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模式及优化路径
曹一川
【摘 要】青海省各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之后先后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尤其是2016年11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于审理涉及环境和资源类案件,化解调解环境资源的矛盾纠纷,保护青海省生态环境和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青海省建设生态文明强省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调研,对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审判模式进行研究,尤其是跨区域审判在青海省的探索进展进行讨论,其中青海省人民法院和检查机关衔接机制仍需建立健全。
【关键词】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模式;跨区域审判;衔接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5-0074-02
一、 青海省各级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背景
青海省雄踞在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全省平均海拔在3000米以上,面积为72.1万平方公里,境内山脉高耸,高原生态环境脆弱,是全国最为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青海省委、省政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先后制定了《青海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行动方案》《青海省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行动方案》《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批准实施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深入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和三江源综合试验区建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青海省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未有效遏制,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2017年8月,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矿点仍未生态修复的事件引发了全国的关注。就在不久之前,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青海督查工作中指出了几个典型问题案例,有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存在整治不力、履职不到位问题、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违反规定开垦土地、非法开采地下水问题。治理和保护稀缺的高原生态环境资源,修复高原生态环境,迫切需要青海本省环境司法保障的有力支持。
青海省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这句话源自习近平在2016年8月22日至24日的青海调研考察途中对青海生态地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评价。青海省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对我国气候变化有着重大的影响,是我国极为重要的生态屏障,是维护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无法替代的一部分,其中生态文明安全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就是环境司法保障体系的建立。青海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的建立,是摆在当下的一个课题,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迎接挑战、抓住机遇,为建设生态文明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近年来,青海省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建设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机制,是青海省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青海省的环境司法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是青海省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中央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必须担负起来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保护高原生态环境”的必然道路。
二、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模式的现状——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参考
(一)青海省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2016年4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实施《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作了相关规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西宁市、海东市、黄南藏族自治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海晏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玉树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本辖区、海东市及黄南州的环境资源案件,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本辖区及海南州的环境资源案件,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本辖区及果洛州的环境资源案件,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就青海省目前而言,由于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时间晚,审判人员数量少,行政区域面积大,人口少等特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处于探索和实验阶段,但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是青海省作出的一项优化审判资源的重要措施。也是法院在现有框架下节约、高效利用司法资源的一种探索。
《实施意见》同时还对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作出了规定“包括环境资源物权纠纷、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国家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因涉嫌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六节所规定之罪而被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二)環境资源审判庭对审理模式不断进行探索
2014年12月2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西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实现民事、行政“二审合一”的审判机制, 同时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之前对全市近五年来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收、结案数、案件类型等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于2014年12月18日出台了《关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城西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的通知》,明确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及行政案件。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其中在2015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合计25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9件、民事二审案件1件、行政一审案件11件、行政二审案件2件、请示案件1件、再审审查案件1件);2016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合计70件(其中民事二审案件31件、行政一审案件23件、行政二审案件16件);2017年上半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合计22件(其中行政一审案件19件、行政二审案件1件、民事二审案件2件),所受理的全部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虽然在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之初,选派了刑事、民事优秀法官组成合议庭,凡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均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审理,整合了审判资源,提高了生态环境专业审判水平,做到案件审理标准统一。使法院在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形成了“集中审理、集中执行”的特点。但同时也暴露出环境审判庭审判人员在设置之初大部分人员并不具有环境法专业知识,而是通过从其他审判庭选派来组成环境审判庭,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同时也在审理其他类型的案件。结合青海省地广人稀的实际特点,青海省还在对“三审合一”和“四审合一”审理模式的探索和摸索。
三、青海省环境审判模式优化路径
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着许多现实中的困难与不足:一是由于环境资源案件作为集中审理的现状萌发不久,审判实践中可借鉴的经验相对较少,能够精通环境法等方面理论知识的专业法官及辅助人员较为匮乏,尚处在探索学习阶段;二是青海省青藏高原地广人稀的突出特征使得人民法院环境资源类案件相对较少,对于指导案件审理方面存在着典型案例的单一化的特征;三是青海省生态环境类案件跨区域管辖等规范性文件出台颁布数量有限,青海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虽然有历史部分典型案例的支撑,但仍处于摸索创新阶段,仍需要继续学习、继续研究。笔者对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模式提出以下建议
(一)环境资源案件做到专业化审判。环境资源类案件需要审判队伍具有专业化,应当加大对环境资源类案件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审判队伍的专业性。环境资源审判庭至少有一名掌握熟悉环境资源类案件法律规定及相关知识的员额法官,其中中级、高级法院应着重考虑员额制法官配置比,即不浪费审判资源,又起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在高校中选择环境资源类专家选任人民陪审员,努力建设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既能审理案件又能开展理论研究的审判队伍。
(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庭职能。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固定受案和巡回审判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座谈讨论、多媒体演示、重点区域巡查、修订乡规民约、指导诉前调解和就地审理案件。在管轄区域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联系站网络,为跨区域工作开展打下坚固基础。大力推进修复性司法机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尝试对毁损林业、草地、湿地等环境资源的案件试行“补种复林、复草、复地”。试行“补植令”、“管护令”,责令被告人在案发地或指定区域补种林木、恢复植被、改善生态,法院将被告人“补种复绿”等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适用刑法。
(三)建立起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的衔接截止。各级人民法院要同彼此对应的检察机关建立环境保护信息沟通交流平台,互通相关数据。在环境资源类案件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对新发现的情况、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加强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责。检察机关内部建立衔接机制,讲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加以区分,及时发现,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材料,提起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张立.地方环境治理中政府职能的立法思考——基 于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分析[J]. 攀登,2015, (6).
[2]孙佑海.环境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M].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4.
[3]黄晓云,吕忠梅.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J].中国审 判,2011,(3).
[4]吕忠梅.环境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褚永慧]
【摘 要】青海省各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之后先后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尤其是2016年11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于审理涉及环境和资源类案件,化解调解环境资源的矛盾纠纷,保护青海省生态环境和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青海省建设生态文明强省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调研,对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审判模式进行研究,尤其是跨区域审判在青海省的探索进展进行讨论,其中青海省人民法院和检查机关衔接机制仍需建立健全。
【关键词】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模式;跨区域审判;衔接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5-0074-02
一、 青海省各级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背景
青海省雄踞在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全省平均海拔在3000米以上,面积为72.1万平方公里,境内山脉高耸,高原生态环境脆弱,是全国最为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青海省委、省政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先后制定了《青海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行动方案》《青海省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行动方案》《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批准实施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深入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和三江源综合试验区建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青海省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未有效遏制,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2017年8月,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矿点仍未生态修复的事件引发了全国的关注。就在不久之前,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青海督查工作中指出了几个典型问题案例,有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存在整治不力、履职不到位问题、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违反规定开垦土地、非法开采地下水问题。治理和保护稀缺的高原生态环境资源,修复高原生态环境,迫切需要青海本省环境司法保障的有力支持。
青海省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这句话源自习近平在2016年8月22日至24日的青海调研考察途中对青海生态地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评价。青海省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对我国气候变化有着重大的影响,是我国极为重要的生态屏障,是维护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无法替代的一部分,其中生态文明安全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就是环境司法保障体系的建立。青海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的建立,是摆在当下的一个课题,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迎接挑战、抓住机遇,为建设生态文明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近年来,青海省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建设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机制,是青海省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青海省的环境司法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是青海省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中央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必须担负起来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保护高原生态环境”的必然道路。
二、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模式的现状——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参考
(一)青海省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2016年4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实施《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作了相关规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西宁市、海东市、黄南藏族自治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海晏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玉树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本辖区、海东市及黄南州的环境资源案件,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本辖区及海南州的环境资源案件,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本辖区及果洛州的环境资源案件,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就青海省目前而言,由于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时间晚,审判人员数量少,行政区域面积大,人口少等特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处于探索和实验阶段,但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是青海省作出的一项优化审判资源的重要措施。也是法院在现有框架下节约、高效利用司法资源的一种探索。
《实施意见》同时还对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作出了规定“包括环境资源物权纠纷、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国家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因涉嫌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六节所规定之罪而被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二)環境资源审判庭对审理模式不断进行探索
2014年12月2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西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实现民事、行政“二审合一”的审判机制, 同时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之前对全市近五年来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收、结案数、案件类型等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于2014年12月18日出台了《关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城西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的通知》,明确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及行政案件。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其中在2015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合计25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9件、民事二审案件1件、行政一审案件11件、行政二审案件2件、请示案件1件、再审审查案件1件);2016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合计70件(其中民事二审案件31件、行政一审案件23件、行政二审案件16件);2017年上半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合计22件(其中行政一审案件19件、行政二审案件1件、民事二审案件2件),所受理的全部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虽然在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之初,选派了刑事、民事优秀法官组成合议庭,凡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均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审理,整合了审判资源,提高了生态环境专业审判水平,做到案件审理标准统一。使法院在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形成了“集中审理、集中执行”的特点。但同时也暴露出环境审判庭审判人员在设置之初大部分人员并不具有环境法专业知识,而是通过从其他审判庭选派来组成环境审判庭,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同时也在审理其他类型的案件。结合青海省地广人稀的实际特点,青海省还在对“三审合一”和“四审合一”审理模式的探索和摸索。
三、青海省环境审判模式优化路径
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着许多现实中的困难与不足:一是由于环境资源案件作为集中审理的现状萌发不久,审判实践中可借鉴的经验相对较少,能够精通环境法等方面理论知识的专业法官及辅助人员较为匮乏,尚处在探索学习阶段;二是青海省青藏高原地广人稀的突出特征使得人民法院环境资源类案件相对较少,对于指导案件审理方面存在着典型案例的单一化的特征;三是青海省生态环境类案件跨区域管辖等规范性文件出台颁布数量有限,青海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虽然有历史部分典型案例的支撑,但仍处于摸索创新阶段,仍需要继续学习、继续研究。笔者对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模式提出以下建议
(一)环境资源案件做到专业化审判。环境资源类案件需要审判队伍具有专业化,应当加大对环境资源类案件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审判队伍的专业性。环境资源审判庭至少有一名掌握熟悉环境资源类案件法律规定及相关知识的员额法官,其中中级、高级法院应着重考虑员额制法官配置比,即不浪费审判资源,又起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在高校中选择环境资源类专家选任人民陪审员,努力建设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既能审理案件又能开展理论研究的审判队伍。
(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庭职能。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固定受案和巡回审判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座谈讨论、多媒体演示、重点区域巡查、修订乡规民约、指导诉前调解和就地审理案件。在管轄区域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联系站网络,为跨区域工作开展打下坚固基础。大力推进修复性司法机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尝试对毁损林业、草地、湿地等环境资源的案件试行“补种复林、复草、复地”。试行“补植令”、“管护令”,责令被告人在案发地或指定区域补种林木、恢复植被、改善生态,法院将被告人“补种复绿”等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适用刑法。
(三)建立起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的衔接截止。各级人民法院要同彼此对应的检察机关建立环境保护信息沟通交流平台,互通相关数据。在环境资源类案件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对新发现的情况、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加强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责。检察机关内部建立衔接机制,讲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加以区分,及时发现,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材料,提起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张立.地方环境治理中政府职能的立法思考——基 于青海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分析[J]. 攀登,2015, (6).
[2]孙佑海.环境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M].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4.
[3]黄晓云,吕忠梅.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J].中国审 判,2011,(3).
[4]吕忠梅.环境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