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法治意识现状及对策研究

田莉 余娇 梁全欢 蔡政英
摘 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少数民族农村地区集偏、广、穷等特征于一体,在地域文化、风土人情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由于当地经济基础薄弱,法律知识匮乏加上舆论控制对村民影响较大,导致当地群众知法途径单一、守法认识模糊、用法意识薄弱。如何增强广大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法治意识,解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强化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意识必要性进行分析,指出了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法治意识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 法治意识 少数民族 农村
基金项目:三峡大学教学研究项目J2017015,宜昌市大学应用基础研究项目A17-302-a13。
作者简介:田莉,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余娇、梁全欢、蔡政英,三峡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87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要统筹城乡法律资源,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本文把法治思维维度分成了3个方面: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法律行为。为了探讨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法治意识培育问题,本文首先初步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法治意识培育的必要性,说明农民的法治意识的提升对于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其次,通过调查分析了解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法治意识现状及其问题,初步探讨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法治意识的培育目标及内容,最后,尝试性提出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法治意识培育对策。一、提升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法治意识的必要性
(一)政治保障——有利于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1982年12月,宪法确立了农村村民自治制度。1998年,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民主建设重大创举,我国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但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来说,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民主进程缓慢。法治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有利于民主建设。法治意识的提高能很大程度上增强村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基层民主建设。
(二)精神基石——有利于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显著的推动了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市场化、多元化发展。公正、平等、法治、自由是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思想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享有同等的市场权利,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农民是生产者,在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培养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意识,另一方面需要逐渐树立自由竞争、平等合作的市场参与意识。由此,法治意识的培养有助于推动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经济动力——有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经济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村里教育、医疗制度不健全。
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的触角深入农村,农民作为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何缩短城乡差距,给与农民真正的“国民待遇”,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法治是最有效的手段。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法治意识现状及困境
(一)知法途径单一,缺乏基本法律常识
想要营造依法治国的社会氛围,首先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拓宽公民知法途径。由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相对狭窄,法制教育力度不够;再者村民本身文化素质有限,大多数人学历水平较低,无法通过学校法治教育这类方式进行法治宣传,致使村民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常识。
(二)守法认识模糊,总体法治环境差
在所调查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农民守法观念的缺乏,使得农民言行游离于法律边界之外,有时候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后,还不知情,此外,遇到问题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守法认识模糊。
另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遇到纠纷所用方法都是“一半人情、一半法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使法治环境受到较大干扰。
(三)用法意识薄弱,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公民法治意识增强的主要表现之一是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要想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用法意识是关键。大多数农民群众用法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对通过法律解决纠纷缺乏信心,有时即使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更情愿采取“私了”去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的保护。三、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基础较弱,物质前提缺乏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水平低下,便没有培养法治意识的物质条件。在我们的调查中,超过半数的人认为法律知识是法律专业人士需要掌握的,自己没有能力,更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了解。然而效率和公平,经济和文化是相互作用的。因此要想提高农村法治意识,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前提。
(二)教育水平低下,法律知识匮乏
法治意识的强弱依赖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又取决于教育水平。通过调查显示,农民教育水平低,大部分的教育背景都停留在初中水平,而且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来说,教育背景更差,因此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非常突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更不知道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解决问题时分不清道德、政策和法律的范畴。
(三)从众意识强烈,深受农村舆论控制
一旦农村发生纠纷,只要有过类似案由的纠纷有先例,便会对之后的纠纷解决产生指导作用。因此只要先例没有走法律程序,村民在潜意识里便会认同这种处理方法。此外,尽管村民中会有一部分法治意识较强,想要寻找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但是只要有人表示反对,在大多数条件下便会形成从众效应,由此产生强大的非理性舆论。
(四)普法工作薄弱,法治宣传形式单一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在普法过程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无法调动村民学习积极性,成为影响其法律意识提高的历史原因。
(五)诉讼程序复杂,司法成本过高
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法律纠纷一般比较简单,但是一旦开启诉讼程序,不仅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去应付,还要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考虑到自身的收入条件,加上复杂的程序使村民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很大程度上稀释了农民的用法意识。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法治意识培育的建议与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法治建设提供物质基础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市场经济,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只有不断发展经济,破解温饱难题,在农民的收入提高、生活条件改善的前提下,才会有功夫培育其法治意识。
首先,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
其次,挖掘少数民族的特色资源,打造特色经济。
再次,增加非农业收入,引导富余勞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增加就业途径。
(二)探索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法制教育的新模式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普法教育活动应该遵循“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哲学方法,借鉴其它地区好的做法,同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结合其农村地区特点和民族特色,探索出普法宣传新模式。
首先,优化普法主体。要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重要责任。同时,也要培养少数民族籍贯的法律人才,能将自己的法律知识与民族风俗结合用特有的民族语言和适宜村民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使普法活动具有民族情、地方味,从而达到更好的普法效果。
其次,精选普法内容。在普法宣传之前可以运用大数据进行筛选,有针对、有重点的进行内容选择,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这两个大前提下,土地、林地纠纷,婚姻纠纷,土地征收纠纷、劳务纠纷等应该作为重点。精准普法而不是“大水漫灌”式的普法。
最后,创新普法方式。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群众的文化素质、理解能力等现实情况,改变传统单向的说教方式;也可以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与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实行对接机制,法学生通过“送法下乡”实践活动,将理论与实践结合。
(三)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法治体系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与其相关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大缺陷。法律制度不健全影响法治意识的培育。由此完善法治体系,在立法、执法上进行改进。
立法层面,首先,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要树立保护农民意识;其次,在立法程序上,要打破绝大多数农民对于立法的那种神圣感与遥远感,听取农民好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畅通的表达机制;最后,在立法技术上要关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的特殊情况。综上,从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完善立法程序、提升立法技术出发提升少数民族地区法制体系的完备性,显得尤为重要。
执法层面,首先,完善司法机构结构配置,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提高司法水平,增加当地基层法院设置。另外,保证司法独立,当前农村司法总是受到宗教、人情、民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到同级党委政府的人财物限制,很难做到公正判决,只有通过改善司法机关经费管理、加强建设法院机关独立的制度保障,强化监督制度,杜绝腐败行为产生,才能真正保障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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