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司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本文以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财物集中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司法体系构建,领导干部过问个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五项制度为切入点介绍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处。中央以立案审查制改成登记制为起点,其目的在于降低民众诉讼门槛,尽最大努力解决原来立案难的问题。使得法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红线真正发挥其作用。中央五大举措的背后,其用意是提高法院的司法执行力,突出其在司法体制中的权威地位,使其真正的在法律的框架下成为司法解决的最高权力司法机构,只有这样地方法院的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等问题,才能真正得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 司法改革 行政 权力制衡
作者简介:郑中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82一、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现实背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代会。其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指引中国的司法改革道路。是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最高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推出的各项规定,一脉相承,其目的都是明确的,核心思想在于使司法机关在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增强其相对独立性,最大程度减少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性。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财物集中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司法体系构建,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都是站在行政与司法适度分开,相对独立的基礎上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性。
原来法院、检察院办案其不仅仅需要考虑案情本身的因素,往往会受到地方利益集团的干扰,尤其是党政机关一把手通常掌握着司法机关的重要人事任命权、财物调拨权。其如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影响司法判决,将给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带来很多难以回避的障碍。
正是基于原来行政与司法之间纠缠不清的现状,司法一旦面对行政总是显得有些无能为力这一弊端。中共中央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独立性,推进司法公正,使得全面依法治国得以落到实处,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根据中央对权力归属一贯的要求,即采用负责制,谁是第一责任人意味着谁掌握着更大的话语权。因此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中央推出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主审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其背后体现的中央对司法公正,法律是公民的生命线,红线的坚守。在经历了周永康时代的黑色十年之后,中国的司法体制亟待重构,公民法治信仰亟待唤起。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时代,许多问题当事人并不愿意将其交付法律来解决,一个原因是司法门槛高,很多问题,法律应该予以立案解决的,没有予以立案解决,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思考为什么,法院对于有的案子难以做到有案必立呢?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往往不是司法机构本身可以解决的。其涉及多部门之间的利益问题,涉及司法部门的权能受限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中共中央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上对其予以明确,首先是“有法可依”,然后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实行,做到“有法必依”。中共中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各个措施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目的都是一致的,每一个措施的踏实落实都有利于其它政策的“落地”。二、优化权力配置,扫清政策障碍
中国长期以来的行政体系一家独大,立法和司法系统相对弱小的局面。造就了许多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案子法院无法立案,因为法院本身就受本级政府的制约,财物不独立。并且司法地域范围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地域范围重合。法院对行政单位能够限制的地方很有限度,因此在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件时,难免会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
(一)五项改革措施的具体解释
1.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
因此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落实司法系统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增强司法独立性的关键一步。人事任命,财政拨款,物资调拨等是一个机关单位物质保障的根本。在这个方向上对其松绑可以极大的解放其手脚,让司法机关有足够的魄力,将该抓的抓起来,该强势的时候强势起来。
司法机关的生命力来自于多个方面,其内生动力首先就是来自于其组成人员,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提名权如果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在现行制度下,就会在客观上造成司法机关的根基在最初就已经站在了行政权一边,其司法中立性将受到严重损害。其次,每个具体司法案件的处理,以及整个司法运行程序的执行,人是核心,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在上收人事任命权的同时必须同时上收财权、物权。因为财、物权就是广义的经费。经费是任何一个机关运行的生命线,没有上级党委经费的保障,任何机关没有经费的保障,难以想象会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法律捍卫者。
因此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启动这轮改革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万事开头难,人财物在省级层面如何统一管理,由此造成的“平均主义”等,如何克服这些问题都将是下一步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需要解决的关键,其有赖于制度设计和试行试点的经验。
2.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财物的统一管理,笔者认为其仅仅是一个开端,是开启强化司法权威,及其相对独立性进程的第一步。
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是中央此次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一决定是对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进一步补充。原来法院,检察院的管辖区域大部分情况与其所处的行政区域规划一致,其与当地政府部门接触较多。同一行政规划下,在同级政法委的协调下,其在一些案件上,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上,同样很难摆脱同级党委的不当干预。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的建立,使得省级以下的政法委对单个案件的不当干预力度降至最低。比如跨行政区域改革实施后,一个中级法院管理几个地级市的若干区县。这样这个中级法院更多的只能接受省级政法委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了,在下一步的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提升中级法院的“地位”将其视为政府的正厅级同等对待,这样其余各地级市的政治待遇相同,在问题的协同处理上更有利于其开展工作。更加理想的是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将法官的级别单独列出,不参与政府行政级别的认定,法官晋升更加职业化,只能在法院的体系中晋升,法院院长也不得从其余非司法部门调入,培育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司法队伍,这才是破除司法难题的关键步骤。
3.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度
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度的推出更是给中国式司法独立又增添了分量。在中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手里掌握的社会资源很大,很多。纵使有各种制度的约束也很难彻底根除其不当“干预”司法。为了进一步防止“打招呼”、“递条子”等事情的发生,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度应运而生。无论是什么级别的领导干部,只要过问了某个案件,都得登记在册,留下记录。这样既可以防止部分法治意识淡薄的领导干部,践踏司法,恣意妄为。同样也可以使得领导干部监督法院的工作队法院处理不当的案件,及时进行干预,防止事情恶化。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其解决的是谁是责任人的问题,领导干部不管以什么名义干预个案,都要进行如实记录,最后因为领导干部的干预而导致案件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应该追究干预人,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如果没有任何人过问案件,主审法官自主审结的案子,则应该权责一致,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4.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制
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制。笔者认为,对其解读不应过分夸大。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绝不是对案件出现的一切问题都要接受问责。终身负责制的推出,其目的在于当下司法系统内部,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素养不高,或者有的法官、检察官擅用职权,知法犯法,对于证据明显表明一方当事人违法应败诉的情况下,法官却置若罔闻。造成错误判决的,应该严厉追究。因此在冤家错案出现时,应该组织专案组对当年的案卷、卷宗、庭审的录音录像咨询核查。对于录音录像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一式三份,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然后确认录音、录像内容无误后,签字认领。防止任何一方篡改录音、录像内容。在核查内容后,根据当时的历史客观条件,对证据的穷尽上,法官做出的判决是否是合法的,如果程序合法,实体合法。那么出现了法官没有可能性预知的问题,那么不应追究法官的责任。笔者认为以上的各项要求如果认真落实了之后,最后真正追究的法官可能数目并不多,因为这项制度的制定本身其目的就不是为了制裁法官。而是为了提升法官的审理案件质量,在纪律要求如此严格的情况下,很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定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并留有足以证明自己的证据。因此笔者认为,此项制度的扎实推进、坚决落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当下的司法乱象得以缓解。当然,任何一项政策的提出有支持的同样也一定会有反对的声音。很多反对的学者普遍认为这项制度的要求过于严格,法官很可能因为压力过大导致短期内法院的人才流失严重,或者是部分法官的不作为现象。笔者认为目前司法面临的问题和行政系统面临的严打腐败行为的紧张氛围是一致的,在处理、解决了乱作为之后,中央已经明确指出下一步要针对官员的不作为进行针对性的处理。中央现阶段在各个关键领域下“重拳、出狠招”是有其时代背景的,在我国目前这个大环境下,就应该用重典,严肃纪律,肃清风气,刹住这股不正之风。中央在一开始的时候是不能给相关人员留有后路的,当然我们也说了政策层面一定要把握住火候,制定好细则,这样才能让好的出发点做成好的事情。
5.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通过前边种种破除行政壁垒,强化司法权威的措施的介绍之后。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发现在现实生活法院,尤其是地方法院确实中相对于庞大的行政机关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深化司法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布局的实现,其根本目的在于强化全民守法意思,建立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法律秩序,使得法律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得以运行,实现真正意义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具体裁决法律的机构,在社会上不仅要有足够的地位,更要有实在的权力。真正体现其作为法律终极捍卫者的尊严。具体来说,就是只要你的法律权益被侵害到了法律可以介入的地步,最后法院都可以成为公正裁决的审判机构。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就要切实提高法院在中国权力体系中的地方,其中最重要也就是让其在具体案件中不受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的不当干预。立案登记制的出台,可以看做公民在更多符合条件的问题上有了法律的强力保护,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以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来地方法院的权限有限,很多问题涉及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很多行政部门并不见得买法院的账。法院对其又没有制约手段,这样问题就很难办。在这种体制构架下,立案登记制就无从谈起,因为不具备这个司法土壤。现在强化了法院的权力之后,其在自己的办案权限内,可以严格依据法律享有最终司法裁决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只有落实好了以上各项措施,保障了法院的司法权力不受不当干预的时候。立案登记制的制度基础才存在,法院才有底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讲究权责一致,权力(利)和义务相统一。不能单纯的只有权力(利)没有义务,或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力(利)。或者一个明显多,另一个明显少,这都是不合适的。所以说单纯来看立案登记制仅仅是个门槛问题,是从立案审查制变了两个字变过来的,但是深入分析其背后的涵义就会发现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其涉及的中国司法变革的根本性问题。下一步中央应该会出台更加具体的细则来坚定落实。
(二)五项改革措施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财物集中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司法体系构建,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这五项制度必须联合作用,共同发力,才可以取得最大的效果。第一项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财物集中管理,是增加法院、检察院的“话语权”的问题,让其在客观条件上不受到行政干预,使得法官、检察官的任命,法院、检察院内部决定。院长和检察长的任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财物由上级司法机关统一调配,做到专项专款,省级司法机关按照拨款、物资明细统一划拨。这样在司法系统内部形成闭环,削弱了行政力量通过人财物不当牵制司法机关,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可能性。但是在这种制度的下,如果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仍然和同级政府的行政范围重合的话,那么其难免会受到一下同级政府的影响,例如因为此种设计在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和同级政府绑在一起了,大家仿佛是“一家人”一样。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的设立,使得司法机关地位更加超然,更加独立。脱离了地缘上的相互依托,取而代之的是管辖的地域范围分化明确,原来所谓地市级的司法机关不再挂某一市的名称,转而直接以省级分院等名称出现,使得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在根上就疏离了。随着跨行政区域的改革,笔者认为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单列同样重要,原来的地市级副厅级就显得不是很合时宜。目前我国的官员级别指的是行政级别,严格来说应该是授予行政人员的级别,其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官、检察官应该自成体系,不能列入到公务员体系中去。这样的话跨行政区划,不仅仅是简单的地域分离了,更是整个体系的分离。司法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能在其内部晋升,不得由司法系统之外调入。确保我国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在这两项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推进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就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住行政干预个案的情况。前两项制度因为赋予了法院、检察院更多的权力,更超然的地位,有利于我国高素质,职业化司法人员的培养。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推行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生负责制既是赋予了其对案件的独立办理权,同样给与了其相应的责任担当。在这四项措施的推出而坚定落实后,看似简单的立案登记制,其背后所反映的法院原来为什么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的大问题。这个问题才能够得以真正解決。三、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布局司法改革。本文以五个具体的举措为切入点,以点带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了分析,力求比较清楚明白的剖析中央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通过对五项举措的分析,介绍,来了解中国当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所面临的具体的困难点。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是巨大的,法治的梦想很恢弘、很伟大,前方的道路很光明,但也很崎岖。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定推进和中国人民法治信仰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法治梦一定可以实现。
关键词 司法改革 行政 权力制衡
作者简介:郑中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82一、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现实背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代会。其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指引中国的司法改革道路。是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最高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推出的各项规定,一脉相承,其目的都是明确的,核心思想在于使司法机关在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增强其相对独立性,最大程度减少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性。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财物集中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司法体系构建,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都是站在行政与司法适度分开,相对独立的基礎上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性。
原来法院、检察院办案其不仅仅需要考虑案情本身的因素,往往会受到地方利益集团的干扰,尤其是党政机关一把手通常掌握着司法机关的重要人事任命权、财物调拨权。其如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影响司法判决,将给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带来很多难以回避的障碍。
正是基于原来行政与司法之间纠缠不清的现状,司法一旦面对行政总是显得有些无能为力这一弊端。中共中央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独立性,推进司法公正,使得全面依法治国得以落到实处,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根据中央对权力归属一贯的要求,即采用负责制,谁是第一责任人意味着谁掌握着更大的话语权。因此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中央推出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主审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其背后体现的中央对司法公正,法律是公民的生命线,红线的坚守。在经历了周永康时代的黑色十年之后,中国的司法体制亟待重构,公民法治信仰亟待唤起。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时代,许多问题当事人并不愿意将其交付法律来解决,一个原因是司法门槛高,很多问题,法律应该予以立案解决的,没有予以立案解决,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思考为什么,法院对于有的案子难以做到有案必立呢?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往往不是司法机构本身可以解决的。其涉及多部门之间的利益问题,涉及司法部门的权能受限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中共中央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上对其予以明确,首先是“有法可依”,然后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实行,做到“有法必依”。中共中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各个措施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目的都是一致的,每一个措施的踏实落实都有利于其它政策的“落地”。二、优化权力配置,扫清政策障碍
中国长期以来的行政体系一家独大,立法和司法系统相对弱小的局面。造就了许多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案子法院无法立案,因为法院本身就受本级政府的制约,财物不独立。并且司法地域范围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地域范围重合。法院对行政单位能够限制的地方很有限度,因此在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件时,难免会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
(一)五项改革措施的具体解释
1.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
因此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落实司法系统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增强司法独立性的关键一步。人事任命,财政拨款,物资调拨等是一个机关单位物质保障的根本。在这个方向上对其松绑可以极大的解放其手脚,让司法机关有足够的魄力,将该抓的抓起来,该强势的时候强势起来。
司法机关的生命力来自于多个方面,其内生动力首先就是来自于其组成人员,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提名权如果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在现行制度下,就会在客观上造成司法机关的根基在最初就已经站在了行政权一边,其司法中立性将受到严重损害。其次,每个具体司法案件的处理,以及整个司法运行程序的执行,人是核心,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在上收人事任命权的同时必须同时上收财权、物权。因为财、物权就是广义的经费。经费是任何一个机关运行的生命线,没有上级党委经费的保障,任何机关没有经费的保障,难以想象会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法律捍卫者。
因此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启动这轮改革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万事开头难,人财物在省级层面如何统一管理,由此造成的“平均主义”等,如何克服这些问题都将是下一步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需要解决的关键,其有赖于制度设计和试行试点的经验。
2.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财物的统一管理,笔者认为其仅仅是一个开端,是开启强化司法权威,及其相对独立性进程的第一步。
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是中央此次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一决定是对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进一步补充。原来法院,检察院的管辖区域大部分情况与其所处的行政区域规划一致,其与当地政府部门接触较多。同一行政规划下,在同级政法委的协调下,其在一些案件上,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上,同样很难摆脱同级党委的不当干预。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的建立,使得省级以下的政法委对单个案件的不当干预力度降至最低。比如跨行政区域改革实施后,一个中级法院管理几个地级市的若干区县。这样这个中级法院更多的只能接受省级政法委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了,在下一步的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提升中级法院的“地位”将其视为政府的正厅级同等对待,这样其余各地级市的政治待遇相同,在问题的协同处理上更有利于其开展工作。更加理想的是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将法官的级别单独列出,不参与政府行政级别的认定,法官晋升更加职业化,只能在法院的体系中晋升,法院院长也不得从其余非司法部门调入,培育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司法队伍,这才是破除司法难题的关键步骤。
3.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度
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度的推出更是给中国式司法独立又增添了分量。在中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手里掌握的社会资源很大,很多。纵使有各种制度的约束也很难彻底根除其不当“干预”司法。为了进一步防止“打招呼”、“递条子”等事情的发生,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度应运而生。无论是什么级别的领导干部,只要过问了某个案件,都得登记在册,留下记录。这样既可以防止部分法治意识淡薄的领导干部,践踏司法,恣意妄为。同样也可以使得领导干部监督法院的工作队法院处理不当的案件,及时进行干预,防止事情恶化。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其解决的是谁是责任人的问题,领导干部不管以什么名义干预个案,都要进行如实记录,最后因为领导干部的干预而导致案件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应该追究干预人,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如果没有任何人过问案件,主审法官自主审结的案子,则应该权责一致,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4.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制
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制。笔者认为,对其解读不应过分夸大。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绝不是对案件出现的一切问题都要接受问责。终身负责制的推出,其目的在于当下司法系统内部,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素养不高,或者有的法官、检察官擅用职权,知法犯法,对于证据明显表明一方当事人违法应败诉的情况下,法官却置若罔闻。造成错误判决的,应该严厉追究。因此在冤家错案出现时,应该组织专案组对当年的案卷、卷宗、庭审的录音录像咨询核查。对于录音录像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一式三份,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然后确认录音、录像内容无误后,签字认领。防止任何一方篡改录音、录像内容。在核查内容后,根据当时的历史客观条件,对证据的穷尽上,法官做出的判决是否是合法的,如果程序合法,实体合法。那么出现了法官没有可能性预知的问题,那么不应追究法官的责任。笔者认为以上的各项要求如果认真落实了之后,最后真正追究的法官可能数目并不多,因为这项制度的制定本身其目的就不是为了制裁法官。而是为了提升法官的审理案件质量,在纪律要求如此严格的情况下,很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定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并留有足以证明自己的证据。因此笔者认为,此项制度的扎实推进、坚决落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当下的司法乱象得以缓解。当然,任何一项政策的提出有支持的同样也一定会有反对的声音。很多反对的学者普遍认为这项制度的要求过于严格,法官很可能因为压力过大导致短期内法院的人才流失严重,或者是部分法官的不作为现象。笔者认为目前司法面临的问题和行政系统面临的严打腐败行为的紧张氛围是一致的,在处理、解决了乱作为之后,中央已经明确指出下一步要针对官员的不作为进行针对性的处理。中央现阶段在各个关键领域下“重拳、出狠招”是有其时代背景的,在我国目前这个大环境下,就应该用重典,严肃纪律,肃清风气,刹住这股不正之风。中央在一开始的时候是不能给相关人员留有后路的,当然我们也说了政策层面一定要把握住火候,制定好细则,这样才能让好的出发点做成好的事情。
5.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通过前边种种破除行政壁垒,强化司法权威的措施的介绍之后。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发现在现实生活法院,尤其是地方法院确实中相对于庞大的行政机关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深化司法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布局的实现,其根本目的在于强化全民守法意思,建立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法律秩序,使得法律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得以运行,实现真正意义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具体裁决法律的机构,在社会上不仅要有足够的地位,更要有实在的权力。真正体现其作为法律终极捍卫者的尊严。具体来说,就是只要你的法律权益被侵害到了法律可以介入的地步,最后法院都可以成为公正裁决的审判机构。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就要切实提高法院在中国权力体系中的地方,其中最重要也就是让其在具体案件中不受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的不当干预。立案登记制的出台,可以看做公民在更多符合条件的问题上有了法律的强力保护,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以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来地方法院的权限有限,很多问题涉及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很多行政部门并不见得买法院的账。法院对其又没有制约手段,这样问题就很难办。在这种体制构架下,立案登记制就无从谈起,因为不具备这个司法土壤。现在强化了法院的权力之后,其在自己的办案权限内,可以严格依据法律享有最终司法裁决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只有落实好了以上各项措施,保障了法院的司法权力不受不当干预的时候。立案登记制的制度基础才存在,法院才有底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讲究权责一致,权力(利)和义务相统一。不能单纯的只有权力(利)没有义务,或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力(利)。或者一个明显多,另一个明显少,这都是不合适的。所以说单纯来看立案登记制仅仅是个门槛问题,是从立案审查制变了两个字变过来的,但是深入分析其背后的涵义就会发现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其涉及的中国司法变革的根本性问题。下一步中央应该会出台更加具体的细则来坚定落实。
(二)五项改革措施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财物集中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司法体系构建,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这五项制度必须联合作用,共同发力,才可以取得最大的效果。第一项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财物集中管理,是增加法院、检察院的“话语权”的问题,让其在客观条件上不受到行政干预,使得法官、检察官的任命,法院、检察院内部决定。院长和检察长的任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财物由上级司法机关统一调配,做到专项专款,省级司法机关按照拨款、物资明细统一划拨。这样在司法系统内部形成闭环,削弱了行政力量通过人财物不当牵制司法机关,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可能性。但是在这种制度的下,如果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仍然和同级政府的行政范围重合的话,那么其难免会受到一下同级政府的影响,例如因为此种设计在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和同级政府绑在一起了,大家仿佛是“一家人”一样。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的设立,使得司法机关地位更加超然,更加独立。脱离了地缘上的相互依托,取而代之的是管辖的地域范围分化明确,原来所谓地市级的司法机关不再挂某一市的名称,转而直接以省级分院等名称出现,使得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在根上就疏离了。随着跨行政区域的改革,笔者认为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单列同样重要,原来的地市级副厅级就显得不是很合时宜。目前我国的官员级别指的是行政级别,严格来说应该是授予行政人员的级别,其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官、检察官应该自成体系,不能列入到公务员体系中去。这样的话跨行政区划,不仅仅是简单的地域分离了,更是整个体系的分离。司法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能在其内部晋升,不得由司法系统之外调入。确保我国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在这两项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推进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就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住行政干预个案的情况。前两项制度因为赋予了法院、检察院更多的权力,更超然的地位,有利于我国高素质,职业化司法人员的培养。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推行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生负责制既是赋予了其对案件的独立办理权,同样给与了其相应的责任担当。在这四项措施的推出而坚定落实后,看似简单的立案登记制,其背后所反映的法院原来为什么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的大问题。这个问题才能够得以真正解決。三、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布局司法改革。本文以五个具体的举措为切入点,以点带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了分析,力求比较清楚明白的剖析中央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通过对五项举措的分析,介绍,来了解中国当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所面临的具体的困难点。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是巨大的,法治的梦想很恢弘、很伟大,前方的道路很光明,但也很崎岖。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定推进和中国人民法治信仰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法治梦一定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