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机制研究
摘 要 在我国,舆论监督一直受到高度重视。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网络用户的数量飞速增长,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通讯、沟通以及发布和获取讯息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通过数据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对网络舆论的概念、发展及现状、监督机制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 网络 舆论监督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涂明辉,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35一、概述
(一)网络舆论的界定
所谓“网络舆论”,即社会公众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发表或传播意见或言论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出现或存在某一问题或某种现象时,社会公众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对这一问题或现象表达或传播某种态度,因计算机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会引起社会公众对该现象或事件的普遍讨论和关注,网络舆论便由此形成。
网络舆论监督,顾名思义是网络舆论监督主体通过对网络舆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网络舆论健康、有序发展的行为。
网络舆论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网络舆论监督和狭义的网络舆论监督。广义的网络舆论监督,监督主体涵盖了网络用户、新闻媒体、自媒体、社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等;狭义的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以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管理机构依法对网络舆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本文主要针对广义的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研究和讨论。
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和发展主要依赖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监管主体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各大网站、贴吧、论坛、博客、社区、微博、直播平台等发表的意见或言论进行监管,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的舆论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管对不当网络舆论的甄别发现、技术限制、确定发布主体等各个方面均优于传统舆论监督。
(二)网络舆论监督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在具有无时间及空间限制、传播速度快、传播效率高等特点的同时,还有自身独有的特点。
1.无时间及空间限制。网络舆论监督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当然地也继承了计算机网络的无时间、空间限制等特点,该特点让网络舆论传播效率更高、传播的范围更加广泛,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可以方便快捷地接收各个方面的、大量的网络舆论,使得网络舆论监督的信息获取更为快捷、覆盖面更加广泛、时效性更强。
2.监督与被监督主体更加广泛。从网络舆论监督主体角度出发,我国近十亿的计算机网络用户成为了监督主体,使得被监管对象的全部网络行为均暴露监管之下,监管具有全面性、广泛性;从网络舆论被监督主体角度出发,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管理机构、组织、个人等计算机所能触及的各个主体均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
3.监督方式多样性。与传统舆论监督的听证会、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相比,网络舆论监督的方式具有多样性。网络舆论监督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的各项优势,采取电子信箱、网络论坛、网上留言、网络实时通讯等形式,广泛、实时接收及获取广大公众发表的意见。同时,也可通过各个网站网站、贴吧、论坛、博客、社区、微博、直播平台等主动获取网络舆论并进行监督。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1.参与度增加。网络舆论监督将计算机网络用户纳入监督与被监督的主体,使广大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方便快捷地对接收、宣传计算机网络信息,在全面、客观地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观点和看法,并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发表、交流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网络舆论监督方式的多样性为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便利,也增加了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家督管理的路径,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通过借助计算机网络的各个平台以交流、传播等方式充分发表自己对国家、社会事务的观点和看法。
2.自律性增强。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和网络舆论被监督主体的角色存在交叉,即网络舆论家督主体往往也是网络舆论被监督的对象,当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管理机构、组织、个人等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中进行网络舆论监督行为的同时,也在对自身的计算机网络行为进行监督,增强了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各个主体的自律性。同时,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实时性、广泛性等特点,被监管对象的全部网络舆论行为均暴露在网络舆论监督之下,会促使被监管对象在进行网络舆论行为时加强自身网络舆论行为的有效约束。
3.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随着网络舆论监督的参与度和监督范围的日益广泛,网络舆论监督对行政权力是否依法、合理、有效地运行进行全面、有效、及时监督,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二、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和现状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
在我国,舆论监督一直受到高度重视。据查证,从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的七年之间,在《人民日报》发表的批评报道或文章已经多达七千余篇。1987年10月25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赵紫阳同志在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形成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理论指导、舆论力量、价值观念、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克服小生产的狭隘眼界和保守习气,抵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振奋起全国各族人民献身于现代化事业的巨大热情和创造精神”、“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的十三大首次明确了“輿论”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并表达了党和国家对“舆论”和“舆论监督”的高度重视。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关于2008年度社会蓝皮书中,首次对我国计算机网络舆论的情况进行报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人民大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不断提高,人们获取信息和发表意见的方式和渠道日益多样,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计算机网络平台已经逐步代替传统舆论,网络舆论由此诞生并发展成为主要舆论产生和传播的平台。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
根据人民网舆情检测室发布的《2016年互联网舆情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网络舆论从主要讨论政府相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转移至对某些突发性事件、房价、教育、增值税改革、股票市场、理财投资等社会热点和国际事件的关注,并表现出了一定的焦虑心态。报告对2016年度的网络舆论热点进行了梳理,关于对公共管理事件(如政府相关机构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执行方法)的网络舆论热度已经超过时政话题、社会矛盾等成为了网络舆论最为关切的事项,同时,网络舆论对时政话题、社会矛盾、反腐事件等话题的关注程度较之前有所降低。
根据腾讯公司公布的2016年第3季度报告,仅腾讯公司出品的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如微信、QQ等)的月活跃用户已超过了八亿,以微信及微信朋友圈、QQ、微博等计算机网络实时通讯平台已经成为网络舆情产生和传播的主要途径,与此同时,政府机构也相应推出了有关政务、办公、意见沟通及反馈的微信、微博等网络互动平台,主动接受广大社会公众的网络舆论监督,体现了政府机构由被动接受网络舆论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三、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及法律规制
(一)网络舆论监督机制
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贯穿于广大社会公众及政府机构的网络舆论主体入网、舆论的产生和传播、形成舆论压力及监督反馈的全过程。
1.入网监督机制。入网是网络绪论监督机制的“首道防线”。因计算机网络具有开放型、方便快捷等特点,广大社会公众初期可以采用非实名登录、注册等方式进入计算机网络之中,参与网络时事和热点话题的议论,并发表和传播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正是因为广大社会公众在网络舆论监督初期可以采用“隐藏”自己真实身份参与到网络舆论之中具有隐蔽性,相比传统舆论监督的实名制,网络舆论监督的“隐蔽性”可以降低广大社会公众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不安全感”,广大社会公众可以较为自由地依法表达自己的看法、观点,并将之传播到网络之中。但其中也夹杂着许多不负责任的、虚构的话题误导广大社会公众,甚至存在“网络暴力”的情况。由于社会公众、政府相关机构等既是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亦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故随着广大社会公众参与网络舆论的数量、素质在不断提升,政府相关机构也主动在计算机网络中接受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监督,以及网络舆论相关规定的出台和互联网平台自律性的不断完善,入网监督机制开始由“隐蔽性”转变为半实名制和实名制,现在如微信、QQ、微博等诸多主流网络舆论产生、传播平台已经陆续开展实名制注册,广大社会公众及政府机构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自愿、主动地接受其他主体对自身网络舆论行为的监督。
2.舆论传播监督机制。因网络舆论的传播主要以计算机网络代码为载体,具有多样性。以代码为载体的网络舆论可以转化为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表现形式,较传统的以文字、图片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传统信息,网络舆论参与主体可以较为全面、客观地了解网络信息,有助于网络舆论主体对某一网络事件形成较为客观、理性的认识。网络舆论传播的多样性,适应了广大网络监督主体的不同喜好,通过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吸引了更多的网络用户参与到网络舆论监督队伍,增长了广大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监督热情。
3.舆论压力及监督反馈。网络舆论压力,即当计算机网络中发布、传播的某一信息或事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形成了“网络热点事件”,“网络热点事件”引发的社会广泛讨论会对政府机构、利害关系主体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或引起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重点关注,从而使该事件进入现实的法律监管程序之中。曾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和关注的“网络热点事件”,如“躲猫猫事件”、“房叔事件”、“天价烟事件”、“天价表事件”、“郭美美事件”、“快播事件”等,均是首先在网络平台上产生、发酵并引发广大网络用户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对相关监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主体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进而引起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重点关注,直至进入了显示的法律监管程序之中,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二)法律规制
现阶段,我国网络舆论的规律规制主要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等多个方面和层级。其中,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对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和规范,民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均对网络舆论及监管进行了规定;在行政法规方面,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有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在地方政府出台的条例中,如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上牺牲、重庆市、安徽省等均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对网络輿论的相关词汇、规定等作出了解释。在各个法律层级中,对网络舆论监督最为细致、退贴近现实情况的,应当属于各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网络信息的相关条例。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在已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由于法律规制具有其固有的滞后性,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更迭,网络舆论的形式也随之更新,现有法规不能完全解决实践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各个问题,虽然有较多的法律法规等对网络舆论的监督进行规制,但在网络舆论监督实践过程中,监管效果差强人意。
1.体系缺失、缺乏权威性。目前暂无针对网络舆论监督的专门性法律的出台,从对我国已经出台的对网络舆论监督规制较为全面的规制中多以“规定”、“条例”或地方性条例为主,法律层次较低,较多的规制均局限在某些特定部门、机构或地方。
2.具有局限性。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成完整的网络舆论监督体系,使得各部门均在自己的职务范畴内对网络舆论进行监督和管理,没有形成切实有效的各部门沟通机制。在网络舆论监督实践过程中,个别部门存在权责交叉、权责不明等情况,未能形成国家相关机构对网络舆论的相互配合,未能形成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合力,存在一定局限性。
3.不注重自律管理。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体系中,自律性管理仍然属于较为薄弱的环节。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多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的监督、管理,广大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机构的自律性管理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广大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机构的自律管理是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国家强制力为监管方式的重要补充,可以较好地弥补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等不足。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有关网络舆论的自律性约定,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于分别于2002年、2006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性公约》和《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但上述公约出台时间较早,且内容多为原则性、框架式条款,与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的快速、多元化发展之现状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
(二)完善
1.在制度上予以完善。在法律层面上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监管目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法律后果等进行全方位规制,使网络不当舆论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及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的不当网络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程度,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做到网络舆论监督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位一体的法律体系。
2.自律管理予以完善。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相关自律性组织应当结合当前我国网络舆情的发展现状制定能够反映当前我国网络舆情现状和计算机网络用户生活的真实情况,建议在充分的实地调研、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预先制定处相关网络舆情自律性公约的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广大计算机网络用户的意见,并结合相关意见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屈丹丹.网络舆情的法律治理问题研究.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1).
[2]章惠萍.论法制视野下网络舆情的法律监管.特区经济.2014(11).
[3]褚笑清、王乃新.网络舆情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学理论.2016(11).
[4]孙彩红.试论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民参与的作用及实现.兰州学刊.2011(6).
[5]董德兵.我国各级政府有效掌控网络舆情及妥处机制研究.甘肃理论学刊.2011(3).
[6]温淑春.网络舆情对政府管理的影响及其应对机制探讨.理论与现代化. 2009(5).
关键词 网络 舆论监督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涂明辉,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35一、概述
(一)网络舆论的界定
所谓“网络舆论”,即社会公众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发表或传播意见或言论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出现或存在某一问题或某种现象时,社会公众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对这一问题或现象表达或传播某种态度,因计算机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会引起社会公众对该现象或事件的普遍讨论和关注,网络舆论便由此形成。
网络舆论监督,顾名思义是网络舆论监督主体通过对网络舆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网络舆论健康、有序发展的行为。
网络舆论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网络舆论监督和狭义的网络舆论监督。广义的网络舆论监督,监督主体涵盖了网络用户、新闻媒体、自媒体、社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等;狭义的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以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管理机构依法对网络舆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本文主要针对广义的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研究和讨论。
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和发展主要依赖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监管主体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各大网站、贴吧、论坛、博客、社区、微博、直播平台等发表的意见或言论进行监管,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的舆论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管对不当网络舆论的甄别发现、技术限制、确定发布主体等各个方面均优于传统舆论监督。
(二)网络舆论监督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在具有无时间及空间限制、传播速度快、传播效率高等特点的同时,还有自身独有的特点。
1.无时间及空间限制。网络舆论监督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当然地也继承了计算机网络的无时间、空间限制等特点,该特点让网络舆论传播效率更高、传播的范围更加广泛,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可以方便快捷地接收各个方面的、大量的网络舆论,使得网络舆论监督的信息获取更为快捷、覆盖面更加广泛、时效性更强。
2.监督与被监督主体更加广泛。从网络舆论监督主体角度出发,我国近十亿的计算机网络用户成为了监督主体,使得被监管对象的全部网络行为均暴露监管之下,监管具有全面性、广泛性;从网络舆论被监督主体角度出发,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管理机构、组织、个人等计算机所能触及的各个主体均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
3.监督方式多样性。与传统舆论监督的听证会、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相比,网络舆论监督的方式具有多样性。网络舆论监督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的各项优势,采取电子信箱、网络论坛、网上留言、网络实时通讯等形式,广泛、实时接收及获取广大公众发表的意见。同时,也可通过各个网站网站、贴吧、论坛、博客、社区、微博、直播平台等主动获取网络舆论并进行监督。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1.参与度增加。网络舆论监督将计算机网络用户纳入监督与被监督的主体,使广大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方便快捷地对接收、宣传计算机网络信息,在全面、客观地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观点和看法,并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发表、交流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网络舆论监督方式的多样性为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便利,也增加了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家督管理的路径,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通过借助计算机网络的各个平台以交流、传播等方式充分发表自己对国家、社会事务的观点和看法。
2.自律性增强。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和网络舆论被监督主体的角色存在交叉,即网络舆论家督主体往往也是网络舆论被监督的对象,当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管理机构、组织、个人等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中进行网络舆论监督行为的同时,也在对自身的计算机网络行为进行监督,增强了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各个主体的自律性。同时,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实时性、广泛性等特点,被监管对象的全部网络舆论行为均暴露在网络舆论监督之下,会促使被监管对象在进行网络舆论行为时加强自身网络舆论行为的有效约束。
3.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随着网络舆论监督的参与度和监督范围的日益广泛,网络舆论监督对行政权力是否依法、合理、有效地运行进行全面、有效、及时监督,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二、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和现状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
在我国,舆论监督一直受到高度重视。据查证,从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的七年之间,在《人民日报》发表的批评报道或文章已经多达七千余篇。1987年10月25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赵紫阳同志在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形成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理论指导、舆论力量、价值观念、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克服小生产的狭隘眼界和保守习气,抵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振奋起全国各族人民献身于现代化事业的巨大热情和创造精神”、“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的十三大首次明确了“輿论”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并表达了党和国家对“舆论”和“舆论监督”的高度重视。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关于2008年度社会蓝皮书中,首次对我国计算机网络舆论的情况进行报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人民大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不断提高,人们获取信息和发表意见的方式和渠道日益多样,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计算机网络平台已经逐步代替传统舆论,网络舆论由此诞生并发展成为主要舆论产生和传播的平台。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
根据人民网舆情检测室发布的《2016年互联网舆情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网络舆论从主要讨论政府相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转移至对某些突发性事件、房价、教育、增值税改革、股票市场、理财投资等社会热点和国际事件的关注,并表现出了一定的焦虑心态。报告对2016年度的网络舆论热点进行了梳理,关于对公共管理事件(如政府相关机构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执行方法)的网络舆论热度已经超过时政话题、社会矛盾等成为了网络舆论最为关切的事项,同时,网络舆论对时政话题、社会矛盾、反腐事件等话题的关注程度较之前有所降低。
根据腾讯公司公布的2016年第3季度报告,仅腾讯公司出品的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如微信、QQ等)的月活跃用户已超过了八亿,以微信及微信朋友圈、QQ、微博等计算机网络实时通讯平台已经成为网络舆情产生和传播的主要途径,与此同时,政府机构也相应推出了有关政务、办公、意见沟通及反馈的微信、微博等网络互动平台,主动接受广大社会公众的网络舆论监督,体现了政府机构由被动接受网络舆论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三、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及法律规制
(一)网络舆论监督机制
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贯穿于广大社会公众及政府机构的网络舆论主体入网、舆论的产生和传播、形成舆论压力及监督反馈的全过程。
1.入网监督机制。入网是网络绪论监督机制的“首道防线”。因计算机网络具有开放型、方便快捷等特点,广大社会公众初期可以采用非实名登录、注册等方式进入计算机网络之中,参与网络时事和热点话题的议论,并发表和传播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正是因为广大社会公众在网络舆论监督初期可以采用“隐藏”自己真实身份参与到网络舆论之中具有隐蔽性,相比传统舆论监督的实名制,网络舆论监督的“隐蔽性”可以降低广大社会公众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不安全感”,广大社会公众可以较为自由地依法表达自己的看法、观点,并将之传播到网络之中。但其中也夹杂着许多不负责任的、虚构的话题误导广大社会公众,甚至存在“网络暴力”的情况。由于社会公众、政府相关机构等既是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亦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故随着广大社会公众参与网络舆论的数量、素质在不断提升,政府相关机构也主动在计算机网络中接受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监督,以及网络舆论相关规定的出台和互联网平台自律性的不断完善,入网监督机制开始由“隐蔽性”转变为半实名制和实名制,现在如微信、QQ、微博等诸多主流网络舆论产生、传播平台已经陆续开展实名制注册,广大社会公众及政府机构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自愿、主动地接受其他主体对自身网络舆论行为的监督。
2.舆论传播监督机制。因网络舆论的传播主要以计算机网络代码为载体,具有多样性。以代码为载体的网络舆论可以转化为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表现形式,较传统的以文字、图片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传统信息,网络舆论参与主体可以较为全面、客观地了解网络信息,有助于网络舆论主体对某一网络事件形成较为客观、理性的认识。网络舆论传播的多样性,适应了广大网络监督主体的不同喜好,通过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吸引了更多的网络用户参与到网络舆论监督队伍,增长了广大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监督热情。
3.舆论压力及监督反馈。网络舆论压力,即当计算机网络中发布、传播的某一信息或事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形成了“网络热点事件”,“网络热点事件”引发的社会广泛讨论会对政府机构、利害关系主体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或引起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重点关注,从而使该事件进入现实的法律监管程序之中。曾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和关注的“网络热点事件”,如“躲猫猫事件”、“房叔事件”、“天价烟事件”、“天价表事件”、“郭美美事件”、“快播事件”等,均是首先在网络平台上产生、发酵并引发广大网络用户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对相关监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主体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进而引起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重点关注,直至进入了显示的法律监管程序之中,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二)法律规制
现阶段,我国网络舆论的规律规制主要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等多个方面和层级。其中,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对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和规范,民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均对网络舆论及监管进行了规定;在行政法规方面,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有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在地方政府出台的条例中,如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上牺牲、重庆市、安徽省等均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对网络輿论的相关词汇、规定等作出了解释。在各个法律层级中,对网络舆论监督最为细致、退贴近现实情况的,应当属于各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网络信息的相关条例。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在已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由于法律规制具有其固有的滞后性,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更迭,网络舆论的形式也随之更新,现有法规不能完全解决实践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各个问题,虽然有较多的法律法规等对网络舆论的监督进行规制,但在网络舆论监督实践过程中,监管效果差强人意。
1.体系缺失、缺乏权威性。目前暂无针对网络舆论监督的专门性法律的出台,从对我国已经出台的对网络舆论监督规制较为全面的规制中多以“规定”、“条例”或地方性条例为主,法律层次较低,较多的规制均局限在某些特定部门、机构或地方。
2.具有局限性。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成完整的网络舆论监督体系,使得各部门均在自己的职务范畴内对网络舆论进行监督和管理,没有形成切实有效的各部门沟通机制。在网络舆论监督实践过程中,个别部门存在权责交叉、权责不明等情况,未能形成国家相关机构对网络舆论的相互配合,未能形成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合力,存在一定局限性。
3.不注重自律管理。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体系中,自律性管理仍然属于较为薄弱的环节。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多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的监督、管理,广大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机构的自律性管理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广大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机构的自律管理是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国家强制力为监管方式的重要补充,可以较好地弥补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等不足。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有关网络舆论的自律性约定,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于分别于2002年、2006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性公约》和《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但上述公约出台时间较早,且内容多为原则性、框架式条款,与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的快速、多元化发展之现状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
(二)完善
1.在制度上予以完善。在法律层面上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监管目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法律后果等进行全方位规制,使网络不当舆论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及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的不当网络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程度,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做到网络舆论监督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位一体的法律体系。
2.自律管理予以完善。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相关自律性组织应当结合当前我国网络舆情的发展现状制定能够反映当前我国网络舆情现状和计算机网络用户生活的真实情况,建议在充分的实地调研、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预先制定处相关网络舆情自律性公约的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广大计算机网络用户的意见,并结合相关意见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屈丹丹.网络舆情的法律治理问题研究.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1).
[2]章惠萍.论法制视野下网络舆情的法律监管.特区经济.2014(11).
[3]褚笑清、王乃新.网络舆情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学理论.2016(11).
[4]孙彩红.试论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民参与的作用及实现.兰州学刊.2011(6).
[5]董德兵.我国各级政府有效掌控网络舆情及妥处机制研究.甘肃理论学刊.2011(3).
[6]温淑春.网络舆情对政府管理的影响及其应对机制探讨.理论与现代化. 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