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社区戒毒相关问题简析

摘 要 文章第一部分对社区戒毒基本问题,包括概念、性质以及存在的优点等进行简要介绍,进而引出第二部分异地社区戒毒的相关内容,并对异地社区戒毒的基本情况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作者结合自身工作以社区检察室为切入点,提出了解决异地社区戒毒相关问题的一些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社区戒毒 异地 检察室 戒毒小组
作者简介:孟庆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74
毒品问题是一个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问题,关注毒品工作,充分认识当前我国毒品问题的现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值《上海市禁毒条例》实施之际,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工作人员,对异地社区戒毒存在的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以期能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一、社区戒毒基本问题
社区戒毒作为四种主要戒毒措施之一,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2008年《中华人民南共和国禁毒法》以及2011年的《戒毒条例》都对其作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对于社区戒毒的概念,学者也有不同的界定。有学者认为,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也有学者认为,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有关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下自愿进行戒毒。
笔者认为,社区戒毒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到相关联社区内接受由政府机关负责,相关行政机关提供指导与协助,以多方面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戒毒措施。
对于社区戒毒的性质,观点相对比较统一,即社区戒毒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其强制性可以从其适用由公安机关作出、期限以及戒毒者的相关义务体现出来。
相较于其他几种戒毒措施,社区戒毒有其有利之处。戒毒的目的不仅是吸毒者戒除毒瘾,更重要的是使其能够回归社会,彻底与毒品断绝联系,真正做到发现一个吸毒者,断绝一个,而不是同一个吸毒者反复被抓,反复戒断,这实际上是对社会资源、司法资源的浪费。社区戒毒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好的实现戒毒的目的,真正减少毒品的危害。
首先,社区戒毒具有针对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可以确保吸毒成瘾者开始戒毒。公安机关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后,吸毒者需在15日内到相关社区报到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开始其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过程。在此过程中,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人员会针对社区戒毒者的情况进行教育、辅导或者培训,戒毒者也需履行相关汇报、检测义务。上述规定都可以有针对性的帮助戒毒者进行戒毒。
其次,社区戒毒可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力量。根据《上海市禁毒条例》的规定,社区戒毒需要成立专门的社区戒毒小组,并由其负责具体戒毒工作。社区戒毒小组包括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等人员。 据此可知,社区戒毒可以整合专业的戒毒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法律、社区服务以及吸毒者家庭人员等各方力量和资源,从生理上、心理上全方位的对吸毒者进行帮助与治疗,这种整合有一部分具有自愿性,对于禁毒志愿者以及吸毒者家人来说,他们属于积极主动加入到该队伍,不存在成本问题,并且社区戒毒相较于强制戒毒具有一定开放性,可以接受各方社会资源的帮助,能够利用更少的资源做到更好的戒毒效果。
再次,社区戒毒更人性化,利于戒毒者回归社会。社区戒毒虽然签订戒毒协议,并且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是戒毒者的生活是自由的,并且不脱离原来的生活环境,相对来说更具有人性化。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不脱离家人,能够得到家人的关心照顾,时刻得到身边人的鼓励,从心理上帮助戒毒者远离毒品;另一方面,继续生活在原来的社区环境中,不脱离社会,在戒毒者协议期满,完成戒毒后,可以非常自然地融入到社会中,不存在难以回归正常生活与工作的状态。这一点的优势在于,戒毒的目的就是吸毒者彻底远离毒品,如果戒毒者在戒毒后受到歧视,无法完成回归社会、开始新的、正常的生活这个环节,那就很可能自暴自弃,重新回到原来的毒品生活圈,从整个戒毒目的来看,戒毒是失败的,所有的资源投入也被浪费了,打击毒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没有做到。所以戒毒工作需要重视回归社会这一步,在这一点上,社区戒毒优势明显。
社区戒毒作为一种最具优势的戒毒措施,在戒毒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需要我们倾注力量进行发展的,但同时社区戒毒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和探讨。笔者下文从异地社区戒毒存在的相关问题切入进行分析。二、异地社区戒毒问题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笔者此处的异地社区戒毒是指戒毒人员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被抓后适用社区戒毒,但是被遣送回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的情况。
其一,戒毒人员被抓地非户籍地,被遣送回户籍地接收社区戒毒。
其二,戒毒人员被抓地方既不是户籍地,也不是现住地,被送回现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异地社区戒毒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接收地是否有相应的社区戒毒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对于上述基层组织,《上海市禁毒条例》对其进行了细化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工作。” 对于上述条文规定的这样一个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基层组织,在许多地区可能并不存在,对于新出台的戒毒条例规定的一个整合各方力量的戒毒小组,在偏远落后地区更是很难做到。而根据笔者实际办案经验来看,被抓到案的吸毒者,需要遣送回原籍接受社区戒毒的,大多是偏远落后地区。
其次,接收地相关社区戒毒组织是否有能力和意愿接收。承接上文来看,假设相关接收地存在社区戒毒的基层组织,对于从外地移送过来的吸毒者,是否愿意接收,接收后是否有能力进行管理。尽管法律规定,送回原籍接收社区戒毒的,户籍地公安应当予以配合。我们也需要考虑接收地的意愿。对于一些地区来说,可能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并不愿意接收吸毒者到本社区戒毒,接收后的管理,对于接收地来说也是一个挑战。一方面,正常的开展社区戒毒的管理,接受外地遣送过来的戒毒者,必然会加大接收地工作量以及资源投入;另一方面,接收地相关戒毒组织可能是否有能力应对各种情况,该社区戒毒组织是否有专业的戒毒人员、医务人员、警务人员、法律人员,在发生不同的情况时,能否及时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大部分落后地区来说,这都是极大的挑战。
再次,特殊情况处理。本应采取其他戒毒措施而因为其他原因需要适用社区戒毒的情况。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上述两类人员,基于身体的特殊情况或者年龄问题,也需要适用社区戒毒,相对于普通吸毒人员,有其特殊性,可能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现实情况随时变换戒毒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在上述两类人员特殊情况下,再叠加异地社区戒毒的情况,情形就变得更加复杂,一般的社区戒毒场所以及普通的乡镇政府人员以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者一些社会工作者已经无法应对上述纷繁复杂的情况,产生问题也无法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三、检察机关在异地社区戒毒方面可为之处
异地社区戒毒相关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找到连接点,由于社区戒毒组织的相关责任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实际上与办案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比较困难,而通过办案地的司法机关和执行地的司法机关进行连接则相对便捷。笔者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从对戒毒工作以及检察工作的认识为出发点,建议将社区检察室这一机关作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以上海为例,2011年上海市院先后颁行社区检察室的一系列文件,初步建成派驻社区检察室制度体系。社区检察室的设立也是为了适应我国检察工作对不断展开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监督以及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可以看到,社区检察室在社区戒毒以及异地社区戒毒方面大有可为,笔者从如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首先,社区戒毒组织的建立问题——社区检察室对口成立。根据《上海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社区戒毒工作由各部门共同成立的戒毒工作小组负责。笔者建议戒毒小组的成立与社区检察室对应成立,在社区检察室完备的地区,社区戒毒组织依托社区检察室对口成立,基本上可以保证相关辖区没有遗漏,而且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
其次,社区检察室有能力接收与管理社区戒毒人员。首先,社区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驻机构,社区检察室配备检察官以及检察官助理等专业的司法人员,精通法律,熟悉相关法律程序。其次,以社区检察室为依托成立社区戒毒组织并不是说仅仅依靠社区检察室,而是形成以此为基础的涵盖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公安、医务人员、戒毒志愿者、法律工作者以及戒毒者家庭成员等多方位参与的戒毒小组。再次,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可以在戒毒人员发生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之时,社区检察室能够及时有效的与相关机关联系并采取行动,防止戒毒人员脱管漏管。
最后,戒毒人员的回归社会问题。在这一点上,社区检察室的优势在于其作为检察院的派驻社区机构,可以充分以检察院为依靠,充分利用检察院现有的资源,并且调动更多的司法资源、社会资源。举例来说,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检察科,都会设有相关的心理辅导项目,并且会与专业的心理辅导机构、老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一点在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心理疏导上就是非常好的既有资源利用。从本质上来说,帮助戒毒人员彻底戒断毒品、回归社会,不仅仅是帮助戒毒人员這一个体,实际上也是为了维护我们自己生存的社区,吸毒人员的减少意味着毒品的减少,社区会得到净化,综合治理水平也会提高,环环相扣,良性循环。
注释:
林建.我国社区戒毒管理工作科学化探析.法制与社会.2011(12).204.
王苹.论实行社区戒毒的意义.辽宁警专学报.2011(1).55.
沈晓宇.论我国社区戒毒制度的法律完善.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11月.5.
《上海市禁毒条例》2016年4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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