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观的历史谱系与现实观照

摘 要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对社会公正的追求从未停歇。但是,社会公正具有明显的历史属性,在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中都有不同的解读。而被解读出来的信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和推动社会整体进步,都将起到积极影响。文章首先阐述了公正之源起,对社会公正进行了内涵界定,然后分析了社会公正观的历史谱系,最后从多个层面给出了对现实世界的指导和观照。
关键词 社会公正观 历史谱系 现实观照 历史性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常态下社会公正观的主导价值与现实观照研究”(2016BZZ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静华,南阳理工学院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公正。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88
社会公正是世界理论发展的重大课题,关乎阶级、伦理、道德等多重领域。而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社会公正同时具有明显的历史属性,在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中都有不同的解读。而被解读出来的信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和推动社会整体进步,都将起到积极影响。能否实现社会的公正,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整体性进步。尤其在当前时期,我国收到了大量改革开放的成果,在社会公正两方面也取得很大进步。但是即便如此,由于社会转型和历史惯性,在社会发展的相关领域还是引发了大量违背公正的社会问题。如果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必然会侵害部分人的利益,使之以妥协的方式维护其他人的利益——而这明显不公不正。基于此,文章首先阐述了公正之源起,对社会公正进行了内涵界定,然后分析了社会公正观的历史谱系,最后从多个层面给出了对现实世界的指导和观照。旨在通过本文的工作,为确保起点、过程和结果公正,提供可供借鉴的信息。一、公正之源起与社会公正的内涵界定
(一)公正之源起
公正隶属于人类最古老的道德范畴,其内涵也最为丰富。在古希腊文中,“Orthos”起初表示“置于直线上的物体”,后被引申来为“真实的、公平的与正义的东西”——这便是公正的源起。早在公元前,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认为“公正”是人应当只做其适合本性的事,这也是对公正给予的最早也是最朴素的解释。而在古代的中国,大量的文化典籍都对“公正”的含义进行了诠释。有人认为,公正是不偏私、不偏袒,是正直、是公允,是“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即便先哲对“公正”这一词汇给出了近乎一致的定义,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这一概念逐渐复杂化,需要从多个层面对其进行阐释。通常而言,公正指的是公道和正义的态度,任何一个社会中的人,都要均衡、合理的处理人际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在处理这些关系时,要能做到不偏不倚,也就达到了公正的基本要求。比如,在处理人际关系时,需要在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层面上寻求均衡与合理,在处理社会和社会成员之间关系时,要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处理物质利益关系时,要给予所有社会公众以均衡的条件和平等的机会,如此等等。
(二)社会公正的内涵界定
“公正”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与使用提出了较高要求,只有当人们拥有了平等的手段与机会,并参与竞争和资源的分配之中,才能达到财富和收入分配上的均衡和合理。将其置于社会领域,社会公正就变得具体和生动。在任何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下,在面对社会现象时,当其符合社会的伦理认定与道德评价,无论在社会性质和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章程以及惯例的合理性方面,还是在合理程度的要求与判断,都表现出了积极的公正主张,就认为符合了社会公正的要求。在客观方层面上,社会公正体现为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优化和对社会发展的促进,并由此在人类社会中产生了适应性与有效性。从这个角度讲,社会公正具有衡量社会合理性与进步性的作用,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的直接标志。在前文的分析中已经支出,社会公正属于历史的、阶级的范畴,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理区域、针对不同的人群,都有不同的诠释。同时,公正的另一个社会功效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和分配结构,而这便将其置于价值与价值评价的领域之中。这样一来,对于处在不同社会体系里、处在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个体,都会从自身所处的阶级和群体的利益出发,对公正赋予对自己有利的定义。而这恰恰导致了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这些态度之间互不相同,甚至彼此对立,由此产生的社会公正观也会产生冲突和矛盾。二、社会公正观的历史谱系
任何社会中的公正观都与人们的经济关系与财产关系直接相关,在特定与境内都是应该的和合理的价值选择,都与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价值判断与理性选择关联紧密。而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为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水平,最大限度合理、平等的对待任何一个生命主体,先哲和先贤将社会公正的思想和行动进行了深刻的梳理,即便到今天,我们依然能够从中获得养分,指导今天的社会发展实践。
(一)西方先哲的社会公正观起源
有关社会公正的问题自古有之。苏格拉底就以道德和自制为出发点,认为任何一个人,只要不做不义之事就能说明他在践行正义,比如守法。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是一种比例,不公正便于比例相悖。这是较早从社会秩序的角度对社会公正进行的论断。到了近代,思想家爱尔维修就以法理与权利为基础,对社会公正进行了诠释,他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前提条件,保持和维护公民与法律之间的平衡,是科学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而在对社会公正的众多解释中,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论断最为全面和具体,他们将追求公正、消灭不公正看作是实现全人类解放的终极目标,是共产主义者最重要的使命。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公正应该作为工人阶级最重要的价值观念,并在全社会、全世界得到认可和践行。而在现代社会中,西方学者中社会公正问题的集大成者当属罗杰斯,他对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和论断最为深入、最为系统,时至今日,依然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和推崇。在他看来,平等的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是社会公正理论的核心所在,所有的自由、机会、收入、财富乃至自尊,都应被平等分配,除非有例外情況出现。
(二)中国先贤的社会公正观论断
我国古代社会的社会公正观以三条线索延伸,一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等级公正思想,二是非主流思想家的学术公正观,三是改良者和起义者的朴素公正观:1.在儒家等级公正观体系之中,孔子与孟子是最为重要的思想领袖。他们所推崇的社会公正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与王权统治的基础之上,一方面注重仁爱忠义,一方面强调尊卑有别,以达到维护君权统治的目的。孔子在强调有差别的“爱人”的同时,构建了以“仁”为核心的社会公正体系,主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孟子对“义”在社会公正中的作用给予了高度关注,认为生、义之欲不可兼得,在两者的选择上,主张舍生取义。此外程颢、程颐、朱熹等学者提出了“尊天理”的社会公正观,王阳明则认为“致良知”与社会公正更为贴切——这些“正统”的儒家公正思想是封建等级公正观的集中体现;2.在非主流思想学派中,墨家、道家、法家也提出了各自对社会公正的见解。墨子主张“兼爱”的公正观,具有柏拉图式的“理想社会秩序”期望。老子将“道”看作是至高无上的“法”,只有遵循了“法”和“道”,才能实现社会公正,或者就能实现社会公正。法家对社会公正的主张与西方思想家爱尔维修有相似之处,都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需要用“重典”和“刑罚”;3.到了近代,我国的社会公正思想得到了十分朴素的诠释。一些资产阶级改良派开始试图构建一个“大同社会”(以康有为等为代表人物),这是一个“至平、至公、至仁、治之至”的社会,是真正的“人人平等”的世界。当然,在民间,以李自成、洪秀全为代表的“农民起义家”打出了“均田”的口号,这在当时的农业社会意味着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和平均分配,这种朴素的社会公正观诉说了一种绝对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的理想,虽然具有局限性,但其进步色彩是不可抹煞的。
(三)近代领袖的社会公正观主张
在我国,到了封建社会的末期,晚清的气数将尽,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家提出了“天下为公”的思想,通过“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阐释了社会公正的要义。在他的社会公正观体系中,大量借鉴了西方国家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是对中国传统社会主张和推崇的社会公正理想的超越与重构,但是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限制和这一阶级软弱性影响,这一社会公正的理想最终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过渡。近代社会结束之后真正将社会公正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是毛泽东同志,他受西方社会公正观和中国传统社会大同思想、平均主义的影响,最终形成了既具有传统色彩又体现现代特征的社会公正观。在毛泽东看来,社会公正要以重视与维护国家、个人的平等地位为基础,无论大国、小国,无论个人、集体,无论性别、年龄,都具有独立、平等、自主的权利。人与人之间应是互助互利的,国与国之间应是彼此独立的,不应存在不平等或者相互损害的关系。这一思想对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与人们的思想状况,乃至后世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继毛泽东之后,邓小平同志再一次发展和深化了社会公众的思想,他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关键,是社会主义可以使人摆脱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从被奴役、被剥削的命运中解脱出来,是克服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的最理想的社会。邓小平的社会公正观主要体现了以下思想:实现共同富裕,注重公平和效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实现社会公的前提等。三、社会公正观的现实观照
在对社会公正观的历史谱系进行梳理之后发现,无论是西方先哲还是中国先贤,抑或是近代领袖,都对社会公正进行了基于特定历史、特定社会、特定社会公众的论述,其主张和诠释对当今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深远影响,尤其对解决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各种与社会公正相违背的社会现象,都大有裨益。为此,本文认为,需要以此为参照,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实现发展机会公平,通过发展人民民主,实现社会权利公平,通过推进制度建设,实现社会规则公平。
(一)创新社会管理,实现发展机会公平
按照西方先哲和中国先贤有关社会公正观的论断,机会公平是作为结果公平的前提存在的。因为,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需要对个人的努力、偏好与主动性给予更多的关注,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由社会向其配备更多权重;同时,要降低家庭背景、种姓、种族和性别、地理区域等对人的发展和权利获取的影响,通过长期努力消除人与人之间经济成就差异的客观阻碍。同时,还应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条件,针对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为机会公平的实现提供更多条件。这是因为,在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发展机会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对整个社会公正体系的构建都大有裨益。此外,我们还应继续解除那些限制个人发展机会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制定基于全体社会公众的机会均等的发展规则,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二)推进制度建设,实现社会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正观的基本主张,也是实现权利平等的重要保证。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科学、合理的规则对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都会产生积极影响,都会使社会结构更加安定有序。为此,有必要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公正观,在制度层面上通过社会分工与协作,使不同集团、不同阶层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和谐。当前,我国社会进入到转型的关键时期,对社会公正的呼声和诉求越来越强烈。在这一关键历史时期,需要借助制度公正,充分发挥制度的效能,使社会公正得以在全社会铺开。当然,与社会公正相关的制度制定和实施,都应本着透明、公开、明确和具体的原则,使之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理解和认可。为此,应该纠正以往社会中不公正和带有歧视性的制度,打破由部分个体、群体独享的社会资源,将那些特别的、独占的政治经济权利从少部分人手中要回来,以保证全部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基本权利。
(三)发展人民民主,实现社会权利公平
按照社会公正观理论,任何一个公民、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具有个人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权利,使之能够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领域得到公平对待,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其依据在于任何人都是社会的参与者,只要其生活在社会中,就相当于为其他人作出了贡献,都是社会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从这个角度讲,需要发展人民民主,实现社会权利公平,保证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的存在于世,其社会行为不应受到出身、社会地位和财富多寡的影响。而为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对这些权利进行切实的保护,使人民在享有这些最基本权利的同时,能够为社会进步做出更多的贡献,这样的社会才能体现公正与正义。因此,在当前乃至以后,我们都需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出更多努力,不断突破历史与现实的约束,释放更多社会力量,消除“基本权利贫困”,弥补“基本权利缺位”等现象。此外,还应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通过构建和倡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达到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全面维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为实现社会权利公平创造更理想的条件。四、结语
社会公正是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统称,指的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乎心意”的价值评判和理性选择。在我国当前时期,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平等、自由的享有基本权利,在履行应有义务的过程中,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发展惯性的限制下,我国社会在很多层面、领域尚存一些违背社会公正的现象。如何消除这些不公正、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发展中获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以此为视角,在对社会公正的历史谱系进行梳理之后,以此为参照,给出了当前社会社会公正的构建途径。当然,本文的结论还是片面的,在后续的研究中还应不断修正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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