孝道文化与儿童权利的冲突与解决

摘 要 “儿童权利”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在大众的认识里,父母就是儿童的代言人,对儿童的生活、教育方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就算有时和儿童的意愿相悖,也可以用父母的身份压制。从根本上说,这是受我国传统的孝道文化的影响。孝道文化有其合理部分,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形成了儿童权利在我国发展的障碍。为了使传统孝道文化与儿童权利和谐相融,需要将孝道文化向现代化文化模式转化,为了引起成人世界对儿童权利的重视,还要正视儿童的独立地位,正视父母和儿童的契约关系。
关键词 儿童权利 孝道文化 冲突
项目基金:课题:2017年度辽宁省社科基金重点课题,课题号L17AFX005。
作者简介:陈雨茜,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89
相较于西方,我国关于儿童权利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这种差异是由不同地区的基础决定的。要使我国的儿童权利观念得到发展,就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孝道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根深蒂固,时至今日仍有影响。研究孝道文化与儿童权利的冲突,探究这种冲突如何解决,对促进我国儿童权利观念发展十分必要。一、儿童权利与孝道文化的冲突
儿童权利是人权的一个重要部分,儿童也是天赋人权的范畴。儿童意味着未来,是十分必要、重要的资源,需要受到重视。1959年第1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性条约——《儿童权利宣言》奠定了关于“儿童权利的巩固的道德基础 ”;1989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表达了儿童待遇、儿童保护和儿童社会参与的基本价值,敦促我们从根本上重新思考根深蒂固的关于童年、家庭、社会和国际法的观念 ;但是从我国只有框架、急需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来看、从我国文化分级制度久久未施行来看、从家长权威制的亲子关系来看,我国的儿童权利显然还没达到应有的地位。笔者认为,这种对儿童权利的漠视源于成人世界对儿童的忽视,从最直接的关系说,父母对儿童权利就不明确、不重视。而父母对儿童权利的不敏感就是受我国传统的孝道文化影响。
在我国历史上,儿童权利受到孝道文化的压制。传统的孝道文化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子女对家长的绝对服从。如《清律例》中有言:“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父母在子女的生命、尊严、财产、生活方式、婚姻、生育等问题上都有极高的支配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而且古语有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又从根本上保证了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能代代相传,以维护封建等级秩序。随着封建制度的推翻,君为臣纲已经粉碎;随着妇女地位的提升,丈夫对妻子的束缚力也消除很多。但是儿童相对于成人,身心发展不健全,因此必须由监护人监护,而父母对待儿童的方式并未脱离传统孝道文化的底色。诸如“棍棒底下出孝子”、“穷养儿”的言论还受到相当一部分家长推崇;“养儿防老”、催婚催生也表现出“无后为大”的遗风。这对儿童权利来说都是相当不公平的,忽视了儿童的独立人格。传统孝道文化仍然是儿童权利发展的障碍。
首先,传统的孝道文化从根本上就不认可儿童的独立地位。按传统孝道文化的逻辑,儿童来源于“传宗接代”。成人受到“无后为大”的强迫生育孩子,孩子服从父母的支配并继续传宗接代,子女的身份一直是父母的附庸,而没有自身的独立人格,也没有地位可言。这种旧思想直到今天依然没有褪去底色。父母的生育就注定了子女必须听从父母的安排,子女如果不顺从,就会受到“不孝”的道德谴责,从前的伦理纲常转换成了“报恩”的道德逻辑。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人,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利,但是儿童却无法脱离这种强加的道德锁链,这是由传统的孝道文化所影响的。
其次,孝道文化中,父母与子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所谓“父为子纲”、“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都着重强调家长的绝对权威,对子女的绝对支配。这与强调平等、自由的现代法治精神相悖。随着社会的进步,成人的物质水平、文化水平逐渐提高,产生了新的物质文化要求,催生了全新的观念产生,不婚族、丁克族逐渐被社会认可。同样的,儿童也有新的物质文化需要,随着网络的大发展,儿童可能在自己的发展方向上有更多想法,比如想做童星、想进偶像培训班、想学体育、学艺术,或者是想拒绝父母强迫的培训班,或者渴望自己的私人空间,这些要求往往被父母无理由的压制,不能像成人世界的新思想那样,得到大众的认可。这些要求对于儿童来说是很正当的,但是因为所谓的“父母权威”就斩断了儿童的自我选择,这是很不合理的现象。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存在就是受这种根深蒂固的孝道文化的不平等观念所影响。父母认为这种对儿童诉求的“一刀切”是理所应当的,属于父母的监护权。而儿童在监护权中显然处在弱势位置,父母将强迫,体罚甚至虐待融进监护权中,这就侵害到了儿童的权利。
再次,孝道文化中父母对子女的支配与契约型的法相冲突。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逻辑是,父母生育子女,子女听从父母的一切指示。在传统孝道的关系里,父母明确的责任只有生育,而子女的责任包括无条件承担赡养义务,无条件服从父母支配。父母对子女只有单向的命令而非法律的契约精神。虽然也有“父慈子孝”这种说法,但子女对父母的责任要远大于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也大于父母对子女的义务,这是远不对等的。这种趋于单向的亲子关系随着时代发展,受到近代知识分子的猛烈攻击攻击。现在,尽管这种封建礼教早已被打破,父母也开始认识到了子女有其自身的诉求,但是父母的这种认识是原始的、朴素的,依然是一种单向的理解,而非现代法治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契约型模式。
综上,孝道文化与儿童权利存在诸多矛盾,但是孝道文化根深蒂固,是中国传统伦理的最重要部分。这和我国悠久的封建政治制度相关。正所谓“齐家治国平天下”,我国历史上就崇尚“家国一体”,家庭是基本的社会单位之一,家庭的功能包含了繁衍后代、抚养后代、教育后代,这些功能正好用孝来维系。而现代社会的家庭依然需要这几种功能,所以孝文化将继续传承下去。但是,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旧观念必将受到新观念的冲击,传统的孝道文化必將转型为新式孝道文化。
二、儿童权利与孝道文化冲突的解决
正如前文所述,孝道文化对我国儿童权利观念的发展有种种阻碍,但是,“每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种法律都有其特定的文化。法律因文化的不同而各有不同。” 西方世界在启蒙时期就重视人的权利,在人权问题研究上有悠久的历史,工业革命时期对童工的剥削也大大促进了儿童权利的发展。而我国重视礼仪教育,二十四孝的故事是幼儿必读,学习孝道是幼教的固定课程。要使儿童权利观念在我国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对这种影响深远的伦理道德加以改造,这样才符合因地制宜的要求。
(一)必须认识到儿童具有其独立人格与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尚且不强,认识到儿童的独立人格就更困難了。我国人民对儿童的认识还停留在“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多数的目光聚集于对儿童的教育,而忽略了儿童本身的需求,这是由成人世界的视角来看儿童问题所造成的,因此成人必须站在儿童的视角来看待儿童权利问题。首先,人们需要认识到儿童的重要性。最基本的道理,儿童即使与成人相比,有身体、心智发育的不完全,但是,一方面,儿童也是人类,应该符合人人平等的逻辑,与成人同样享受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从功利的角度讲,儿童意味着未来,儿童成长为成人,补充成人死亡的空缺,维护世界运行的稳定。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成人和儿童应该地位一致;其次,人们应该正视儿童的独立人格。儿童并非父母的附庸,“传宗接代”也不应该是父母诞育子女的唯一目的。父母理应尊重儿童的意见;再次,要正视现代社会中儿童心智的发育速度。现今,社会发展速度极快,信息传递的速度、广度极强,儿童所接收到的信息增多,拓宽了儿童的视野,增长了儿童的见识。成人必须意识到这一点,尊重儿童的选择,加强沟通。此外,明确了成人和儿童法律地位的平等之外,还要重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对等问题。人们需要意识到,有些父母生育子女的目的是为了“养儿防老”,生育中掺杂了自己的私心,是为了维护成人的权威,保护成人的利益。这是自私的,对儿童也是不公平的。
(二)明确儿童权利的限度
相对于成人,儿童确实不具备某些选择的能力。因此成人必须对儿童进行教育、疏导,引领儿童发育为具有完全心智能力的终极人类。但是成人对儿童的引导限度和儿童权利的表达限度是我们应当讨论的话题。在国际法当中,有一个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颁行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此公约在第3条中写道“1.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2.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这个标准几乎包含了儿童的全部权利和国家的全部义务。是所有涉及儿童行为儿童权利的首要考虑原则。它追求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体的利益最大化,是处理儿童事务的准则,是对立法、司法保护提出要求的纲领性条款。 要处理儿童权利的问题,就要把儿童权利作为出发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就是立足于儿童本位,把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这才能把这个问题最大化,从而引起人们的重视。
(三)孝道文化现代化
尽管要强调儿童的权利,解除父母对儿童的束缚。但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完全脱离孝道文化的道德意味也是很不可取的,因此要让传统的孝道文化与时俱进。举个例子,传统的孝道文化讲究“父母在,不远游”、“光宗耀祖”但歌词“常回家看看”、“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就体现了亲子关系向平等相处的方向发展。孝道文化中落后的部分有向现代化亲子模式适应、改造的空间。亲子地位上,子女和父母的地位向平等发展;亲子关系上,由子女对父母单方面的服从转变为和谐沟通、互敬互爱互养。但是,孝道文化涉及的毕竟是父母与儿童的关系,父母对儿童的爱护、儿童对父母的依赖天然存在,自然而然。具体孝道文化如何现代化,还要做到与时俱进。
还有些学者提出“孝道入法”,想把新式孝道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儿童必须捆绑在家庭里面,有些条款恐怕无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代化的孝道文化如何推广,如何使推广有力度,孝道文化是否应该“入法”,还需要学者进一步探讨。
注释:
李双元主编.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4-35.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编.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0.
[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著.孙世彦、姚建宗译.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68-69.
张雅维.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女性与法律研究.2007(3).
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上).环球法律评论.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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