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摘 要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人卡分离、套现养卡行为、透支钱款用于公司经营等三种情形下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关键词 恶意透支 信用卡 诈骗 非法占有 目的
作者简介:金玮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47
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由此,笔者试对此作一些粗略的探讨,期待能有所裨益。一、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重要性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金融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重要的构成要件,对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亦是如此。我国《刑法》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方面规定必须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功能是信用卡之所以存在的重要意义,如果仅因行为人透支不能归还而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显然过于草率,将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透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可以缩小刑法的调整犯罪,更好地体现刑法谦抑性。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重要标准
善意透支包括完全合法透支和善意不当透支。其中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无意超越了限期或限额进行透支,在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透支本息。善意的不当透支虽然违反了与银行的相关协议和规定,但持卡人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主观意图,而是出于过失、疏忽而导致。由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重要标准。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原则以及认定方式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原则
1.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涉及的两方主体信用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在地位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都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国家公权力对银行业的风险加以干涉,将这种风险造成的银行损失强加到持卡人身上,有违公平原则。判断透支行为是否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支配下,应当运用单独的证据去证明。在其他法律法规无法达到预期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刑法这一最后救济手段。
2.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判断“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考虑行为人恶意透支造成的后果,又要從行为人申领时的资产情况、申领后资产变化情况、信用卡资金的使用用途、透支后的还款情况、行为人对透支钱款的归还意图、行为人对资产的处分情况等因素进行考量,从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综合进行分析,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方式
两高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确列举了以下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对该条款的理解应当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明知”的产生时间,应当在透支行为之前。行为人实施恶意透支行为时,必须对该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状态,这种明知只能产生于透支之前。二是对“大量透支”的标准。这里的“大量”,未有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大量”的标准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可以根据信用卡信用额度、行为人的资产情况等综合进行考量。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资金,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本身收入不高或没有稳定的收入,仍大肆进行透支消费,该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是行为人处于高收入行业或家境富裕,经济水平完全可以承担其“挥霍”,因突发事件导致其暂时失去对信用卡的偿还能力。这种情况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避免出现事后评价倾向的出现。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客观行为反映的主观目的是为逃避银行催收。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辩解自己并非为了逃避银行催收而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而是在外地打工赚钱还款而更换手机卡,可以通过其到外地工作的性质、工资用途、消费情况以及与家人联系程度来进行考量,从其到外地后还款的情况、更换手机卡后有无主动向银行告知新的联系方式等综合判断其辩解是否合理。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行为的目的,是为逃避还款,与其无法归还信用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是消极的隐匿财产的行为同样可以推定主观故意。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短期内没有资金归还欠款,在家人和朋友均有能力帮助的情况下,不予寻求帮助,甚至对到期债权不予主张,对信用卡欠款予以消极拒绝。这种情形同样能推定行为人对透支钱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该条款与其他条款存在一定区别,其他条款的认定前提都是行为人的透支行为对银行的资金安全造成了威胁,而该条却直接将资金用途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符合信用卡的使用规范,也是对于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当然,对于违法犯罪活动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进一步明晰,以避免司法实务具体适用中理解不一致出现的问题。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实践中以下情形,可依据该兜底条款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还款能力而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以影响授信资格评价,骗领信用卡后,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没有还款能力而在申请资料中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造成催收不能的,骗领信用卡后,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利用信用卡的透支款项归还其他银行欠款,无法归还的;将信用卡透支款出借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无法归还的。
三、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注意的问题
(一)人卡分离情形下对申领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人卡分离情形下应判断申领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对于生活中常见的人卡分离情形作以下具体分析:
情形一,因实际使用人无法申领到信用卡,申领人以自己名义代他人办卡。申领人明知实际使用人没有授信额度,且极可能存在恶意透支行为,仍为其申领信用卡,导致无法归还。可以推定申领人与实际使用人有共同犯罪故意,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1:黄某某因老板潘某某上了银行黑名单,便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兴业银行信用卡,交由潘某某使用,致使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12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已超过三个月未还款。黄某某申领时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材料,明知他人上了银行黑名单、有恶意透支的行为,仍将卡交由他人透支使用,自己亦无还款能力,导致信用卡欠款达到巨大,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情形二,申领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需视具体情况区分:如果申领人明知实际使用人无还款能力,放任其恶意透支,在银行催收后又放任其不归还或者明知实际使用人将透支钱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认定申领人主观上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申领人对实际使用人恶意透支的行为不知情,在发卡银行催收后,采取有效措施催促其还款或与银行积极协商,便无法认定申领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情形三,家庭成员共用信用卡。可以参考情形二,从申领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对于恶意透支是否有意思联络、共同希望或放任恶意透支行为的发生以及对银行催收是积极催促还款和协商、或是消极予以放任等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二)套现养卡行为中对持卡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信用卡套现行为中对持卡人非法占为有目的的认定。信用卡套现指的是持卡人未通过在ATM机或柜台等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将信用卡额度内的钱款以现金方式套取,规避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笔者认为,该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从套现次数、钱款用途、还款时间、资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持卡人突发资金困难,偶然出现套现行为,后及时归还钱款,不能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持卡人收入不高或不稳定,频繁套现用于高额消费,导致无法归还,便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2:刘某某收入不高,申领浦发银行信用卡后多次使用信用卡套现,用于高档消费,并在还款后立即将钱款套现,继续消费。至案發透支本金6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已超过三个月未还款。刘某某使用信用卡频繁套现用于高档消费,明显与其收入水平不符,又在还款后短时间内又套现,造成已还款的假象,实则拖延还款时间,没有有效的还款,其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信用卡养卡行为中对持卡人非法占为有目的的认定。信用卡养卡常见的有套现型养卡和以卡养卡。套现型养卡指的是持卡人在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恢复信用额度后,再刷卡将垫付资金收回。以卡养卡,是使用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去归还其他信用卡欠款,俗称拆东墙补西墙。
无论何种养卡,都是规避银行还款规则的一种手段,通常有以下情形:持卡人无力承担欠款,向他人借款采用套现型养卡方式将还款日期延后;持卡人凭借自身经济状况所获的信用额度不高,通过套现型养卡的方式来提高信用额度,以获取更多的消费资金;持卡人无力承担欠款,通过多张信用卡以以卡养卡方式,恢复信用额度用于消费。上述情形的共同点,都是持卡人为获取与自身收入状况、经济能力所不符的信用额度。持卡人以养卡方式获取信用额度并大量透支,最终造成无法归还,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透支钱款用于公司经营情形下对持卡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有观点认为透支钱款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不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笔者认为不能仅凭透支钱款用途合法就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仍需要从持卡人申领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1.从申领行为来看,是否没有还款能力而提供虚假的材料。实践中,一些持卡人因无资金支撑公司经营、需要筹款,而在申领时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获取与自身经济能力不符的信用卡,或是为躲避银行催收而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导致银行催收不能。这种情况下,即使透支钱款用于合法的公司经营,仍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从透支行为来看,使用时是否对自身还款能力进行考量,尤其是对信用卡的透支使用是否超过了自身的还款能力;是否在公司经营不善、无资金偿还欠款时,仍进行大量透支;是否借公司经营之由,使用信用卡进行不符合还款能力的奢侈消费等,从上述几个方面来判断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3:赵某某于2013年5月申领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钱款用于公司经营,2015年12月底生意失败、经济拮据后,于2016年2月16日至18日三天内即套现7万余元,导致案发时无法归还。且其于2016年6月开始手机处于停机状态。赵某某在生意失败、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仍大额套现,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且有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从还款行为来看,是否按照与银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进行还款。重点考察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后,是否存在套现型养卡或是以卡养卡、规避银行还款规则的行为;在银行催收后是否积极还款或是协商还款计划,有无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消极拒绝还款或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以此推定持卡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词 恶意透支 信用卡 诈骗 非法占有 目的
作者简介:金玮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47
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由此,笔者试对此作一些粗略的探讨,期待能有所裨益。一、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重要性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金融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重要的构成要件,对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亦是如此。我国《刑法》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方面规定必须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功能是信用卡之所以存在的重要意义,如果仅因行为人透支不能归还而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显然过于草率,将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透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可以缩小刑法的调整犯罪,更好地体现刑法谦抑性。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重要标准
善意透支包括完全合法透支和善意不当透支。其中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无意超越了限期或限额进行透支,在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透支本息。善意的不当透支虽然违反了与银行的相关协议和规定,但持卡人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主观意图,而是出于过失、疏忽而导致。由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重要标准。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原则以及认定方式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原则
1.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涉及的两方主体信用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在地位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都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国家公权力对银行业的风险加以干涉,将这种风险造成的银行损失强加到持卡人身上,有违公平原则。判断透支行为是否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支配下,应当运用单独的证据去证明。在其他法律法规无法达到预期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刑法这一最后救济手段。
2.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判断“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考虑行为人恶意透支造成的后果,又要從行为人申领时的资产情况、申领后资产变化情况、信用卡资金的使用用途、透支后的还款情况、行为人对透支钱款的归还意图、行为人对资产的处分情况等因素进行考量,从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综合进行分析,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方式
两高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确列举了以下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对该条款的理解应当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明知”的产生时间,应当在透支行为之前。行为人实施恶意透支行为时,必须对该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状态,这种明知只能产生于透支之前。二是对“大量透支”的标准。这里的“大量”,未有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大量”的标准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可以根据信用卡信用额度、行为人的资产情况等综合进行考量。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资金,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本身收入不高或没有稳定的收入,仍大肆进行透支消费,该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是行为人处于高收入行业或家境富裕,经济水平完全可以承担其“挥霍”,因突发事件导致其暂时失去对信用卡的偿还能力。这种情况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避免出现事后评价倾向的出现。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客观行为反映的主观目的是为逃避银行催收。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辩解自己并非为了逃避银行催收而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而是在外地打工赚钱还款而更换手机卡,可以通过其到外地工作的性质、工资用途、消费情况以及与家人联系程度来进行考量,从其到外地后还款的情况、更换手机卡后有无主动向银行告知新的联系方式等综合判断其辩解是否合理。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行为的目的,是为逃避还款,与其无法归还信用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是消极的隐匿财产的行为同样可以推定主观故意。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短期内没有资金归还欠款,在家人和朋友均有能力帮助的情况下,不予寻求帮助,甚至对到期债权不予主张,对信用卡欠款予以消极拒绝。这种情形同样能推定行为人对透支钱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该条款与其他条款存在一定区别,其他条款的认定前提都是行为人的透支行为对银行的资金安全造成了威胁,而该条却直接将资金用途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符合信用卡的使用规范,也是对于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当然,对于违法犯罪活动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进一步明晰,以避免司法实务具体适用中理解不一致出现的问题。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实践中以下情形,可依据该兜底条款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还款能力而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以影响授信资格评价,骗领信用卡后,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没有还款能力而在申请资料中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造成催收不能的,骗领信用卡后,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利用信用卡的透支款项归还其他银行欠款,无法归还的;将信用卡透支款出借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无法归还的。
三、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注意的问题
(一)人卡分离情形下对申领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人卡分离情形下应判断申领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对于生活中常见的人卡分离情形作以下具体分析:
情形一,因实际使用人无法申领到信用卡,申领人以自己名义代他人办卡。申领人明知实际使用人没有授信额度,且极可能存在恶意透支行为,仍为其申领信用卡,导致无法归还。可以推定申领人与实际使用人有共同犯罪故意,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1:黄某某因老板潘某某上了银行黑名单,便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兴业银行信用卡,交由潘某某使用,致使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12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已超过三个月未还款。黄某某申领时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材料,明知他人上了银行黑名单、有恶意透支的行为,仍将卡交由他人透支使用,自己亦无还款能力,导致信用卡欠款达到巨大,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情形二,申领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需视具体情况区分:如果申领人明知实际使用人无还款能力,放任其恶意透支,在银行催收后又放任其不归还或者明知实际使用人将透支钱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认定申领人主观上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申领人对实际使用人恶意透支的行为不知情,在发卡银行催收后,采取有效措施催促其还款或与银行积极协商,便无法认定申领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情形三,家庭成员共用信用卡。可以参考情形二,从申领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对于恶意透支是否有意思联络、共同希望或放任恶意透支行为的发生以及对银行催收是积极催促还款和协商、或是消极予以放任等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二)套现养卡行为中对持卡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信用卡套现行为中对持卡人非法占为有目的的认定。信用卡套现指的是持卡人未通过在ATM机或柜台等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将信用卡额度内的钱款以现金方式套取,规避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笔者认为,该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从套现次数、钱款用途、还款时间、资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持卡人突发资金困难,偶然出现套现行为,后及时归还钱款,不能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持卡人收入不高或不稳定,频繁套现用于高额消费,导致无法归还,便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2:刘某某收入不高,申领浦发银行信用卡后多次使用信用卡套现,用于高档消费,并在还款后立即将钱款套现,继续消费。至案發透支本金6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已超过三个月未还款。刘某某使用信用卡频繁套现用于高档消费,明显与其收入水平不符,又在还款后短时间内又套现,造成已还款的假象,实则拖延还款时间,没有有效的还款,其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信用卡养卡行为中对持卡人非法占为有目的的认定。信用卡养卡常见的有套现型养卡和以卡养卡。套现型养卡指的是持卡人在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恢复信用额度后,再刷卡将垫付资金收回。以卡养卡,是使用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去归还其他信用卡欠款,俗称拆东墙补西墙。
无论何种养卡,都是规避银行还款规则的一种手段,通常有以下情形:持卡人无力承担欠款,向他人借款采用套现型养卡方式将还款日期延后;持卡人凭借自身经济状况所获的信用额度不高,通过套现型养卡的方式来提高信用额度,以获取更多的消费资金;持卡人无力承担欠款,通过多张信用卡以以卡养卡方式,恢复信用额度用于消费。上述情形的共同点,都是持卡人为获取与自身收入状况、经济能力所不符的信用额度。持卡人以养卡方式获取信用额度并大量透支,最终造成无法归还,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透支钱款用于公司经营情形下对持卡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有观点认为透支钱款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不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笔者认为不能仅凭透支钱款用途合法就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仍需要从持卡人申领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1.从申领行为来看,是否没有还款能力而提供虚假的材料。实践中,一些持卡人因无资金支撑公司经营、需要筹款,而在申领时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获取与自身经济能力不符的信用卡,或是为躲避银行催收而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导致银行催收不能。这种情况下,即使透支钱款用于合法的公司经营,仍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从透支行为来看,使用时是否对自身还款能力进行考量,尤其是对信用卡的透支使用是否超过了自身的还款能力;是否在公司经营不善、无资金偿还欠款时,仍进行大量透支;是否借公司经营之由,使用信用卡进行不符合还款能力的奢侈消费等,从上述几个方面来判断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3:赵某某于2013年5月申领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钱款用于公司经营,2015年12月底生意失败、经济拮据后,于2016年2月16日至18日三天内即套现7万余元,导致案发时无法归还。且其于2016年6月开始手机处于停机状态。赵某某在生意失败、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仍大额套现,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且有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从还款行为来看,是否按照与银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进行还款。重点考察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后,是否存在套现型养卡或是以卡养卡、规避银行还款规则的行为;在银行催收后是否积极还款或是协商还款计划,有无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消极拒绝还款或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以此推定持卡人的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