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长会社会发展,我国的限房政策、拆迁政策等公共政策大量发布,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利用假结婚获取拆迁费、迁入户口等。假结婚在法律上定义为通谋的虚假结婚行为,其法律效力在各国都有不同规定,其法律风险带来的后果也不可忽视。本文通过对我国近年来此类案例进行收集分析,发现我国的司法实践态度倾向于表示主义,认可通谋的虚伪结婚的效力,同时我国的婚姻相关立法与之态度契合。结合法理分析与我国现状分析,得出结论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效力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 通谋虚伪结婚 法律效力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周潇潇,华中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40一、案例分析
(注:案件來源于威科先行法律库,共收集92个有效案件。)
在2007年-2018年全国相关案件中,50%的案件当事人通谋虚伪婚姻的目的是取得或者规避公共政策的有利或不利结果,包括骗取拆迁费、分得地基、规避二胎政策、买房避税、应对限房政策等;有38.1%的案件是由于户籍原因,包括迁入户口、移民;还有小部分案件是由于其他原因,包括借腹生子、避免父母担心等。而通谋虚伪结婚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争议较少,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也较少;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为假结婚的争议。
针对法院判决结果,26%的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对通谋虚伪婚姻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这其中50%的法院对“假结婚”不予采信,理由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中33.3%的法院明确表示此种婚姻合法有效,主要理由:从正面分析,符合法律规定,且法院十分强调婚姻登记的效力;从反面分析,不能满足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那么婚姻有效。极少的法院明确认定通谋虚伪婚姻无效。
我国法院对于通谋虚伪婚姻的效力,大部分法院在判决中不会明确提出其是否有效力,而裁判重点在其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这就隐含了法院认为该种婚姻是有效的;即使对该种婚姻是否有效明确表态的法院中大部分也通过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而避免直接认定其“假结婚”的效力问题。可以看出,我国法院的态度偏向表示主义,赋予婚姻登记几乎完全的效力。此种态度也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高度关联,我国《婚姻法》第10条、11条未涉及针对意思表示而影响婚姻效力的情况。
其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领域有截然相反的态度,在以上案件中有7个案件涉及行政部门对假结婚予以无效认定,作出遣返等行政措施。并且各地行政部门制定了防止利用“假结婚”获取拆迁用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假结婚问题作出正面的回应与防治。二、初步界定通谋虚伪结婚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通谋虚假表示
通谋的虚伪结婚通常指男女双方为了达成其他目的,在缔结婚姻时约定不建立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形,且双方之间并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待目的达成后再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
按照虚假表示行为的三个要件:须有意思表示、表示与真意不符、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考察通谋的虚伪结婚。则首先双方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婚姻登记机关而作,其次彼此之间对结婚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又存在内部约定,形成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与双方的真意不相符合。最后双方均知晓假结婚意思的情形:其中包括仅有一方当事人出于假结婚的意思但已告知对方且对方无异议的情形以及双方当事人均因私人利益、均出于假结婚的意思的通谋情形。 从通谋虚假表示的要件来看,其行为性质可界定为民法上的通谋虚假表示。三、从民法上分析通谋虚伪结婚的效力
(一)我国民法上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分析
《民法通则》中无直接对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规定,仅有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法》第52条2、3款。审判实务当中,法院多援引以上法条认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146条直接对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进行规定,梁慧星学者对该条的解读为:虚假行为表示包括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第146条第一款认定虚假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效;第146条第二款规定隐藏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二)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规定不适用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
从《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虚假行为对内无效,隐藏行为符合了其行为本身的生效要件即认定为有效。而在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中,其隐藏行为的效力是以结婚行为即虚假行为为生效要件,这与我国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认定逻辑完全相悖。如果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虚假行为无效,那么隐藏行为也必定无效。所以不宜采用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规定来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的效力。
虽然上文分析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其性质与民法中的通谋虚伪表示十分契合,但是因为婚姻关系中依附的人身关系,其性质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通谋虚伪表示,有其本身的特质。民法上通谋虚伪表示侧重于用一个法律行为掩盖真实目的,其真实目的与虚伪行为之间并非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而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是以结婚的法律行为为其他行为奠定基础,其他行为生效必须建立在结婚行为之上,结婚行为并不只是扮演一个法律的外衣,而是导致其隐藏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立法意图是戳破虚假行为的面纱,直接规范隐藏行为;而通谋的虚伪婚姻其面纱“结婚行为”才是婚姻法规范的重点,并且揭开这层面纱后其隐藏行为已无存在的基础;显然这样的立法的逻辑起点与目的是不适用于通谋的虚伪结婚的。四、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效力还应从婚姻的生效要件出发
(一)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符合法律要求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我国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通谋的虚伪婚姻皆满足这一形式要件,婚姻登记在我国就是对婚姻效力认定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通谋的虚伪婚姻在形式上生效。
(二)实质要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通谋的虚伪结婚中男女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对方缔结婚姻未受到他人胁迫,完全出于自愿,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中。婚姻法中对意思表示的规定并未强调内心真意,而是强调自愿,这是因为婚姻的基础即感情基础无法用具体的标准加以衡量与限制,婚姻登记机关也难以查明内心真意。所以婚姻的动机就排除在意思表示之外,如因为对方是否拥有财富地位不能作为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 同样基于获取拆迁费等动机而为的婚姻也不能視为无效或可撤销。二是达到法定婚龄。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四是未违反禁止性条件: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禁婚疾病。
通谋的虚伪婚姻与一般婚姻的区别在于其意思表示对内与对外是不一致的,经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这一点并不能成为其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在其他方面通谋的虚伪婚姻与一般婚姻并无区别,满足我国婚姻法的生效要件,应该认定其为合法有效的婚姻。
五、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有效的现实意义
效力的来源是法律的认可,所以通谋的虚伪婚姻是否有效在于我国法律的立法逻辑与立法态度倾向。上述论证说明该问题不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那么其法律的标准就在于我国婚姻相关立法。从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现行婚姻法与婚姻条例的规定都可看出在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条款中包含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定婚龄、一夫一妻原则、近亲结婚、禁婚疾病、胁迫,唯独对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缺乏相应的规定和说明。虽然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第25条有相关规定,但已被2003年生效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废除。同样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认定其为有效婚姻,并且并不重点关注其是否为虚假婚姻,而是关注争议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我认为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漏洞,此种立法态度对于婚姻自由、司法执法效率、当事人及社会公益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效用性和效率性。
(一)符合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保证婚姻登记等制度的效率
我国婚姻法将婚姻自由作为其最基础重要的立法原则,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做到最大化地遵循意思自治,只有在涉及到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时进行适当的干涉;对通谋虚伪结婚做有效处理是符合这一原则的。虽然通谋虚伪结婚中获取拆迁费等可能会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但是这些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在其他法域,如行政法等;并不是婚姻法所要调整的对象。这也启示想要减少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应该要由行政法等法律配合共同减少此类的投机行为。即使婚姻法认为通谋的虚伪结婚无效也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行为。
并且我国现在实行的婚姻登记制度是形式审查,其效率较高即收益成本配比较高。如果将内心真意作为婚姻生效的考察条件,既降低效率又难以实现。
(二)认定通谋虚伪结婚有效,其当事人仍然可将离婚作为婚姻的救济手段
如果是财产行为,若对其通谋虚伪表示认定有效,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而在通谋的虚伪结婚中,即使法院认定其为有效婚姻,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对其行为进行解除,获得相应救济。所以承认通谋的虚伪婚姻的效力其仍然可以实现认为其无效或可撤销达到的结果,那么为何不选择更为高效率和简单的方式,直接承认其效力呢?
(三)最大化地保护第三人利益
采取表示主义无疑对于第三人是最为有利的。并且若第三人是善意的符合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原则,若第三人是恶意的,同样通谋的虚伪结婚当事人应该对其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予以承担,这也是符合逻辑的。
(四)认定通谋的虚伪婚姻有效暗含对该行为当事人的惩戒,可增加其行为成本,减少此种投机行为
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有效增加了该行为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因为在此机制下行为当事人不能直接依靠撤销和无效从该法律风险与后果中全身而退,而是要自己承担其行为所致的争议与后果。主要包括:财产混同的风险、继承风险、对外债务承担风险、履行夫妻义务的风险、婚前协议无效的风险等。 增加其行为的风险,提高其行为的成本,可以有效地减少该行为的产生。
注释:
郭慧.假结婚的法律效力.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6(1).19-26.
叶柳.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11-28.1-6.
参考文献:
[1]杨代雄.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比较法研究.2014(4).
[2]严小艳.通谋虚伪表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
[3]金眉.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政法论坛.2015,33(3).
关键词 通谋虚伪结婚 法律效力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周潇潇,华中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40一、案例分析
(注:案件來源于威科先行法律库,共收集92个有效案件。)
在2007年-2018年全国相关案件中,50%的案件当事人通谋虚伪婚姻的目的是取得或者规避公共政策的有利或不利结果,包括骗取拆迁费、分得地基、规避二胎政策、买房避税、应对限房政策等;有38.1%的案件是由于户籍原因,包括迁入户口、移民;还有小部分案件是由于其他原因,包括借腹生子、避免父母担心等。而通谋虚伪结婚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争议较少,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也较少;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为假结婚的争议。
针对法院判决结果,26%的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对通谋虚伪婚姻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这其中50%的法院对“假结婚”不予采信,理由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中33.3%的法院明确表示此种婚姻合法有效,主要理由:从正面分析,符合法律规定,且法院十分强调婚姻登记的效力;从反面分析,不能满足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那么婚姻有效。极少的法院明确认定通谋虚伪婚姻无效。
我国法院对于通谋虚伪婚姻的效力,大部分法院在判决中不会明确提出其是否有效力,而裁判重点在其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这就隐含了法院认为该种婚姻是有效的;即使对该种婚姻是否有效明确表态的法院中大部分也通过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而避免直接认定其“假结婚”的效力问题。可以看出,我国法院的态度偏向表示主义,赋予婚姻登记几乎完全的效力。此种态度也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高度关联,我国《婚姻法》第10条、11条未涉及针对意思表示而影响婚姻效力的情况。
其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领域有截然相反的态度,在以上案件中有7个案件涉及行政部门对假结婚予以无效认定,作出遣返等行政措施。并且各地行政部门制定了防止利用“假结婚”获取拆迁用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假结婚问题作出正面的回应与防治。二、初步界定通谋虚伪结婚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通谋虚假表示
通谋的虚伪结婚通常指男女双方为了达成其他目的,在缔结婚姻时约定不建立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形,且双方之间并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待目的达成后再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
按照虚假表示行为的三个要件:须有意思表示、表示与真意不符、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考察通谋的虚伪结婚。则首先双方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婚姻登记机关而作,其次彼此之间对结婚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又存在内部约定,形成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与双方的真意不相符合。最后双方均知晓假结婚意思的情形:其中包括仅有一方当事人出于假结婚的意思但已告知对方且对方无异议的情形以及双方当事人均因私人利益、均出于假结婚的意思的通谋情形。 从通谋虚假表示的要件来看,其行为性质可界定为民法上的通谋虚假表示。三、从民法上分析通谋虚伪结婚的效力
(一)我国民法上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分析
《民法通则》中无直接对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规定,仅有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法》第52条2、3款。审判实务当中,法院多援引以上法条认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146条直接对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进行规定,梁慧星学者对该条的解读为:虚假行为表示包括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第146条第一款认定虚假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效;第146条第二款规定隐藏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二)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规定不适用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
从《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虚假行为对内无效,隐藏行为符合了其行为本身的生效要件即认定为有效。而在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中,其隐藏行为的效力是以结婚行为即虚假行为为生效要件,这与我国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认定逻辑完全相悖。如果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虚假行为无效,那么隐藏行为也必定无效。所以不宜采用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规定来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的效力。
虽然上文分析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其性质与民法中的通谋虚伪表示十分契合,但是因为婚姻关系中依附的人身关系,其性质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通谋虚伪表示,有其本身的特质。民法上通谋虚伪表示侧重于用一个法律行为掩盖真实目的,其真实目的与虚伪行为之间并非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而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是以结婚的法律行为为其他行为奠定基础,其他行为生效必须建立在结婚行为之上,结婚行为并不只是扮演一个法律的外衣,而是导致其隐藏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法上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立法意图是戳破虚假行为的面纱,直接规范隐藏行为;而通谋的虚伪婚姻其面纱“结婚行为”才是婚姻法规范的重点,并且揭开这层面纱后其隐藏行为已无存在的基础;显然这样的立法的逻辑起点与目的是不适用于通谋的虚伪结婚的。四、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效力还应从婚姻的生效要件出发
(一)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符合法律要求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我国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通谋的虚伪婚姻皆满足这一形式要件,婚姻登记在我国就是对婚姻效力认定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通谋的虚伪婚姻在形式上生效。
(二)实质要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通谋的虚伪结婚中男女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对方缔结婚姻未受到他人胁迫,完全出于自愿,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中。婚姻法中对意思表示的规定并未强调内心真意,而是强调自愿,这是因为婚姻的基础即感情基础无法用具体的标准加以衡量与限制,婚姻登记机关也难以查明内心真意。所以婚姻的动机就排除在意思表示之外,如因为对方是否拥有财富地位不能作为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 同样基于获取拆迁费等动机而为的婚姻也不能視为无效或可撤销。二是达到法定婚龄。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四是未违反禁止性条件: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禁婚疾病。
通谋的虚伪婚姻与一般婚姻的区别在于其意思表示对内与对外是不一致的,经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这一点并不能成为其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在其他方面通谋的虚伪婚姻与一般婚姻并无区别,满足我国婚姻法的生效要件,应该认定其为合法有效的婚姻。
五、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有效的现实意义
效力的来源是法律的认可,所以通谋的虚伪婚姻是否有效在于我国法律的立法逻辑与立法态度倾向。上述论证说明该问题不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那么其法律的标准就在于我国婚姻相关立法。从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现行婚姻法与婚姻条例的规定都可看出在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条款中包含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定婚龄、一夫一妻原则、近亲结婚、禁婚疾病、胁迫,唯独对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缺乏相应的规定和说明。虽然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第25条有相关规定,但已被2003年生效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废除。同样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认定其为有效婚姻,并且并不重点关注其是否为虚假婚姻,而是关注争议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我认为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漏洞,此种立法态度对于婚姻自由、司法执法效率、当事人及社会公益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效用性和效率性。
(一)符合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保证婚姻登记等制度的效率
我国婚姻法将婚姻自由作为其最基础重要的立法原则,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做到最大化地遵循意思自治,只有在涉及到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时进行适当的干涉;对通谋虚伪结婚做有效处理是符合这一原则的。虽然通谋虚伪结婚中获取拆迁费等可能会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但是这些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在其他法域,如行政法等;并不是婚姻法所要调整的对象。这也启示想要减少通谋的虚伪结婚行为,应该要由行政法等法律配合共同减少此类的投机行为。即使婚姻法认为通谋的虚伪结婚无效也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行为。
并且我国现在实行的婚姻登记制度是形式审查,其效率较高即收益成本配比较高。如果将内心真意作为婚姻生效的考察条件,既降低效率又难以实现。
(二)认定通谋虚伪结婚有效,其当事人仍然可将离婚作为婚姻的救济手段
如果是财产行为,若对其通谋虚伪表示认定有效,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而在通谋的虚伪结婚中,即使法院认定其为有效婚姻,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对其行为进行解除,获得相应救济。所以承认通谋的虚伪婚姻的效力其仍然可以实现认为其无效或可撤销达到的结果,那么为何不选择更为高效率和简单的方式,直接承认其效力呢?
(三)最大化地保护第三人利益
采取表示主义无疑对于第三人是最为有利的。并且若第三人是善意的符合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原则,若第三人是恶意的,同样通谋的虚伪结婚当事人应该对其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予以承担,这也是符合逻辑的。
(四)认定通谋的虚伪婚姻有效暗含对该行为当事人的惩戒,可增加其行为成本,减少此种投机行为
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有效增加了该行为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因为在此机制下行为当事人不能直接依靠撤销和无效从该法律风险与后果中全身而退,而是要自己承担其行为所致的争议与后果。主要包括:财产混同的风险、继承风险、对外债务承担风险、履行夫妻义务的风险、婚前协议无效的风险等。 增加其行为的风险,提高其行为的成本,可以有效地减少该行为的产生。
注释:
郭慧.假结婚的法律效力.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6(1).19-26.
叶柳.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11-28.1-6.
参考文献:
[1]杨代雄.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比较法研究.2014(4).
[2]严小艳.通谋虚伪表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
[3]金眉.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政法论坛.201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