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探讨

摘 要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在数据信息的存储、传递、处理等领域,为人们提供了更加高效和快捷的方式。不过,在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数据挖掘技术,快速收集贩卖,甚至非法窃取用人们的隐私信息案件也日益增多。因此,这就需要加大对这一领域的法律保护力度。基于此,在本文研究过程中,从刑法保护的角度,探讨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策,希望可以对促进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积极思考作用。
关键词 公民 隐私权 大数据信息 刑法处罚 保护隐私
作者简介:胡朝飞,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23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在本文的研究中,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做了如下界定,同时,基于大数据背景,本文探讨的隐私权,主要是指网络隐私权。
隐私是每个人都有的属于自身的信息,公民可以自主地决定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公开或者告知某些特定的人。如果是故意或者无意的情况下,公民在公众场所展示个人的信息,可能就会被非法犯罪分子掌握,因此,人们应当意识到信息公开后,有可能会受到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总体上来讲,目前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如下:即隐私权是公民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并且不被他人掌握,不允许他人对公民隐私权信息进行搜集、非法利用以及公开泄露的一种人格权。具体来说,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到外界干扰的权利以及自主决定个人隐私信息的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伴随互联网信息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给人们生活、工作以及学习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成了可能。尤其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的很多隐私信息资料,都可以通过大数据筛选、挖掘等技术进行获取,这样就使得公民的隐私信息变得更加不安全。可以说,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上的一种延伸,其内在的本质属性是一样的。只是网络隐私的获取与泄露,主要是通过网络的形式。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也变得非常重要。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隐私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快速发展的大数据信息技术,极大地加快了人们对信息数据的处理速度和效率。但是,在另一方面,也使得公民的隐私信息泄露、被侵犯变得更加容易。而在这种情况下,当隐私权在刑法保护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还比较欠缺
时代的快速发展,带领我们社会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法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处于立法的初期阶段。虽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刑法、宪法中都有具体的体现,但是,当前还缺少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而且在刑法层面,针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立法比较分散,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明显不足。
(二)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比较有限
在法律层面,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界定,是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依据,发挥刑法震慑作用的重要途径。不过,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针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界定得还比较狭窄,而且很多法律层面的规定也都十分笼统,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隐私权侵犯案件过程中,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虽然早一些法律中,对公民的合法隐私权明确或者暗示了保护的内容,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些规定,虽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明显比较笼统,不利于司法部门的准确使用。
(三)刑法中的具体操作规定不够细化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201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一条款规定了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还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整体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隐私权提供了比较有力的刑法保护, 但是,上述刑法在具体使用操作过程中,还不够细化,容易造成刑法使用的困难。三、大數据背景下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措施建议
(一)继续推进隐私权的刑法立法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国内关于隐私权刑法立法还比较滞后,并且在立法细节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因此,导致了法律层面公民个人隐私得不到全面的保护。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途径和手段更加丰富的情况下,在刑法立法领域,要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在这方面,国家在推进刑法立法工作过程中,也采取了一些比较有效的措施。如修改刑法草案、制定有关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条例。自2015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情节严重”,打击上游犯罪。面对大数据、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基于云计算、云存储的各类互联网信息泄露、侵权行为,刑法修正草案,以及近两年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侵权危害、严重情节的处罚等,都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很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大量公众知晓,尤其是一些诽谤、造谣的不正确信息,很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害。针对这种行为,司法解释中对相关信息的传播频率、网络浏览次数、转帖数量等进行具体的范围界定,指出认定“严重情节”的标准,这对强化刑法对不法侵权行为的威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在推进网络隐私权刑法立法保护方面,还要进行探索创新,不应只是对侵犯公民隐私权后的刑法立法完善,而且还要将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进行前置,即要通过科学刑法立法,提高隐私权的风险防控水平,对有可能给公民的网络隐私信息造成侵权的行为,要制定更加科学的判断标准,犯罪分子利用公民隐私行为进行贩售获利、或者通过网络信息窃取技术,篡改、窃取公民隐私信息的,都应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从源头上加大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力度,提高整体的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水平。
(二)严格司法,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革
针对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频发的现状,在完善刑法立法的同时,司法领域也要进行合理的改革。司法改革的原则和目标,要围绕着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中心,从司法实践程序、法律解释、工作人员办案效率、司法理论研究等方,进一步提高司法程序的正义性,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得以彰显。司法体制的持续深入改革,是保证刑法法律有效落实的有力支撑。在当前构建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司法体制领域的改革应当紧跟时代潮流,更加重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积极推动内部体制进行创新变革,提升司法部门的社会公信力,让公民隐私权有一个可以公平申诉、维护的法律平台。
(三)加大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宣传力度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不少网络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公民对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情况不了解,以至于在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后,也不能够采取有效的法律维权措施。这就给非法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不良的社会氛围。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要加大对刑法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利方面的宣传力度。针对刑法中关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要加大在日常工作、生活以及其他各个领域的宣传,让公民知晓自身的隐私信息是受到国家刑法保护的,在受到侵权行为时,要敢于诉诸刑法武器,严厉惩罚不法犯罪分子。普法宣传作为提升国家公民法律意识、法律认知水平的重要措施,一定要充分发挥法律宣传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帮助公民提升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保护隐私的良好法律氛围,给那些想通过非法窃取、售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获利的人们,时刻敲响警钟。
(四)互联网行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刑法规定
在很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中,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互联网企业自身在遵守国家刑法管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到位。互联网企业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信息数据,而很多用户信息数据都是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因此,互联网企业要提高对用户的隐私权保护意识,主动采取措施,及时动态监控不正常的用户信息窃取方式,为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做出应有的努力。应当说,互联网信息、大数据、云计算等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肩负起维护和保障公民隐私权的责任,否则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后,不仅会影响用户对网络媒体企业的反感,甚至还会导致用户诉诸法律武器,从而导致“双输”的局面。为此,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要立足于为人们生活提供更加快捷、便利和丰富的服务,同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切不可助长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系统漏洞,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五)加强国际合作
大数据背景下,利用公民隐私信息数据的犯罪,已经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要打击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分子,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深化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在隐私权保护领域的关系,掌握不同国家刑法在处理网络隐私侵权方面的具体规定。在遇到较大规模的跨国界犯罪分子追讨过程中,要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国家协调机制,提高国际合作的能力的水平。
(六)合理借鉴
在刑法立法方面,针对隐私权的保护,要合理借鉴一些比较先进的地区。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针对妨害秘密罪,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具体为妨害书信秘密罪、妨害秘密罪、图利为妨害秘密罪、泄露业务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泄露业务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泄露职务上工商秘密罪、利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泄密罪,集中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到,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围绕信息权、隐私权已经构建了比较丰富的罪名体系,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也比较广阔,在这方面,是值得我们在今后刑法立法中借鉴的。四、結语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很强的震慑效果,当时,当前我国在刑法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层面,相关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刑法中的具体条文规定,涉及到网络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方式,还不够具体。因此,今后要持续加强刑法关于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并且要进一步细化,提供专业、可靠的刑法使用规定,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刑法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肖皓文.浅析我国现今网络隐私权保护策略.法制博览.2017(4).
[2]王瑜婷.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隐私权构建.法制与社会.2016(35).
[3]寇克.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及法律保护分析.法制博览.2017(21).
[4]刘雅茹.“人肉搜索”视角下的网络隐私权法律规制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7(1).
[5]袁琴武.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民事立法完善.现代商贸工业.2017(24).
[6]哈丽亚·塔力哈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时代金融.2017(21).
相关文章!
  • 政府动员、乡贤返场与嵌入性治

    李传喜+张红阳〔摘要〕乡村社会的困境为“乡贤回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但是“新乡贤”的回归有着独特的行动逻辑:政府动员是其动力逻辑,“污

  • 新中国70年公民政治参与的历史

    蒋国宏摘 要:政治参与有助于减少决策失误,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规范运作,减少和预防权力腐败,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新

  • 《东文选》首篇诗作《织锦献唐高

    [摘要]《东文选》收录的第一首诗作题为无名氏的《织锦献唐高宗》,据现存收录此诗的其余十五种中、韩古代文献,可知其为唐高宗永徽元年(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