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马锡五审判方式再思考

谭亮亮 白雪
摘 要 “婚姻自由”,一个来自城市的“五四”话语,在乡土气息浓厚的陕甘宁边区引起了一场误会。一时间,妇女们理直气壮“闹离婚”,男性农民悲叹“人财两空”。面对这场离婚潮,处境尴尬的基层司法干部,经过调查研究发现:都是“自由”惹的祸,应把“自主”来坚持。规劝群众接受“婚姻自主”摒弃“婚姻自由”的观念,是一个思想教育的过程。“马锡五们”在实践中经过探索和创造,利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教育了群众,成功化解了误会。文章以法制教育的视角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思考,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制教育功能的有效性,为当代基层司法审判及法制教育提供借鉴。
关键词 “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 法制教育
作者简介:谭亮亮,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白雪,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09
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婚姻自由”,一个来自城市的“五四”话语,在乡土气息浓厚的陕甘宁边区引起了一场误会。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纠正群众错误的法律观念,是化解这场误会的关键。“马锡五们”在实践中创造了“婚姻自主”的新词语,并借助马锡五审判方式宣传和推广,成功地完成了外来词汇的本土化,既回归了立法本意,又推动了法律的贯彻执行。一、“婚姻自由”:引起一场误会
“五四”之后,“婚姻自由”已成为青年进步和妇女解放的代名词。1937年10月,来自太原的女学生刘茜在抗大学习,因反抗教官黄克功逼婚而不幸惨遭杀害。真所谓“不自由,毋宁死。”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下简称“1939年《婚姻条例》”)正式公布实施。规定: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同居者,可以向政府请求离婚。 然而,陕北是封闭的。诚如埃德加·斯诺描写的那样:“陕北是我在中国见到的最贫穷的地区之一……只有无穷无尽的断山孤丘,连绵不断……一直到看去似乎深不见底的沟壑中。” “这些崎岖之地远离省内权力中心,长久以来成为武装流寇的理想之地。” “五四”的各种思潮没有波及这片文化荒漠。祖辈们流传下来的婚姻习俗和观念不曾改变。
1939年《婚姻条例》公布实施后,边区政府在群众中间广泛宣传“婚姻自由”的政策。随之而来的却是离婚(包括退婚)率的迅速上升。1940年边区各县审理离婚纠纷77件,1941 年125件,1942年242件。 绝大多数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请求终止婚约。此时边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女性成为稀缺资源,彩礼大幅涨价,女方父亲为了获取更高额的彩礼,唆使女儿以“婚姻自由”为法律依据请求退婚或离婚,之后寻求更好的“买家”。依据当地习俗,订婚的彩礼中有一部分可以成为女儿的嫁妆,这部分财产由女儿自由支配,因此就容易形成“父女联盟”,他们互相配合完成一场退婚或离婚的合谋。就像丛小平教授所说:“我们很难用较高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这些女子对物质的需求。” 在这穷山沟里,她们首先考虑的还是生存。原本为了反抗父权制,取缔包办、买卖婚姻,旨在解放妇女的“婚姻自由”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反而促成了“父女联盟”。
理想与现实的这种严重脱轨,缘于新旧文化的冲突。“婚姻自由”概念的本身就具有误导性,“自由”二字源于拉丁文,在汉语中可解释为“从被束缚中解放出来” 。受草原文化影响的陕北农民容易将“自由”理解为“自由驰骋”、“信马由缰”、“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由着性子来”。的确,妇女们绝大多数以包办婚姻或者感情不合为由理直气壮地主张“离婚自由”。尽管边区高等法院的审判人员反复解释:“出乎法律之外之自由,不能认为真正之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不能想离就离。但是,“自由”一词还是过于抽象,对没有文化的农民而言是很难准确理解其含义的。二、“婚姻自主”:尴尬后的坚持
1939年《婚姻条例》共22条,既没有规定解除婚约之后是否退还彩礼,也没有规定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面对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基层司法干部感觉到很棘手。一方是依法请求退婚或离婚的妇女,另一方是抱怨“人财两空”男性农民。如果确属包办婚姻,且不问双方感情如何、是何意图,女方要求解除婚约于法有据,应当准许。如果说普通男性农民勉强能够接受,那么前线的抗日军人,是绝对无法容忍的。就发生过因婚姻纠纷引发了部队武装包围地方政府,绑架审判人员的恶性事件。 为了缓和矛盾,边區政府开始矫正因“婚姻自由”引发的激进行为。l942年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规定了抗属解除婚约或离婚要有3年和5年的等待期。1942年7月边区高等法院指示:法院只审查女方是否同意。如婚姻本质上无瑕疵,聘礼数目虽然多,亦有效。1942年12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二次修正案》规定:男女婚姻以自愿为原则。男女婚姻不再是本人的“自由意志”,而遵循当事人“自愿”,考虑当事人是否“同意”。1944年《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沿用“男女婚姻以自愿为原则”的规定。可见,“自愿”是婚姻有效成立最实质性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干部习惯用“婚姻自主”来解释“男女婚姻以自愿为原则”的条文含义。
“自由意志”与“自愿”虽然含义相近,但是有明显差别,前一个偏书面化,群众比较陌生;后一个偏生活化和口语化,容易理解。“自由意志”更强调“自由”,“自愿”和“愿意”更近,有征求本人是否愿意的意思,重点强调婚姻当事人双方自己要心甘情愿,自己做主,即“自主”。司法干部在实践中创造出“婚姻自主”的新词语,应该是来自“独立自主”这一高频词汇的启发。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后,“独立自主”成为统战工作中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只有先“独立”然后才能“自主”,自己的事情自己说了算。这正契合了中共妇女解放的初衷:鼓励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经济独立,从父权制家庭中解放出来。如果说“婚姻自由”阴差阳错地促成了“妇女联盟”的统一战线,那么“婚姻自主”将实现女儿与父亲的切割,结婚与离婚真正成为独立的女儿们自己决定的事情。
三、“马锡五们”的智慧:走群众路线
马锡五,陕北人,早年跟随刘志丹、谢子长创建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后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有光荣的革命履历,和丰富的人生阅历,他对边区的风土人情了如指掌。无论是在田间的地头还是在老乡家的炕头,上至政策法规,下至家长里短,他和群众沟通起来均无障碍。“马锡五们”就是具有和马锡五类似经历、品格、作风的司法干部。比如说被称为“奥青天”的奥海清,此外,还有周玉洁、李育英、史文秀、石静山等都是从边区的工农分子中培养出来的很好的司法干部。 他们审理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誉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们”熟知陕北嫁娶的各个环节,了解农民娶媳妇的困难,也知道当地婚姻家庭的相处模式。他们处理婚姻案件非常谨慎,不会轻易相信“包办婚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同居”等说辞,对前来退婚或者离婚的妇女,只要仔细地盘问盘问,对她们心中的所思所想就能猜出一二。下乡去打听打听,谁家有几亩地、几头牛,光景如何,夫妻之间、婆媳之间有何矛盾,诸如此类问题都能核实清楚,是分、是合了然于心。
封捧儿与张柏儿抢婚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马锡五的实践智慧。
华池县封彦贵的女儿封捧儿与张金财的儿子张柏儿,1928年定了亲。1942年,捧儿18岁,已满婚龄。这时边区彩礼高涨,封彦贵为了图财。先后把捧儿许给高儒海的儿子、张献芝的次子和庆阳的朱寿昌,彩礼一次比一次高。张金财无奈之下召集族人把捧儿抢回和张柏儿拜堂成亲。封彦贵把张家告到了华池县政府。县司法处废除了捧儿与张柏儿的婚姻。捧儿找到马锡五告状。马锡五和推事石静山,来到当地核实案情,询问了张柏儿和封捧儿,听了他们的想法。在了解各方面意见后,决定就地审判,法庭设在县政府院子里,石静山介绍了案件经过,然后让到会群众发表意见。审判现场成了宣传新婚姻法的学习会和讨论会。马锡五让封捧儿和张柏儿当众发表意见。
他问:“你是愿意嫁到朱家,还是张家?”
捧儿:“朱家我死也不去。”
又问:“张柏儿你是否愿意娶封捧儿?”
张柏儿回答:“马专员,我愿意娶。”
法庭最后判决二人婚姻自主有效。
马锡五没有直接引用“男女婚姻以自愿为原则”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而是将其转换为通俗易懂的“自主”一词,让当事人自己做主。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农民就已经熟知“翻身做主”的深意,现在讲“婚姻自主”,就是教育群众在婚姻问题上鼓励青年男女自己做主。马锡五没有因为他二人的婚约曾是父母包办,也没有因抢婚事件而否定婚姻的效力。他关注的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经过反复询问捧儿和张柏的意见,只因他俩一个愿娶一个愿嫁,法庭最终判决婚姻自主有效。四、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制教育的有效载体
1942年7月边区高等法院在指示意见中反思:“婚姻制度的改善,是要随一般的教育文化生活的提高,方能得到实际效果,如果文化教育生活,尚未达到某一阶段,而骤然强以严峻的法律,”就会导致“公布的法律与隐蔽的事实,有完全处理相反的趋势,结果,不合法的事实并不能缩小,而法律徒成为扰民之具。”通过思想教育树立群众的法制观念是必过的一关。为此,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提出:“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 事实证明,马锡五审判案件的场域就是法制教育的现场课堂。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干部、群众广泛参与,共同讨论并发表意见,以案说法。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文章《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工作》一文,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总结为: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意见;邀请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从思想教育的视角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行可以分为信息的获取、信息的分析、方案(内容与方法)的制定、方案的实施等环节。审判人员深入群众调查核实案情的同时也获取了受教育者的思想信息;分析当事人心理,征询意见就是分析受教育者的思想信息;坚持原则是要确保思想教育的正确方向;邀请有关干部商议,共同断案其实是在制定思想教育的方案;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可视为方案的实施。当然,以上各环节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另外,从传播学的视角看,参与者是广泛的,集合了事发当地的干部、群众、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亲友等;传播的讯息是边区的政策法令和公序良俗;环境是在事发当地的熟人社会;渠道是通过一场公开的司法审判,传播者与受众在讨论和发表意见的过程中进行互动反馈。在此机制之下,审判人员作为教育者通过精心安排,在熟悉的地方和熟悉的人说熟悉的话,以一场司法审判作为法制教育的载体,把边区的政策法令和新风尚有效地传播给在场的干部与群众,树立他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传播的广度和效度是以往“坐堂问案”式的审判无法企及的。以封捧儿与张柏儿抢婚案的审理为例,如果不是在当地以群众大会的形式公开审理,而是将庭审限制在封闭的室内法庭,恐怕只能影响到当事人及其亲属。也正是因为马锡五的审判让封捧儿与张柏儿追求自主婚姻的故事在民间广为传颂,引起了陇东中学的语文老师袁静的注意,她根据该案的原型改编完成了秦腔剧本《刘巧儿告状》,陕北说书艺人韩起祥又创作了《刘巧儿团圆》的说书唱本。边区群众在听书看戏的过程中深受教育。
法律的生命在于信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在于它的可接受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尊重人民群众的对司法审判的个体“感受”,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要塑造群众的思想观念,加强法制教育。以“婚姻自由”转换为“婚姻自主”为例,表面上看只是语辞的变化;实质是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发生碰撞,经过调适后,催生出一种能为本土文化所接纳的新的话语表达,为群众理解和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制教育功能的有效性就在于:第一、“马锡五们”走群众路线,在与群众的沟通中使用本土的话语或借助群众的话语解释法律,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尝试最后创造出新的有生命的法律语言;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是亲民的不是高高在上的。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感受从见到审判人员的第一面,说第一句话开始。“马锡五们”熟悉群众,熟悉群众的話语;马锡五审判方式让群众熟悉司法,熟悉法律。唯有熟悉了,才不会发生误会,没有误会才能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五、结语
“马锡五们”发挥自己的实践智慧,实现了“婚姻自由”的本土化——“婚姻自主”,成功的化解了误会。历史经验表明,国家借助强制力将触角深入乡土社会重建秩序,干部必须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利用本土资源进行话语的转换与调适,否则就会陷入尴尬的境地。马锡五审判方式是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中国本土法制资源,是法制教育的有效载体。新时期的基层司法审判应该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成功经验,在社会转型期,做好新旧之间、外来与本土之间的话语衔接与转换,利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进行法制教育,拉近群众与司法的距离,为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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