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田野调查方法在民族习惯法研究中的应用
摘 要 文章从国内民族习惯法研究的几本重要专著入手,分析作者如何通过田野调查法来描述、认识民族习惯法的实际状况、具体内容,为正确、客观对待民族习惯法奠定基础,并为进一步对民族习惯法作理论分析提供丰富的、有说服力的材料,以期为研究者提供有益借鉴,丰富民族法学方法论,促进我国民族法学发展。
关键词 民族习惯法 田野调查 理论构建
作者简介:张爱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研究方向:民族法学、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28
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是人们在生活中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 作为民族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民族习惯法正成为研究热点,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这一研究领域,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目前,我国民族习惯法研究主要采用的方法有资料分析、文献分析、翻译介绍、理论解释、比较研究、田野调查等。
民族习惯法根植于少数民族群眾的内心,外化于他们的日常行为,多以禁忌、习俗等不成文的形式体现。 有鉴于此,将法律人类学的以田野调查为主的实证方法引入民族习惯法研究是大有裨益的。田野调查方法也已成为了民族习惯法研究中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近年来,国内许多知名学者在深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认真开展田野调查的基础上获得了大量民族习惯法研究的相关资料,大大推动了对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一、作为方法论的田野调查方法
田野调查(field research)是一种深入到研究现象的生活背景中,以参与观察和非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定性分析来理解和解释现象的社会研究方式。 田野调查方法最早被用于人类学的研究,从马林诺夫斯基开始,几乎所有的人类学家都必须到自己研究的文化部落住上一段时间,并实地参与当地人的生活,使用当地的语言甚至和当地人建立友谊,以便完成客观的民族志。
从研究背景和对象范围上看,田野调查与个案研究具有相似之处,都是对特定的人物、事件、团体进行的全面而深刻的研究。在研究方式上,田野调查以参与观察为其突出特点,强调研究者必须深入到研究对象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且要在其中生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靠观察、询问、感受和领悟,去理解所研究的对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向。我国法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野也不断拓展。民族习惯法的功能和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研究方法运用于民族习惯法研究中,获取第一手资料,是深层次解读民族习惯法,对其进行理论分析的前提。二、基于田野调查的民族习惯法研究资料获取
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人类社会中自发产生的内生的社会秩序,是客观的事实存在,除少量具有石牌等有形载体外,更多是通过歌谣、传说等世世代代口耳相传。 下面笔者以几本民族习惯法研究的专著为范本,来分析在民族习惯法研究中如何应用田野调查方法。
(一)田野调查准备阶段
首先,应明确田野调查的目的,选取典型、有代表性、有特色的区域作为调查点。例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境内的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有8个世居少数民族(苗、瑶、傣、哈尼、彝、拉祜、壮),地处中越边境,是原生态民族文化保存较为完整的地区。研究者若在此选择多个不同的社区开展田野调查,以研究国家法律在多民族地区的实施状况和各少数民族中的法制状况,可谓适宜。
其次,应尽力收集的文献资料,以便尽快熟悉当地民族的基本情况。例如,高其才为开展瑶族习惯法研究,清理了20世纪以来瑶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在对瑶族社会的结构和秩序的维持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以广西金秀瑶族为主要对象开展田野调查,填补了全面系统研究瑶族习惯法的空白。
再次,在已有认识的基础上,设计好调查提纲、调查问卷和相关表格。调查提纲的内容必须全面、具体的包括所希望了解、调查的问题。拟定调查提纲务必要详细、周全,因为调查提纲是能否取得完整资料的关键。
最后,选择好调查的时机,对被调查对象进行深入调查。例如,每年农历三月初三,瑶族举行的“做社”活动既是一种民间宗教信仰仪式,也是宣讲瑶族习惯法的专门形式之一。高其才在2004年农历的三月初三前往广西金秀郎庞参加了“做社”活动,实地了解了瑶族群众对习惯法的态度,促进了其关于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实际状况的研究。
(二) 田野调查开展阶段
以田野调查法来研究民族习惯法事实上是在对民族习惯法作实证分析,研究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进入调查点作长期的调查;二是要了解当地的环境;三是要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 另外,研究者应尽可能习得调查对象的语言,以便深入地进行观察、参与研究。如果不懂当地民族语言,研究者最好选择使用双语的社区开展调查,并需要留意调查对象使用的汉语词汇与自己使用该词汇的意思是否有差异。在民族习惯法研究中,常用的田野调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参与式观察。研究者须在在调查点与当地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亲身体验、观察他们的生活,再通过访谈等,获取资料。例如,徐晓光曾在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的从江县侗族自然村占里进行了3个多月的田野调查。一天,在小街上看到一个中年妇女和一个小女孩正在一起捶打刚染好的布,就好奇地走过去。通过交谈知道他们是母女,这位母亲已经38岁,小孩是独生女,才10岁。这种情况很少见,在别的村寨这个年龄的妇女一般都会有两个以上的孩子,且孩子差不多都20来岁了。 由此他对占里的群众晚婚晚育的事实有了深刻感受,推进了其有关占里的人口生育观念与制度的研究。
第二,个别访谈法。研究者要用心选择有阅历的人或了解情况的人为访谈对象。访谈既可以是研究者精心策划后,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收集资料的正式访谈,也可以是通过闲聊获取信息、资料的非正式访谈。 例如,1994年俞荣根等13名研究者组成调查队耗时数月,深入羌族聚居区走访了6个羌族聚居乡,探访了271户羌族家庭,访问了90余人(对其中11人的访问材料经整理后附于《羌族习惯法》一书中)取得了大量的图书文献资料,原始碑刻资料,原始契约。 调查队通过大量访谈和细致入微的观察,全面了解了羌族在财产、婚姻、继承、家庭、刑事、诉讼方面的习惯法,获取了关于羌族习惯法研究的丰富资料,有效抢救了在口耳相传中逐渐消失的羌族习惯法。调查队为研究羌族婚姻关系习惯法,重新调查了40余年前发生的“陶永年抢亲案”,对作为该案知情者和直接处理者的王泰昌和张永年两位老人以及陶永年族人陶松贵进行了深度访谈,通过对三者叙述的对比,得到了该案的基本事实,深刻认识了“抢亲”这种羌族中古而有之的婚姻习俗。调查队为避免访谈对象的言语表达能力有限、立场不同等因素可能造成的访谈结果失真,不厌其烦就同一事件对多个对象进行深度访谈的严谨态度是值得高度赞赏的。
第三,问卷法。研究者会将调查问卷发送给调查对象,由其自己阅读和填答,再予以收回以获取资料。例如,高其才等人在东乡族自治县作田野调查期间,为了解东乡族婚姻习惯法,曾发放了300余份调查问卷。由于问卷采用的是当场填写的方式,故回收率和有效率均达到了100%。 通过问卷,研究者全面不仅了解了包括婚约、婚姻缔结程序、夫妻关系、离婚等内容的东乡族婚姻习惯法,而且还洞悉了现代东乡族人对东乡族婚姻习惯法所持的态度。比如,通过调查对象对问卷中诸如“结婚前是否需要订立婚约”、“更愿意选择东乡族婚姻习惯法还是国家婚姻法来解决婚姻纠纷”此类问题的回答,研究者得出了当地群众对东乡族婚姻习惯法的认可程度较高这一合理结论,有利于进一步探讨东乡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调适问题。
总的说来,参与观察和访谈是田野调查中最常用的两种方法。访谈有助于较快熟悉调查点及当地民族。不过,访谈不能获得亲身的感受和经验。通过访谈获得的结论不一定准确。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访谈内容最好经过参與观察来验证。
(三)田野调查总结阶段
田野调查结束后,研究者须及时整理搜集到的有关民族习惯法的原始资料,并可将相关资料予以适当的加工整理。有关民族习惯法的资料内容往往十分丰富,涉及方方面面。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专业去审视,可以获得不同的信息。故将经整理后的相关资料予以公开的做法,不仅有利于同一专业的学者继续对它们进行深度挖掘和高度提升,也有利于不同专业的学者从中采到自己所需的资料,是值得称道的。另外,研究者还可用撰写调查报告的方式对整个田野调查的过程及所获成果进行总结。三、基于田野调查的民族习惯法理论构建
田野调查是一种定性的研究方式,也是一种理论建构型的研究方式。 将田野调查方法应用于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中,不仅仅是为了收集民族习惯法资料,生成民族习惯法理论才是其根本目的。
通过田野调查,研究者可以从描述事实与建构理论两方面来研究民族习惯法。一方面,民族习惯法研究重视描述事实。民族习惯法是作为事实而客观存在的,然而事实本身也需要进行认识和描述。通过田野调查可以描述民族习惯法的本来面貌,从而为对其进行理论建构奠定基础。因此,很多研究者致力于通过田野调查来搜集、整理、总结民族习惯法资料,描述、揭示、发现民族习惯法的实际情况、具体事实。例如,俞荣根等13名研究者深入羌族聚居区进行田野调查后,对羌族习惯法中包括起誓、捞白石、掷骰子、砍鸡吊狗、枪打草把人在内的神明裁判方法作了生动描述,深刻揭示了其适用范围和产生的根源。又如,吴大华等对侗族“讲款”活动的场所和时间、款首和款师、场景和程序的细致描述,说明了侗族百姓对侗族习惯法教育的重视。总的说来,目前我国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还多在事实描述层面。
另一方面,对民族习惯法研究进行理论建构亦十分必要。民族习惯法研究重视事实描述,但绝不应只局限于事实描述。为了避免民族习惯法研究肤浅化、平庸化,立足于中国现实,开展对策性的现实问题研究,对各种丰富的民族习惯法事实进行理论建构,提出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理论是我国民族习惯法研究的核心任务。 目前,研究者们对民族习惯法进行解释和探讨多从法律多元、国家与社会、大传统与小传统、内生秩序和自发秩序、地方性知识等角度入手。其共同点在于重视对民族习惯法进行因果分析和价值探寻。例如,王启梁在两次到金平苗族瑶族自治县平村对习惯法运行现状和国家法律的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了平村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即平村瑶族传统法文化断裂导致村落自我控制系统的失调,且国家法律未能有效承担起相应的社会控制功能),并提出法治秩序建构的路径应采用一种能够最大效益发挥国家法律的作用,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并使两者达成平衡的进路。 可以确定的是,诸如此类的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根本目的来研究民族习惯法,进行理论建构的研究,必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发挥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四、结语
如果研究者不参与到社会的实践中去,就不能对民族习惯法的现状和问题产生切身的体会,其研究结论也极易出现偏差。因此,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者应该积极开展田野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生成富有解释力的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从而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改善民众生活。唯其如此,民族习惯法才能发挥其作为法治本土资源的积极作用。
注释:
徐中起、张锡盛、张晓辉主编.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云南: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51.
牛绿花.回眸30年: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综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25(1).
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38.
张文生.民族学田野调查方法的启示.凯里学院学报.2009(2).
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47,213.
高其才.瑶族习惯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272,326.
林淳.法学研究方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10).
徐晓光.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128.
龚伟.论民族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商界论坛.2007(2).
俞荣根.羌族习惯法.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29.
高其才.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10.
王启梁.从书斋的冥想中出走——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浅述.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参考文献:
[1]方慧主编.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胡德胜.法学研究方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关键词 民族习惯法 田野调查 理论构建
作者简介:张爱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研究方向:民族法学、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28
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是人们在生活中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 作为民族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民族习惯法正成为研究热点,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这一研究领域,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目前,我国民族习惯法研究主要采用的方法有资料分析、文献分析、翻译介绍、理论解释、比较研究、田野调查等。
民族习惯法根植于少数民族群眾的内心,外化于他们的日常行为,多以禁忌、习俗等不成文的形式体现。 有鉴于此,将法律人类学的以田野调查为主的实证方法引入民族习惯法研究是大有裨益的。田野调查方法也已成为了民族习惯法研究中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近年来,国内许多知名学者在深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认真开展田野调查的基础上获得了大量民族习惯法研究的相关资料,大大推动了对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一、作为方法论的田野调查方法
田野调查(field research)是一种深入到研究现象的生活背景中,以参与观察和非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定性分析来理解和解释现象的社会研究方式。 田野调查方法最早被用于人类学的研究,从马林诺夫斯基开始,几乎所有的人类学家都必须到自己研究的文化部落住上一段时间,并实地参与当地人的生活,使用当地的语言甚至和当地人建立友谊,以便完成客观的民族志。
从研究背景和对象范围上看,田野调查与个案研究具有相似之处,都是对特定的人物、事件、团体进行的全面而深刻的研究。在研究方式上,田野调查以参与观察为其突出特点,强调研究者必须深入到研究对象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且要在其中生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靠观察、询问、感受和领悟,去理解所研究的对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向。我国法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野也不断拓展。民族习惯法的功能和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研究方法运用于民族习惯法研究中,获取第一手资料,是深层次解读民族习惯法,对其进行理论分析的前提。二、基于田野调查的民族习惯法研究资料获取
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人类社会中自发产生的内生的社会秩序,是客观的事实存在,除少量具有石牌等有形载体外,更多是通过歌谣、传说等世世代代口耳相传。 下面笔者以几本民族习惯法研究的专著为范本,来分析在民族习惯法研究中如何应用田野调查方法。
(一)田野调查准备阶段
首先,应明确田野调查的目的,选取典型、有代表性、有特色的区域作为调查点。例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境内的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有8个世居少数民族(苗、瑶、傣、哈尼、彝、拉祜、壮),地处中越边境,是原生态民族文化保存较为完整的地区。研究者若在此选择多个不同的社区开展田野调查,以研究国家法律在多民族地区的实施状况和各少数民族中的法制状况,可谓适宜。
其次,应尽力收集的文献资料,以便尽快熟悉当地民族的基本情况。例如,高其才为开展瑶族习惯法研究,清理了20世纪以来瑶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在对瑶族社会的结构和秩序的维持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以广西金秀瑶族为主要对象开展田野调查,填补了全面系统研究瑶族习惯法的空白。
再次,在已有认识的基础上,设计好调查提纲、调查问卷和相关表格。调查提纲的内容必须全面、具体的包括所希望了解、调查的问题。拟定调查提纲务必要详细、周全,因为调查提纲是能否取得完整资料的关键。
最后,选择好调查的时机,对被调查对象进行深入调查。例如,每年农历三月初三,瑶族举行的“做社”活动既是一种民间宗教信仰仪式,也是宣讲瑶族习惯法的专门形式之一。高其才在2004年农历的三月初三前往广西金秀郎庞参加了“做社”活动,实地了解了瑶族群众对习惯法的态度,促进了其关于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实际状况的研究。
(二) 田野调查开展阶段
以田野调查法来研究民族习惯法事实上是在对民族习惯法作实证分析,研究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进入调查点作长期的调查;二是要了解当地的环境;三是要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 另外,研究者应尽可能习得调查对象的语言,以便深入地进行观察、参与研究。如果不懂当地民族语言,研究者最好选择使用双语的社区开展调查,并需要留意调查对象使用的汉语词汇与自己使用该词汇的意思是否有差异。在民族习惯法研究中,常用的田野调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参与式观察。研究者须在在调查点与当地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亲身体验、观察他们的生活,再通过访谈等,获取资料。例如,徐晓光曾在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的从江县侗族自然村占里进行了3个多月的田野调查。一天,在小街上看到一个中年妇女和一个小女孩正在一起捶打刚染好的布,就好奇地走过去。通过交谈知道他们是母女,这位母亲已经38岁,小孩是独生女,才10岁。这种情况很少见,在别的村寨这个年龄的妇女一般都会有两个以上的孩子,且孩子差不多都20来岁了。 由此他对占里的群众晚婚晚育的事实有了深刻感受,推进了其有关占里的人口生育观念与制度的研究。
第二,个别访谈法。研究者要用心选择有阅历的人或了解情况的人为访谈对象。访谈既可以是研究者精心策划后,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收集资料的正式访谈,也可以是通过闲聊获取信息、资料的非正式访谈。 例如,1994年俞荣根等13名研究者组成调查队耗时数月,深入羌族聚居区走访了6个羌族聚居乡,探访了271户羌族家庭,访问了90余人(对其中11人的访问材料经整理后附于《羌族习惯法》一书中)取得了大量的图书文献资料,原始碑刻资料,原始契约。 调查队通过大量访谈和细致入微的观察,全面了解了羌族在财产、婚姻、继承、家庭、刑事、诉讼方面的习惯法,获取了关于羌族习惯法研究的丰富资料,有效抢救了在口耳相传中逐渐消失的羌族习惯法。调查队为研究羌族婚姻关系习惯法,重新调查了40余年前发生的“陶永年抢亲案”,对作为该案知情者和直接处理者的王泰昌和张永年两位老人以及陶永年族人陶松贵进行了深度访谈,通过对三者叙述的对比,得到了该案的基本事实,深刻认识了“抢亲”这种羌族中古而有之的婚姻习俗。调查队为避免访谈对象的言语表达能力有限、立场不同等因素可能造成的访谈结果失真,不厌其烦就同一事件对多个对象进行深度访谈的严谨态度是值得高度赞赏的。
第三,问卷法。研究者会将调查问卷发送给调查对象,由其自己阅读和填答,再予以收回以获取资料。例如,高其才等人在东乡族自治县作田野调查期间,为了解东乡族婚姻习惯法,曾发放了300余份调查问卷。由于问卷采用的是当场填写的方式,故回收率和有效率均达到了100%。 通过问卷,研究者全面不仅了解了包括婚约、婚姻缔结程序、夫妻关系、离婚等内容的东乡族婚姻习惯法,而且还洞悉了现代东乡族人对东乡族婚姻习惯法所持的态度。比如,通过调查对象对问卷中诸如“结婚前是否需要订立婚约”、“更愿意选择东乡族婚姻习惯法还是国家婚姻法来解决婚姻纠纷”此类问题的回答,研究者得出了当地群众对东乡族婚姻习惯法的认可程度较高这一合理结论,有利于进一步探讨东乡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调适问题。
总的说来,参与观察和访谈是田野调查中最常用的两种方法。访谈有助于较快熟悉调查点及当地民族。不过,访谈不能获得亲身的感受和经验。通过访谈获得的结论不一定准确。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访谈内容最好经过参與观察来验证。
(三)田野调查总结阶段
田野调查结束后,研究者须及时整理搜集到的有关民族习惯法的原始资料,并可将相关资料予以适当的加工整理。有关民族习惯法的资料内容往往十分丰富,涉及方方面面。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专业去审视,可以获得不同的信息。故将经整理后的相关资料予以公开的做法,不仅有利于同一专业的学者继续对它们进行深度挖掘和高度提升,也有利于不同专业的学者从中采到自己所需的资料,是值得称道的。另外,研究者还可用撰写调查报告的方式对整个田野调查的过程及所获成果进行总结。三、基于田野调查的民族习惯法理论构建
田野调查是一种定性的研究方式,也是一种理论建构型的研究方式。 将田野调查方法应用于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中,不仅仅是为了收集民族习惯法资料,生成民族习惯法理论才是其根本目的。
通过田野调查,研究者可以从描述事实与建构理论两方面来研究民族习惯法。一方面,民族习惯法研究重视描述事实。民族习惯法是作为事实而客观存在的,然而事实本身也需要进行认识和描述。通过田野调查可以描述民族习惯法的本来面貌,从而为对其进行理论建构奠定基础。因此,很多研究者致力于通过田野调查来搜集、整理、总结民族习惯法资料,描述、揭示、发现民族习惯法的实际情况、具体事实。例如,俞荣根等13名研究者深入羌族聚居区进行田野调查后,对羌族习惯法中包括起誓、捞白石、掷骰子、砍鸡吊狗、枪打草把人在内的神明裁判方法作了生动描述,深刻揭示了其适用范围和产生的根源。又如,吴大华等对侗族“讲款”活动的场所和时间、款首和款师、场景和程序的细致描述,说明了侗族百姓对侗族习惯法教育的重视。总的说来,目前我国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还多在事实描述层面。
另一方面,对民族习惯法研究进行理论建构亦十分必要。民族习惯法研究重视事实描述,但绝不应只局限于事实描述。为了避免民族习惯法研究肤浅化、平庸化,立足于中国现实,开展对策性的现实问题研究,对各种丰富的民族习惯法事实进行理论建构,提出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理论是我国民族习惯法研究的核心任务。 目前,研究者们对民族习惯法进行解释和探讨多从法律多元、国家与社会、大传统与小传统、内生秩序和自发秩序、地方性知识等角度入手。其共同点在于重视对民族习惯法进行因果分析和价值探寻。例如,王启梁在两次到金平苗族瑶族自治县平村对习惯法运行现状和国家法律的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了平村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即平村瑶族传统法文化断裂导致村落自我控制系统的失调,且国家法律未能有效承担起相应的社会控制功能),并提出法治秩序建构的路径应采用一种能够最大效益发挥国家法律的作用,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并使两者达成平衡的进路。 可以确定的是,诸如此类的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根本目的来研究民族习惯法,进行理论建构的研究,必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发挥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四、结语
如果研究者不参与到社会的实践中去,就不能对民族习惯法的现状和问题产生切身的体会,其研究结论也极易出现偏差。因此,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者应该积极开展田野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生成富有解释力的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从而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改善民众生活。唯其如此,民族习惯法才能发挥其作为法治本土资源的积极作用。
注释:
徐中起、张锡盛、张晓辉主编.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云南: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51.
牛绿花.回眸30年: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综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25(1).
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38.
张文生.民族学田野调查方法的启示.凯里学院学报.2009(2).
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47,213.
高其才.瑶族习惯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272,326.
林淳.法学研究方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10).
徐晓光.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128.
龚伟.论民族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商界论坛.2007(2).
俞荣根.羌族习惯法.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29.
高其才.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10.
王启梁.从书斋的冥想中出走——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浅述.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参考文献:
[1]方慧主编.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胡德胜.法学研究方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