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
摘 要 文章主要针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进行研究分析,首先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概念,其次对立法协调的具体措施进行介绍与阐述,最后表明立法协调中需要遵循的原则,目的在于更顺利的开展立法协调工作。
关键词 区域经济 一体化 政府合作 立法协调
作者简介:王兰,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85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至关重要,立法是帮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当然立法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限制条件也比较多。“越是强调法治,越要重视提高立法质量”,十九大召开之后,针对经济一体化中,区域政府合作立法协调提出的新的要求。我国当前的区域立法,积极在区域发展之间开展协调工作,当然相比较制定的协调目标还有一段距离。立法协调工作的开展,必须详细了解执法现状,提高立法方面的质量,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并且保证立法主体等。政府必须积极获得各种立法相关活动信息,同时发挥自身的优势,提高立法质量基础上,强化立法实效。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浅析
对于政府合作来讲,必须以立法协调的方式进行统一,这样才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进步,与此同时才能为和谐统一发展奠定基础。积极建立区域立法协调体系,为政府合作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明确立法协调目标,这样可以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与人大立法机构之间立法活动的开展,为这种行为的实现提供动力 。政府合作,需要进行立法协调,所谓立法协调,主要针对出发点与最终的归宿点,对政府参与立法协调工作组织研究讨论活动,创建良好的、便于立法协调的法治环境,同时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渗透到其中,具体的特点包含如下几点:
(一)注重立法协调的统一性,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政府合作中,立法协调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统一性,做到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将立法体系与法治环境之间和谐统一,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奠定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需要政府提供重要的推动力,政府合作不仅能够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保障,还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当然政府本身特点要求下,需要与各部门之间相协调,规范部门机关的行为,及时为一体化经济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出台缜密的规章制度 。政府必须极力解决能解决的问题,保证问题的解决在自身可使用权限之内。当然对于其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就需要采取协调讨论的方式,积极总结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需要提出的经济政策等,都要及时思考,将其中不健全的地方进行完善,坚持统一性、公平公正原则。对没有详细规定的法律法规等,必须积极推出机关进行立法,这样才能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一体化发展法治环境。
(二)注重立法协调方向,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体
对于立法协调来讲,需要有明确的主体,坚定的协调方向,所以必须始终坚持地方政府为立法协调主体。要知道地方政府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机关部门,政府作为辖区的管理者,必须对地方发展的经济条件以及需要等详细了解。经济发展中需要制定相适应的发展政策,同时采取适当的发展措施推动经济发展,开展立法讨论研究活动,深入到地区经济中,寻找发展中的不足以及不完善法律规定,掌握清楚之后才能确定采取怎样的经济发展措施,制定怎样的法律规定 。地方政府对于经济发展具有直接发言权,同时也包含提出建议权。怎样更好的协调地方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必须明确立法讨论方向,确定立法协调主体为政府,推動立法机关及时立法,发挥政府对经济发展独特的经济优势,积极组织立法协调,更加全面、详细的掌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状况。
(三)明确立法协调的执行对象为地方人大、政府,组织立法活动
必须明确政府是立法协调执行的主体,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动力,同时也是带动区域经济融入世界经济重要的润滑剂。政府协调的对象为地方人大预制相关的立法活动。当然立法协调中,地方政府与人大立法机关针对某一方面提出立法讨论,建议组织立法活动 。也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具有立法权,其同区域中政府之间合作中,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等,及时对这些行政规章进行协调,可以提出立法建议,也可以制定议案,召开讨论会等。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是当前经济迅速进步的重要方案,地方政府合作才能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当然这期间就涉及到立法协调问题,需要及时对立法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商议,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手段
对于政府合作来讲,立法协调是必然选择,同时立法协调本身也具有必须存在的理由,怎样具体实施政府合作中的立法协调手段,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注重立法协调的主导方式必须是政府法治部门
政府合作发展中,开展立法协调工作,必须以政府法制部分为主导,积极选择科学的立法协调方式。当然比较常见的方式便是政府法制部分出面进行协调,这种协调手段比较有利于政府部门职能的发挥,同时也能够保证区域立法制定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全面性与规范性,还能很大程度上提高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质量。其比较凸显的优势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协调性突出,协调主体比较固定。明确立法协调主体至关重要,法制部门进行立法协调,能够保证协调主体的固定,明确政府为立法协调的主要部门之后,政府才能够对具体立法协调的相关事项全面了解,并且法制部门才能够全面渗透参与其中。结合政府合作双方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立法协调更顺利的开展。其次是协调中具体的方式、手段、时间等都要相关部门提高关注。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能够纳入到立法中,是否具有起草的机制等,这些都必须确定主题之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以及协商,结合政府合作的各个主体来讲,需要频繁的召开地方政府开发协调会议,当然这方面存在一些限制性条件 。法制部分及时针对立法协调对接,选择科学的协调方案、制定严谨的协调时间表、规划合理的协调范围,保证立法协调工作的开展能够准确到位。再次是地方法制部门的参与,为经济协调提供便利。区域立法本身就具有复杂细致等特点,利用政府会议的方式,将政府合作之间进行协调,这样既可以增加往来人员的沟通,还能够很好的控制立法协调的成本。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法制部门为先锋,及时开展立法协调工作,提高协调的效率,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方便。最后是选择适当的区域立法协调手段,视频电话或者组织会议等,结合实际立法协调需要确定适当的方式,既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又能够合理控制立法协调成本。
(二)成立专门的立法协调小组
对于立法协调工作来讲,其工作内容复杂,工作量更是繁琐复杂,因此需要组织成立专门的立法协调小组,针对立法协调的具体工作进行具体协调。立法协调专门小组,主要针对区域立法活动开展期间,明确行政立法主体之后,对各方利益进行科学协调。及时解决相关专项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且对群众着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需要十分关注。结合实际立法协调情形开展具体的立法协调工作。专项立法协调小组的成立,其小组之间具有单独的联系方式,小组之间协调调整,及时沟通研究之后,草拟立法协调草案,将草拟的协调方式递交到政府立法协调组织,积极组织进行会议审核讨论,会议审核讨论通过之后及时开展具体的立法协调工作。成立专门的立法协调小组具有很多的优势,第一针对立法协调中的问题研究更具有针对性。着重对热点问题或者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同时针对实际问题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协调工作开展期间,问题研究明确,针对性更强,能够很好的凸显现实性特点。其次是协调的内容与问题的解决更加灵活,专门小组对立法协调问题的研究,更加灵活便捷,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果断处理,这种方式非常理想的提升了立法的整体协调效率 。最后是具有非常明显的超脱性。立法协调小组,主要是明确立法主体之后形成,当然立法协调小组也可以针对某一个具体的立法协调问题成立,所以其本身的额超脱性比较强。对问题的调研能够立即实施,并且从在具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出发,解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政府更好的消除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存在的保护注意倾向意识。当然小组立法协调的方式,有优势便存在一些缺陷。其中比较突出的缺陷在于,协调人员大都是临时选择组建小组,成员之间并不是十分了解,对政府区域立法需要重新进行了解与掌握,这就消耗了一些立法协调的时间,这种形式对立法协调机制的建立也不够理想。再者是立法协调的结论不一定会被法制部门采纳,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不被采纳,将不能改善;立法协调问题。所以这些方面还在进一步改进中,在不断发展中,针对具体问题及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
(三)政府联席会议的方式解决立法协调问题
采取政府联席会议的方式,政府联席会议形式主要表示地方政府,能够结合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形式,召开政府之间的联席会议,这种手段也是立法协调的一种形式。政府合作中,立法协调方式属于行政立法的完善步骤,同时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能够直接介入到立法协调中。这种手段属于行政立法类型,政府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会议,对立法需要协调的事项展开讨论,及时对协调内容进行规范。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
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来讲,必须遵循相关原则,才能得到更加理想的协调效果。原则如下:平等协调原则、合作自愿原则、互惠互利原则、法治原则、软法有效原则、不干预具体立法原則、自由发起协调原则、 适时协调原则。四、结语
综上所述,严格遵循立法协调相关原则,结合具体立法协调问题为基础,选择适当的立法协调措施,不断提高立法协调效率。
注释:
陈婉玲、陈学辉.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中地方政府利益协调的法律路径.法学论坛.2017,32(4).101-109.
张鑫、王志远、朱春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地方政府博弈行为与政府角色定位.商业经济研究.2017(6).119-122.
胡牧笛. 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地方政府的财税合作.金融经济.2015(2).27-29.
石佑启、潘高峰.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广东社会科学.2014(3).240-249.
潘高峰.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执法协调原则.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71-76.
石佑启、潘高峰.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执法协调.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1).45-51.
关键词 区域经济 一体化 政府合作 立法协调
作者简介:王兰,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85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至关重要,立法是帮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当然立法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限制条件也比较多。“越是强调法治,越要重视提高立法质量”,十九大召开之后,针对经济一体化中,区域政府合作立法协调提出的新的要求。我国当前的区域立法,积极在区域发展之间开展协调工作,当然相比较制定的协调目标还有一段距离。立法协调工作的开展,必须详细了解执法现状,提高立法方面的质量,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并且保证立法主体等。政府必须积极获得各种立法相关活动信息,同时发挥自身的优势,提高立法质量基础上,强化立法实效。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浅析
对于政府合作来讲,必须以立法协调的方式进行统一,这样才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进步,与此同时才能为和谐统一发展奠定基础。积极建立区域立法协调体系,为政府合作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明确立法协调目标,这样可以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与人大立法机构之间立法活动的开展,为这种行为的实现提供动力 。政府合作,需要进行立法协调,所谓立法协调,主要针对出发点与最终的归宿点,对政府参与立法协调工作组织研究讨论活动,创建良好的、便于立法协调的法治环境,同时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渗透到其中,具体的特点包含如下几点:
(一)注重立法协调的统一性,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政府合作中,立法协调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统一性,做到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将立法体系与法治环境之间和谐统一,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奠定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需要政府提供重要的推动力,政府合作不仅能够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保障,还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当然政府本身特点要求下,需要与各部门之间相协调,规范部门机关的行为,及时为一体化经济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出台缜密的规章制度 。政府必须极力解决能解决的问题,保证问题的解决在自身可使用权限之内。当然对于其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就需要采取协调讨论的方式,积极总结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需要提出的经济政策等,都要及时思考,将其中不健全的地方进行完善,坚持统一性、公平公正原则。对没有详细规定的法律法规等,必须积极推出机关进行立法,这样才能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一体化发展法治环境。
(二)注重立法协调方向,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体
对于立法协调来讲,需要有明确的主体,坚定的协调方向,所以必须始终坚持地方政府为立法协调主体。要知道地方政府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机关部门,政府作为辖区的管理者,必须对地方发展的经济条件以及需要等详细了解。经济发展中需要制定相适应的发展政策,同时采取适当的发展措施推动经济发展,开展立法讨论研究活动,深入到地区经济中,寻找发展中的不足以及不完善法律规定,掌握清楚之后才能确定采取怎样的经济发展措施,制定怎样的法律规定 。地方政府对于经济发展具有直接发言权,同时也包含提出建议权。怎样更好的协调地方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必须明确立法讨论方向,确定立法协调主体为政府,推動立法机关及时立法,发挥政府对经济发展独特的经济优势,积极组织立法协调,更加全面、详细的掌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状况。
(三)明确立法协调的执行对象为地方人大、政府,组织立法活动
必须明确政府是立法协调执行的主体,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动力,同时也是带动区域经济融入世界经济重要的润滑剂。政府协调的对象为地方人大预制相关的立法活动。当然立法协调中,地方政府与人大立法机关针对某一方面提出立法讨论,建议组织立法活动 。也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具有立法权,其同区域中政府之间合作中,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等,及时对这些行政规章进行协调,可以提出立法建议,也可以制定议案,召开讨论会等。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是当前经济迅速进步的重要方案,地方政府合作才能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当然这期间就涉及到立法协调问题,需要及时对立法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商议,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手段
对于政府合作来讲,立法协调是必然选择,同时立法协调本身也具有必须存在的理由,怎样具体实施政府合作中的立法协调手段,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注重立法协调的主导方式必须是政府法治部门
政府合作发展中,开展立法协调工作,必须以政府法制部分为主导,积极选择科学的立法协调方式。当然比较常见的方式便是政府法制部分出面进行协调,这种协调手段比较有利于政府部门职能的发挥,同时也能够保证区域立法制定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全面性与规范性,还能很大程度上提高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质量。其比较凸显的优势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协调性突出,协调主体比较固定。明确立法协调主体至关重要,法制部门进行立法协调,能够保证协调主体的固定,明确政府为立法协调的主要部门之后,政府才能够对具体立法协调的相关事项全面了解,并且法制部门才能够全面渗透参与其中。结合政府合作双方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立法协调更顺利的开展。其次是协调中具体的方式、手段、时间等都要相关部门提高关注。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能够纳入到立法中,是否具有起草的机制等,这些都必须确定主题之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以及协商,结合政府合作的各个主体来讲,需要频繁的召开地方政府开发协调会议,当然这方面存在一些限制性条件 。法制部分及时针对立法协调对接,选择科学的协调方案、制定严谨的协调时间表、规划合理的协调范围,保证立法协调工作的开展能够准确到位。再次是地方法制部门的参与,为经济协调提供便利。区域立法本身就具有复杂细致等特点,利用政府会议的方式,将政府合作之间进行协调,这样既可以增加往来人员的沟通,还能够很好的控制立法协调的成本。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法制部门为先锋,及时开展立法协调工作,提高协调的效率,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方便。最后是选择适当的区域立法协调手段,视频电话或者组织会议等,结合实际立法协调需要确定适当的方式,既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又能够合理控制立法协调成本。
(二)成立专门的立法协调小组
对于立法协调工作来讲,其工作内容复杂,工作量更是繁琐复杂,因此需要组织成立专门的立法协调小组,针对立法协调的具体工作进行具体协调。立法协调专门小组,主要针对区域立法活动开展期间,明确行政立法主体之后,对各方利益进行科学协调。及时解决相关专项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且对群众着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需要十分关注。结合实际立法协调情形开展具体的立法协调工作。专项立法协调小组的成立,其小组之间具有单独的联系方式,小组之间协调调整,及时沟通研究之后,草拟立法协调草案,将草拟的协调方式递交到政府立法协调组织,积极组织进行会议审核讨论,会议审核讨论通过之后及时开展具体的立法协调工作。成立专门的立法协调小组具有很多的优势,第一针对立法协调中的问题研究更具有针对性。着重对热点问题或者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同时针对实际问题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协调工作开展期间,问题研究明确,针对性更强,能够很好的凸显现实性特点。其次是协调的内容与问题的解决更加灵活,专门小组对立法协调问题的研究,更加灵活便捷,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果断处理,这种方式非常理想的提升了立法的整体协调效率 。最后是具有非常明显的超脱性。立法协调小组,主要是明确立法主体之后形成,当然立法协调小组也可以针对某一个具体的立法协调问题成立,所以其本身的额超脱性比较强。对问题的调研能够立即实施,并且从在具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出发,解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政府更好的消除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存在的保护注意倾向意识。当然小组立法协调的方式,有优势便存在一些缺陷。其中比较突出的缺陷在于,协调人员大都是临时选择组建小组,成员之间并不是十分了解,对政府区域立法需要重新进行了解与掌握,这就消耗了一些立法协调的时间,这种形式对立法协调机制的建立也不够理想。再者是立法协调的结论不一定会被法制部门采纳,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不被采纳,将不能改善;立法协调问题。所以这些方面还在进一步改进中,在不断发展中,针对具体问题及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
(三)政府联席会议的方式解决立法协调问题
采取政府联席会议的方式,政府联席会议形式主要表示地方政府,能够结合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形式,召开政府之间的联席会议,这种手段也是立法协调的一种形式。政府合作中,立法协调方式属于行政立法的完善步骤,同时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能够直接介入到立法协调中。这种手段属于行政立法类型,政府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会议,对立法需要协调的事项展开讨论,及时对协调内容进行规范。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
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来讲,必须遵循相关原则,才能得到更加理想的协调效果。原则如下:平等协调原则、合作自愿原则、互惠互利原则、法治原则、软法有效原则、不干预具体立法原則、自由发起协调原则、 适时协调原则。四、结语
综上所述,严格遵循立法协调相关原则,结合具体立法协调问题为基础,选择适当的立法协调措施,不断提高立法协调效率。
注释:
陈婉玲、陈学辉.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中地方政府利益协调的法律路径.法学论坛.2017,32(4).101-109.
张鑫、王志远、朱春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地方政府博弈行为与政府角色定位.商业经济研究.2017(6).119-122.
胡牧笛. 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地方政府的财税合作.金融经济.2015(2).27-29.
石佑启、潘高峰.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广东社会科学.2014(3).240-249.
潘高峰.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执法协调原则.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71-76.
石佑启、潘高峰.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执法协调.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1).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