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摘 要 信息时代的到来为各行业领域注入新鲜的活力,但因互联网开放性特点,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问题屡见不鲜,致使许多群众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此背景下便要求做好网络证据收集工作,但如何对这些证据保全公证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行之有效的改进策略。本次研究将对网络证据做简单介绍,分析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相关改进意见。
关键词 网络证据 保全公证 改进建议
作者简介:文燕,天津市大港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69
作为司法审判的关键证据类型,网络证据是否被可靠保全公证直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尽管我国当前对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给予足够重视,但因网络立法不健全,整体起步较晚,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仍有一定不完善之处,可能影响网络证据的效力,如何做好保全公证工作成为当前需考虑的主要问题。因此,本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网络证据相关介绍
(一)概念界定
关于网络证据,既往研究资料中将其概念利用电子证据的定义进行描述,认为在信息技术应用下,通过相关设备完成传输、处理与存储的证据,这种表现形式为电子数据的证据便为电子证据。但也有部分研究对这种概念认定持否定观点,认为部分电子数据可能由计算机存储器获取未经过网络传输,所以无法称其为网络数据,可见当前网络证据的概念界定并未统一。从我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看,其中明确了较多中电子数据类型,如电子交易记录、电子合同等。但若网络证据涉及的案件为网络侵权事件,侵权的范围可能集中体现在音频、视频、文字等范围上,可见这些证据均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这与传统证据,如鉴定记录、勘验笔录、证人证词等有一定差异。由此,对网络证据概念分析,可将其界定在利用计算机存储介质保存,以比特形式呈现,可将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出来的数据,且这些数据均由网络生成,该类数据类型可被叫做网络证据。
(二) 特征分析
从网络证据特点看,区别于传统证据有一定的特殊性,除存在形式表现为数字比特外,也有其他明显的特征,即:第一,客观真实性。盡管网络证据呈现中有多种形式类型,但来源于互联网生成的数据信息,于计算机内保存,所以这些生成的数据不会在外界环境影响下发生变化,长期存储于计算机中,将事件状态与面貌真实还原出来,其所体现的便为数据的客观真实性特点。第二,脆弱性特点。由于网络证据的存储通过存储介质实现,这些数据内容可能出现被修改情况,为取证带来一定难题,所反映出的为网络证据脆弱性特征。另外,网络证据也有其他传输方便、占用空较少、多样性以及无形性特征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分析
传统证据强调“眼见为实”,证据获取中需借助多种方式包括样本收集、拍照摄像等实现,比较之下,网络证据真实性判断并不能近仅依托于眼见判断,若直通过下载网页然后保全待公证,可能无法于客观事实吻合,其原因在于取样前证据有被修改的可能性。同时,若公证员未对申请的公证准确辨识,也可能降低证明有效力。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体剖析如下几方面:
(一)保全公证程序问题
证据保全公证一般有具体的程序,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由公证机构完成公证操作。对于传统证据,公证中有较为完善的程序,如记录、拍照录像、制图与复制,整个公证步骤较为明确。比较之下,网络证据无论在保全方面或公证程序上,均无统一规定,配套的法律并不健全,尽管如《公证程序规则》中提及公证内容,但大多局限在传统证据层面。再如《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对网络证据公证提出较多建议,如公证中,对公证计算机有一定要求,需与任何人均无利害关系。且在公证流程中,应以相关的操作顺序完成,包括网络登录、网页下载与打印,整个过程操作软件均需被审核,对于下载后的内容,还需判断能否吻合网页内容,甚至需在公证保全中全程录像。这些建议内容中虽然有一定的操作流程要求,但并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且整体流程较为模糊,保全公证随意性较大,公证人员可做出较多的操作选择,致使公证效力受到影响。
(二)保全公证时间问题
无论传统证据或网络证据,对时效性要求均较高,主要强调规定时间内完成证据保全与公证过程,若时效性较低,可能导致提取证据困难,且诉讼成本因此提高,所以保全公证时间是需考虑的主要问题。以网络证据为例,目前保全方式很大程度上仍借鉴传统证据模式实现,可能影响保全公证时效性。从既往研究资料中分析可发现,将时效性与举证时限关联,其中的举证时限体现在举证责任人在诉讼中,应根规定期限将证据提出,若举证逾期,证据失效后果由举证责任人承担。以民事诉讼为例,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将所有保全数据收集,避免影响证据时效性。由此可见,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方面存在的主要为时间问题,若时效性缺失,将影响当事人举证,且可能在司法审判中面临败诉结局 。
(三) 保全公证技术问题
信息时代下,计算机、网络技术均处于不断更新迭代的态势,而相应的网络行为也均在较多高新技术下实现,如电子文件传输与存储,若需获取这些数据,也要求借助先进的设备技术实现。正因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导致公证过程中许多数据结果未必为真,如如何判断网页来源,所选择的服务器是否为公证对象服务器,这些即便由专业技术人员也难以准确判断。假若网络证据内,出现网页被篡改情况,如代理服务器网页内容被更改,或暂存网页被更改,这些均会导致公证过程中呈现的网页并非原始的证据。因此,网络证据公证中,若公证人员不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无法正确取证,便会影响网络公证效果,司法审判的结果也自然被影响。
(四)证据效力认定问题
如何认定证据效力,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已作出相关解释,认为民事审判中,比较当事人自行取证,公正取证更具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许多案件审理中公正取效力往往也被当事人质疑。本次研究中选择网络著作侵权案件为例,以新传在线、全土豆网络公司被诉讼案件为例,上诉人针对著作财产权侵权情况,对公证程序中的不足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充足的反对证据,所以电子证据保全准确性、真实性,法院并未否定,说明公证书有效力。而另外一案件中,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公证中仅将稻草熊公司域名记载,并无具体解析流程,所以取证瑕疵明显,对于该公证效力不予认定。两个案件中,分别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证据适用精确性的重视,能够反映出案件审理中更注重对证据准确性、当事人权利上找平衡点。虽然审理中并不能将公证效力全盘否定,但其中存在的如假链接问题以及其他任何值得怀疑的问题,均会使公证效力降低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相关建议
(一)保全公证程序完善
保全公证程序的完善直接影响公证保全最终结果。对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程序完善中可选择传统证据保全公证为参考,具体完善思路包括:第一,保全公证程序中,办理人员至少为2人,且其中至少有1人为公证员。第二,保全公证中,整个过程需做笔录,或给予其他摄像、拍照形式,使证据得以保存。第三,取证中计算机的选择,一般为第三人计算机,若涉及侵权网页问题,可采取网页文件“另存为”方式,下载打印存储。另外,在取证中应遵循相应的操作顺序,如登录、网址输入、下载,并注意该过程中判断IP地址、代理服务器名称、操作软件版本是否吻合网页内容,尽可能保证取证的真实性。
(二) 网络公证平台构建
对于目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方面存在的时间问题,实际解决中可考虑在网络公证活动中引入相关的网络软件技术,使公正时效性提高,以伊时代电子证据保全系统为例,是我国首个运用于电子证据保全的网络平台。平台运行中,融入较多先进技术手段,如时间戳,可将时间戳加盖于网页内容、网络版权文件、电子合同等网络证据上,使证据保全服务被提供给所需人员,数据收集时效性较高。近年来,网络软件技术不断发展下,更为网络公证相关平台的建设提供可能,对公正时效性问题的解决可发挥重要作用 。
(三) 人员技术能力强化
对于公证人员技术能力较低问题,除要求在保全公证中遵循具体的程序外,应对网络、公证、法律、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知识充分掌握与理解,在公证水平上不断提高。为保证公证的准确性,可考虑在公证人资格认证上加强,使公证人员在自身综合素质上不断提高,必要时通过其他辅助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由公证机构完成最后的公证。除公证人员素质提高外,当事人保全公证意识也应逐步提高,相关部门需做好普法知识的宣传工作,可利用网络平台、电视以及其他媒体等,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知识进行宣传,切忌出现自行修改调整情况,保证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使司法审判中有准确的证据作为参考。这样在公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提高、当事人证据保全公证知识强化下,对解决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技术、时間问题均有积极意义。
(四) 独立司法判断加强
公证取证效力不容忽视,但并不意味依据公证取证结果便可将独立司法判断取代。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公证取证内容,除要求审判人员做公证书内容查阅外,还要求对计算机联网状态辨别,判断有无IP地址解析过程,通过这些判断,可将申请人取证网站是否出现变化问题判断。事实上,传统证据公证时,便要求将公证地址、时间明确,而在网络证据公证中,传统证据公证提及的详细地址便等同于IP地址,若公证书中缺少详细地质,意味这种有缺陷的公证书将无法被充分用于司法审判中。以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为例,考虑到公正取证结果的准确性难以保证,所以不应过分依赖公证书内容,需在独立司法判断上加强。但也需注意,司法审判中应认识到网络本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特点,不完全依赖公证书内容的同时,也应避免过分强调对权利人保护,否则将会影响互联网发展与最终的审判结果。因此,针对证据效力认定问题,实际解决中应正确认识网络技术特征,尽可能结合证据内容,寻找与权利者保护的平衡点,适度承认公证效力,保证司法判断独立 。四、结论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当前我国网络立法需考虑的主要问题。实际开展证据保全公证中,应正确认识网络证据的基本内涵与特征,立足于当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问题,包括程序、时间、技术以及效力认定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行之有效的完善策略,如保全公证程序的完善、网络公证平台的构建、人员技术能力的强化以及独立司法判断加强等,以此使保全公证更加合理,在处理网络侵权或其他纠纷案件中,有具体的参考。
注释:
黄育红.“互联网+”下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及解决方案.法制博览.2016(30).176.
杨月珠.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技术风险与效力提升策略——从新传在线告中国网通案说起.中国公证.2016(7).37-39.
赵雷.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问题与策略研究.法制与社会.2016(19).129-130.
杨玲.论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以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为中心.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3).70-75.
凌崧、凌宗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建议——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为样本.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3).31-37.
关键词 网络证据 保全公证 改进建议
作者简介:文燕,天津市大港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69
作为司法审判的关键证据类型,网络证据是否被可靠保全公证直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尽管我国当前对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给予足够重视,但因网络立法不健全,整体起步较晚,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仍有一定不完善之处,可能影响网络证据的效力,如何做好保全公证工作成为当前需考虑的主要问题。因此,本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网络证据相关介绍
(一)概念界定
关于网络证据,既往研究资料中将其概念利用电子证据的定义进行描述,认为在信息技术应用下,通过相关设备完成传输、处理与存储的证据,这种表现形式为电子数据的证据便为电子证据。但也有部分研究对这种概念认定持否定观点,认为部分电子数据可能由计算机存储器获取未经过网络传输,所以无法称其为网络数据,可见当前网络证据的概念界定并未统一。从我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看,其中明确了较多中电子数据类型,如电子交易记录、电子合同等。但若网络证据涉及的案件为网络侵权事件,侵权的范围可能集中体现在音频、视频、文字等范围上,可见这些证据均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这与传统证据,如鉴定记录、勘验笔录、证人证词等有一定差异。由此,对网络证据概念分析,可将其界定在利用计算机存储介质保存,以比特形式呈现,可将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出来的数据,且这些数据均由网络生成,该类数据类型可被叫做网络证据。
(二) 特征分析
从网络证据特点看,区别于传统证据有一定的特殊性,除存在形式表现为数字比特外,也有其他明显的特征,即:第一,客观真实性。盡管网络证据呈现中有多种形式类型,但来源于互联网生成的数据信息,于计算机内保存,所以这些生成的数据不会在外界环境影响下发生变化,长期存储于计算机中,将事件状态与面貌真实还原出来,其所体现的便为数据的客观真实性特点。第二,脆弱性特点。由于网络证据的存储通过存储介质实现,这些数据内容可能出现被修改情况,为取证带来一定难题,所反映出的为网络证据脆弱性特征。另外,网络证据也有其他传输方便、占用空较少、多样性以及无形性特征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分析
传统证据强调“眼见为实”,证据获取中需借助多种方式包括样本收集、拍照摄像等实现,比较之下,网络证据真实性判断并不能近仅依托于眼见判断,若直通过下载网页然后保全待公证,可能无法于客观事实吻合,其原因在于取样前证据有被修改的可能性。同时,若公证员未对申请的公证准确辨识,也可能降低证明有效力。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体剖析如下几方面:
(一)保全公证程序问题
证据保全公证一般有具体的程序,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由公证机构完成公证操作。对于传统证据,公证中有较为完善的程序,如记录、拍照录像、制图与复制,整个公证步骤较为明确。比较之下,网络证据无论在保全方面或公证程序上,均无统一规定,配套的法律并不健全,尽管如《公证程序规则》中提及公证内容,但大多局限在传统证据层面。再如《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对网络证据公证提出较多建议,如公证中,对公证计算机有一定要求,需与任何人均无利害关系。且在公证流程中,应以相关的操作顺序完成,包括网络登录、网页下载与打印,整个过程操作软件均需被审核,对于下载后的内容,还需判断能否吻合网页内容,甚至需在公证保全中全程录像。这些建议内容中虽然有一定的操作流程要求,但并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且整体流程较为模糊,保全公证随意性较大,公证人员可做出较多的操作选择,致使公证效力受到影响。
(二)保全公证时间问题
无论传统证据或网络证据,对时效性要求均较高,主要强调规定时间内完成证据保全与公证过程,若时效性较低,可能导致提取证据困难,且诉讼成本因此提高,所以保全公证时间是需考虑的主要问题。以网络证据为例,目前保全方式很大程度上仍借鉴传统证据模式实现,可能影响保全公证时效性。从既往研究资料中分析可发现,将时效性与举证时限关联,其中的举证时限体现在举证责任人在诉讼中,应根规定期限将证据提出,若举证逾期,证据失效后果由举证责任人承担。以民事诉讼为例,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将所有保全数据收集,避免影响证据时效性。由此可见,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方面存在的主要为时间问题,若时效性缺失,将影响当事人举证,且可能在司法审判中面临败诉结局 。
(三) 保全公证技术问题
信息时代下,计算机、网络技术均处于不断更新迭代的态势,而相应的网络行为也均在较多高新技术下实现,如电子文件传输与存储,若需获取这些数据,也要求借助先进的设备技术实现。正因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导致公证过程中许多数据结果未必为真,如如何判断网页来源,所选择的服务器是否为公证对象服务器,这些即便由专业技术人员也难以准确判断。假若网络证据内,出现网页被篡改情况,如代理服务器网页内容被更改,或暂存网页被更改,这些均会导致公证过程中呈现的网页并非原始的证据。因此,网络证据公证中,若公证人员不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无法正确取证,便会影响网络公证效果,司法审判的结果也自然被影响。
(四)证据效力认定问题
如何认定证据效力,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已作出相关解释,认为民事审判中,比较当事人自行取证,公正取证更具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许多案件审理中公正取效力往往也被当事人质疑。本次研究中选择网络著作侵权案件为例,以新传在线、全土豆网络公司被诉讼案件为例,上诉人针对著作财产权侵权情况,对公证程序中的不足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充足的反对证据,所以电子证据保全准确性、真实性,法院并未否定,说明公证书有效力。而另外一案件中,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公证中仅将稻草熊公司域名记载,并无具体解析流程,所以取证瑕疵明显,对于该公证效力不予认定。两个案件中,分别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证据适用精确性的重视,能够反映出案件审理中更注重对证据准确性、当事人权利上找平衡点。虽然审理中并不能将公证效力全盘否定,但其中存在的如假链接问题以及其他任何值得怀疑的问题,均会使公证效力降低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相关建议
(一)保全公证程序完善
保全公证程序的完善直接影响公证保全最终结果。对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程序完善中可选择传统证据保全公证为参考,具体完善思路包括:第一,保全公证程序中,办理人员至少为2人,且其中至少有1人为公证员。第二,保全公证中,整个过程需做笔录,或给予其他摄像、拍照形式,使证据得以保存。第三,取证中计算机的选择,一般为第三人计算机,若涉及侵权网页问题,可采取网页文件“另存为”方式,下载打印存储。另外,在取证中应遵循相应的操作顺序,如登录、网址输入、下载,并注意该过程中判断IP地址、代理服务器名称、操作软件版本是否吻合网页内容,尽可能保证取证的真实性。
(二) 网络公证平台构建
对于目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方面存在的时间问题,实际解决中可考虑在网络公证活动中引入相关的网络软件技术,使公正时效性提高,以伊时代电子证据保全系统为例,是我国首个运用于电子证据保全的网络平台。平台运行中,融入较多先进技术手段,如时间戳,可将时间戳加盖于网页内容、网络版权文件、电子合同等网络证据上,使证据保全服务被提供给所需人员,数据收集时效性较高。近年来,网络软件技术不断发展下,更为网络公证相关平台的建设提供可能,对公正时效性问题的解决可发挥重要作用 。
(三) 人员技术能力强化
对于公证人员技术能力较低问题,除要求在保全公证中遵循具体的程序外,应对网络、公证、法律、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知识充分掌握与理解,在公证水平上不断提高。为保证公证的准确性,可考虑在公证人资格认证上加强,使公证人员在自身综合素质上不断提高,必要时通过其他辅助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由公证机构完成最后的公证。除公证人员素质提高外,当事人保全公证意识也应逐步提高,相关部门需做好普法知识的宣传工作,可利用网络平台、电视以及其他媒体等,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知识进行宣传,切忌出现自行修改调整情况,保证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使司法审判中有准确的证据作为参考。这样在公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提高、当事人证据保全公证知识强化下,对解决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技术、时間问题均有积极意义。
(四) 独立司法判断加强
公证取证效力不容忽视,但并不意味依据公证取证结果便可将独立司法判断取代。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公证取证内容,除要求审判人员做公证书内容查阅外,还要求对计算机联网状态辨别,判断有无IP地址解析过程,通过这些判断,可将申请人取证网站是否出现变化问题判断。事实上,传统证据公证时,便要求将公证地址、时间明确,而在网络证据公证中,传统证据公证提及的详细地址便等同于IP地址,若公证书中缺少详细地质,意味这种有缺陷的公证书将无法被充分用于司法审判中。以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为例,考虑到公正取证结果的准确性难以保证,所以不应过分依赖公证书内容,需在独立司法判断上加强。但也需注意,司法审判中应认识到网络本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特点,不完全依赖公证书内容的同时,也应避免过分强调对权利人保护,否则将会影响互联网发展与最终的审判结果。因此,针对证据效力认定问题,实际解决中应正确认识网络技术特征,尽可能结合证据内容,寻找与权利者保护的平衡点,适度承认公证效力,保证司法判断独立 。四、结论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当前我国网络立法需考虑的主要问题。实际开展证据保全公证中,应正确认识网络证据的基本内涵与特征,立足于当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问题,包括程序、时间、技术以及效力认定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行之有效的完善策略,如保全公证程序的完善、网络公证平台的构建、人员技术能力的强化以及独立司法判断加强等,以此使保全公证更加合理,在处理网络侵权或其他纠纷案件中,有具体的参考。
注释:
黄育红.“互联网+”下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及解决方案.法制博览.2016(30).176.
杨月珠.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技术风险与效力提升策略——从新传在线告中国网通案说起.中国公证.2016(7).37-39.
赵雷.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问题与策略研究.法制与社会.2016(19).129-130.
杨玲.论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以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为中心.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3).70-75.
凌崧、凌宗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建议——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为样本.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3).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