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腕治污进入“新常态”

    王寅娜

    4月16日,备受公众关注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文简称“水十条”)由国务院以【2015】17号文正式印发。因计划全文含10条35款,该计划也被称为“水十条”。

    “水十条”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

    “水十条”提出了2020年治水宏观目标,并列出了重点区域的详细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水十条”还明确了各部门的任务,其中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由交通运输部牵头。

    “水十条”要求,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

    “水十条”要求,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年底前和2020年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此外,交通运输部参与的项目还包括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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