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明星的隐私权保护

摘 要 隐私权是作为自然人具有的权利,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娱乐圈明星们的各种隐私不断在网络上曝光。给明星们的生活带来消极影响的同时,也促进了明星隐私的相关问题的研究。虽然在很多情况下,明星并不介意自己的一些私人情况在合适的情况下被曝光,甚至靠这些曝光的内容来赢取知名度促进自己事业发展,但是媒体与群众的一些曝光明星私人通信,家庭生活、恋爱情况常常会对娱乐明星以及他们家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伤害。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这些必须看做是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我国关于娱乐明星隐私权法律规定部分几乎是空白的,现今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无法从真正意义上维护娱乐明星的权利。文章通过近年来在娱乐明星身上发生的相关隐私曝光事件,对相关学者以及政府的观点进行梳理,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娱乐明星 隐私权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渠啸,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24
21世纪是网络快速发展时期,也是社会文明大跃进时期,娱乐明星作为社会文化界中最受人们关注的群体之一,在其作品受到人们追捧和谈论的同时,其家庭和婚姻等个人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追捧的热点。积极的、正向的隐私的曝光对娱乐明星的事业发展起到很大的提升作用,但不健康的、消极的生活作风和生活习惯的曝光不仅对社会群体造成不利的影响,对其自身的发展也会带来限制。 因此,隐私权问题成为娱乐明星们较为尴尬和矛盾的问题。鉴于其对社会影响的广泛性,明星隐私是否应该曝光,曝光的尺度有无限制等都成为学者以及政府关注的焦点。
娱乐明星的隐私权问题的提出是社会发展到现阶段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对现行法律缺陷的体现,也是完善法律的重要节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的相关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一、 隐私权与娱乐明星隐私权概述
(一) 隐私权的出现与发展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属“天赋人权”。美国法学家兰蒂斯和沃伦最早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他们在《哈佛法学评论》杂志上一起发表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文中写道,在任何情形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拥有的信息是否被公之于众的权利。
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也是由美国最早建立起来,分别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一系列的家庭教育以及财务方面的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之后,法国也在资料处理方面通过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能对个人的生活及自由产生影响。二战以后,德国也在民法典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用以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和隐私权
之后隐私权的问题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曾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之后的1966年,联合国会议通过的《公约》规定,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在刑事审判时可以不公开。
(二) 隐私权概念界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和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通过非法侵扰、利用或者公开等的方式对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的权利。 自然人本身对于其个人的信息、私人领域等有一种支配权。我国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 所以说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
(三)娱乐明星的特殊性
1. 身份的特殊性
娱乐明星不同于普通的工作者,他们一旦踏入娱乐圈,无论是其作品还是其本人,在群众中的关注度特别高。一方面,身份的特殊性可以给明星们带来经济利益,并且作品热度越高身价越高。另一方面,身份的特殊性还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个人信息、生活以及家人等都有可能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
2. 隐私的特殊性
从隐私的属性上来看,它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社会性”,即“个人将其私人生活、私人领域与社会隔离,从而使自己享受一种独处的、安宁的、不受打扰的生活,而这种需求与社会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 而在公共领域更多的是关乎公共利益的社会事物,排斥所谓的“隐私权”,即个人不享有自主权。隐私权是每个自然人都有的权利,但作为娱乐明星,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故导致他们的隐私也具有特殊性:一方面,他们通过主动或被动的与大众分享其隐私以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隐私也是他们人格权的一种。此处就凸显出娱乐明星隐私的特殊性,应作特殊区分特殊处理。
(四) 娱乐明星的隐私特点
1. 隐私透明化
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自由或个人信息不被他人公开、利用或收集的權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娱乐界作为现今文化发展的重要环节,其发展以及承载的主体——娱乐明星也逐渐受到人们的追捧。娱乐明星自身的家庭、婚姻以及恋爱等个人信息的吸引力已经大于其作品对人们的影响力。各种报刊、杂志等媒体为了提高自身的消费量和点击率,已经狠狠地抓住观众的心理,将娱乐明星的隐私曝光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娱乐明星的隐私已经逐渐的透明化。
根据法律规定,隐私权包括隐私维护权,即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借助外力进行相应的维权。明星隐私的曝光及透明化很大程度上对明星的生产、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
2. 隐私利益化
隐私曝光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娱乐明星获得人们目光的重要手段,他们通过主动或被动地曝光部分隐私,获得知名度与热度,从而获得很多发展机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明星有权利利用自身的隐私获得精神或者物质上的满足,这是隐私权的特征,也是自然人的权利。明星为了提高知名度,他们会主动在作品的关键节点曝光某些爆炸性新闻进行炒作,也会将一些隐私信息卖给媒体进行被动曝光。但是,还会有一些不法者,通过爆料娱乐明星的隐私哗众取宠,博得关注,此时就涉及是否侵犯明星隐私的权的问题。明星隐私权边界不清,哪些部分属于隐私利益可以公开,那些属于明星人格不可侵犯,这时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3. 隐私权成熟化
娱乐明星各种积极地和被动的隐私曝光,影响其在娱乐圈的发展。因此,明星们的隐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界定娱乐明星的隐私、如何更好的维护其相关隐私的权益等逐渐受到相关专家和学者的关注,法律在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方面也在不断的成熟。
(五) 娱乐明星隐私权与其他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区别
众所周知,公共官员会吸引人们的眼光主要的是因为其所担任的享有国家公权力的职位,尽管官员的自身能力,政治贡献也是原因之一。他们享有公权力又承担特定职责和社会责任,一般来说,他们的个人背景、文化程度、人生经历等与其职权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相关部分不受保护。
体育明星的知名度主要来源于优异的体育表现,通过层层选拔,体育选手可以进入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而通过各种国际比赛赢得奖牌也帮助运动员成为体育明星。由于这些运动员是代表国家比赛,自身受到国家的保护与限制,所以他们的身份有了国家公权力的色彩。
科技人才的成名一般来说来源于对科学事业上的重大贡献。他们能够成为公众人物主要是由于国家或国际社会对他们成就的肯定,给予他们相关荣誉。 文学家,艺术家等几乎也是如此,他们成为公众人物,也有公权力的推动。
娱乐明星要想成名就必须完全靠他们自己了,为了获得媒体和群众的关注,他们常常会自己泄露恋爱情况以及一些日常生活细节。但自己同意曝光隐私与媒体肆意获取不经同意就曝光是有很大不同的。一般来说,明星的隐私在被媒体肆意曝光后很难得到救济,法律有必要对其保护拟定专门、特殊的规定。二、保护娱乐明星隐私权的必要性
由于网络的高速发展,媒体传播新闻手段的多样化和便捷化,加上新闻媒体为了迎合大众对明星的好奇心理,往往千方百计的通过各类渠道挖掘明星的各种秘闻。而我们对这些情况已经习以为常,在我们浏览这些明星信息时甚至都完全没有考虑到“隐私”这一概念。一旦娱乐明星的不良隐私泄露,那么将会对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带来不良影响,引起群众的热议,对明星自身也通常是沉重的打击。
(一) 保护娱乐明星的人格尊严的需要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以说,隐私是现代社会人们生存之根本,维护和享有人格尊严的屏障,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是保护人格尊严。娱乐明星虽然因其特殊性隐私权方面多受限制,但这并不能剥夺他们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资格,例如明星私人生活、私人空间等随意公开的现象理应制止, 娱乐明星同样有要求获得和普通公民一样的隐私权受到保护并有属于自己的私人活动空间的权利,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尊重。保护隐私权可以说就是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和尊严,如果不给予法律上的保护,那么娱乐明星的人格尊严将受到严重威胁。
(二)新闻侵权日益严重
娱乐明星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可以用复杂形容,一来他们希望媒体能时刻给予他们足够的关注以保持知名度,二来又不希望媒体公开太多私人情况影响日常生活。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媒体对娱乐明星的影响更是无处不在。如今,媒体公开娱乐明星隐私并不以与社会利益有关为标准,更在乎的是自己的利益。为了在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谋求生存发展,获得更多的点击率或发行量,媒体必须选择满足大部分公众对明星的猎奇、低俗的兴趣倾向。
正是网络的便利性,一旦发生新闻侵害隐私权事件,范围更大,影响也更大。媒体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曝光要符合公众的价值取向,必须有新闻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既不能侵犯娱乐明星的隐私权,又要对公众的兴趣进行正确引导。 但是,光用职业道德来约束媒体是没有效果的,正是法律对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空白,使得媒体一再无视娱乐明星的隐私权,出台相关法律有利于规范隐私权的保护。
(三)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因为社会需要,我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已经越来越重视,但是,对于娱乐明星隐私权法律保护部分却始终空白,明星的隐私时刻处于被揭露的威胁之下。由于娱乐明星的种种区别于普通群众的特性,只是选择采取统一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恐怕不仅无法实现对明星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意图,也违背了法律对公民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的意图,甚至不利于法制社会建设的需要。三、娱乐明星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直到 2010 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我国的隐私权保护才得以摆脱间接保护的方式。虽然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利的地位确立时间较晚,但在此之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也已经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公民隐私权做出一定的规定,但這些规定极为分散,也无法给予娱乐明星的隐私权应有的保护。 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过于零散
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内容通常简单重复、无法衔接,而且矛盾重重,尚且没有形成体系,缺乏统一的标准。包括《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规定也过于简单,没能深入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的不完整,以致娱乐明星在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时总是缺乏法律指引,没有一定的标准,解决问题时也经常出现混乱,使矛盾一再深化。现实生活中明星隐私权受到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时常发生,娱乐明星的私人空间被非法侵入、隐私未经同意被非法公开、非法利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娱乐明星的权益一直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 立法水平滞后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方法不断更新,缺乏有力的法律后盾使隐私权保护难上加难。高科技化的监听、监视设备,网络的蓬勃发展都成为侵犯娱乐明星隐私权的有力威胁。我国目前的法律明显滞后于现代科技水平,无法为隐私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娱乐明星与普通群众的隐私权保护又有很大不同,但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却未区分保护范围,也未对其加以限制,保护手段显得软弱无力。立法水平滞后是如今急需解决的一大重要问题。
可以从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及其他法律得到的结论是,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娱乐明星这样一个时常出现在群众视野中的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保护做出适合他们的专门的法律规定。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也从一方面反映出如今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困难。我国对娱乐明星及其他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理论研究方面现在还不到位,没有建立起适合的保护制度。
(三) 群众缺乏对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意识
在网络上随意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事件时有出现,娱乐明星的日常生活也随时被曝光在网络之上,群众很少能够意识到这已经侵犯了娱乐明星的隐私权,甚至对网络上的报道还看得津津有味,甚至加以各种不实的揣测。加上群众本身对明星就有一种窥视心理,希望能接触到娱乐明星更多的真实生活情况,一旦发现明星的隐私报道,完全会被其内容吸引。许多明星选择隐瞒自己已结婚生子的情况就是顾忌到群众的好奇心会影响到家人的正常生活。所以说群众对隐私权维护意识的淡薄也是娱乐明星隐私权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现代社会需要不断提高群众对隐私权的维护意识并树立起娱乐明星隐私权利也需要保护的观念显得尤为重要。四、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建议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总体呈现一种弱保护状态,对于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更是基本空白,娱乐明星的私人领域以及私人空间受到非法侵犯、娱乐明星隐私被非法利用的情形频频出现,对娱乐明星进行立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一)健全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隐私权是作为我国公民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宪法中只有部分对隐私权的规定,以后应首先在立法中确认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先在宪法中确立隐私权的地位,才能达到健全我国隐私权法律制度保护的目标,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在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起步都滞后于欧美等国。虽然在《侵权责任法》 中确立了隐私权作为独立于名誉权的人格权地位,隐私权在我国呈现出日益被重视的趋势,但是仅仅根据现有法律保护隐私权显得捉襟见肘,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涵盖现今社会大量新问题,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许多麻烦。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在修改现有法律法规时也应当把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范围具体化,规范化。一旦明确了保护的范围、内容,不仅有利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而且也有助于法官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
(二)加强隐私权立法的前瞻性
信息时代的到来对隐私权保护产生巨大的挑战。大量新侵权途径的不断出现,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却没有解决的标准。通过网络传播信息,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媒体利用网络的便利及迅速曝光明星隐私以获取利益。
我国虽然对隐私权法、新闻法酝酿已久,但立法机关却诸多考虑,一直没有出台,而有的西方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就制定了《隐私权法》。现阶段应该加强隐私权立法的前瞻性,对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进行借鉴和吸收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隐私权法》,弥补我国立法上的不足。
(三) 制定专门关于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
受职业原因的限制,明星的隐私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是否和普通大众一样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和普通大众不同,那标准应该如何制定,是否会对娱乐圈的发展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是否会对相关的行业发展造成影响,是否会引起其他社会问题,等等。 这些都应该是明星隐私权应该关注的问题,在制定《隐私权法》时立法机关应当对娱乐明星隐私权部分作出专门规定。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必然会有一些限制,根据明星隐私权与普通群众隐私权的不同,对于明星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与普通群众区分开。关于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划定娱乐明星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
(1)私人信息,特别是专属于明星自身与公众利益、兴趣无关的信息,例如家庭信息、婚恋情况、生活细节。
(2)私人空间,私人空间是指专属于私人的而不愿意他人前来干扰的专有领域,未经允许公开明星住宅应当视为对明星隐私权的侵害。
(3)日常通信,宪法及其他法律都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作了规定。在对这方面进行法律修订时可以与普通群众有所不同,但绝不能忽视。
这些只是笔者认为在将来修订法律时应当列入的一小部分,在未来的立法中对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还要再做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娱乐明星的隐私权有法可依。
2.规定隐私在公共场所 受限及允许适当披露明星不良行为
隐私在公共场所受限,是指公民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活动被推定为其对他人进行摄像、照相、录音等一系列行为是被“默示允许”的。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出现在公众場合应当意识到会有这种情况发生。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可能对普通群众特别是粉丝造成影响,如果娱乐明星的日常工作活动或者私人生活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其某些不良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时,媒体与群众有义务加以披露,从而对普通公众进行警示以防误导公众。明星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私人生活、违法犯罪行为、反道德行为和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明文规定不能作为隐私予以保护。
3. 规定事后惩处方法
要做到真正的违法必究,就必须规定侵犯娱乐明星隐私权的法律后果。人们希望多了解一些关于一些明星的信息无可厚非。不过,经常性的曝光明星的隐私的确给明星及其家人、朋友带来不少烦恼。媒体与群众发布娱乐明星的私人生活行为、虚假报道或者故意利用明星效应,这些情况屡屡发生。我国应当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例如意大利私权保护机关就禁止媒体刊登有关社会名流丑闻的照片或报道,违规者可被判监禁3个月至两年,并处以罚款。五、结语
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娱乐圈明星的隐私经常受到不同于普通大众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目前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也是规范娱乐圈发展的原因。只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保障,才能更好的实现个人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人们的相关权益进行维护,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问题可能出现与现行法律冲突或不符的地方。这就需要政府依据实际现状对法律条文进行相应的完善。通过近年来,娱乐圈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行的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似乎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们可以吸取国外关于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经验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总结,弥补我国法律在这些方面的不足。要达到保护明星隐私权的目的,需要对明星的隐私进行相应的界定,还需要政府在法律条文方面的调整,等等。这样才能实现保护明星隐私权的目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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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琭.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厦门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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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生.浅析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经济研究导刊.2011(25).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意味着隐私权已经被我国法律所承认。
邢颖.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1).
许亚绒.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新闻与法律.2009(1).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当事人所处的地点不属于私自和不公开的地方,任何人经过此地都可以看到或听到的地方。
李薇.娱乐明星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河南大学2011届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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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静.浅析明星隐私权的立法缺陷——娱乐新闻行走在法律与道德边缘.科技信息.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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