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邀请律师参与矛盾化解工作探析
摘 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总量日趋上升,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检察机关如何结合自身检察职能,找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妥善推进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检察机关工作实践中的重点研究内容之一。本文将通过分析当前社会矛盾产生的各类因素入手,明确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的社会意义,探索检察机关邀请律师参与矛盾化解工作的新机制。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律师 社会矛盾 化解
作者简介:杨广芝,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6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党的十八大指出“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多样多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切实增强司法人权保障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助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既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也是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找准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入点,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感,积极预防新矛盾,有效化解老矛盾,促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的法治环境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成为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渠道之一。第三方力量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包括很多的社会群体,而律师作为活跃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工作群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自然而然成为“第三方力量”的主要构成。律师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者,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专业力量,在社会矛盾化解问题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参与模式在社会矛盾化解协同机制中的作用,推进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不仅能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之间搭建有效沟通桥梁、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透明度,保障和提升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达到平息诉求的社会效果。一、当前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各类因素
(一)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时代因素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总量日趋上升,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各种社会矛盾日益错综复杂。主要表现:一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高发。一些犯罪分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安全。二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承包征收、房屋拆迁安置,企业转产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三是刑事犯罪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尤为居多的是严重暴力型犯罪案件、黄赌毒类犯罪案件、侵犯财产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基层建设。
(二)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历史因素
纵观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发展之路,民众出现纠纷都是“青天大老爷”升堂问案为民做主,其中深受后人赞颂的历史清官如包拯、海瑞等,无不都是对其两袖清風、公正不阿个人形象进行歌颂,丝毫未提及维护国家公平正义和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对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各项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法律工作者是否依法办案严明执法,基本不在民众的关注范围之内。这种偏离法治,依靠人治的思想形成了我国几千年来“信访不信法”忽视法治的思维。
(三)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社会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机关,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信访诉求多样混杂。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公平公正意识不断增强,具体接访实践中,信访不信法愈发问题突出。不乏情绪激动,心理偏激,诉求偏差,所反映的问题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当事人。此类当事人长期上访乃至产生心理精神障碍,甚至开始了缠访、闹访,甚至越级上访等。诉求没有被有效疏导,造成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不满、不服。主观认为自己的问题只有去闹,闹才能引起政府关注,坚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味要求政府解决问题,置法律于不顾。
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不理解、不信任,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反复申诉。漫漫上访路,当事人抵触情绪严重,身心疲惫,不但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更没有良好的诉求心态,丝毫没有自觉守法、遇事问法、有事找法的意识。部分当事人甚至不了解律师行业还涉及非诉讼业务,认为律师只是到法院打官司时才需要。二、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的意义
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门科学,有效化解上访案件,不是简单的制止上访,更不能因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律师参与矛盾化解工作,根本目的是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促进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以人心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律师参与矛盾化解工作有效推动严格执法,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工作。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按照程序保障当事人司法权益。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中,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最有效的方法,从律师的视角、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为各类矛盾化解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对引导民众自觉依法表达诉求起到积极的疏导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化解矛盾,通过调查走访、查清事实真相,为当事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信访案件代理工作,合法反映信访诉求,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律师作为第三方的有效参与不仅提供了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更有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有效解决,打破检察机关信访案件自身封闭的处理模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一方面向群众讲法明理,一方面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从而促进矛盾化解,实现息诉罢访。
健全和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特别是在拆迁安置、土地征收等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律师的适时介入,可以解除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误解,引导依法维权、有序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律师发挥其职业特点,站在居中的、独立的立场上,发挥专业服务职能,给予法律咨询和解答、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进行律师代理、开展法制宣传等。律师对事实和法律的有理有据的解释,针对疑问和异议的解释说服,既起到化解矛盾、答疑解惑的作用,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思想进行了疏导,达到平息诉求的作用。三、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设想
(一)建立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过程中,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必须沿着法制化道路发展,建立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点提前,尽早让律师与信访人接触。在开展化解工作一开始便与律师进行沟通,请求律师帮助分析案情,倾听律师对案件性质的见解,在制定化解方案上采纳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团队相对独立的中介力量,运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最大限度的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问题发生在基层,就要在基层进行处理,要把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理顺清楚,找准症结,抓到点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事快解决,矛盾不上交,严防矛盾激化现象,对当事人解开思想疙瘩起到了重要作用。
律师具有民间性质的特征,与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更容易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当事人也更愿意向其倾诉,达到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大规模上访事件的发生。律师的参与可以提高调解服务质量,提升调解的中立性、规范性和专业性,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是司法资源的强力补充。通过律师搭建的这座息诉桥梁,对分流案件和援助弱势群体起到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律师职能和法律援助的社会职能,推进社会法制化、民主化进程。
(二)建立案件跟踪与回访的办案机制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引导,通过积极的法制宣传,努力让群众放弃无理诉求,引导其回归正常矛盾化解途径,通过合法途径有序表达诉求。针对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通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群众合法诉求,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以及可能引发重复访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经讨论研究后给予答复,牢牢把好案件质量关。采取及时电话回访、主动上门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对信访群众进行回访,跟踪了解群众的意见、建议,巩固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果。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耐心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告知其合法的处理途径。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的长期协作工作机制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信访也必须走法制化道路。在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既能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是对检察机关行为的一种监督。
检察机关和律师通过积极协调,建立起长期协作的工作关系,健全和完善律师参与化解等工作制度,促进律师参与化解矛盾工作的规范化,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检察机关建立“律师工作站”,通过律师引导群众理性维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疑虑及时予以解决,发现存在的信访风险,发挥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增强释法说服力,消除信访隐患。
参考文献:
[1]曾小欣.刑事申诉检察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第2辑.
[2]冯梅英、黄金蝉.新时期涉检信访工作机制下的对策研究.知识经济.2013(7).
[3]张玮、谭观秀、袁芳.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辩证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3(6).
[4]陈雪堂.律师参与信访初探.经济研究导刊.2009(35).
[5]徐建文.律师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问题探讨.宁夏党校学报.2014,16(6).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律师 社会矛盾 化解
作者简介:杨广芝,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6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党的十八大指出“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多样多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切实增强司法人权保障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助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既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也是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找准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入点,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感,积极预防新矛盾,有效化解老矛盾,促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的法治环境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成为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渠道之一。第三方力量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包括很多的社会群体,而律师作为活跃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工作群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自然而然成为“第三方力量”的主要构成。律师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者,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专业力量,在社会矛盾化解问题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参与模式在社会矛盾化解协同机制中的作用,推进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不仅能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之间搭建有效沟通桥梁、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透明度,保障和提升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达到平息诉求的社会效果。一、当前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各类因素
(一)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时代因素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总量日趋上升,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各种社会矛盾日益错综复杂。主要表现:一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高发。一些犯罪分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安全。二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承包征收、房屋拆迁安置,企业转产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三是刑事犯罪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尤为居多的是严重暴力型犯罪案件、黄赌毒类犯罪案件、侵犯财产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基层建设。
(二)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历史因素
纵观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发展之路,民众出现纠纷都是“青天大老爷”升堂问案为民做主,其中深受后人赞颂的历史清官如包拯、海瑞等,无不都是对其两袖清風、公正不阿个人形象进行歌颂,丝毫未提及维护国家公平正义和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对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各项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法律工作者是否依法办案严明执法,基本不在民众的关注范围之内。这种偏离法治,依靠人治的思想形成了我国几千年来“信访不信法”忽视法治的思维。
(三)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社会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机关,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信访诉求多样混杂。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公平公正意识不断增强,具体接访实践中,信访不信法愈发问题突出。不乏情绪激动,心理偏激,诉求偏差,所反映的问题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当事人。此类当事人长期上访乃至产生心理精神障碍,甚至开始了缠访、闹访,甚至越级上访等。诉求没有被有效疏导,造成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不满、不服。主观认为自己的问题只有去闹,闹才能引起政府关注,坚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味要求政府解决问题,置法律于不顾。
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不理解、不信任,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反复申诉。漫漫上访路,当事人抵触情绪严重,身心疲惫,不但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更没有良好的诉求心态,丝毫没有自觉守法、遇事问法、有事找法的意识。部分当事人甚至不了解律师行业还涉及非诉讼业务,认为律师只是到法院打官司时才需要。二、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的意义
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门科学,有效化解上访案件,不是简单的制止上访,更不能因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律师参与矛盾化解工作,根本目的是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促进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以人心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律师参与矛盾化解工作有效推动严格执法,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工作。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按照程序保障当事人司法权益。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中,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最有效的方法,从律师的视角、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为各类矛盾化解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对引导民众自觉依法表达诉求起到积极的疏导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化解矛盾,通过调查走访、查清事实真相,为当事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信访案件代理工作,合法反映信访诉求,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律师作为第三方的有效参与不仅提供了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更有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有效解决,打破检察机关信访案件自身封闭的处理模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一方面向群众讲法明理,一方面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从而促进矛盾化解,实现息诉罢访。
健全和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特别是在拆迁安置、土地征收等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律师的适时介入,可以解除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误解,引导依法维权、有序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律师发挥其职业特点,站在居中的、独立的立场上,发挥专业服务职能,给予法律咨询和解答、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进行律师代理、开展法制宣传等。律师对事实和法律的有理有据的解释,针对疑问和异议的解释说服,既起到化解矛盾、答疑解惑的作用,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思想进行了疏导,达到平息诉求的作用。三、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设想
(一)建立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过程中,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必须沿着法制化道路发展,建立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点提前,尽早让律师与信访人接触。在开展化解工作一开始便与律师进行沟通,请求律师帮助分析案情,倾听律师对案件性质的见解,在制定化解方案上采纳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团队相对独立的中介力量,运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最大限度的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问题发生在基层,就要在基层进行处理,要把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理顺清楚,找准症结,抓到点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事快解决,矛盾不上交,严防矛盾激化现象,对当事人解开思想疙瘩起到了重要作用。
律师具有民间性质的特征,与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更容易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当事人也更愿意向其倾诉,达到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大规模上访事件的发生。律师的参与可以提高调解服务质量,提升调解的中立性、规范性和专业性,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是司法资源的强力补充。通过律师搭建的这座息诉桥梁,对分流案件和援助弱势群体起到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律师职能和法律援助的社会职能,推进社会法制化、民主化进程。
(二)建立案件跟踪与回访的办案机制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引导,通过积极的法制宣传,努力让群众放弃无理诉求,引导其回归正常矛盾化解途径,通过合法途径有序表达诉求。针对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通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群众合法诉求,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以及可能引发重复访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经讨论研究后给予答复,牢牢把好案件质量关。采取及时电话回访、主动上门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对信访群众进行回访,跟踪了解群众的意见、建议,巩固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果。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耐心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告知其合法的处理途径。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的长期协作工作机制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信访也必须走法制化道路。在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既能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是对检察机关行为的一种监督。
检察机关和律师通过积极协调,建立起长期协作的工作关系,健全和完善律师参与化解等工作制度,促进律师参与化解矛盾工作的规范化,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检察机关建立“律师工作站”,通过律师引导群众理性维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疑虑及时予以解决,发现存在的信访风险,发挥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增强释法说服力,消除信访隐患。
参考文献:
[1]曾小欣.刑事申诉检察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第2辑.
[2]冯梅英、黄金蝉.新时期涉检信访工作机制下的对策研究.知识经济.2013(7).
[3]张玮、谭观秀、袁芳.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辩证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3(6).
[4]陈雪堂.律师参与信访初探.经济研究导刊.2009(35).
[5]徐建文.律师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问题探讨.宁夏党校学报.2014,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