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王庆怡
【摘 要】近年来,我国雾霾污染现象频发,雾霾天气不仅给人们的出行造成了不便,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雾霾治理不仅需要企业、公众的多方参与配合,更主要的是作为公共管理的主导者政府来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从我国雾霾治理中政府责任的缺失着手,通过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完善和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使政府在雾霾治理中做好引导者的角色,发挥政府的责任和作用,加快我国雾霾治理的进程。
【关键词】雾霾治理;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5-0061-02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又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可以看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治理雾霾问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资源。虽然,现阶段我国在雾霾治理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可忽略的是,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因此,作为治理雾霾问题的主体——政府来说,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
一、雾霾治理中政府承担责任的必要性
(一)是完善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把雾霾治理问题已经提上了日程,但究竟谁该对环境问题承担责任,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现阶段,由于雾霾治理中各环境主体责任不明确,导致在出现雾霾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难以落实环境治理责任。而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理应承担提供环境产品的责任。与此同时,在雾霾治理中,能够不断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二)是建设法治政府和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国雾霾问题不断加剧,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无疑对我国的雾霾治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實上,政府在雾霾治理中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责任的落实情况。因此,在构建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完善雾霾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不仅是实现政府环境责任法治化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三)是纠正“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
市场主体本身具有自利性,在雾霾治理中,企业由于受到自利性的影响,他们不必顾忌其所对资源的索取所造成的对环境的破坏,他们不断排放废物废气,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追逐是不计生态后果的。人人都想“搭便车”,最终导致了市场主体在雾霾治理中的消极参与,从而导致了市场失灵。因此,考虑到市场的缺陷及市场失灵,所以我们就必须重视政府的作用,政府应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现实经济运行状况,确定好干预的内容、范围以及手段,在雾霾治理中,使干预保持在恰当的限度之内,以弥补市场的不足。
二、雾霾治理中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
(一) 政府环境治理理念重“堵”轻“疏”
以往我国政府采取的主要方式就是运用行政手段,通过对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者企业进行处罚,比如罚款,司法手段进行拘留和管制,政府在雾霾治理过程中管的太多,但是服务并没有跟上,有时甚至是忽略了服务。例如,2017年保定限行最新通知,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的要求,保定市继续实施常态化2个尾号限行,与北京市、天津市同步轮换限行尾号。遇到环境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单双号现行,而不是从源头解决问题,这种运动式的政策本身就缺乏科学的研究。
(二)我国雾霾治理的生态价值观建设不完善
价值观影响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行为,生态价值观的建设对于我国雾霾治理来说十分重要。然而,在一些公众看来,雾霾治理只是政府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人们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非常淡薄。虽然,雾霾问题的日益严重引起了的一些公众的注意,但是人们也只是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和治理雾霾的重要性,并没有将其上升到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人们的意识还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并没有付诸行动。
(三)我国雾霾治理的政策无法落到实处
习总书记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再好的文件,没有落实,再好的决策,没有执行,那么政策的实施是达不到效果的。
雾霾治理过程中政府经常陷于一种孤军奋战的情况,和企业、公民没有建立起一种高效互动的联系。在我国的雾霾治理中,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第三部门的参与度很低,而且公众对于雾霾治理的热情不高,养成了凡事都依靠政府的解决思路。但政府毕竟不是万能的,雾霾治理需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才能得到良好的解决效果。因此,需要依靠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全力合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事半功倍。
(四)我国雾霾治理的政府法律责任欠缺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着结构性问题,在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存在着法律漏洞。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针对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等。但是,现在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规制度应对雾霾, 我国有关雾霾治理的法律之间缺乏相互的配合与协调,国务院的指导工作只停留在宏观层面,环保部门对于污染的监督与治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重要问题没有统一而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在环保实施的过程中,法律的可操作性不高。因此,在防霾治霾的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完善雾霾治理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一)政府转变治理理念由“堵”到“疏”
环境治理中的“堵”与“疏”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环境治理中管理与服务谁在先的问题。手段是一方面,政策的内容也是一方面,哪个手段为主,哪个手段为辅,需要政府科学的去权衡。我国政府真正应该做的是理念上的转变,从传统的行政手段转向新型的多元化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去过渡,实现由“堵”到“疏”。也就是政府要做到服务在先,为导致污染的资源找到出路,实现变废为宝,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一味的禁止,通过单一的行政手段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政府部门只有把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有效的结合在一起,转变传统理念,由“堵”到“疏”,“堵”“疏”结合,把服务放在首位结合管理才能实现环境治理的最优化结果。最终要实现的是,即使政府不禁止,依然没有污染的产生。真正的实现由“禁止到污染”向“不禁止到不污染”的本质转变,这才是最理想的环境治理效果。
(二)政府进一步确立生态价值观在雾霾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在我国,一方面,要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切实提高全民族的生态文明意识水平,通过多种教育手段和传媒工具对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要制定适当的制度和激励措施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为政府的环境决策提供建议,并且运用经济手段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等。最重要的还是形成一种全社会的共识,用价值观去引导人民。所以我们只有把生态价值观树立起来,使它在雾霾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才能形成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维护公共利益的和谐治理形式,与自上而下的中国环境治理模式形成互补的功效。
(三)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参与的雾霾治理模式
雾霾治理卓有成效的关键就在于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的构建,这是生态现代化优点的体现。在雾霾治理过程中要将政府规制、公民参与和企业合作结合起来,而不是政府单方面孤军奋战,事实也证明了仅凭政府单方面的努力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即使暂时取得了一定效果,这种效果也是不可持续的。当然在我国雾霾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地位是不可替代的,无论是生态价值观的建设还是科技手段的完善,经济手段的创新与推行,都只有依赖于稳定持续的制度建设才能产生切实有力的实效性和影响力,多方参与的雾霾治理模式是环境治理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通过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合作方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种科技手段、经济力量以及民间智慧解决雾霾问题。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充分发挥大众媒体和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普及环保知识,让人民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让人民参与到雾霾治理中来,从而推动政府作出绿色决策。
除此之外国外比较成熟的第三方治理也可以引入到我国,借助第三方的力量,使得雾霾治理的信息更加真实,透明,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公民参与到雾霾治理中的热情。调动社会中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到雾霾治理之中,只有这样,雾霾治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四)加强政府雾霾治理立法及执法的监督机制
政府无论是在立法层面的决策环节,还是在具体的环境管理过程中的政策执行方面,都离不开行之有效的監督环节。没有监督环节,再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形同虚设。加强政府雾霾治理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确保雾霾治理过程的公平公正。政府的各部门以及各层级之间,必须要认真的履行监督机制,确保立法的合理、高效,保证监督反馈的及时有效,为下一循环的行政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雾霾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理应当仁不让的承担起雾霾治理的主要责任。雾霾治理需要政府的科学引领、企业的配合、公众的参与以及多途径的多管齐下,广大群众应将环保意识扎根到自己的心中,用实际行动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只有在政府的领导下,企业、公民广泛参与的努力之下,我们才能驱散雾霾,重见蓝天。
参考文献:
[1]施杰.完善环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J].民主,20013,(6).
[2]娄树旺.环境治理:政府责任履行与制约因素[J].中国 行政管理,2016,(3).
[3]王争亚.心有雾霾 何谈治霾?[N].中国环境报, 2014-08-05.
[责任编辑:马雅兰]
【摘 要】近年来,我国雾霾污染现象频发,雾霾天气不仅给人们的出行造成了不便,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雾霾治理不仅需要企业、公众的多方参与配合,更主要的是作为公共管理的主导者政府来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从我国雾霾治理中政府责任的缺失着手,通过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完善和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使政府在雾霾治理中做好引导者的角色,发挥政府的责任和作用,加快我国雾霾治理的进程。
【关键词】雾霾治理;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5-0061-02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又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可以看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治理雾霾问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资源。虽然,现阶段我国在雾霾治理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可忽略的是,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因此,作为治理雾霾问题的主体——政府来说,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
一、雾霾治理中政府承担责任的必要性
(一)是完善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把雾霾治理问题已经提上了日程,但究竟谁该对环境问题承担责任,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现阶段,由于雾霾治理中各环境主体责任不明确,导致在出现雾霾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难以落实环境治理责任。而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理应承担提供环境产品的责任。与此同时,在雾霾治理中,能够不断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二)是建设法治政府和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国雾霾问题不断加剧,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无疑对我国的雾霾治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實上,政府在雾霾治理中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责任的落实情况。因此,在构建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完善雾霾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不仅是实现政府环境责任法治化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三)是纠正“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
市场主体本身具有自利性,在雾霾治理中,企业由于受到自利性的影响,他们不必顾忌其所对资源的索取所造成的对环境的破坏,他们不断排放废物废气,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追逐是不计生态后果的。人人都想“搭便车”,最终导致了市场主体在雾霾治理中的消极参与,从而导致了市场失灵。因此,考虑到市场的缺陷及市场失灵,所以我们就必须重视政府的作用,政府应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现实经济运行状况,确定好干预的内容、范围以及手段,在雾霾治理中,使干预保持在恰当的限度之内,以弥补市场的不足。
二、雾霾治理中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
(一) 政府环境治理理念重“堵”轻“疏”
以往我国政府采取的主要方式就是运用行政手段,通过对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者企业进行处罚,比如罚款,司法手段进行拘留和管制,政府在雾霾治理过程中管的太多,但是服务并没有跟上,有时甚至是忽略了服务。例如,2017年保定限行最新通知,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的要求,保定市继续实施常态化2个尾号限行,与北京市、天津市同步轮换限行尾号。遇到环境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单双号现行,而不是从源头解决问题,这种运动式的政策本身就缺乏科学的研究。
(二)我国雾霾治理的生态价值观建设不完善
价值观影响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行为,生态价值观的建设对于我国雾霾治理来说十分重要。然而,在一些公众看来,雾霾治理只是政府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人们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非常淡薄。虽然,雾霾问题的日益严重引起了的一些公众的注意,但是人们也只是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和治理雾霾的重要性,并没有将其上升到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人们的意识还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并没有付诸行动。
(三)我国雾霾治理的政策无法落到实处
习总书记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再好的文件,没有落实,再好的决策,没有执行,那么政策的实施是达不到效果的。
雾霾治理过程中政府经常陷于一种孤军奋战的情况,和企业、公民没有建立起一种高效互动的联系。在我国的雾霾治理中,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第三部门的参与度很低,而且公众对于雾霾治理的热情不高,养成了凡事都依靠政府的解决思路。但政府毕竟不是万能的,雾霾治理需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才能得到良好的解决效果。因此,需要依靠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全力合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事半功倍。
(四)我国雾霾治理的政府法律责任欠缺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着结构性问题,在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存在着法律漏洞。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针对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等。但是,现在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规制度应对雾霾, 我国有关雾霾治理的法律之间缺乏相互的配合与协调,国务院的指导工作只停留在宏观层面,环保部门对于污染的监督与治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重要问题没有统一而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在环保实施的过程中,法律的可操作性不高。因此,在防霾治霾的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完善雾霾治理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一)政府转变治理理念由“堵”到“疏”
环境治理中的“堵”与“疏”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环境治理中管理与服务谁在先的问题。手段是一方面,政策的内容也是一方面,哪个手段为主,哪个手段为辅,需要政府科学的去权衡。我国政府真正应该做的是理念上的转变,从传统的行政手段转向新型的多元化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去过渡,实现由“堵”到“疏”。也就是政府要做到服务在先,为导致污染的资源找到出路,实现变废为宝,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一味的禁止,通过单一的行政手段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政府部门只有把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有效的结合在一起,转变传统理念,由“堵”到“疏”,“堵”“疏”结合,把服务放在首位结合管理才能实现环境治理的最优化结果。最终要实现的是,即使政府不禁止,依然没有污染的产生。真正的实现由“禁止到污染”向“不禁止到不污染”的本质转变,这才是最理想的环境治理效果。
(二)政府进一步确立生态价值观在雾霾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在我国,一方面,要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切实提高全民族的生态文明意识水平,通过多种教育手段和传媒工具对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要制定适当的制度和激励措施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为政府的环境决策提供建议,并且运用经济手段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等。最重要的还是形成一种全社会的共识,用价值观去引导人民。所以我们只有把生态价值观树立起来,使它在雾霾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才能形成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维护公共利益的和谐治理形式,与自上而下的中国环境治理模式形成互补的功效。
(三)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参与的雾霾治理模式
雾霾治理卓有成效的关键就在于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的构建,这是生态现代化优点的体现。在雾霾治理过程中要将政府规制、公民参与和企业合作结合起来,而不是政府单方面孤军奋战,事实也证明了仅凭政府单方面的努力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即使暂时取得了一定效果,这种效果也是不可持续的。当然在我国雾霾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地位是不可替代的,无论是生态价值观的建设还是科技手段的完善,经济手段的创新与推行,都只有依赖于稳定持续的制度建设才能产生切实有力的实效性和影响力,多方参与的雾霾治理模式是环境治理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通过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合作方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种科技手段、经济力量以及民间智慧解决雾霾问题。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充分发挥大众媒体和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普及环保知识,让人民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让人民参与到雾霾治理中来,从而推动政府作出绿色决策。
除此之外国外比较成熟的第三方治理也可以引入到我国,借助第三方的力量,使得雾霾治理的信息更加真实,透明,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公民参与到雾霾治理中的热情。调动社会中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到雾霾治理之中,只有这样,雾霾治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四)加强政府雾霾治理立法及执法的监督机制
政府无论是在立法层面的决策环节,还是在具体的环境管理过程中的政策执行方面,都离不开行之有效的監督环节。没有监督环节,再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形同虚设。加强政府雾霾治理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确保雾霾治理过程的公平公正。政府的各部门以及各层级之间,必须要认真的履行监督机制,确保立法的合理、高效,保证监督反馈的及时有效,为下一循环的行政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雾霾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理应当仁不让的承担起雾霾治理的主要责任。雾霾治理需要政府的科学引领、企业的配合、公众的参与以及多途径的多管齐下,广大群众应将环保意识扎根到自己的心中,用实际行动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只有在政府的领导下,企业、公民广泛参与的努力之下,我们才能驱散雾霾,重见蓝天。
参考文献:
[1]施杰.完善环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J].民主,20013,(6).
[2]娄树旺.环境治理:政府责任履行与制约因素[J].中国 行政管理,2016,(3).
[3]王争亚.心有雾霾 何谈治霾?[N].中国环境报, 2014-08-05.
[责任编辑:马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