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应急设标的问题、要素分析及相关对策研究
娄鑫
摘要:沉船应急设标是指为防止海上次生事故发生而对水中沉船或即将沉没的船舶进行标示的活动,沉船应急设标工作是航海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其对沉船标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保障沉船附近水域的船舶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沉船应急设标的现状入手,全面梳理分析沉船应急设标的基本要素和技术条件,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应急设标 现状与问题 要素分析 对策
0 前言
“应急设标”是指由于海上突发事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紧急设置标志的行为。近海航行的船舶通常由于碰撞、触底或大风浪等导致沉船事故,而集装箱等大型货物的掉海散落等情况,也会影响到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航标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指令或申请后,将立即启动航标应急反应预案,同时在各方配合支持下,制定紧急设标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沉船标志的抛设工作,以达到对过往船只安全示警的作用。
然而,在沉船应急设标具体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海上沉船、沉物的标示一直存在不少的问题,标示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无形中造成潜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通过研究分析沉船应急设标的基本要素和技术条件,进而探索建立沉船应急设标的行业标准和工作机制,将有利于提升沉船标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船舶通航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 沉船应急设标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资源开发及海上活动发展迅猛,沿海船舶交通流密度急剧增大,海上沉船事故频发。一直以来,沉船事故发生后,航标管理部门在海事通航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通力配合下,能够及时为沉船设置警示标志,基本有效消除了沉船次生事故的发生,为维护安全、畅通的水上交通形势做出了积极贡献。虽然航标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沉船应急设标工作,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沉船应急设标活动的高效、科学组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 现行技术标准
目前,我国针对沿海沉船、沉物标识的相关技术标准主要有三个,分别为《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等。《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中第9部分关于新危险物的标示,仅简单提到所设置的标志可以为方位标志或侧面标志,灯光节奏均采用快闪或甚快闪,同时这些标志中应至少有一个重复标志,其特征要与它配对的标志相同。另外规定了新危险物可用雷达应答器来标示,编码为莫尔斯信号“D”(—··)。《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应急沉船示位标为临时性标志,应在沉船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设置”。《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第5.7部分规定了五条原则,分别对所设置浮动助航标志的位置、种类选择、设标数量等进行了明确。虽然上述标准均对沉船、沉物等新危险物的标识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推荐,但由于上述标准规范中所列技术方案所考虑的情形比较简单,而实际沉船或沉物水域大多数情况下比较复杂,并远远超出了其中所涉及的情形,因此在复杂形势下其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具体工作实践形成有效指导。
1.2 现行规范性文件
为保障沿海水域的航行安全,确保航标应急任务的及时完成,提高全国沿海航标应急反应能力,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0年印发了《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沉船应急设标的运行规则,明确了航标管理部门和属地海事部门各自的职责。实际工作中,应急设標工作多数情况下由属地海事部门直接致函,要求航标管理部门协助开展沉船应急设标工作,而在接到沉船应急设标函件后,航标管理部门在当地海事部门的协助下核实应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了解沉船或碍航物的类型、状况、较准确的位置,附近水域的水文、气象等,并在征求当地海事部门意见基础上制订应急设标方案,报海区局审批,随后组织实施应急设标工作。该过程由于缺乏对沉船设标的前置评估环节,即应急反应前期对沉船标示必要性的研判不足,经常出现海事部门要求设置沉船标志,而航标管理部门认为无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性的情况,进而出现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由此可见,仅仅依据《沿海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尚不能对沉船应急设标整个工作环节形成有效支撑。
2 应急设标环节的基本要素分析
沉船应急设标工作存在自身的特殊性,与普通的航标日常巡检维护作业相比,由于应急设标任务的紧迫性、设标水域的复杂性及通航环境的特定性等,使得其更加要求对航标作业的高精度、高稳定性,这也就对航标作业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更全面、更详尽、更具体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影响沉船应急设标作业的主要要素有:
2.1 水文气象条件
风、浪、能见度、冰冻等水文气象特征都是影响航标作业的自然因素,在航标作业实践中,一般在风力超过6级时,航标作业的危险性增大,风使设标船舶产生倾斜、摇摆、偏转、定位、吊装、抛设作业困难等状况,严重影响设标人员及设标作业安全。水流条件包括流速、流向、海浪等方面,流速、流向等因素对设标船舶和设标作业安全影响较小,但当涌浪超过4级时也会使设标船舶产生倾斜、摇摆、偏转、定位、吊装、抛设作业困难等状况,影响设标人员及船舶作业安全。我国北方海区海雾多、雾时长,会对设标作业和设标船舶航行安全造成影响。海上浮冰使航行船舶操控性降低,在低温状态下从事高强度的航标作业工作,需要作业人员佩戴沉重的作业和防护装具,这必然会影响到作业人员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2.2交通环境条件
应急沉船设标交通因素包括沉船处水深、底质、交通密度、特殊交通点、助航条件等,航标管理部门在拟定应急沉船设标方案时,通常依据上述因素,经综合评估制定出与周围水域风险程度相适应的设标方案。而通常应急反应过程中,航标管理部门很难完整地掌握沉船交通条件信息,更多的依赖经验和主观判断来进行方案制定。
2.3沉船自身条件
沉船自身条件即沉船的位置、周围水深、沉船尺寸、载货种类等,通过对沉船情况的了解,可以首先进行沉船的危害识别,找出主要危害要素,对该沉船的总体危害进行评价,从而为沉船的应急设标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沉船危害主要在于妨碍通航安全、污染水域环境和危害其他公共利益三个方面,沉船的整体危害取决于这三方面危害的总和。其中,沉船危害在于妨碍通航安全是关系到应急沉船标志设置的关键所在,因此,需针对沉船的碍航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设标条件,这是应急设标的前提,如果没有充分的论证评估,应急设标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2.4人員能力条件
沉船应急设标通常是在紧急、海况恶劣等特殊情况下进行作业,对航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紧急情况下的作业能力和反应能力均具有较高要求,因此,航标管理部门在进行应急沉船设标作业时,应考虑选派年富力强、操作熟练等适于应急设标工作的人员进行应急设标作业。目前,沿海一线航标作业人员普遍老龄化严重,随着人员年龄的进一步增大,体力和精力都将不能胜任艰苦且高风险的水上航标作业工作。
2.5设备资源条件
航标设备装备是保证航标作业任务完成的必备条件,优良的设备装备更是保证安全、高效完成应急设标任务的关键。随着国家海洋战略的强力推进,未来中远海航标应急作业能力建设将是航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目前我国现有的航标作业船艇和装备设备尚难以满足中远海作业的需要,已成为航标应急反应能力发展提升的制约和瓶颈。
3沉船应急设标的工作建议
3.1 加快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鉴于沿海港口建设运营、安全监管和航海保障管理工作实际的迫切需要,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关于沉船、沉物应急设标的技术规范或应急沉船标志设置导则等,通过利用现代综合助航服务手段,从技术上解决沉船标示的难点,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沉船标示方法,尽可能实现沿海沉船应急设标的高效、规范、统一,进而提升沉船、沉物标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3.2 加快推动建立沉船应急设标管理机制
考虑到应急设标工作需要多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建议航标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并深化与引航、海洋、气象等多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相对固定的长效联系机制,以便于工作沟通和合作。同时,海事系统内部应尽快推动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海事各部门间的应急反应职责和具体工作流程,最终建立起信息畅通、责任明确、反应及时、措施有力的沉船应急设标管理机制。
3.3 研发沉船应急设标评估系统
为消除应急设标中人的主观因素,航标管理部门可以加大科技投入,研发沉船应急设标评估系统,根据自然条件、沉船条件、人员条件、技术设备条件和公共资源等条件,建立应急设标评估仿真模型,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研判得出结论,以就是否设置沉船应急设标及如何设置提供科学管理决策依据,避免沉船应急设标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3.4加强航标应急设标的软硬件建设
人力资源和设备装备资源是执行应急设标任务的关键因素,航标应急队伍的素质是软实力,航标作业装备设备水平是硬实力,只有不断加快航标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持续加强应急设备装备建设,才能满足沉船应急设标和未来执行远海作业任务的需要,才能真正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沉船应急设标工作要求。
4 结束语
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和海上活动的日益频繁对海事航标管理部门主动履职,不断提升航海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完善航标行业标准和规范文件体系,持续深化航标应急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强化自身综合实力和部门间合作,必将有效推动实现沿海航标应急反应能力的大幅提升,也必将确保沿海沉船应急设标任务的科学、高效完成,进而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王玉强,季克淮.沉船应急设标相关问题的探讨[J].天津航海,2016年No.2.
[2]吴笑.航标应急反应探讨[e].沿海航标学组航标学术交流论文集,2015.11.
摘要:沉船应急设标是指为防止海上次生事故发生而对水中沉船或即将沉没的船舶进行标示的活动,沉船应急设标工作是航海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其对沉船标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保障沉船附近水域的船舶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沉船应急设标的现状入手,全面梳理分析沉船应急设标的基本要素和技术条件,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应急设标 现状与问题 要素分析 对策
0 前言
“应急设标”是指由于海上突发事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紧急设置标志的行为。近海航行的船舶通常由于碰撞、触底或大风浪等导致沉船事故,而集装箱等大型货物的掉海散落等情况,也会影响到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航标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指令或申请后,将立即启动航标应急反应预案,同时在各方配合支持下,制定紧急设标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沉船标志的抛设工作,以达到对过往船只安全示警的作用。
然而,在沉船应急设标具体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海上沉船、沉物的标示一直存在不少的问题,标示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无形中造成潜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通过研究分析沉船应急设标的基本要素和技术条件,进而探索建立沉船应急设标的行业标准和工作机制,将有利于提升沉船标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船舶通航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 沉船应急设标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资源开发及海上活动发展迅猛,沿海船舶交通流密度急剧增大,海上沉船事故频发。一直以来,沉船事故发生后,航标管理部门在海事通航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通力配合下,能够及时为沉船设置警示标志,基本有效消除了沉船次生事故的发生,为维护安全、畅通的水上交通形势做出了积极贡献。虽然航标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沉船应急设标工作,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沉船应急设标活动的高效、科学组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 现行技术标准
目前,我国针对沿海沉船、沉物标识的相关技术标准主要有三个,分别为《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等。《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中第9部分关于新危险物的标示,仅简单提到所设置的标志可以为方位标志或侧面标志,灯光节奏均采用快闪或甚快闪,同时这些标志中应至少有一个重复标志,其特征要与它配对的标志相同。另外规定了新危险物可用雷达应答器来标示,编码为莫尔斯信号“D”(—··)。《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应急沉船示位标为临时性标志,应在沉船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设置”。《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第5.7部分规定了五条原则,分别对所设置浮动助航标志的位置、种类选择、设标数量等进行了明确。虽然上述标准均对沉船、沉物等新危险物的标识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推荐,但由于上述标准规范中所列技术方案所考虑的情形比较简单,而实际沉船或沉物水域大多数情况下比较复杂,并远远超出了其中所涉及的情形,因此在复杂形势下其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具体工作实践形成有效指导。
1.2 现行规范性文件
为保障沿海水域的航行安全,确保航标应急任务的及时完成,提高全国沿海航标应急反应能力,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0年印发了《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沉船应急设标的运行规则,明确了航标管理部门和属地海事部门各自的职责。实际工作中,应急设標工作多数情况下由属地海事部门直接致函,要求航标管理部门协助开展沉船应急设标工作,而在接到沉船应急设标函件后,航标管理部门在当地海事部门的协助下核实应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了解沉船或碍航物的类型、状况、较准确的位置,附近水域的水文、气象等,并在征求当地海事部门意见基础上制订应急设标方案,报海区局审批,随后组织实施应急设标工作。该过程由于缺乏对沉船设标的前置评估环节,即应急反应前期对沉船标示必要性的研判不足,经常出现海事部门要求设置沉船标志,而航标管理部门认为无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性的情况,进而出现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由此可见,仅仅依据《沿海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尚不能对沉船应急设标整个工作环节形成有效支撑。
2 应急设标环节的基本要素分析
沉船应急设标工作存在自身的特殊性,与普通的航标日常巡检维护作业相比,由于应急设标任务的紧迫性、设标水域的复杂性及通航环境的特定性等,使得其更加要求对航标作业的高精度、高稳定性,这也就对航标作业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更全面、更详尽、更具体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影响沉船应急设标作业的主要要素有:
2.1 水文气象条件
风、浪、能见度、冰冻等水文气象特征都是影响航标作业的自然因素,在航标作业实践中,一般在风力超过6级时,航标作业的危险性增大,风使设标船舶产生倾斜、摇摆、偏转、定位、吊装、抛设作业困难等状况,严重影响设标人员及设标作业安全。水流条件包括流速、流向、海浪等方面,流速、流向等因素对设标船舶和设标作业安全影响较小,但当涌浪超过4级时也会使设标船舶产生倾斜、摇摆、偏转、定位、吊装、抛设作业困难等状况,影响设标人员及船舶作业安全。我国北方海区海雾多、雾时长,会对设标作业和设标船舶航行安全造成影响。海上浮冰使航行船舶操控性降低,在低温状态下从事高强度的航标作业工作,需要作业人员佩戴沉重的作业和防护装具,这必然会影响到作业人员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2.2交通环境条件
应急沉船设标交通因素包括沉船处水深、底质、交通密度、特殊交通点、助航条件等,航标管理部门在拟定应急沉船设标方案时,通常依据上述因素,经综合评估制定出与周围水域风险程度相适应的设标方案。而通常应急反应过程中,航标管理部门很难完整地掌握沉船交通条件信息,更多的依赖经验和主观判断来进行方案制定。
2.3沉船自身条件
沉船自身条件即沉船的位置、周围水深、沉船尺寸、载货种类等,通过对沉船情况的了解,可以首先进行沉船的危害识别,找出主要危害要素,对该沉船的总体危害进行评价,从而为沉船的应急设标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沉船危害主要在于妨碍通航安全、污染水域环境和危害其他公共利益三个方面,沉船的整体危害取决于这三方面危害的总和。其中,沉船危害在于妨碍通航安全是关系到应急沉船标志设置的关键所在,因此,需针对沉船的碍航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设标条件,这是应急设标的前提,如果没有充分的论证评估,应急设标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2.4人員能力条件
沉船应急设标通常是在紧急、海况恶劣等特殊情况下进行作业,对航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紧急情况下的作业能力和反应能力均具有较高要求,因此,航标管理部门在进行应急沉船设标作业时,应考虑选派年富力强、操作熟练等适于应急设标工作的人员进行应急设标作业。目前,沿海一线航标作业人员普遍老龄化严重,随着人员年龄的进一步增大,体力和精力都将不能胜任艰苦且高风险的水上航标作业工作。
2.5设备资源条件
航标设备装备是保证航标作业任务完成的必备条件,优良的设备装备更是保证安全、高效完成应急设标任务的关键。随着国家海洋战略的强力推进,未来中远海航标应急作业能力建设将是航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目前我国现有的航标作业船艇和装备设备尚难以满足中远海作业的需要,已成为航标应急反应能力发展提升的制约和瓶颈。
3沉船应急设标的工作建议
3.1 加快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鉴于沿海港口建设运营、安全监管和航海保障管理工作实际的迫切需要,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关于沉船、沉物应急设标的技术规范或应急沉船标志设置导则等,通过利用现代综合助航服务手段,从技术上解决沉船标示的难点,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沉船标示方法,尽可能实现沿海沉船应急设标的高效、规范、统一,进而提升沉船、沉物标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3.2 加快推动建立沉船应急设标管理机制
考虑到应急设标工作需要多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建议航标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并深化与引航、海洋、气象等多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相对固定的长效联系机制,以便于工作沟通和合作。同时,海事系统内部应尽快推动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海事各部门间的应急反应职责和具体工作流程,最终建立起信息畅通、责任明确、反应及时、措施有力的沉船应急设标管理机制。
3.3 研发沉船应急设标评估系统
为消除应急设标中人的主观因素,航标管理部门可以加大科技投入,研发沉船应急设标评估系统,根据自然条件、沉船条件、人员条件、技术设备条件和公共资源等条件,建立应急设标评估仿真模型,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研判得出结论,以就是否设置沉船应急设标及如何设置提供科学管理决策依据,避免沉船应急设标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3.4加强航标应急设标的软硬件建设
人力资源和设备装备资源是执行应急设标任务的关键因素,航标应急队伍的素质是软实力,航标作业装备设备水平是硬实力,只有不断加快航标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持续加强应急设备装备建设,才能满足沉船应急设标和未来执行远海作业任务的需要,才能真正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沉船应急设标工作要求。
4 结束语
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和海上活动的日益频繁对海事航标管理部门主动履职,不断提升航海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完善航标行业标准和规范文件体系,持续深化航标应急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强化自身综合实力和部门间合作,必将有效推动实现沿海航标应急反应能力的大幅提升,也必将确保沿海沉船应急设标任务的科学、高效完成,进而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王玉强,季克淮.沉船应急设标相关问题的探讨[J].天津航海,2016年No.2.
[2]吴笑.航标应急反应探讨[e].沿海航标学组航标学术交流论文集,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