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致良知”之学的内在逻辑探析

    刘丽娟

    摘 要:“致良知”是王阳明晚期思想的核心关注,“致良知”蕴含着“良知本体”和“致”良知的实践工夫两个层面。“良知本体”是“致良知”的基础缘由。“格物致知”是“致良知”的方法论准则:“格物与致知”是互相成就、是“一”的关系。在万物上探寻内心的天理,以便增强内在力量,使本有之良知得以呈现,人事也就会越来越符合天理的规范,这一过程也就是“知行合一”,它不仅打破了“只知不行”坐而论道的缺点,也避免了“行而不知”鲁莽妄行的弊端,将知与行统一于“致良知”的哲学体验之中。“致良知”的成圣工夫在乎“致”:“致”本身包含着向内反省扩充,向外付诸实践,从主体内外两面出发,最终达乎其良知的实践过程之中。

    关键词:良知;格物致知;实践

    “致良知”是王阳明晚期思想的核心关注,“致良知”蕴含着两个层面的向度:一是本体的层面,即“良知本体”或“良知心体”;而是功夫的层面,即“致良知”。

    1 “致良知”的基础缘由:良知本体

    王阳明的“良知”观念来源于孟子的“良知良能”思想,在《孟子·尽心上》之中,孟子论述过有关良知良能方面的思想:“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在孟子这里,良知具有先验的特点,先验与经验互为对子,表示并不借助后来的学习思考就本有具足,指的是一种天赋的道德情感,因此在孟子这里良知主要指示的是伦理层面的意义。明代的王阳明对此进行继承,“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重申良知的本有和自然而然的特点。

    不过王阳明又从心学的立场上,把良知与天理结合在一起,由此从本体论的角度对良知观念进行了进一步发挥。他说:“良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即是天理。”良知作为天理的“昭明灵觉”,在成为本体的同时,还拥有一种知觉能力,即能够“随时知是知非”,能够一明中的,见到父亲自然懂得孝顺,见到受苦受难之人自然懂得怜悯,此心便是良知,不需要向外探求,这种良知是“虽至愚下品,一提便省觉”(《书·寄邹谦之》二),是人人天生具备的。

    良知是人人天生具备的,是天理的体现,但实际上,人们之间在道德意识上又相距甚远,王阳明认为,这根源于人们之间“致”的区别,亦即做工夫的区别。由于物欲的影响,本有之良知有随时被蒙蔽的可能,因此需要工夫、修养以使良知得以彰显。被蒙蔽的良知,已然不是良知。也就是说,良知在受蒙蔽之人心中不存在,从这一角度出发,良知的发挥离不开“致良知”的工夫运行,因此,致良知的工夫之学成为成圣的的关键,它的作用不言而喻。

    2 “致良知”的方法论准则:格物致知

    “致良知”作为主体的用工目标,王阳明简言之为“格物致知”,朱熹把“格物致知”概括为“即物穷理”,王阳明从心学立场出发,对朱熹的“即物穷理”之说进行了反驳,并给予“格物致知”新的阐释角度,将“格物致知”作为主体的功夫之学渗透至“致良知”的过程之中,由此“格物致知”成为主体“致良知”的途径。这一问题的把握,与王阳明对“心即理”的观点是一致的。

    王阳明早年受传统科举教育的影响,对朱子之学有很大的关注,对朱熹的草木皆含理的说法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对“理在物中”的观点深信不疑。某天朱熹曾经用“格物”的工夫去格亭前竹子本身的道理,结果七天后毫无所获,反而因此病倒,自叹“圣贤是做不得的,无他大力量去格物了”。之后被贬官到龙场,居夷处困,在某一天夜里大悟,“圣人之道,吾性自足”(卷三十二,《年谱》一),意识到“天下之物本无可格”,理并不在外部事物中,而在自己的心之中存有。由此悟到了格物致知的宗旨,确立了自己心外无物、心外无理的思想。

    2.1 朱熹与王阳明立场下的“格物致知”

    對于“格物致知”的剖析,王阳明和朱熹进行了不同的阐释说明。在朱熹那里,格物,指的是即物穷理,也就是接触事物,在万事万物上穷尽其中的道理,是一种向外考察的求理路线。站在王阳明的立场上,这种考察方式就把心与天理割裂开来了。致知,则是在格物的基础上,主体在知识方面的获取和扩充,所以这里的格物致知可以认为是认识过程在主体和客体上的表现,格物是主体对于客体的认识活动,致知是主体对客体认识活动的结果,是一种主客二分的认识观点。

    对于朱熹的“格物”导致的“心理二分”的结果,王阳明开辟了新的角度,从新的角度出发,对朱熹的观点进行了验证:向外在事物上寻求道理,就好比将孝顺的道理安置在父母身上,以这样的角度思考,父母去世后,孝敬的道理一定会荡然无存,这明显与内心的孝顺之道不符,因而事实上孝敬父母的道理应该是自己良知中所具备的,以此类推,王阳明主张一切事理应向主体的本心中去寻求。 “格物”的“物”字,王阳明概括成“意之所在”,认为事物是意念的运用,意念发挥之处即是事情,意念运用到某处,某处就存有事物,而意念运用的源头在于本心固有的良知,因良知的带动作用,意念因此感应。在此逻辑下,格“物”就同等转换为格“本心之良知”。

    “格物”的“格”,王阳明解释为“格君子之非”的“格”,意为“正”,格物就是要纠正非道德的念头而恢复本来端正的道德意识。在阳明看来,人心的本体是无善无恶的,并不存在偏执,但是常人的心善恶观念都已然动摇,因此,需要正其心,亦即纠正人心,使其本有面目重新展现,这样,格物就意味着纠正人心不正的念头,王阳明在四句教中简而言之为“为善去恶是格物”。端正人心,使本有面目得以彰显,把不正的道德意识归于端正,这样王阳明把格物限制在道德实践活动的范围之内,取消了朱熹格物思想中的万物与主体二元的观点,把朱熹对于自然事物的考察完全转向了主体的内心世界。

    概括来说,在王阳明的思想体系中,“致知”即向内探求主体心中之良知,“格物”在于促使万物获得天理的规范,“格物与致知”是互相成就、是“一”的关系,在万物上探寻内心的天理,以便增强内在力量,使本有之良知得以呈现,人事也就会逐渐趋于天理的规范。

    2.2 “格物致知”的哲学体验:知行合一

    “格物致知”作为理解“致良知”功夫之学的关键,从上文对格物致知的解释中可以看出,“致知”(“致良知”)自身蕴含着“知道”(亦即“知”)和“切实去做”(亦即“行”)两方面的内容,它不仅打破了“只知不行”坐而论道的缺点,也避免了“行而不知”鲁莽妄行的弊端,将知与行统一于“致良知”的哲学体验之中。

    就知行先后顺序来说,人们习惯于把知与行二者区别开来,将其分为先后次序,这种观点蕴含着“认识与实践”的二元论的观点。但在王阳明的心学角度看来,认识与实践行为同时存在、同时显示,并没有先后次序,因为“先后次序”的观点会导致“知而不行”,实践难以真正落实的错误结局。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在王阳明看来,行为本身已然包含着知的特性,都存在知行并举,二者相互贯通。就某一具体行为的展开来说,意识处于行为活动的第一个阶段,就此意义而言,知就是行。“行者知之成”,行对于知来说,是思想观念的完成和实现,就此意义而言,行也就是知。由此,知與行互为基础,二者相互贯通,知与行是合一的。当然,王阳明更为注重行。

    3 “致良知”的成圣关键:实践之“致”

    王阳明洞观当时社会动乱的根源,就在于良知受到物欲的遮蔽,使天下之人人心浮躁,不能精察心中之理,“任情恣意之害,亦以不能精察天理于此心之良知而已。”本心之天理被埋藏,追逐功名利禄的社会风气盛行,“致良知”的修养工夫之学被视为无用之学。由此,王阳明寄希望于正本清源的“致良知”之学,将存乎于人们之间的天理唤醒,使内心之中的本心之天理重见光明,以此处理事事物物,从而达到对圣人之学的终极关怀。

    既然良知是本体,良知本有,无论愚夫愚妇还是圣人,在拥有良知良能上并无分别,那么原则上“人人皆可以为圣”是成立的,但事实上却存在着圣人和愚人的区别。圣人之所以为圣人,就在于圣人能够“致”其良知,能够发现内心的良知并扩充到底,这种“致”就是工夫之学,而常人却舍近求远,放弃向内的体察,而转向对物之理的探求,不懂得探求心中的良知,最终导致南辕北辙。因此,“致良知”的“致”成为成圣的关键,“致良知”贯穿着主体的实践工夫之学。

    “吾子谓‘语孝于温清定省,孰不知之。然而能致其知者鲜矣”。(《答顾东桥书·七》)

    王阳明通过温清定省的例子指出,“致知”关键在于实践。温清定省的孝子之理众所周知,但真正能达到孝良知的却鲜为人有,因此“致知”的关键落脚点在“致”的实践工夫。“实践”二字代表了王阳明的“作工”之学,一方面,王阳明的整个哲学体系的基本点是心学,以此角度出发,这里的实践指的是主体向自身内探求本心之天理的实践活动,因为作为天理的良知人人天生具备,但由于被私欲遮蔽,天理并不能够展示出来,所以需要向内反省扩充;另一方面,“致良知”也有“实行”的意思,将心中的仁爱等良知体现出来,即良知所知的付诸到实践中,从主体内外两面出发,最终达乎其良知的实践过程之中。由此,就王阳明的成圣工夫而言,王守仁整个思想体系至圣的工夫就只有一种,这就是实践的作功之学,这成为王阳明学说体系的命脉。

    总之,王阳明通过洞观社会动乱的根源,意识到本有之良知受到物欲的遮蔽,因此主张在“格物致知”的方法下,通过做工夫恢复内心的天理,以便加强为善去恶的实践之功,使人人真正达到圣人之境。但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王阳明学说作为对儒家对“内圣外王”的追求,其向主体内部扩充良知,提高道德修养,增强道德践履的学问在当今仍然熠熠生辉。

    参考文献

    [1] 吴光:《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47.

    [2] 王阳明:《传习录》,河南: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

    [3]冯达文、郭齐勇:《新编中国哲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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