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调整对妇女发展影响研究
马爱杰 徐娟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生育政策经历过多次调整,每次调整对妇女发展都产生了影响。2015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对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妇女该如何解决生育与个人发展间的矛盾,本文为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生育政策;调整;全面两孩;妇女发展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5-0068-02
2015 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一决定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国的确定和实施。该政策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而该政策能不能在我国顺利实施还主要由妇女的生育意愿决定,妇女既是生育主体,又是重要的人力资源,生育政策的调整对妇女的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立足实际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来指导新中国的各项建设事业。在马克思主义人口观的指导下制定的人口政策对妇女进入社会,实现自身解放和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对妇女发展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口政策经历过以下几次大的调整:1.鼓励生育到计划生育的反复(1958-1961年)。在這个期间,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的发生我国进入困难时期,使1952年以来对节制人口的宣传被扼杀。2.控制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初步推行(1962-1965年)。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的鼓励生育人口政策的实施,使中国人口呈现补偿性增长,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计划生育”。3.人口失控和无计划时期(1966-1970年)。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4.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1971-1980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经济的复苏让中国人口快速增长,针对中国人口的迅猛增长,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计划生育政策在这个时期逐渐形成并提出。5.计划生育政策的微调时期(1981-2014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我国出现的新的人口问题,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正式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此后随着我国人口数量的不断变化,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地对人口政策进行调整,到2014年我国提出了实施“单独二孩”政策。6.全面“二孩”政策的提出(2015年以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针对我国人口问题,最终提出“全面二孩”政策,以后又先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保驾护航。但长期以来,我们往往高估调整生育政策的影响和效果,却忽视了妇女在生育转变中的作用,从而忽略了妇女在生育选择和发展中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妇女发展面临的问题
“全面二孩”政策对中国城镇职业妇女的发展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妇女在劳动就业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最近30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家庭对生育格外重视,而社会对生育的支持并不充分,一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怀孕生育颇为排斥。
2.缺乏对妇女各种需求的满足。目前生育水平低已经成为我国人口发展的新常态,在新常态下,生育政策的调整缺乏对妇女各种需求的考虑。
3.传统伦理道德的消极影响。我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让女性成为家庭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女性因为生育二胎而影响了个人发展。
4.中国现行教育制度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25—30岁是妇女生育的最佳年龄,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规定,女性在完成本科四年学业后,基本接近最佳生育年龄,可是很多女性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往往会继续提高学历,就是那些本科毕业就就业的女性也往往选择在婚后三年不生孩子,所以当生育第一胎后,很多女性在生育二胎时已经成为高龄产妇。
5.现行法律政策的局限性。女性作为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虽然我国的《婚姻法》不断进行着修改,但其中很多法律条款让妇女无法获得安全感,这严重影响了女性的生育意愿。
三、解决妇女在生育二胎后的发展问题对策
我国生育政策的制定或调整不仅要从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出发,也应当从有利于妇女发展的角度出发。
(一)满足妇女发展的各种需求
妇女作为生育主体在生育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首先要考虑关照妇女各种需求的满足,为其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妇女的生育行为受到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女职工的成本加大,女性就业难度加大,那么如何缓解妇女生育和工作之间的矛盾,如何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为妇女的生育权、健康权和劳动权等提供保障呢?那就需要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健康权。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高龄孕产妇增多的局面,就必须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建设。
(二)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妇女的生育意愿受其所处的不平等社会环境制约,例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迫使许多女性放弃再生育,所以实现性别平等对于实现生育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包括:
1.保障妇女劳动和发展权,缓解妇女就业压力。妇女既是生育主体,又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妇女的生育与就业对于国家、社会、家庭和妇女个人来说都十分重要。然而,作为工作与家庭双重责任的承担者,妇女经常会面临生育与就业的冲突,用人单位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一般不愿意雇用女性,既使雇用了,也经常会以各种形式侵犯女性的劳动权益。为了保障妇女在就业中的各种合法权益,国家应该出台旨在保护妇女的生育保险政策。2.出台激励用人单位雇用女性员工的政策。国家要配合全面二孩政策,加快出台相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来降低用人单位雇用女性增加的用工成本,激励用人单位雇用女性员工。女性休产假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为此国家应该出台规定用人单位在女性生育时,男性的“陪产假”制度,当然对于男女休产假过程中让企业增加的成本,政府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女性产假薪酬,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通过男性的“陪产假”福利政策和政府的补贴,用人单位雇用男女职工的成本被缩小,这无形中增加了女性就业的机会。
另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也要提高男性对妇女和家庭责任感的宣传。生育和养育子女不只是女性的责任,作为父亲的男性在家庭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家应该鼓励男性在家庭照顾中发挥作用中加强宣传并提供制度支持。
(三)加强社会公共服务建设
我国公共托幼服务不足是许多家庭不愿生育二孩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加剧了妇女就业和育儿之间的冲突。据调查,因“无人照料”而不想生育两孩的比例为 13.1%,是仅次于经济压力的第二大原因。[1](P.131)当前0-3岁幼儿基本由家庭主要是祖辈照料,据辽宁省大连市的调查,只有 0.2%的受访家庭将0-3岁儿童送入托儿所,82.3%的儿童白天由祖辈看护。[2](P.113)由于缺乏公共托幼服务,一些职业女性出于职业发展的考虑,放弃二孩。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政策,比如0-3岁托幼服务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托儿所的准入标准和運营规范、托幼师资的培养等,让生育二胎的妇女后顾无忧,才能保障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
同时中央应该鼓励地方加强社会公共托幼服务建设的创新实践。中央政府对各地在公共托幼服务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合法化,并加以完善和推广。[3]例如,国家虽然还没有出台关于0-3岁托幼服务的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家庭对于托幼服务的需求,一些用人单位建立了为内部员工服务的儿童日间看护设施。上海携程总部为了解决员工子女照顾的困难,专门辟出8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投资400多万元重新装修设立了亲子园,聘请第三方早教机构管理,服务时间为每天早上8点半到晚上6点半,每月收费2 580元,20个名额短短半小时就被抢购一空,还有七八十位员工在排队,但因为没有取得行政许可,亲子园开办一周即被叫停。[4]这样的基层创新做法应当研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并上升为国家政策加以实施。
(四)对我国现行教育体制进行改革
我国现行的教育时间过长影响了女性的最佳生育阶段的问题,我们不能通过以牺牲女性受教育的权力来实施,但是可以通过改变现行的教育体制,将阶段教育改为终身教育,就可以让那些因为生育孩子而被迫中断学业的妇女,在孩子大一些的时候就可以重回校园,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然而改革现行的教育体制一定会遇到很多现实的困难和问题,但是只有打破现行教育体制的束缚才能实现女性的在最佳生育期的生育任务,所以这一改革对于女性自身发展和孩子的健康都是极其有利的。
(五)加快推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
目前国家在法律上规定女性的各种合法权益受保障,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等因素,导致很多法律看似保护妇女的条款却成为了女性发展的障碍,如女性怀孕和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辞退女员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在招聘时就尽量减少或者不招女性;当用人单位有晋升机会的时候,对于条件相当的女性和男性,单位也会尽量把机会留给男性,目的是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另外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为了鼓励女性自立自强,对婚姻双方的婚前财产尤其是房屋所有权加以保护,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婚前男性买房的传统又影响了女性利益的维护。很多男性在婚前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婚房,在结婚后,很多女性婚后会与男性一起还房贷,但是在离婚时,女性虽然得到了婚后共同支付的返还,却受到了通货膨胀的影响让得到的钱贬值,而男方的房子却升值了。为此许多女性为了获得安全保障,在结婚后也打拼事业,放弃生育,所以我国法律应该从女性的实际出发来保护女性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让女性在生育、婚姻家庭和事业发展中后顾无忧。
参考文献:
[1]杨菊华.健全托幼服务,推动女性工作与家庭平衡 [J].妇女研究论丛,2016,(2).
[2]宋健,周宇香.中国已婚妇女生育状况对就业的影 响——兼论经济支持和照料支持的调节作用[J].妇 女研究论丛,2015 ,(4).
[3]廖保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顶层设计[N].新华每日 电讯,2012-05-14.
[4]新民网.携程亲子园被叫停 教育部门称未获行政 可[EB/OL]. http://www.jfdaily.com/minsheng/new/
201602/t20160224_2140292.html.
[责任编辑:马雅兰]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生育政策经历过多次调整,每次调整对妇女发展都产生了影响。2015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对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妇女该如何解决生育与个人发展间的矛盾,本文为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生育政策;调整;全面两孩;妇女发展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5-0068-02
2015 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一决定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国的确定和实施。该政策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而该政策能不能在我国顺利实施还主要由妇女的生育意愿决定,妇女既是生育主体,又是重要的人力资源,生育政策的调整对妇女的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立足实际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来指导新中国的各项建设事业。在马克思主义人口观的指导下制定的人口政策对妇女进入社会,实现自身解放和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对妇女发展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口政策经历过以下几次大的调整:1.鼓励生育到计划生育的反复(1958-1961年)。在這个期间,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的发生我国进入困难时期,使1952年以来对节制人口的宣传被扼杀。2.控制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初步推行(1962-1965年)。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的鼓励生育人口政策的实施,使中国人口呈现补偿性增长,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计划生育”。3.人口失控和无计划时期(1966-1970年)。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4.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1971-1980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经济的复苏让中国人口快速增长,针对中国人口的迅猛增长,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计划生育政策在这个时期逐渐形成并提出。5.计划生育政策的微调时期(1981-2014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我国出现的新的人口问题,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正式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此后随着我国人口数量的不断变化,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地对人口政策进行调整,到2014年我国提出了实施“单独二孩”政策。6.全面“二孩”政策的提出(2015年以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针对我国人口问题,最终提出“全面二孩”政策,以后又先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保驾护航。但长期以来,我们往往高估调整生育政策的影响和效果,却忽视了妇女在生育转变中的作用,从而忽略了妇女在生育选择和发展中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妇女发展面临的问题
“全面二孩”政策对中国城镇职业妇女的发展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妇女在劳动就业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最近30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家庭对生育格外重视,而社会对生育的支持并不充分,一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怀孕生育颇为排斥。
2.缺乏对妇女各种需求的满足。目前生育水平低已经成为我国人口发展的新常态,在新常态下,生育政策的调整缺乏对妇女各种需求的考虑。
3.传统伦理道德的消极影响。我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让女性成为家庭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女性因为生育二胎而影响了个人发展。
4.中国现行教育制度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25—30岁是妇女生育的最佳年龄,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规定,女性在完成本科四年学业后,基本接近最佳生育年龄,可是很多女性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往往会继续提高学历,就是那些本科毕业就就业的女性也往往选择在婚后三年不生孩子,所以当生育第一胎后,很多女性在生育二胎时已经成为高龄产妇。
5.现行法律政策的局限性。女性作为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虽然我国的《婚姻法》不断进行着修改,但其中很多法律条款让妇女无法获得安全感,这严重影响了女性的生育意愿。
三、解决妇女在生育二胎后的发展问题对策
我国生育政策的制定或调整不仅要从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出发,也应当从有利于妇女发展的角度出发。
(一)满足妇女发展的各种需求
妇女作为生育主体在生育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首先要考虑关照妇女各种需求的满足,为其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妇女的生育行为受到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女职工的成本加大,女性就业难度加大,那么如何缓解妇女生育和工作之间的矛盾,如何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为妇女的生育权、健康权和劳动权等提供保障呢?那就需要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健康权。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高龄孕产妇增多的局面,就必须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建设。
(二)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妇女的生育意愿受其所处的不平等社会环境制约,例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迫使许多女性放弃再生育,所以实现性别平等对于实现生育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包括:
1.保障妇女劳动和发展权,缓解妇女就业压力。妇女既是生育主体,又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妇女的生育与就业对于国家、社会、家庭和妇女个人来说都十分重要。然而,作为工作与家庭双重责任的承担者,妇女经常会面临生育与就业的冲突,用人单位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一般不愿意雇用女性,既使雇用了,也经常会以各种形式侵犯女性的劳动权益。为了保障妇女在就业中的各种合法权益,国家应该出台旨在保护妇女的生育保险政策。2.出台激励用人单位雇用女性员工的政策。国家要配合全面二孩政策,加快出台相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来降低用人单位雇用女性增加的用工成本,激励用人单位雇用女性员工。女性休产假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为此国家应该出台规定用人单位在女性生育时,男性的“陪产假”制度,当然对于男女休产假过程中让企业增加的成本,政府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女性产假薪酬,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通过男性的“陪产假”福利政策和政府的补贴,用人单位雇用男女职工的成本被缩小,这无形中增加了女性就业的机会。
另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也要提高男性对妇女和家庭责任感的宣传。生育和养育子女不只是女性的责任,作为父亲的男性在家庭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家应该鼓励男性在家庭照顾中发挥作用中加强宣传并提供制度支持。
(三)加强社会公共服务建设
我国公共托幼服务不足是许多家庭不愿生育二孩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加剧了妇女就业和育儿之间的冲突。据调查,因“无人照料”而不想生育两孩的比例为 13.1%,是仅次于经济压力的第二大原因。[1](P.131)当前0-3岁幼儿基本由家庭主要是祖辈照料,据辽宁省大连市的调查,只有 0.2%的受访家庭将0-3岁儿童送入托儿所,82.3%的儿童白天由祖辈看护。[2](P.113)由于缺乏公共托幼服务,一些职业女性出于职业发展的考虑,放弃二孩。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政策,比如0-3岁托幼服务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托儿所的准入标准和運营规范、托幼师资的培养等,让生育二胎的妇女后顾无忧,才能保障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
同时中央应该鼓励地方加强社会公共托幼服务建设的创新实践。中央政府对各地在公共托幼服务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合法化,并加以完善和推广。[3]例如,国家虽然还没有出台关于0-3岁托幼服务的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家庭对于托幼服务的需求,一些用人单位建立了为内部员工服务的儿童日间看护设施。上海携程总部为了解决员工子女照顾的困难,专门辟出8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投资400多万元重新装修设立了亲子园,聘请第三方早教机构管理,服务时间为每天早上8点半到晚上6点半,每月收费2 580元,20个名额短短半小时就被抢购一空,还有七八十位员工在排队,但因为没有取得行政许可,亲子园开办一周即被叫停。[4]这样的基层创新做法应当研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并上升为国家政策加以实施。
(四)对我国现行教育体制进行改革
我国现行的教育时间过长影响了女性的最佳生育阶段的问题,我们不能通过以牺牲女性受教育的权力来实施,但是可以通过改变现行的教育体制,将阶段教育改为终身教育,就可以让那些因为生育孩子而被迫中断学业的妇女,在孩子大一些的时候就可以重回校园,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然而改革现行的教育体制一定会遇到很多现实的困难和问题,但是只有打破现行教育体制的束缚才能实现女性的在最佳生育期的生育任务,所以这一改革对于女性自身发展和孩子的健康都是极其有利的。
(五)加快推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
目前国家在法律上规定女性的各种合法权益受保障,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等因素,导致很多法律看似保护妇女的条款却成为了女性发展的障碍,如女性怀孕和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辞退女员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在招聘时就尽量减少或者不招女性;当用人单位有晋升机会的时候,对于条件相当的女性和男性,单位也会尽量把机会留给男性,目的是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另外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为了鼓励女性自立自强,对婚姻双方的婚前财产尤其是房屋所有权加以保护,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婚前男性买房的传统又影响了女性利益的维护。很多男性在婚前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婚房,在结婚后,很多女性婚后会与男性一起还房贷,但是在离婚时,女性虽然得到了婚后共同支付的返还,却受到了通货膨胀的影响让得到的钱贬值,而男方的房子却升值了。为此许多女性为了获得安全保障,在结婚后也打拼事业,放弃生育,所以我国法律应该从女性的实际出发来保护女性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让女性在生育、婚姻家庭和事业发展中后顾无忧。
参考文献:
[1]杨菊华.健全托幼服务,推动女性工作与家庭平衡 [J].妇女研究论丛,2016,(2).
[2]宋健,周宇香.中国已婚妇女生育状况对就业的影 响——兼论经济支持和照料支持的调节作用[J].妇 女研究论丛,2015 ,(4).
[3]廖保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顶层设计[N].新华每日 电讯,2012-05-14.
[4]新民网.携程亲子园被叫停 教育部门称未获行政 可[EB/OL]. http://www.jfdaily.com/minsheng/new/
201602/t20160224_2140292.html.
[责任编辑:马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