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分析
孟俊红
【案例回放】
2011年12月12日,江苏丰县发生校车事故,造成15名学生死亡,11人受伤。当年12月15日,丰县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丰县政府参照有关法规,核定给每位遇难者家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余万元。县政府另外再给每位遇难者家庭支付抚慰救助金25万元。以上共计50余万元。因事故驾驶员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款项全部由县财政支出。
生命无价,事故令人痛惜。痛定思痛,校车事故的巨额赔偿究竟该由谁承担?在上述案例中,由于驾驶员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最后由政府财政支出。这是一起严重的恶性事故,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政府敢于担当,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学校是否也有责任呢?面对巨额赔偿学校能否赔得起呢?在校车制度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中,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问题可能是最为棘手的问题。
一、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的不确定性
校车配备、校车运营、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是校车问题的三个“拦路虎”,其中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由于其潜在性和不确定性成为难以破解的障碍。相对于校车配备的一次性投入和校车运营成本的可估算性,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则无法估量。不发生校车事故时,法律责任风险几乎为零;发生校车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责任的大小又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校车配备、校车运营具有可控性,学校、地方政府、校车服务提供者可以将其控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校车事故,学校、地方政府、校车服务提供者根本不能控制。固然,配备合格校车、完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校车事故的发生率,但是校车运营过程中的许多不可控因素,如天气状况、道路状况、学生是否遵守安全守则、其他车辆驾驶员的素质与驾驶状态等,均有可能导致校车事故的发生。简言之,校车事故可以预防,却无法完全避免。
责任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校车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常就事故责任的划分发生争议。即使到法院打官司,证据的认定、对法律理解的不同、法官对受伤害学生的同情程度等,均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因此,校车事故中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发案环境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责任大小具有不确定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家长对损害赔偿的预期不同(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预期不同),学校的偿付能力不同,对校车事故的处理经常要靠谈判双方的“智慧”较量,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也就具有不确定性。
相对于校车配备成本的有限、校车运营成本的可估算,学校最担心的莫过于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的不确定,这可能是许多学校对校车不热心甚至消极抵制的重要原因。
二、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分析
学生上下学发生校车事故,学校并不必然就有责任。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校车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家长自行商量、合租车辆接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仅提供道义上的补偿。
校车事故的发生与校车的质量、驾驶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否提供合格校车、驾驶员是否有过失、其责任由谁承担,是分析校车事故法律责任的关键。校车事故的发生以及校车事故法律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员三方面的因素。校车配备、校车运营有不同的模式,在不同模式中,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员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不同,事故发生后责任的划分也就不同。
(一)校车自营模式中的法律责任风险
校车自营模式中,学校是校车服务提供者,一般要承担事故责任,但是校车产权关系、学校与驾驶员的关系,对校车事故的责任分配具有重要影响。
校车自营模式中学校与校车的关系及责任承担。校车自营模式,学校可能是校车的所有权人(学校自行购置或地方政府配置校车),也可能是校车的使用权人(学校租赁校车)。作为校车的所有权人,学校一般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作为使用权人,学校是否有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不管是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只要对校车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学校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责任大小略有区别。
校车自营模式中学校与驾驶员的关系及责任承担。校车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重大关系,划分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必须厘清学校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驾驶员为学校职工,驾驶员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学校要为驾驶员的过失承担雇主替代责任。例外情形中,学校可能临时委派非本校人员担任驾驶员,或者有“热心人”自告奋勇充当驾驶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人员必须具备校车驾驶资格,如果学校委派的驾驶员或者“热心人”不具备规定的驾驶资格,学校就存在选任、指示方面的过失,对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即使学校委派的驾驶员或者“热心人”符合驾驶条件,但只要驾驶员是按照学校的要求(行驶时间、行驶路线)完成校车服务,学校与驾驶员之间构成实际的雇佣关系,学校也要为驾驶员的过错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二)校车他营模式中的法律责任风险
相对于自营模式,他营模式更为复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也更为复杂。他营模式包括政府专营模式和合同模式。模式不同,学校承担的义务不同,法律责任风险也就不同。
政府专营模式,包括政府成立校车运输服务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公交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等。在政府专营模式中,学校并不直接参与校车的运营,也不代表学生与校车运营企业签订合同,学校只承担辅助性的义务,如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等。因此,对于校车事故的发生,学校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模式中,由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之间一般成立承揽合同。按照承揽合同的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自行提供校车,自行维修、保养车辆,自行聘用驾驶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独立接送学生上下学。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校车服务提供者与驾驶员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因而,作为校车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作为驾驶员的雇主,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由于驾驶员的过错导致的校车事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承揽合同中,学校并不绝对地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学校在校车运营中对驾驶员有特别的指定、指示(如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营路线和时间),或者存在选任过失(明知驾驶员不具有规定的资格仍然默许其驾驶校车),则仍可认定学校与驾驶员之间存在控制、监督关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有疑问的是,如果学校对学生有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运送义务,学校还为不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承揽运输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合同约定的运送义务,属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不可委托的义务,学校虽可委托校车服务提供者独立履行该义务,但对学生而言,履行运送义务的主体仍是学校,学生完全可合理认为学校对校车服务提供者享有控制监督权,因而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法定的运送义务,目前学术界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否规定了学校的安全运送义务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存在法定运送义务,则学校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法定义务的规定加大了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目前不适合规定学校的法定运送义务。
综上所述,自营模式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最大;他营模式中,由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承揽合同的情形下,学校的法律责任风险相对较小;在政府专营模式中,学校对校车服务应承担的义务最小,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也最小。
三、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的化解
严格校车管理,减少校车事故隐患。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上的不规范。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为学校配备合格的校车,为学校提供充足的校车运营资金。更重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不管是学校、政府,还是运输企业,严格校车管理是杜绝校车事故的最主要的措施。首先,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使校车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保证车辆的运营安全。其次,配备合格的校车驾驶员,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其素质,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后,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杜绝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完善相关法律,合理确定学校法律责任。目前的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承担中,学校的风险很大,没有校车服务不会有校车事故责任,有了校车反而使学校陷入被动局面。这就导致学校不愿意配备校车,对校车服务消极抵制。因而,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分配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利用法治手段引导校车健康、正常运营。
建立健全政府风险防范制度与保险制度,分担校车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风险。事实上,即使立法再完善、学校管理再严格、驾驶员再小心,校车事故仍不可完全避免。合理确立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降低学校的风险,是保障校车制度正常运转的最后防线。作为政府,应当建立校车事故处理专门基金,以应对突发性事故中的赔偿问题。商业保险机构应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共同完善校车事故商业保险制度,通过商业保险化解法律责任风险。另外,可以引导保险公司监督校车的运营,以利于降低校车事故的发生率。
四、提醒与建议
校车问题涉及学生的正常上学和安全问题,但是校车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学校承担事故法律责任的大小。校车配备、校车运营虽需要巨额资金,但具有确定性;唯有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无法确定。在目前的校车运营模式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风险分配不够合理。遏制校车事故,保障校车正常运营,既需要严格校车运营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率,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学校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风险防范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化解校车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风险。
(责 编 子 君)
【案例回放】
2011年12月12日,江苏丰县发生校车事故,造成15名学生死亡,11人受伤。当年12月15日,丰县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丰县政府参照有关法规,核定给每位遇难者家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余万元。县政府另外再给每位遇难者家庭支付抚慰救助金25万元。以上共计50余万元。因事故驾驶员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款项全部由县财政支出。
生命无价,事故令人痛惜。痛定思痛,校车事故的巨额赔偿究竟该由谁承担?在上述案例中,由于驾驶员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最后由政府财政支出。这是一起严重的恶性事故,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政府敢于担当,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学校是否也有责任呢?面对巨额赔偿学校能否赔得起呢?在校车制度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中,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问题可能是最为棘手的问题。
一、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的不确定性
校车配备、校车运营、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是校车问题的三个“拦路虎”,其中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由于其潜在性和不确定性成为难以破解的障碍。相对于校车配备的一次性投入和校车运营成本的可估算性,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则无法估量。不发生校车事故时,法律责任风险几乎为零;发生校车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责任的大小又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校车配备、校车运营具有可控性,学校、地方政府、校车服务提供者可以将其控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校车事故,学校、地方政府、校车服务提供者根本不能控制。固然,配备合格校车、完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校车事故的发生率,但是校车运营过程中的许多不可控因素,如天气状况、道路状况、学生是否遵守安全守则、其他车辆驾驶员的素质与驾驶状态等,均有可能导致校车事故的发生。简言之,校车事故可以预防,却无法完全避免。
责任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校车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常就事故责任的划分发生争议。即使到法院打官司,证据的认定、对法律理解的不同、法官对受伤害学生的同情程度等,均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因此,校车事故中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发案环境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责任大小具有不确定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家长对损害赔偿的预期不同(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预期不同),学校的偿付能力不同,对校车事故的处理经常要靠谈判双方的“智慧”较量,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也就具有不确定性。
相对于校车配备成本的有限、校车运营成本的可估算,学校最担心的莫过于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的不确定,这可能是许多学校对校车不热心甚至消极抵制的重要原因。
二、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分析
学生上下学发生校车事故,学校并不必然就有责任。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校车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家长自行商量、合租车辆接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仅提供道义上的补偿。
校车事故的发生与校车的质量、驾驶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否提供合格校车、驾驶员是否有过失、其责任由谁承担,是分析校车事故法律责任的关键。校车事故的发生以及校车事故法律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员三方面的因素。校车配备、校车运营有不同的模式,在不同模式中,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员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不同,事故发生后责任的划分也就不同。
(一)校车自营模式中的法律责任风险
校车自营模式中,学校是校车服务提供者,一般要承担事故责任,但是校车产权关系、学校与驾驶员的关系,对校车事故的责任分配具有重要影响。
校车自营模式中学校与校车的关系及责任承担。校车自营模式,学校可能是校车的所有权人(学校自行购置或地方政府配置校车),也可能是校车的使用权人(学校租赁校车)。作为校车的所有权人,学校一般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作为使用权人,学校是否有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不管是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只要对校车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学校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责任大小略有区别。
校车自营模式中学校与驾驶员的关系及责任承担。校车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重大关系,划分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必须厘清学校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驾驶员为学校职工,驾驶员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学校要为驾驶员的过失承担雇主替代责任。例外情形中,学校可能临时委派非本校人员担任驾驶员,或者有“热心人”自告奋勇充当驾驶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人员必须具备校车驾驶资格,如果学校委派的驾驶员或者“热心人”不具备规定的驾驶资格,学校就存在选任、指示方面的过失,对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即使学校委派的驾驶员或者“热心人”符合驾驶条件,但只要驾驶员是按照学校的要求(行驶时间、行驶路线)完成校车服务,学校与驾驶员之间构成实际的雇佣关系,学校也要为驾驶员的过错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二)校车他营模式中的法律责任风险
相对于自营模式,他营模式更为复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也更为复杂。他营模式包括政府专营模式和合同模式。模式不同,学校承担的义务不同,法律责任风险也就不同。
政府专营模式,包括政府成立校车运输服务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公交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等。在政府专营模式中,学校并不直接参与校车的运营,也不代表学生与校车运营企业签订合同,学校只承担辅助性的义务,如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等。因此,对于校车事故的发生,学校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模式中,由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之间一般成立承揽合同。按照承揽合同的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自行提供校车,自行维修、保养车辆,自行聘用驾驶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独立接送学生上下学。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校车服务提供者与驾驶员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因而,作为校车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作为驾驶员的雇主,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由于驾驶员的过错导致的校车事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承揽合同中,学校并不绝对地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学校在校车运营中对驾驶员有特别的指定、指示(如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营路线和时间),或者存在选任过失(明知驾驶员不具有规定的资格仍然默许其驾驶校车),则仍可认定学校与驾驶员之间存在控制、监督关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有疑问的是,如果学校对学生有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运送义务,学校还为不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承揽运输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合同约定的运送义务,属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不可委托的义务,学校虽可委托校车服务提供者独立履行该义务,但对学生而言,履行运送义务的主体仍是学校,学生完全可合理认为学校对校车服务提供者享有控制监督权,因而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法定的运送义务,目前学术界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否规定了学校的安全运送义务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存在法定运送义务,则学校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法定义务的规定加大了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目前不适合规定学校的法定运送义务。
综上所述,自营模式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最大;他营模式中,由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承揽合同的情形下,学校的法律责任风险相对较小;在政府专营模式中,学校对校车服务应承担的义务最小,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也最小。
三、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的化解
严格校车管理,减少校车事故隐患。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上的不规范。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为学校配备合格的校车,为学校提供充足的校车运营资金。更重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不管是学校、政府,还是运输企业,严格校车管理是杜绝校车事故的最主要的措施。首先,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使校车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保证车辆的运营安全。其次,配备合格的校车驾驶员,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其素质,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后,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杜绝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完善相关法律,合理确定学校法律责任。目前的校车事故法律责任风险承担中,学校的风险很大,没有校车服务不会有校车事故责任,有了校车反而使学校陷入被动局面。这就导致学校不愿意配备校车,对校车服务消极抵制。因而,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分配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利用法治手段引导校车健康、正常运营。
建立健全政府风险防范制度与保险制度,分担校车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风险。事实上,即使立法再完善、学校管理再严格、驾驶员再小心,校车事故仍不可完全避免。合理确立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降低学校的风险,是保障校车制度正常运转的最后防线。作为政府,应当建立校车事故处理专门基金,以应对突发性事故中的赔偿问题。商业保险机构应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共同完善校车事故商业保险制度,通过商业保险化解法律责任风险。另外,可以引导保险公司监督校车的运营,以利于降低校车事故的发生率。
四、提醒与建议
校车问题涉及学生的正常上学和安全问题,但是校车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学校承担事故法律责任的大小。校车配备、校车运营虽需要巨额资金,但具有确定性;唯有校车事故的法律责任风险无法确定。在目前的校车运营模式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风险分配不够合理。遏制校车事故,保障校车正常运营,既需要严格校车运营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率,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学校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风险防范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化解校车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风险。
(责 编 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