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对农村宗教信仰问题的认识

    毛胜

    【摘要】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对农村宗教信仰现象进行了调查与思考。他深刻分析神权在农村的影响,指出鬼神系统是严重束缚中国人特别是农民的一条精神绳索;深刻分析土地革命的重要性,指出只有领导农民推翻地主政权,才能动摇神权的根基;深刻分析农民屈服神权的原因,指出“推翻神权,破除迷信”不可操之过急,不可越俎代庖。这些论述与观点对于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宗教;神权

    “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这是毛泽东的一句名言,也是他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宝。1927年3月,毛泽东基于湘潭、湘乡、衡山、醴陵、长沙等县农村的深入调查,针对当时党内外对农民运动的争议,明确提出农民运动不是“糟得很”,而是“好得很”,强调放手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对中国革命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篇经典文献中,毛泽东还在“推翻祠堂族长的族权和城隍土地菩萨的神权以至丈夫的男权”这部分,对农村宗教信仰现象进行了深刻分析,对于我们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深刻分析神权在农村的影响,指出鬼神系统是严重束缚中国人特别是农民的一条精神绳索

    毛泽东在《报告》中把“神权”与“政权”、“族权”等放在一起综合认识,理清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他看来,“鬼”(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土地菩萨等构成的“阴间系统”)与“神”(由玉皇上帝、各种神怪构成的“神仙系统”),是严重束缚中国人特别是农民的一条精神绳索。而且,“神权”和“政权”(由国、省、县到乡的国家系统)、“族权”(由宗祠、支祠到家长的家族系统)、“夫权”(女子受男子的支配)一起,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

    实际上,毛泽东在五四时期批判封建礼教时,就谈到了精神绳索的问题,这在赵五贞自杀事件上表现得淋漓尽致。1919年11月14日,长沙女子赵五贞反对封建包办婚姻不成,在花轿内用剃刀自杀。毛泽东就此事在《大公报》《女界钟》上接连发表十篇文章,抨击“吃人的礼教”。11月28日,他在《大公报》上发表《婚姻上的迷信问题》,指出“婚姻命定说”及“合八字”、“择吉”等说法和活动,都是封建迷信的把戏,犹如用绳索将一对男女“深深的捆住”。显然,这与他在《报告》中提出的论点,是相一致的。也正因为如此,毛泽东在《报告》中高兴地写道:“女子”和“穷人”之前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规矩已经被打破,衡山白果地方的女子“结队拥入祠堂,一屁股坐下便吃酒,族尊老爷们只好听她们的便”。因为这意味着“族权”、“夫权”受到冲击,也就意味着封建宗法和制度受到冲击。

    1927年4月11日,瞿秋白为《报告》单行本作序时,也着重谈到“神权”与“政权”、“族权”、“夫权”的问题,指出:“他们打倒军阀、省长、知县大老爷、都团团总、土豪劣绅的政治机关。他们打倒玉皇大帝、元始天尊、天下都城隍、城隍老爷、土地公、五圣神、大狐仙的神权。他们打倒宗祠、族长、宗长、房长们、叔、舅、爷的族权。她们打倒父夫舅姑的男权。他们自己的力量解脱自己的桎梏,要将压迫者剥削者,个个正典刑。这些龌龊万分的东西,都要他们自己起来,才能扫除。”在一定意义上说,把这些问题放在一起考量,是认识和处理中国农村宗教问题的基本背景,极为重要。这也反映了中国农村宗教现象的一个特点,就是学者所提出的“制度性宗教”和“分散性宗教”的问题,即“寺院、祠堂、神坛和拜神的地方”,几乎遍布中国每个角落。它们是“一个社会现实的象征”,说明宗教在中国社会中的影响力,是“强大的、无所不在的”。如果只看到“有组织的宗教”在中国不够强大,并“低估宗教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是不正确的,也是“有悖于历史事实”的。

    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毛泽东始终关注解除农民精神绳索的问题。延安时期,他说陕甘宁边区有三大害,就是“迷信,不识字,不讲卫生”。因此,边区政府在文化教育工作中多次指出,必须除去文盲、迷信、不卫生等“旧制度对于广大民众所遗留的文化落后状态”;必须消灭文盲、肮脏与迷信等“旧社会给我们遗留下来的最丑恶的三大遗产”。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施政方针》规定,对会门组织及其盲从的群众,要采取“破除迷信,争取教育和改造的方针”;但对借此“阴谋破坏秩序者,其倡首分子,必须分别罪恶大小,依法惩处”。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更是大力反对封建迷信,特别是坚决打击那些利用封建迷信禍害群众的会道门组织,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深刻分析土地革命的重要性,指出只有领导农民推翻地主政权,才能动摇神权的根基

    毛泽东是党内较早关注土地问题的领导人。1926年9月,他为《农民问题丛刊》所写的序言《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指出:“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农民不起来参加并拥护国民革命,国民革命不会成功;农民运动不赶速地做起来,农民问题不会解决;农民问题不在现在的革命运动中得到相当的解决,农民不会拥护这个革命。”他还分析说,“经济落后之半殖民地的农村封建阶级,乃其国内统治阶级国外帝国主义之唯一坚实的基础,不动摇这个基础,便万万不能动摇这个基础的上层建筑”。在《报告》中,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只有推翻地主政权,才能使神权、族权和夫权“一概跟着动摇起来”。

    在毛泽东看来,正因为农民运动推翻了地主政权,所以许多地方农民协会才“占了神的庙宇做会所”,并提出用庙产“办农民学校,做农会经费”,不少地方盛行“禁迷信、打菩萨之风”,还有人“砍了木菩萨煮肉吃”,而且农民对这些并无异言。他还分析说,为什么在贫农中夫权“比较地弱一点”,是因为相比较于富有阶级女子,贫农妇女参加的劳动多。这种经济上的比例关系,使她们能够取得较多“对于家事的发言权以至决定权”。基于这样的分析,毛泽东强调务必要“极力做政治斗争”,把精力集中于领导农民“破坏地主的政治权力这一点”。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毛泽东在《报告》中还特地记录了自己的一段讲话,大意是:过去一直说“信八字望走好运,信风水望坟山贯气”,但现在“土豪劣绅贪官污吏一齐倒台了”。难道在这几个月时间里,土豪劣绅贪官污吏们突然从“大家走好运”、“大家坟山都贯气”,变为“大家走坏运”、“坟山一齐不贯气”了吗?不是这样的,而是归功于农民协会打倒地主。农民敬了几百年的关圣帝君、观音大士等,一个土豪劣绅也不曾打倒。所以想减租,想要土地,是“信神呀”,还是“信农民会”?

    1930年5月,毛泽东在江西寻乌调查时,沿着“推翻地主政权”这个主题,专门讨论了宗教性土地问题。他详细地统计出各宗教信徒的人数,并将地主分为公共地主、个人地主两类:所谓公共地主,包括祖宗地主、神道地主、政治地主;所谓个人地主,包括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其中,神道地主又包括神、坛、社、庙、寺、观六种。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毛泽东对这六种神道地主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逐一分析。尽管“神道”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8%(占全部公田20%),但毛泽东将之划为土地革命的对象。他还就“非农民是否分田”这个问题,明确提出:僧尼、道士、传教士必须“改变职业”后,才能给他们分田。也就说是,如果他们继续做僧尼、道士、传教士,就不许分田。当时中共对宗教性土地的政策,采取的即是毛泽东的这种态度。1930年5月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在《土地暂行法》中指出:祠堂、庙宇、教会占有的土地,大都是豪绅、僧尼、牧师、族长所私有,他们借此“剥削农民”,所以这些土地“一律无偿没收”。这个要求在各根据地此时期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中都有所体现。比如,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在《土地政纲实施细则》中规定,祠堂、庙宇、教堂、祖积等土地“一律没收”;福建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提出,所有庵堂庙观等田地“不论典留卖绝,一概归苏维埃没收”;江西兴国县革命委员会在《兴国苏维埃政府土地法》中也规定,祠堂、庙宇、会社的田地、山林等归苏维埃所有。

    毛泽东之所以提出僧尼、道士等“要改变职业”,除了革命与政治上的考虑,与这些人从事宗教性职业的缘由也有关系。他们中有很多人不是为了宗教事业,而是为了生计。恰如学者所分析,乡下的僧人和道士“通过垄断得以谋生:他们服务于当地的寺庙。哪个神灵属于哪个寺庙,谁剃了头或者戴着帽子,这都不重要:每个神职人员只是约定俗成的中介,每个神灵只是一个地方神。通过小额的供奉,农民们保护自己免遭某个神灵的敌意,同时又满足另一个神灵的惯常要求。那样做并不表明他是佛教徒或道教徒或两者都是:他只是在交纳捐税。通过这种方式他得到了平和,这与他服了劳役交了政府的税收以后所感到的那种平和一样”。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根据统一战线工作的要求,对宗教性土地的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完成土地改革的任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0年6月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以“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为总原则,对处理宗教土地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1)就土地征收问题,提出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在农村的土地一律征收,同时针对特殊情况作出特殊规定,如:依靠这些土地出租收入维持费用的医院、学校、养老院、孤儿院等,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在当地回民同意下,清真寺的土地可以“酌予保留”。(2)就土地分配问题,提出农村中有劳动力的和尚、尼姑、道士、教士及阿訇等,如果没有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愿意从事农业生产,应该分给他们“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3)就土地之外的宗教房产等问题,提出庙宇、寺院、教堂、祠堂等“均不得破坏”。宗教土地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于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深刻分析农民屈服神权的原因,指出“推翻神权,破除迷信”不可操之过急,不可越俎代庖

    关于宗教信仰现象的出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两段影响深远的论述。一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所指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它的抗议。进而他形象地阐述了宗教的功能:宗教是“无情世界的情感”,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一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宗教是指“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毛泽东在《报告》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中国农村宗教信仰现象进行了深入思考。他分析指出,在农民势力占有统治地位的地方,青年和壮年农民都不信神了,只剩下“老年农民和妇女”。究其原因,关键是农民协会在各地进行“推翻神权,破除迷信”的行动,而各地农民协会基本上都是“青年和壮年农民当权”。毛泽东在《报告》中还举了一个农民与牛的例子。他说牛之所以成为“农民的宝贝”,“杀牛的来生变牛”之所以成了“宗教”,是因为农民没有权力去禁止杀牛,只能借助其他办法,“用宗教观念反对杀牛”。在《寻乌调查》中,毛泽东进一步分析了农民人教原因。他指出,就教徒的人数百分比而言,“寡妇(内有贫农)及老年妇人(地主婆)”占30%,“弱房小姓的农民”占20%,“刁钻古怪的绅士及其家属”占30%,“地主出身没有出路的青年知识分子”占10%,其他10%。从这个数据中,毛泽东得出一个结论,即入教者主要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很坏的”,如“刁钻古怪的绅士及其家属”。他们是乡村中那种“奸滑阴险想当霸王的”人,入教不是为了信教,而是为了利用宗教“达到自己的目的”。另一部分是“很弱的”,如“弱房小姓的农民”。他们是“受人压迫贪图保护的贫弱的人”,入教动机有功利色彩,主要目的“在于避祸”。

    毛泽东在《报告》与《寻乌调查》中的认识,在他同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的两次谈话中体现得尤为明显。1936年10月,毛泽东在陕北对斯诺说:父亲毛順生原来“不愿意和神佛打交道”,但他有一次外出收账遇到老虎,觉得“是不是得罪了神佛”,从此开始敬佛,“有时也烧些香”。时隔34年之后,1970年12月,毛泽东在北京会见斯诺时又说: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真正信教的很少,大多数人信“龙王”(意指各种民间信仰),而且是“有病就信,无病就不信”,“没有小孩子就信,有了小孩子就不信了”。关于这种宗教信仰现象,毛泽东1937年在《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中还进行了专门论述。他认为“唯心论就是宗教的教义”;原始人类认识能力不足,“不能说明周围的事变”,只好“求助于神灵”。从本质上说,唯心论及宗教的神道主义都“否认世界的物质统一性”,认为世界的运动及发展是“精神作用或上帝神力的结果”;比如,基督教说“上帝创造世界”,佛教及中国的一切拜物教都“把宇宙万物的运动发展归之于神力”。

    基于对农村宗教信仰现象的深刻把握,毛泽东在《报告》中指出,应该引导农民自己去破除迷信,做到“引而不发,跃如也”。在他看来,“菩萨”是农民自己立起来的,当他们认识到“菩萨”无用时,就会用自己的双手丢开“菩萨”。同样,烈女祠、节孝坊等,也要让农民自己去摧毁。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强行替农民去摧毁鬼神信仰,难免出现“欲速则不达”的状况。他认为,如果农民协会“生硬地勉强地从事这些东西的破坏”,不但达不到革命效果,而且会被土豪劣绅借为口实,渲染农民协会“不孝祖宗”、“欺神灭道”、“主张共妻”等反革命口号,给农民运动带来损失。

    关于“引而不发,跃如也”政策,毛泽东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经常谈到。1933年10月10日,他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菩萨神主等迷信偶像“须得多数群众同意才能毁坏”,“仅依少数人的意见去打毁菩萨神主”是不对的。1944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宣传委员会召开的宣传工作会议上也说:“要老百姓不敬神,就要有科学的发展和普及”;否则,敬神对老百姓“是完全需要的”。1953年3月8日,他在给达赖喇嘛的信中说,西藏的宗教与国内其他地方的宗教一样,都“已经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会“继续受到尊重和保護”。并指出只要有人民群众相信宗教,就“不应当也不可能人为地”去取消或破坏宗教。

    既要破除迷信,又不可操之过急,毛泽东的这一论断,也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一条重要原则。1927年6月6日,《中共中央通告》(农字第七号)强调改革“旧礼教、拜祖教及一切迷信菩萨等束缚农民的恶俗”,属于“文化运动”,只能采取宣传的办法,而不能使用“鼓动方法”,更不能用“强迫方法”。《通告》要求“纠正农民无组织行动”,提出:在运动中可以“没收庙产”,但不可“强迫捣毁其神像祖宗牌”等;在“宗法迷信尚深的农村”,更是要谨慎对待这个问题。时至改革开放时期,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依然坚持两个方面的统一。一方面,强调用马克思主义批判唯心论、有神论,向人民群众进行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另一方面,强调解决宗教问题“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是在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进步,逐渐消除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文件还提出,可以在社会上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让人们对自然现象、社会进化以及人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但不能人为地取消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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