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官员历俸年限探究

王敬雅
摘 要: 清代对四品以下官员实行记俸升转的办法,即按照官员任职年限,年满方可升转,因此对于“俸年”的计算就成为清代官制史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按照官缺不同,记俸分为京俸、腹俸、边俸三种,在标准上有所折算。因事离职的官员,其俸年接算方式也有所不同。这一制度以时间为衡量标准,有一定的公平性,但是在实际行政过程中,也带来了诸多弊端:比如缺乏效率,升途壅滞等。清代为了完善这一制度,做了一些补充性规定和小范围改革。本文由清代“俸年”标准形成入手,探讨了清代官员的俸年计算方式,以及“俸满”对其仕途的影响。
关键词: 清代;历俸年限;官员升转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3-0751(2018)08-0118-07
官员升转标准是中国古代官制史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历朝历代因政治现实与施政中心不同,官员升迁的标准也不同。官员升转标准总结起来大致有三类:按照在职年限、按照文武功劳和按照出身等第。官员升转时,考核机构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将此三者结合起来,拟定细则。清代以世爵制度解决了出身等第的问题,所以官员升转时,主要考虑因素为历官年限和官员的能力、政绩的因素。对于清代官员升转资序的研究,目前成果较少。古鸿廷《清代官制研究》的第七章中指出:“由于六年一次之京察或三年一次之大计,许多清史专家及制度史的学者很容易以为清代官员有三年一任的规定及现象,其中一些学者赞许这种任期制度,认为官员能有一定的任期。”“另一派则以为三年一任,任期太短。” ① 作者引用了此观点,认为“京察大计”是清代官员升迁的主要条件。但实际上,这种定期的考察与官员升迁的关系并不密切。正如乾隆时期吏部奏疏中所言:“在外各缺,人地各有相宜,若俟卓异人员用完,方准选用别员。”“转碍升转之途。” ② 京察、大计后的卓异,只是官员在升转时候的一个参考标准——如卓异班次,但并非必要条件。清代官员升转的标准,很大程度上承袭了前代。宋代以后,官员的资序主要由差遣职务的高低及任数构成,某一差遣任内二年成资(或曰“得资”),通常便被承认具备了该资序。 ③ 到了明代,官员升迁尤为重视年资,官员升迁机会与任官年限成明显正比。 ④ 清代严格按照《品级考》升调官员,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官僚体制的正常运转。嘉庆朝《大清会典》言:“凡铨政,别其流品、观其身言、核其事故、论其资考、定其期限、密其回避、验其文凭、拣选者各以时请旨,若咨送则引见焉。” ⑤ 也就是说,流品、身言、事故、资考是升转所依照的标准。因为其中“身言”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在同样出身、未有参罚的官员中,“资考”是最普遍的考核标准,也就是本文要讨论的“论俸”。
一、清代“论俸”制度的确立
1.从“考满”到“论俸”
总体而言,“资俸”是一个时间标准,即官员在本任内的任职时间,这一标准是逐步确立的。入关前,后金政权学习明朝的考满之制,“内外官三年考满,视其称职与否而黜陟从之”,“天聪八年初次举行, 令部院衙门官所有过犯备开考核”。入关初期,仍延续了考满制度,考满成为中下级官员升转的主要标准。“康熙元年议准,京官四品、外官布政使以下,考满分为五等。”“又令各官遇有升缺,俱照考满等第升转。”考满除了需要“俸满三年”外,在外“必钱粮全完者”方可参加,其评判标准除本人自述,主要依靠督抚上司的考语。 ⑥ 因为考满时间以三年为单位,以上司考语为标准,作为升转标准在操作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主观性,在顺治时期朝内大臣对此颇有议论,建议皇帝改为论俸制。如顺治六年,吏部尚书陈名夏等奏言:“旧例各省道府州县等官,俱俟三年考满,方准升迁。今地方需人,若必待考满,势难悬缺,应将各省道府州县等官历俸三年,抚按有荐者,酌量推转。” ⑦ 顺治十一年,户科给事中周曾发疏言:“布按监司等官,必待三年升转,势必恳缺以待,应请新旧一体,随时论俸推升。” ⑧ 虽然据《大清会典》所记,康熙四年,考满制度已经停止,但是就之后的执行情况来看,从考满到论俸的制度转变,有一段过渡期。如康熙九年,吏部即题:“见行事例,凡官员升转论考满功次,不论俸满。”改为“嗣后即升官员,俱照考满功次、年月先后补授”。 ⑨ 即将考满与历俸年限作为相同的补授标准。不过至康熙前期,各官升转标准中,考满已经基本废止,康熙二十二年,皇帝谕吏部:“凡职官宜论俸次升用,若越次用之,则幸得者必多,况希图速迁者,岂安常守分之人耶?” ⑩ 可见此时,皇帝已经将“论俸次升用”作为主要评定标准。
2.“论俸”的含义及实行办法
“论俸”即按历俸年限推升官员,是吏部铨选中下级官员时所依照的主要标准,也是督抚上司保举、题升官员的主要依据。如康熙《大清会典》中所云:“御史各差,在京则有京畿道、巡视五城、管理鼓厅、稽察钱局、京通巡仓等差;在外则有巡视两淮、两浙、长芦、河东盐课等差,俱照资序俸次。” ?此处所谓“俸”并非“俸禄”,而为“俸次”,即食俸年限,也可以称为“资俸”。
广义上的“资俸”指的是官员任官的年限,在很多地方“资”“俸”二字也是同用的,如学道选任时“于礼部所属官員内,择资俸相应,才品素著者升补” ?。但从狭义上考察,“俸”比“资”的限定要严格一些。如明代有“翰林升转论资,科论俸,道论差,吏部论选”之说;《郎潜纪闻三笔》“汪孟鋗初到内阁口号”一条中,有《典籍厅任事》八首,中有一句曰:“六年历俸八年资,又向西厅坐褥移,一转成仙人共笑,邅回不去待何时。”其中资比俸的年限要长,因为同一衙门中,如“行走”“试俸”皆可算资,但真正算俸的日期,却有着不同的规定。在论俸升转中,主要依据还是历俸年限,如翰詹衙门升转,“依编检之俸公算,若有告假丁忧,扣除告假丁忧日期,较俸升用。俸同者仍行论资” 。
具体而言,所谓“论俸升转”,即“俸深各官遇应升应改之缺,论俸拟正陪具题,如历俸相同者,令其掣签,名次分别正陪题补,其候补官员按文到先后,挨次录用”,“郎中等官,遇有应升之缺,俱削去前俸,止较本任之俸升补,员外郎等官以下遇有应升之缺,俱准以得有顶带笔帖式之日通行较算升补,其食钱粮年分概不通理,汉军官员升补汉缺者,仍照汉例较算”。
3.“论俸”确立的合理性
论俸升转,其实是对官员任官经验的强调。康熙七年山西道御史侯于唐所言:“才能非可骤见,能循分尽职,即是才能。况不开事绩,已非责实之令典。通行论俸,于情为甚平,于理为可久也。” ?京官司员中,由于日常处理均为事务性工作,很难就此辨别何人有超常之处,论资论俸是一种相对公平的铨选方式。
“俸满升转”制度主要实行于清前期,即使前期所实行的考满制度,也以三年俸满作为必须条件。顺治五年,便定例“道府州县、一应满汉官员、必三年考满、方许升迁” 。乾隆五年,吏部议奏:“外任笔帖式六年期满,始行调部,论俸候升。若不俟年满,准其荐举升用,不独与定例未符,并恐升转太优,渐启钻干营谋之弊。”“请嗣后外省笔帖式”“俟六年期满,果有才能出众之员,令该将军等特疏保举引见。如未满年限,不得滥行保荐。其寻常供职之员,六年期满后,仍照例调补京缺。”乾隆皇帝本人也认为:“凡遇升转,理应按其资格擢用,倘不论行走年分,止以目前差委熟识之人,屡登升进之阶,岂年久俸深人员。果俱不可用耶?”强调拣选人员“应择其年深人去得、能办事者带领引见。如有年分虽浅,人实超众、才具优长,其缺必需此人,声明缘由具奏,带领引见”。
按年升转,除了控制升转速度外,也防止官员久居一职。罗尔纲先生在其《绿营兵志》一书中就总结到:“绿营铨选”“实只‘将皆升转四字”“除千總以下的下级军官以外,自中级军官的守备而上,授官选用的制度虽各有不同,而都用一种经制的法度,使之升迁调转却是一样的。行将皆升转的目的,是使中级以上的军官不得久掌一地的兵政,而后中央方得收集其权。”推而广之,地方官员在任过久,都有培植势力之虞。不仅如此,部分京职也要求不时更换官员,如各仓监督等与钱粮相关的官缺,“通州坐粮厅,贮有通济库,每年动用轻赍等项,司其出入,关系钱粮数十万两”。“而坐粮厅一差,并无年限。或满员升转,则更满员;或汉员升转,则更汉员。满汉参差更换,彼此牵制回护,势难彻底澄清。况在任日久,傥有亏欠必至积累增多,更难清理。”雍正皇帝为此特意下令户部:“其坐粮厅一差,嗣后或限二年、或限三年,满汉一同更换。”经议定,三年更换坐粮厅,在一定程度上有厘清亏空之效。
综上所述,从对官员的评定来说,只有一段足够长的时间,才能考察出官员的个人能力;从官缺的需要来说,官员也需要在任相当时间,才能熟悉业务发挥作用。但是,同样也不能久居一职,既影响个人前途,也容易滋生弊端。年限相对于其他标准,是最公平的,因此,以俸年作为中下层官员的升迁标准,是清代行政总结前代经验的结果。
二、清代官员的计俸方式
1.京俸、腹俸与边俸
官员论俸推升,虽然是对历俸年限的考察,但是由于官职不同,计俸的方式与俸满年限也有很大差别。就大类来说,清代官员俸次主要分为三种,京俸、腹俸、边俸,其中腹俸与边俸是外俸的两种。
根据《吏部则例》规定,京官算俸:“五部郎中连闰历俸一年满后,论俸升补道府,如有各部题留者,注册停升。其小京官与外官较俸升补者,连闰二年满后,算作三年。遇应升之员缺升用。未经年满者不准升转。所余一日算作日半。惟内阁中书,除去试俸一年,亦以二年为满,算所三年,遇有应升员缺升用。未经年满者不准升转。余一日算作日半。至凡京官升转虽有罚俸不停升转,仍将所罚之俸带于新任。”由此可见,京官在与外官公同较俸之时,历俸年限算作后者的1.5倍,在升转上有很大优势。
外官分为腹俸、边俸,“边俸二年半,抵腹俸三年,余一日作二日,其边俸、腹俸接算者,历过边俸,准以十日作十二日”,即边俸年限是腹俸年限的1.2倍强。边俸又分为两种,一种为俸满即升班,一种为只入俸深班。顾名思义,升班即俸满之后当员缺即补,升转依据是奉旨日期前后;俸深班则须较俸,俸深者遇缺先升。只入俸深班的官缺比较少,只有“云南开化府知府,文山县知县典史,竹园村司巡检,丽江府知府经历,丽江县知县典史,黑白二井提举,弥沙阿陋二井大使,顺宁府知府,顺宁县知县典史,永昌府知府,腾越州知州,保山县知县”几缺。
汉官以到任日期为始,满官以奉旨日期为始,年内计算闰月,“升任官员于升任内论俸,降补官员于降任内论俸”。“如有离任事故计日扣除”,“其旧任卸事以后,新任未到之先,或本人交代未清,或因患病稽留时日及往返程途候缺日期俱行扣除不准计算”,“如有因承办公事未竣,一时不能赴任。经该管官题咨到部,所有留办以后,事竣以前日期仍准一体算俸”。
根据《大清会典》记载,当时主要京俸、腹俸大体上的俸满情况如下:京官二年俸满,外官三年俸满,其未俸满者均不入俸深班推升。京官俸满截取保举外放者如给事中御史三年俸满,郎中二年俸满,小京官六年俸满,捐输出身之郎中于试俸年满后再历俸二年俸满,其他如教职六年俸满,笔帖式保送知县历俸五年以上,各省佐贰首领官题升州县历俸三年以上,知州知县题升历俸三年,知府直隶州知州题升历俸五年。
2.接算俸次
由于清代官员升调频繁,于是存在着如何接算俸次的问题。康熙十年,停止原先“郎中补授升转三品监察御之时,仍算郎中之俸;员外郎补授四品监察御史给事中员缺,仍准算员外郎之俸”的定例,满洲蒙古官员“郎中等官遇有应升之前,俱削去前俸,止较本任之俸升补。员外郎等官以下,遇有应升之缺,俱以补用笔帖式之日,通行较算升补”,“升补官员于奉旨之日截明前历之俸,俟咨报到任之日,将前俸接算升转”,“初任者以到任之日算俸,至派往军前办事各官应升者得缺后,即行具题补授,即照升任食俸”。“如满洲蒙古由武职改文职者,于文职任内扣满三年后,准其以武职食俸年分通较升转。若本系文职后改武职复经改文者,准其接算从前文职之俸,其武职之俸不准通理。”汉官除内阁典籍准接算中书俸外,“其余无论京官外官,皆专论本任之俸”。相比较而言,满官算俸比汉官更为宽松。
但是官员为官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降革人员复用原官者如何接算俸次,由于各个时期政策宽严不一,故而对开复人员的算俸制度也不尽相同。康熙十年例“满洲蒙古汉军在京官员,如有革职、降级、援赦还职还级或控告冤枉复还原官及所降之级者,虽经提问,其前俸俱应通理”。雍正初年,改为除去降革日期,仍准通理前俸。雍正六年,出于严整吏治的考虑,下令:“各项革职、降级、离任人员,有捐复原职、原级及经保题并照伊所降之级不用,非奉旨开复者,概不通理前俸。”乾隆元年九月,太仆寺少卿成德奏请,降调人员请照革职留任之员三年无过,准其通算前俸升转。内总理事务处议覆:“降级留任之员,三年无过,革职留任之员,四年无过,俱准其开复。”仍留本任的降革人员可以分定年限,准其开复。乾隆三年,御史鄂泰称,“定例内官员缘事降调于调任日起较俸论升,前俸概不计算”。但他认为官员的过失有的属于“才力不及,以致舛错误公”,有的属于“查察未周,以致迟延获咎”,这种情况“究非贪婪酷虐,坏法营私者之比”,属于非主观意图过失。“此降调人员从前行走效力至二三十年之久者不乏其人,一经降调,即与新任之员无异,从此按年较俸,至老不能升转者十有八九矣。”于是鄂泰认为此内降调人员“试俸已满五年并无过愆者”,“准其通算前俸升转”。但吏部认为,若如此为之,降调之员会阻断循分应升之人的升转之路,而且降调品级不一,“如郎中降至七品小京官,三年开复,通算前俸推升,则数年之间便可骤得原官,亦属非理”,为了保证惩处的力度,否决了鄂泰所请,仍只令“原参降革职经审明本案开复,以原官补用者”接算前俸,朱批:依议。
除处分离任外,降革后捐复原官、经保题留任、引见奉旨回任之员均不准接算俸禄。但有三种情况可以接算俸禄,一种是“凡裁缺、回避、丁忧服满、终养事毕、病痊销假之员”,一种是“缘事议处应降应革,遇有恩诏免议及本案审虚开复,或奉旨以该员参处之案本属冤抑复还原职之员”,一种是卓异引见奉旨用以原官后,再补知县知州同知各缺之员。总体上来说,没有主观恶意而因为客观原因离任的官员,回任后均可以接算前俸。
另外,一些官职由于《品级考》的顺序问题,也调整了接算俸次的方式。如康熙初年,御史江蘩就对俸次接算一事提出过意见,“知县俸满例升主事、同知、知州、通判等官”,“一日之俸多而升主事或以一日之俸少而升通判”,“及升通判后复另行算俸始升知州、同知”,历俸颇为迂回。同样,“教授、教谕俸满例升知县,乃以一日之俸多而升知县,或以一日之俸少而升教授”,“及升教授后复另行算俸”,而“同一知县同一教官而升迁先后不宜如此太悬”。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算俸制度在行政过程中日臻完善,但其中还有一些漏洞,使得部分人员升转出现问题。如雍正十二年,鸿胪寺卿常德奏称:“查例内各部院衙门汉官俱俟到任之日算俸,诚为尽善。而各部院衙门之满官以命下之日即行算俸。”于是便有官员钻了这一制度的空子,“满官于命下之后,亦有不即行到任者,其意盖谓迟早到任皆得算俸,自可任意迟延”。但是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满汉算俸起始日期一直没有得到统一。
为了更好的理解官员如何算俸,在此录一则嘉庆年间宛平知县沈际清俸满请求实授的奏折,在此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中低层官员是如何照俸次升转的:“宛平县知县沈际清年四十一岁,浙江德清县监生,由四库馆誊录议叙盐大使,拣发长芦。乾隆五十八年题署石碑场大使,五十九年实授。嘉庆六年升补盐山县知县,是年七月先行到任。嘉庆七年二月十四日引见,奉旨准其升补。三月初二日回任。嗣升署今职,先于十年二月初二日到任,是年九月三十日引见,奉旨沈际清准其先署宛平县知县,即于是日回任。以七年三月初二日准升盐山县回任之日起,连闰扣至十年正月二十七日卸事止,计二年十一个月二十五日,又升署今职,于十年二月初二日到任起,连闰扣至十二年正月初七日,前后两任接算,已满五年。惟任内有地粮河淤房租等项未完,降职降俸处分,例得专折奏请实授。”
三、“论俸”升转的弊端及控制
1.“论俸”升转弊端
官员升转以历俸年限为标准之后,相应的问题也就产生了。規定的官员历俸年限以一年、两年、三年、五年、六年、十年不等,算俸方式也有较大区别。同类职官规定的俸满年限相同,所以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种是官职本身需要久任,而历俸年限不够,俸满需要升转;一种是官缺后备不足或者官员能力出众,不及俸满就需要升迁。
其一,升迁过速,政务不熟。清代前期,因为缺多人少,常常存在升转乏人的情况,于是导致官员升转过于迅速。顺治十八年,因“军政之后、缺多人少”,“故将历俸一年以上者请旨挨俸升补”。兵部认为“各武职有专防统辖之责,若止历俸年余即行升转,营伍事务未能练达”。武将虽然要求经常升转,但过于频繁的升迁也给行政带来很多问题。如雍正元年,兵科给事中苟色条奏称,因“兵部例定,凡武职捐纳册内纪录四次者,视同武功纪录一次,一体奏转”,故而武将升转很快,使得“副将内未任满三年,未经具奏引见即频频调转,有在任一年有余升迁者,亦有数月即摧任者”,“如此升转各处,地方遥远者,唯有到任之暇,而无熟悉舆情管理地方之空,难知下属官兵良莠好坏,庶致官兵不思效力”。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官缺,官员也是需要久任的。如顺治十四年,皇帝便因见内三院“内直事务、皆机密重大”,认为其中撰文中书三年俸满后升转别用颇为不妥,决定“办事内直之员谙练有年,不必升转别衙门”。地方基层官员也是如此,乾隆十一年,湖南巡抚杨锡绂保举巴陵县知县薛澍、湘阴县知县徐梁栋、武陵县知县翁运标等人,皇帝下旨“此等贤员,宜令久于其任,庶于地方有济。骤加升转,不但开躁进之途,且亦非久道化成之本意也”。此外,技术性较强的河员更需久于其任。顺治时期河道总督朱之锡就曾就此事专上《河差久任》一疏,文章引《河防一览》书内明河臣潘季驯的观点,认为“河工最巨,治河最难,其司道各官非久于其任,精于其业,鲜克有成者”。认为河臣“举见任郎中罗用敬、沈修贤能,令历任九年,方行优擢”可行。同时指出,当时因满汉并差,河工一年更换之例必不可行。
其二,一味循资,有失效率。但循资论俸在实际行政过程中,经常导致一些问题。首先,当官缺后备不足的时候,拘泥历俸会使候补无人,这是就会从历俸不满人员中选任,这在清初非常常见。这样的话,虽然官缺得到补充,但是“历俸”这一标准则形同虚设。如顺治十八年,湖广、福建、广东、三省左布政使员缺,应转右布政使内并无俸满之人。于是令“右布政使不拘俸满无事故者”转补。广东、陕西二省右布政使员缺,“将应升按察使内不拘俸满无事故者升补”。山东、两淮、福建、河东、运使员缺,“将应升知府、运同不拘俸满无事故者升补”。同样,康熙年间也有此问题,康熙二十六年,御史陶条陈,小京官因“拘二年俸满之例,以致部寺等职每多旷缺”。于是吏部决定“凡小京官遇升外缺者,仍照例二年俸升外,如遇内缺,不必俟其二年俸满与应升官员较俸升授”。康熙二十七年,左都徐条陈“双月在内郎中历俸二年未满,在外同知历俸三年未满,如将郎中同知候其俸满升授,则至员缺久悬”。于是“将历俸未满无事故者挨次照例升授”。如此,“历俸”作为一种标准不能得到执行,那么在官员升迁时,势必会派生出一种隐性标准。其次,严格限定历俸年限,势必造成有能力的中下级官员无法施展,积年累月,则出现官员壅滞问题。自清初起,官员升迁壅滞就一直存在,自微员至高官,自文职至武职,各类官员都存在着升转速度不合理的问题。康熙皇帝就曾说:“文武官员,或因不得升迁,或因不与差遣,辄称冤抑,纷纷控告。”可见升迁不畅对于整个官僚制度有着相当影响。比如学臣一项,向来升转缓慢,身居高位常已年老衰迈。康熙二十三年,山西道御史郡绅张集题奏:“学臣文运攸关,必得年富力强,才华俊杰之员,方能考拔得才,不宜专用资俸深满部郎道守陛补。”以上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为“缺多人少”,第二种则是“缺少人多”,相比而言,第一种情况持续时间较短,也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壅滞问题则一直困扰着清朝统治者,陆陇其便总结到:“天下之才无穷,而朝廷之官有限。以有限之官给无穷之才,前后相守历岁月而不能即登,庸者势也。”
2.“论俸”与效率的平衡困局
其一,操作性差,全依上官。一味论俸固然不可行,但是如果摒弃这一原则,同样会带来问题。雍正之后,升转多有不论俸次、不循资格的情况,便于吏治大有妨害:“近年以来,不循资格。自科道内升之例停,而大小京堂或以赀郎参用矣,或以部曹跃进矣。自道府兼掣之例停,而道府等官不由部堂之举荐,即听督抚之题补。而六部郎中有积薪之叹矣。自行取、钦取之例停,而州县等官营求速化者朝为令牧,牧陟监司矣。”这种情况下,“而躁进之士怀速化之心,希不次之荐,务为近功小喜,迎合上官,以缘饰侥幸者,亦自不少”。如何平衡论俸与官员升转效率之间的关系,是清前期官僚制度致力解决的一个问题。雍正时期户部尚书史贻直认为“资格者,官人之阶级也”,理想的官员升转状态应该是以资格为考察中心:内阁九卿、督抚提镇“至于大小京堂,旧例由科道官员秩满内升,以次迁擢。或在外司道等官,积有年劳,对品补用。又六部司官,有曾经外任,由正途出身者,方得循例考选。其积俸既深者,不论出身,并以道府兼掣。外官则自司道以下,有大计之条考察之典,府州以下,有特荐、附荐、行取、钦取之例,并须较俸。然后迁除”。针对此种情况,总理事务大臣会议论得到的最终解决方案是:“是资格与保举,二者所宜并行,以收用人之实效。”“嗣后内外官员,俱令论俸升转,其如何较俸推升之处,应请敕交吏部查妥议其奏。”皇帝朱批“依议”。这种解决方案,旨在“以保举之法行于资格之中”,虽然言之成理,但实际上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要有对应官缺,就有官员为图升转,百般钻营,只能靠上官自己把握尺度。如王士祯言:“如河南、江南、浙江三道缺协理之员,则人竞趋之,台规不肃,为日已久。”自其任翰林院掌院后,“凡协理一按,俸次先后不许越次”,其保举常百子、李质君、陈大年时,“皆以久次掌河南道者,无所容其营竞”,“所以崇恬退抑奔竞之道”。但其自己也称“而前后皆不尽然”。
其二,制度完善,职衔分离。在正途升迁官员之外,议叙、捐纳官员也可以不论俸满即得升转,为了控制这部分人员在升转中的比例,让俸满官员有缺可升,从康熙时期起,因“各官内有查解逃人并无旧欠等员,不论俸满即行升转,例先侭升,而俸满应升之官不得升转”。遂吏部议定,将俸满人员指定班次,即“每年六次推升官员,不论俸满即行升转者着推四次,俸满应升之官着推二人”,以保障寻常俸满官员升转有路。这一制度在雍正和乾隆时期也得到了基本的执行。乾隆时期,进一步完善了外官久任之法,将外官历俸年限与保题资格挂钩,并做了严格的规定。为了解决论俸年限与应升官缺的冲突,在中下层官员升转过程中,出现了职衔分离的做法,即“升衔留任”和“升署”。“升衔留任”是清代官员升转中一种常见现象,顾名思义,官员只有官衔得到上升,而官职不变。“升署”则与之相反,职责摄理上官,但待遇与官阶不变。
乾隆十三年,皇帝令“酌定守令久任之例”,九卿议得除将部分题缺交归部选外,“嗣后应题缺出,必本任内历俸五年以上;应调缺出,亦必本任内历俸三年以上方准拣题。如无合例之人即请旨拣发”。曾经升调各员,“任又满三年、才守兼优、政绩卓著者,保题到部注册准加一级”。并鼓励久任,“俟其任满六年,果能称职”给予升衔,以升衔留任的方式解决官员论俸应升,但仍需留任的问题。但是第二年,就出现了“凡遇冲繁疲难四项相兼之缺,该督抚往往以格于成例。调补无人”,有言臣条奏称:“俸满者才非干练,干练者历俸未久,不得已题请在部拣发,需延时日。拣发之员,亦非驾轻就熟,难于胜任。”于是请求撤去三年俸满方可题调,五年俸满方能题升的定例。就此问题,九卿讨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令“三年准调、五年准升之例应照旧办理”,“至员缺累系紧要,非干员不能胜任,而年例不符者,准该督抚将实在相须之处详悉声明,专折奏闻”,“除奉特旨准行外,如交部议,俟奉旨后,吏部查该员委无别项不合例事故,请旨准行”,该项人员则成为“升署人员”。于是,又以“升署”的方式解决了官员论俸不满,而仍需升转的问题。
在清前期官僚升迁制度逐渐成熟的过程中,“论俸推升”的标准逐步深入到中低层官员的日常选用中。从轮班铨选,到论俸与保题相结合,升转中对于官员历俸年限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在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的过程中,制度上一直修补并且完善,试图做到以律例限制官员个人权力,但是一直没有中和这一矛盾。迫不得已之下,皇帝将裁决权尽量收归己有,对于不到年限又急需升迁的人员,采取了上官“请旨”的处理方式。
四、结语
论俸升转是中下層官员升转的基本方式,对官员任期的规定既是对其经验的考察,也是维持整个官僚系统有序运行的必须条件。对于四品以上的大员,其任用采用了更为直接的“特简”制。即在出缺时,皇帝在“开列”基础之上,直接指定升补官员。所谓开列是吏部“于应升官内按衙门次序列名题请简用”,虽然为皇帝圈定,但历俸年限也是吏部提供名单的基础。可以说,“论俸升转”是皇帝为了确保在自己无法具体控制的环节中采取的相对公平的做法,但是这种“公平”所带来的弊端,终清一代,也没有被妥善解决。
注释
①古鸿廷:《清代官制研究》,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274页。
②《高宗纯皇帝实录》第19册,卷八百三十,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甲戌,中华书局,1986年,第70页。
③邓小南:《试论宋代资序体制的形成及其运作》,《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期。
④宋长琨曾:《明代官员政治地位升迁中的年资因素——以徽州进士为中心的考察》,《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⑤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卷七,《吏部·文选清吏司二》,文海出版社,1990年,第13、10页。
⑥康熙朝《钦定大清会典》卷十,《吏部·考功清吏司》,文海出版社,1993年,第2页。
⑦《世祖章皇帝实录》,《清实录》第3册,卷四十四,顺治六年五月丙子,中华书局,1986年,第353页。
⑧《世祖章皇帝实录》,《清实录》第3册,卷八十一,顺治十一年二月壬午,中华书局,1986年,第635页。
⑨《圣祖仁皇帝实录》,《清实录》第4册,卷三十四,康熙九年九月壬辰,中华书局,1985年,第4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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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王 轲
The Study of Officials′ "Salary Years" In Early Qing Dynasty
Wang Jingya
Abstract: In the Qing Dynasty,a record for the officials below four goods is "salary years" (Feng).The number of his working years is the prerequisite to get a promotion. Therefore, the calculation of "salary years" is a basic issue in the study of official system history in Qing Dynasty.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ce of the official positions, the recording of salary is divided into Jing Salary, Fu Salary and Bian Salary. For the officials who left their positions, the calculaiton means is also different. This is a relatively fair way for taking time as the measurement criterion. But, in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there are such disadvantages as inefficiency and blockage.In order to perfect this policy, some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s and some reforms of small scope were made in Qing Dynasty.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standard form of the "salary years" in Qing Dynasty, and discusses the way of calculating the annual salary of the Qing Dynasty officials, and the influence of the "salary years"on his political career.
Key words: Qing Dynasty; salary years; official pro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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