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节能发展迟缓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杜玉峰
摘要:在我国,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其能耗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并呈上升趋势,这种状况若不改变,势必进一步加剧我国能源紧缺的矛盾,因此建筑节能势在必行。为此我国在1998年1月1日就开始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但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却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建筑节能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节能;标准
1 对新建建筑来说,建筑节能标准难以落到实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划许可阶段,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没有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宣传、鼓励、动员,视而不见,依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从源头上就阻碍了建筑节能得实施。
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已习惯于以往的设计思路,只考虑建筑、结构、及水暖等方面的合理与否,不用再费劲心思去考虑节能,因为有了节能设计势必对建筑物的平立造型、高度、结构、及水暖设计等各项工作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耗费了时间和精力而且影响了出图进度,因此有的设计单位根本就没有重视节能设计。再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也没有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同样颁发施工许可证,没有能贯彻建筑节能法。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对建筑节能技术了解不多,尤其是土建方面,对建筑节能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不明白,认为节能施工很麻烦,耽误时间,拖延工期。竟然有的施工单位还劝说建设单位取消节能施工,以尽快交工,甩掉包袱,跟本就不在乎节不节能,根本就没有节能的意识。
建设阶段,由于增加了建筑节能,工程的造价有所提高,有的建设单位认为没有必要在这一阶段增加投资,只要现阶段把工程完工就行,没有考虑以后长期的取暖费用比现在所增加的费用还要高,更重要的是浪费了大量的煤及电能等能源,给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麻烦。有的建设单位甚至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也没有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进行监管也没有向上级报告,失去了一个工程监理应尽的职责。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及参加验收的各个主体都没有将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仍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工程是验收了,但是却违反了建筑节能法。
商品房销售阶段,因购买人在购房时不知道开发商还要向他们出具该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所以没有提出这一要求,开发商也不会主动出具这方面的信息,蒙骗购房者。
节能材料购买阶段,有些节能产品技术不过关,产品没有合格证更没有严格审批制度,施工没有细化,准入门槛太低。尤其是外保温产品常年露在室外,刮大风时常常吹落保温层,再有外保温层裂缝处理较难,阻碍外保温技术的推广。
2 对既有建筑来说节能改造也是举步维艰。尽管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高耗能的问题突出,但是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从全国来看,改造进展缓慢。因此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是民用建筑节能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要改造的既有建筑数量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这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既有建筑的所有权分散,很难明确筹措改造费用的责任主体,再者人们都已习惯于现有的取暖方式,生活好了,有煤烧,有电用,认为无端的改造是一种浪费。
3 缺乏有效的建筑节能激励措施,推进十分困难。人们对建筑节能的理念的认识还不足,很多人还不了解建筑节能跟他们自身会有什么关系,也不会在乎建筑节能与否,人与建筑之间缺乏了节能对话,人们不会对他们购买的房屋提出是否保温、是否节能的问题来,也无法对房屋进行民意监督,如果建筑节能没能贯穿到每个人的理念里,那么建筑节能就很难实施。
为此国家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来加强建筑的节能管理,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监管。在建设的各个阶段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不予验收等,要从各个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建筑节能的顺利实施。尤其是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更是重中之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此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的责任。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由政府财政出资建造,政府作为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承担其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因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相对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较高,这样对上述建筑实行强制性的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监督上述建筑的业主或使用者节约用能;另一方面,也能够培养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的节能意识,并推动建筑节能领域技术的进步。
针对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卫生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规定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由于建筑物产权过度分散、节能改造回收期较长,居民缺乏出资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借鉴国外的实施经验,此类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主体,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应承担部分改造费用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需求量很大,财政资金无法满足需求,而居民个人可承担的比例有限,因此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通过分享节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资金。
用财政资金购买节能量,建筑节能是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从世界各国推进建筑节能的做法可以看出,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明确建筑节能的目标,建立完善的建筑节能法律制度, 制定和健全相关机构和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就要利用公共财政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制定基于市场的节能激励、约束与规范政策,在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引导市场主体自愿节能的意愿,灵活采用相应的财税政策。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工作。第一,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工作,"用财政资金购买节能量"。第二,研究建立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体系。以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型节能部品及产品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为重点领域,运用诸如预算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补助、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措施降低与增加建筑能效有关的成本,激励各市场主体主动节能;运用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和收费等措施,增加能源使用的成本。
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能源是社会前进的动力,建筑业又是消耗能源较大的领域,因此做好建筑节能是当今社会更是长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中每个人应尽的责任,是社会发展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实施建筑节能控制能源消耗必将推动社会迈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那么如何从经济角度和长远的观点算好建筑节能经济账,更是我们建设领域行业人员所要解决的问题,让我们都行动起来大力发展低能耗建筑为节能型建筑更为社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