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流”建设背景下中国法律史教学改革的思考
钟盛
[摘 要]中国法律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也是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近年来,中国法律史教学面临诸多困难,其原因既与高校教育环境的变化相关,也与课程本身的特点及课程设置边缘化相关。在当今高校“双一流”建设进入全面实施的背景下,重视中国法传统的呼声日渐高涨,要解决中国法律史教学所面临的问题,应从重构学科定位、教材改革、教学方法探索以及完善课程体系等方面入手,探索合理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双一流”建设;中国法律史;教学改革;路径分析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9)08-0098-04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9.08.018
中国法律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程之一。随着高校“双一流”建设的全面实施,新的学科评价体系的构建,基础理论学科日益受到重视,中国法律史教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凸显。
一、中国法律史所处困境及成因
从学科构成来看,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历史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文化的一门学科,它在当下的法学课程体系中,通常是以中国法制史的形式进行开设的。就学科性质而论,中国法律史既属于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也是历史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因而具有典型的交叉学科特征。就学科功能而言,中国法律史为部门法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有助于深度解析当前某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并立足本土资源探寻问题解决之道。改革开放后,随着高校恢复法学教育,法律史经历过辉煌发展时期,甚至一度被视为法学的领军学科。但自本世纪以来,法律史学科地位急剧下滑,逐渐边缘化,成为很多学生甚至法学教育者眼中可有可无的课程,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扩招后教育环境变化使然
本世纪初,中国高校走上了扩招的快车道,大学逐渐从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化教育,人才市场供大于求造成就业竞争压力剧增。对于高校而言,谋生存、求发展,提高学生就业率成为了发展的首要目标,众多基础性学科因就业率较低而普遍受到冷落。法学虽然属于社会需求量较大的热门学科,但因开设门槛较低而逐渐趋于饱和,甚至在近年来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就业难专业。就业压力的增加势必造成法学专业内部各学科资源分配的差异化。应用性强的部门法学科(如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因有助于就业而备受青睐,而法律史、法理学等因应用性偏弱而受到冷遇。甚至有不少人认为,法学教育只要开设一些技能型的课程(诸如谈判技巧训练、法律实务、考证技能等),增强学生的应试能力和实务技巧,切实提高就业率即属成功。诚然,将就业市场作为决定法学教育资源配置的调节器无可厚非,但过于追求实用性,势必造成部分高校盲目增加所谓的就业导向型课程,导致法学院学生不得不将大部分精力倾注于司考、考研、国考之上,结果造成本科教育走向专科化、平庸化、功利化。
(二)课程设置边缘化造成学科地位下降
中国法律史课程设置长期受到忽视和缩减,在整个中国法学体系中处于边缘化。从课程设置来看,尽管中国法律史是法学核心主干课程,但部分法学院校对其学科特点与地位并不了解,认为这门课程是教历史,与法学专业不相关,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压缩学时、学分,造成授课内容大幅减少,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主干课程尚且如此,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等选修课程的地位可想而知,选其课者更加寥寥无几。从长远来看,法学教育肩负着健全法律人格、培养社会责任感的重任,尤其在全球化时代,本民族的法传统、法文化日益受到重视。指出,“西方国家在输出强大的法律框架、结构、运行机制、原则规则知识之同时,也在梳理和发掘自己的法律历史”[1]。中国要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丢弃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是危险和短视的。中国法律史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承担着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功能,如果国内法学界对其重要性不能达成共识,势必会弱化法律人才的培养。
(三)与当代法律体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别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法律史所面临的困境并非仅仅是由外在环境决定的,其知识结构的独特性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中国法律史是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与当代法律体系存在巨大差异,导致了两者在法律话语、理论及知识结构等方面难以有效对接。法学专业学生的主修课程是当代部门法及法学理论,接受的是现代法学思维训练,若用这种思维定式去理解古代的法现象,难免就会出现偏差和误读。例如,当代刑法秉持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中国古代刑法实践则广泛适用类推比附,司法官被赋予较高的自由裁量权;又如,当代刑法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古代刑法则往往适用同罪异罚,定罪量刑往往会根据身份关系而轻重其罪。甚至包括“法”“法治”“重罪”等诸多法律概念的界定,古今之间的差别也是极大的。因此,如何调和法学专业的现实性与法律史的历史性之间的差异,是法律史学科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法律史的入门门槛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接受这门课的难度。中国古代的法律知识是古人的智慧结晶,它记载在《刑法志》、律典、判例甚至简牍之上,所使用的多是艰深难懂的古代法律语言,学习中国法律史难免会面临古文关,需要花较大功夫才能熟悉掌握。而且,法律史知识覆盖面广、时间跨度大,内容庞杂,与古代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知识联系紧密,要完全理解殊非易事。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中国法律史容易被视为一门拿到学分即可的普通课程,在将来的学习工作中很难用得上,因此缺乏学习动力。
二、中国法律史教学改革的路径
在“双一流”建设全面实施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应重视中国法传统的呼声日渐高涨,对法律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探索更加迫切。
(一)调整学科定位
当前高校“双一流”建设正如火如荼展开,要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就必须夯实学科基础,重视基础理论学科建设。中国法律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科,有着丰富的现代价值,对于当代立法、施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虽然近代以来西风东渐,传统法律在制度层面上已经消亡,但传统法文化仍然沉淀下来,甚至在潜意识层面对当下的法律活动产生指令作用。法律史能够揭示法律的动态发展过程,它既能让我们了解当代法律演变过程,也能让我们理解现今的法律在不久的将来会以怎样的方式进入到历史的书写体系之中。(最新的《中国法制史》马工程重点教材已经将法律史的断代下限拉近到2010年)。中国法律史还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包括近年来法学界热议的法律现代化与法律本土化之争,背后隐含了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的重新发掘问题。正所谓鉴古方能知今,现代法治建设需要整合本土资源,要解决当下法律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实现良法善治,少走弯路。如果仅仅聚焦于现实,而不回溯历史、借鉴历史经验,是不足以在深层次上予以透析的。正如马小红教授所指出:“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法律都凝结着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精神。如果只关注现行的法规、法条及法律程序,法律人充其量只是制度的工具。只有在深刻地理解了法律背后的精神时,法律的宗旨在法律执行时才会得以充分的体现”[2]。近年来法学界所关注的《民法典草案》,在编撰过程中也强调了重视传统法律文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與民法的理念和原则是相通的。制定民法总则,必须坚定文化自信,深入挖掘和传承包括中华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让我们的民法总则体现鲜明的民族性”[3]。这表明,在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倡导树立文化自信的新形势下,要挖掘传统法文化的优秀资源,更离不开法律史的研究与教学。
此外,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其分支各学科主要偏向于应用性质,唯独法律史有所不同,它是一门交叉学科,带有较为鲜明的人文学科特征。这种差异固然是其地位边缘化的重要原因,但换一角度来看,这也赋予了法律史在法学人才培养方面的独特价值。尤其在“双一流”建设全面发展的今天,对高校素质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文素养和个人素质。法律史的学科优势在于,它立足于历史与现实的结合,其背后是以源远流长的制度、思想、文化作为支撑,其知识体系与历史、政治、哲学、文化等诸多相关学科的知识背景相互关联、交织。通过法律史的学习,有助于法科学生在掌握基础法学知识的同时,培养其所必需的法律理性思维,培养其应具有追求正义、为人正直、崇尚公平、洁身自好的优良道德品质,完成学识与人格素养的共同进步。
(二)推进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所在。目前教材编纂体例上较为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是严重的同质化现象。体例上多以朝代顺序为纲,再将立法修律、部门法状况、司法活动、监察制度等内容放在各朝代进行编排。虽然这种体例能够对各朝代法律进行全貌展现,但也导致法律史教材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重“史”轻“法”的问题,甚至有沦为法律编年史之嫌。对于这种编写体例,学界不乏批评之声。由于古代法以事类职,在对应现行法律时缺乏有关部门法的规定,因此,有必要从古代法中辨析出权与法的一般规则,作为解读中国传统法制的方法。在法律部门内部,根据规范和制度的不同作用,编写不同制度,力求在近现代法律中找到对应的规范。有些法律史的知识内容,如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土地制度等,按照分断代讲解,容易出现重复赘述,所以有必要打通断代,以专题形式集中讲授,便于更加清晰地勾勒其演变脉络。概括地说,中国法律史教材的编纂,重点在于解决法学学生的知识体系的基础构筑问题,通过观察在中国历史上发生、发展、运行的各项制度机制,让学生从历史的发展中具体地把握当代部门法的知识。既要清晰勾勒出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又能构建出以部门法理论为基础形成的知识框架体系;既要明晰中国古代法律和现行法律体系的巨大差别,又能发掘出当代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运行机制与中国法律历史、法律文化之间的内在关联;既要注意西方的当代法律话语体系与中国传统法律话语体系的对接问题,也要关注当代法律知识结构与传统法律知识结构的整合问题。尤其应注重法律制度沿革史与法律制度专题史之间的有机结合,不但在宏观上对我国法律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轨迹进行梳理,而且还要以现行部门法为框架,通过专题形式对我国历代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概括和阐释。
除了基本教材之外,编写配套的教辅教材也必不可少。教辅教材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理解法律史内容,从而降低学习的入门门槛。配套教材可以包括两类:一类是案例教材。此类教材可以收集、整理古代典型案例,并借助法学理论进行分析,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古代的法律现象,理解古人的法律智慧,明晰古今法律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活化枯燥的知识点。另一类是法律经典文献导读。中国古代法律的致思方式、逻辑结构、话语表达,无不附丽于法律典籍之中。要让学生真正领略原汁原味的传统法律,阅读经典文本当然是不可或缺的。考虑到在中国法律史教材中放置过多的古籍原文并不现实,因此有必要编纂高质量的法史经典文献导读,并且配上精当到位的注释和解读,以便于引导学生理解文义,进而激发对古典文献的阅读兴趣。
(三)探索教学方法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是中国法律史课程建设的生命线。由于中国法律史兼具法学与史学的特点,故其教学中容易出现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要么脱离现实,只对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进行罗列”;另一种倾向是“要么脱离历史,完全从现行制度切入来对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进行分析和评价”[4]。在笔者看来,法律史教学方法虽无一定之规,然究其关键,并不仅仅是将知识点按部就班地讲解清楚,而是要处理好通俗易懂与准确深刻之间的平衡,要处理好理论框架体系构建与历史叙事之间的平衡,还要处理好引用原始史料与运用现代法学语言和理论之间的平衡。在教学内容的更新上,可以适当加入法社会学的实例、文化学的分析结论和古代文体解读的内容。总之,既要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获得历史的代入感,又能与现实相呼应,达至古今融通。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高校教学条件的不断改善,多媒体教学已经广泛应用于课堂教学中,对中国法律史的教学而言,利用多媒体教学有其天然优势,原因在于:法律史可以借助法律文獻、图片和视频来辅助教学,通过文书、文物的展示,能够复活历史中的法律,让法律史教学跳出书本。例如,汉代“酎金律”是汉武帝时期为打击诸侯王而设置的一部法律,但对于酎金的形制概念,传统教学只能停留于史籍的文字叙述。随着近年来海昏侯墓的发掘,酎金的真面目亦随之重见天日,这样一来,酎金也就从文字记载变为活生生的实物图片呈现在屏幕之上,极大地增强了教学的现场感,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学者提议“利用信息技术、计算机系统、互联网到现在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提高司法改革的公平与教育,使法学教育内容有所改进,不断丰富化”。
(四)完善课程体系
在现有的法学学科体系中,中国法律史被拆分为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两门相对独立的课程,前者作为必修课开设,而后者则被设置为选修课。其实,这种人为划分并不符合法律史教学的根本规律,法史学界有识之士已经为此多有呼吁。笔者认为,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都属于法律史范畴,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整体。法律思想为法律制度的创设、运行提供指导,而法律制度则是法律思想得到实践的表现形式,也能反过来推动思想的变迁。学习制度而不了解制度背后的思想,就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以战国变法活动为例,当时的李悝作《法经》、商鞅变法等一系列立法改制活动,说到底都是当时法家思想从理论到实践的结果。此外,中国法律史还应当重视法律文化的讲授,法律文化是从历史沉淀而来的观念系统,它涉及到人们对法律知识的看法和行为方式,也决定了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律规则的基础。传统法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文化问题,理解了法律文化,各种纷繁复杂的法现象自然也就迎刃而解。因此,在中国法律史的课程体系建设中,既要以中国法制史为主干,又要适当地整合中国法律思想史以及法律文化,充分挖掘学科潜力,构建出知识结构完整的课程体系。
參考文献:
[1]陈晓枫.中国法制史新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前言1.
[2]马小红.珍惜中国传统法——中国法律史教学和研究的反思[J].北方法学,2007(1):143-154.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EB/OL].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03/09/content_2013899.htm.2019-3-1.
[4]王晓峰.中国法律史教学的困境与创新[J].知识经济,2013(16):44、57.
Reflections on the Teaching Reform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ouble First-rate” Construction
ZHONG Sheng
Abstract: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aw is the basic subject of law and the main course of legal education. In recent years, the teaching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faces many difficulties. The reasons are related to the changes in the educational enviro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s well 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urriculum itself and the marginalization of curriculu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uble First-rate” construc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call for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Chinese legal tradition is growing. To solve the problems faced by Chinese legal history teaching, we should reconstruct the discipline orientation, textbook reform, teaching methods and perfect courses. Start with the system and explore a reasonable path of reform.
Key words:? “Double First-rate” construction; Chinese legal history; teaching reform; path analy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