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务员职务犯罪出现原因及对策

多平
【摘 要】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有效实施。当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不断增多,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很多位高权重领导干部在查处过程都出现了职务犯罪问题。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已经严重威胁了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因此,有必要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和内部规律进行总结归纳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从源头上加以遏制。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 ;职务犯罪;新情况;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03-0085-02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有序推进,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上确定了131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已经基本完成。各法院检察院在总编制不变情况下,案件办结率提升20%以上,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稳步提升。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内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其一项重要工作。可以说,当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每一项内容都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从201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我们能够看到,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积极支持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监察力度,对于出现出现的腐败问题绝不姑息[1]。从司法体制改革角度看,对于职务犯罪未来惩罚力度必将进一步增强,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新时期背景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和内在因素以及应对措施进行系统研究,从而为推进反腐败工作出谋划策。
一、公务员职务犯罪内涵及构成特征
职务犯罪从刑法规定看,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自己谋取私利的一系列非法活动行为,既包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也包含徇私舞弊,超出职能范围进行其他管理活动。公务员职务犯罪从其构成特征看,主要是其主体的特殊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主观条件复杂性和客观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具体看,主要体现四个层面:
首先,公务员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主体从法律角度看,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行为人,这一行为人的身份较为特定,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一部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都应该包含在内。第二部分主要包含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人员,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第三部分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或组织的公共事务管理人员,虽然这部分人员并占用国家编制和经费,但由于其职位特殊性,也被归在国家工作人员行列。第四部分是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管理人员,诸如民主党派和居民委员等公职人员等等。而本文主要针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进行研究。
其次,公务员犯罪客體的多样性。公务员职务犯罪从本质上看,主要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两个以上社会关系被职务犯罪侵害,这种侵害一般都是职务管理活动造成的,基本所有公务员职务犯罪的都具备的普遍性特点,在具体分析每一职务犯罪过程中同时应该注意犯罪客体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坚持用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的观点来看待犯罪客体的多样性,但从整体角度看,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一般都两个或两个以上。
再次,公务员职务犯罪主观复杂性。职务犯罪在犯罪行为和结果方面必然反映出犯罪主体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有可能是主观故意,也可能是主观非故意的过失行为。因此,从这个层面看,职务犯罪有可能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犯罪心理。主观故意就是明明知道其职务行为可能带来危害结果,而依然采取放任发展的心理状态。过失犯罪则更加强调能够对犯罪结果进行预测,但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最后,公务员职务犯罪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职务犯罪的基础条件,这一客观条件包含职务犯罪的行为、地点、结果、时间和方法等。是职务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公职管理职能侵害。这种侵害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影响地区经济发展、危害政府民主政治,甚至是危及国家政权稳定。
二、新时代造成公务员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影响因素
公务员职务犯罪很少是由单一因素产生,一般都是由于公务员犯罪主体受到主客因素多重影响所造成的,客观因素是造成职务犯罪的物质条件和环境基础;主观因素则是公务员犯罪主体目无法纪,心存侥幸心理。
从主观因素看,一方面是由于贪婪心理和特权心理在作祟。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看,社会个体在满足生理和安全需要基础上,就更加注重自我实现需要满足,而这些需要满足往往都需要一定物质基础。十八大以来,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有序推进,但是还有部分党员干部铤而走险,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多元化社会思潮开始影响公务员,部分公务员在拜金主义影响下,抵挡不住外界的糖衣炮弹,从而道德沦丧的进行职务犯罪。同时,部分职位较高的公务员,仍然没有从计划经济时代走出来,认为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求点福利也是应该的,已经为国家做出很多贡献,利用特权获得个人回报也无可厚非,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不顾法律权威,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是由于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在作祟。很多位高权重的高官明知道自身行为必然带来犯罪后果,仍然企图通过蒙混过关的行为来逃脱罪责,这部分公务员不仅高度自信认为自己犯罪行为已经做到天衣无缝,同时认为我国法律体系还相对不够完善,自身犯罪行为不能够被发现,最终不惜自毁前程,进行职务犯罪。
从客观因素看,主要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法治因素和文化因素等影响。从经济因素看,国家公务员首先是社会个体,也离不开衣食住行等经济活动,由于多数公务员工资较低,而这些经济活动从客观上为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在政企分开还相对不彻底情况下,部分企业为获得更加便利条件就会为政府个别官员输送金钱、物品,从而换取特权。加之,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这些不足和缺陷就成为公务员进行职务犯罪条件。从政治因素看,主要是当前我国政府权力分配还过于集中,一把手、一言堂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民主机制还不够完善,对于领导集体缺乏具体监督措施,人事制度不透明,政府工作运行与管理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都为公务员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从法治因素看,当前,我国法律预防体系还不完善,作为预防和打击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最后保障,但对于职务犯罪定刑标准过低,在较低犯罪成本下,部分公务员宁愿铤而走险,进行职务犯罪。从文化因素角度看,几千年的封建残余思想和多元文化背景下出现腐朽文化思想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对很多公务员思想造成冲击,加之自身思想建设出现漏洞,导致职务犯罪出现。
三、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务员职务犯罪的现实对策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决不能出现以言代法、以權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行为发生[2]。因此,在预防和遏制公务员职务犯罪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以十九大报告为指引,从加强法治教育,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防腐拒变能力,多管齐下对职务犯罪进行有效预防。
首先,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教育预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法规教育重新塑造国家公务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要认真学习十八大、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国、法治体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等相关内容,通过对相关内容学习,进一步提升自身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从思想上树立法治观念,从而在思想理念上自觉抵制违法犯罪问题出现。
其次,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通过制度建设来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从根本上解决公务员职务犯罪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构建以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在内的综合角度体系。同时要进一步推进公正、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体系,从制度层面转变“四风”,让广大党员干部能够自觉走“群众路线”,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更要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在制度落实上做出表率,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要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很多经济体制改革还不够具体,这就为部分公务员进行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因此,应该以供给侧改革为背景,不断优化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经济宏观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弱化公务员职务犯罪苗头。
再次,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法律体系建设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立法思想,通过科学立法防控职务犯罪。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从刑法角度,要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加大惩罚职务犯罪的力度和量刑,彻底打消部分公务员的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降低职务犯罪发生概率。
最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到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活动之中。要让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和预防职务犯罪,进一步扩大群众知情权;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扩大群众的参与面,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了解职务犯罪,人人参与反对职务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更加综合立体预防体系,制定打击和预防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提升威慑力。同时加强职能部门优势互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顺利开展。
总之,新时期,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从根本上杜绝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十九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因此,我们必须以这一精神为指引,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加强党建工作和反腐败工作,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黄晓薇.在省委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前进论 坛,2017,(2).
[2]季卫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评价尺度[J].人民政 坛,2017,(5).
[责任编辑:褚永慧]技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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