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调查取证权问题

摘 要 由于劳动争议的性质、收集证据能力的悬殊,很多证据都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证据材料。工会若能在日常监督工作和劳动仲裁、诉讼阶段为劳动者提供帮助,收集调取证据,有利于审理机关查清事实,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法权益。但是目前工会在调查取证中的作用较弱,本文通过对工会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工会调查取证权的有效对策,旨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让劳动者维权不再难。
關键词 工会 调查取证权 现状 问题
作者简介:邱媛媛,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28一、工会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工会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进行调查,并给予劳动者支持和帮助。但原来工会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取证权如何实施,工会怎么调查、调查什么、调查后如何固定证据,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工会的调查难以实施操作。笔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劳动争议案件近百份判例,尚未发现有工会的调查介入,也未发现有新闻媒体关于工会调查介入的报道。可以看出,工会的调查取证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用人单位在工会行使调查取证权时恐事后劳动者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经常不配合工会调查。配合工会调查时,也存在提供不全面、没有关联,甚至虚假的证据。
在劳动者取证难,工会调查取证权难以实施的背景下,我国六省先后出台了《XX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有效地落实并明确了工会调查取证权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阻挠调查,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拒绝提供资料,工会应行使何有效举措。但工会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仍将面临一定的困难。二、工会在行使调查取证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对工会调查取证权行使中的困境分析,将对日后工会调查取证工作的发展、工会法律服务影响力都会产生极大地影响,本文结合当前工会劳动监督体系建设和证据有效性等相关问题,探究工会在行使调查取证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会调查取证权法律依据不足
据统计,我国只有6省颁布《XX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其他省份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工会的调查取证权,导致工会调查监督工作难以开展甚至无法开展。没有立法基础,工会法律服务工作难以更上一层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队伍参差不齐。虽要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具备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能力,但实践中很难推选出比较合适的人员。因为未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用人单位成员不足25人,难以优中选优,推选具有比较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推选出的监督员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就无法发现劳动用工时出现的问题,无法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无法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随意选任监督员,不利于工会监督劳动用工,不利于工会提早介入劳资矛盾的化解,导致工会劳动监督委员会形同虚设。
(二)工会调查取证难度大
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真实,才有证明力。否则,即属于无用证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后,害怕劳动者掌握证据向有关部门信访,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担心要赔偿损失,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在工会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毁灭证据时,又以“扣发工资或开除”相要挟,要求所有员工不能出面为受害职工作证。如果作证,也不能说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言语。用人单位配合调查取证,但提供伪造、变造的证据,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工会在取得这些证据后,若无法判断出这些证据是伪造、变造的,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反而会害了劳动者,劳动者直接面临的将是维权失败的后果。三、 解决工会调查取证权问题的有效对策
结合工会在行使调查取证权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对于维护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解决工会在劳动争议中调查取证权问题的有效对策,将会提升工会在劳动监督工作和法律维权工作。因此,重视解决工会调查取证权问题的有效对策的探究工作,对于工会行使调查取证权具有重大意义。
(一)加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建设
目前,我国只有6省颁布《XX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因此加大其余各省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建设和加大全省各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建设,刻不容缓。在构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全覆盖的同时,重中之重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班子的构建。班子成员应当是熟知劳动法律法规的员工或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相应资格证书的员工。
(二)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培训
前期建议多通过设立法律顾问、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专业法律人士的引导,加快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培训。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监督员慢慢了解了基本的专业知识和证据保全技巧,应对其进行检验是否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对其错误的调查取证程序进行纠正。每次出台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证据效力的法律法规,都应定期对监督员进行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用工环境。
(三)规范调查取证权的权利赋予
开展调查取证权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事先了解该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性质规模、经营方式、用工形式、是否有违法记录等信息,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此次调查的形式、内容、目的和要求。在开展调查取证时, 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共同进行,出示监督员证件,做到程序合法。向被调查当事人告知调查取证的形式、内容和要求,以便被调查当事人充分理解并予以配合。
(四)进一步加大对调查取证权证据的保护
调查取证成果是否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关系到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能否被审理机关采信,发挥证据的效用。因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需要审查有关资料的合法客观性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尽可能地全面收集书面证据,包括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职工考勤表和业绩考核记录、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书面文件,书面文件应当否齐全完整,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与待证事项之间有关联。制作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时,确保证人未受威胁,陈述内容真实,能自圆其说。调取的录音录像,确保无删节、剪辑、篡改、添加。保障证据的合法有效,亦是保障工会调查取证权的落实。
综上所述,在劳动者取证难、维权难,工会调查取证权难以开展的背景下,六省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虽地方性法规赋予了工会实体调查权,但劳动监督和取证需要专业的监督员和工会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工会应当结合出现困难的原因,严格制定有效的对策,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出发,尽最大的努力解决工会行使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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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瑞灵.浅析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积极作用.中国外资.2012(2).
[3]宋艳慧.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工会作用研究.人民日报.2011(20).
[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工作.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be6f310100j50r.html.201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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