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健全完善金融法规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危机


摘 要 当前,在国内的金融市场,仍然还存在大量的风险,包括房地产泡沫、互联网金融危机、资本外流、银行坏账等一系列的风险,这些风险加重了国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而金融法作为市场发展中最重要的管理和规范工具,对于危机和风险的防控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对当前国内的金融风险进行讨论,并研究金融法在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认为应及时健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以有效防控目前的金融危机和风险。
关键词 金融法 金融风险 市场机制
作者简介:严若水,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法、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33
自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国内一直都还未摆脱危机影响,市场仍然还充斥着危机与风险。而金融法作为危机防控的重要武器,对于市场的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金融法通过防控与规制来对危机进行处理,但目前国内的市场充斥着大量的风险,这也表明当前的金融法规并不完善,仍然不足以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的管制和规范,还需要加以完善。
一、 现阶段国内存在的主要金融风险类型
(一)房地产泡沫
现阶段,房地产产业已经成为了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具不完全统计,2016年,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达到43%,创历史新高。其次,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行业贷款集中度过高。2017年3月末,房地产相关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已经超过30%,个别银行甚至超过了50%。近年来中国房贷的增速远高于次贷危机前的美国。中国居民加杠杆购房的安全边际已达到极限。2016年居民购房抵押率57.21%,超过了次贷危机前的美国(56%)。
(二)资本外流
近几年,随着海外市场的扩展,国内企业大量进入国际市场,海外投资也出现了跨越式的增长,2016年的数据显示,海外投资规模约为2729亿美元,涨幅高达148%。而同时期,国内外汇储备却跌破30000亿大关,这明显显示着资本的大量外流。
(三)银行坏账
虽然,从今年5月末的金融机构报表来看,银行的坏账率为2.15%,不良率有所上涨,但是,从股价以及其它市场情况来看,2.15%这一数值显然与真实情况还存在差距,不良率仍然被低估。从PE与PB值倒推NPL所得到的数值与现实还存在较大的差异。
(四)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虽然国内影子银行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却较快,这些高风险的中介机构在金融市场内的活动带来了大量的隐患,让金融产品出现嵌套,导致风险难以被分散,使得风险系数大大增强,金融风控手段失效,造成了整个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
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监管的难度较大,金融法在互联网板块还存在滞后和空白,现阶段p2p网贷平台泛滥,许多投机分子通过这些平台来进行违法活动,不仅仅存在非法集资,恶意欺诈行为,还会带来其他的恶意犯罪行为,影响市场的良性发展。例如“校园贷”,“E租宝”等,不仅仅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还存在非法集资,捐款跑路现象,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经济形势与实体经济关系
(一)国外经济、金融形势
全球经济增长依然疲弱。2016 年经济增速仅为 2.5%,创下 5 年来的新低;国际贸易增速不到 2.0%,亦创下 2010 年以来的最低增速,部分经济体甚至呈现下滑态势;国际直接投资大幅下降 12.5%,且区域之间差异较大。尽管全球仍然处于空前的低利率水平,但投资与消费需求陷入“流动性陷阱”,并不活跃;大宗商品价格虽略有反弹,但全球物价水平总体上处于低位。世界经济仍处于缓慢复苏进程中,全球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民粹主义抬头,复杂性、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进一步凸显,可能出现更多“黑天鹅”事件和“灰犀牛”事件。
全球金融市场风险累积。全球金融市场在 2016 年初大幅动荡,2016 年美国金融危机风险指标(ROFCI)在年初曾大幅上升,此后随着美国及全球经济衰退风险下降,油价回升,金融市场逐渐稳定,但一直维持在不稳定区域内波动。与 2015 年相比, 2016 年整体金融风险维持在较高水平。银行间及非银行货币市场明显恶化,银行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公司信贷市场、美元外汇市场风险有下降趋势。
(二)国内经济、金融形势
从国内看,三期叠加,新常态,经济增速切换到中高速,供给侧改革,金融系统性风险因素增大。
宏观经济增速连续下降。虽经2008-2009年强刺激经济短期反弹,但从2010年以后,宏观经济增速开始持续下滑。2012年至今,我国的GDP同比增速从8%以上下降到不足7%,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从20%以上下降到10%以下。
金融风险急聚。在货币宽松而实体经济疲弱的背景下,增加的货币供给大量流入资产领域。最早是金融资产。与货币宽松相伴随的是金融监管整体趋松,金融急剧扩张。2015年、2016年,金融业增加值占比GDP比重连续两年超过8%,已超过美国、欧盟和日本,仅次于新加坡。银行、证券、保险总资产规模达253.16万亿元,较2012年增幅高达77.42%。其中,2012年时银行业资产总规模只有113.6万亿,到2016年底却达到230万亿,翻一倍多。
(三)防控金融风险的意义
系统性金融风险决定了其最终会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在危机的作用下,银行开始进行贷款的紧缩,让企业出现融资困难,而企业寻求民间资本的介入,这样增加运营成本,还提高了经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成本直线飙升,给实体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打击。再加上由于证券市场波动,造成股价的断崖式下跌,形成逆向财富效应,进一步压抑市场消费,导致实体经济的整体下滑。而实体经济的進一步萧条也让整体的经济环境进一步的恶化,形成了恶性循环。金融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所以,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防控金融风险兹事体大,且迫在眉睫。
三、提高金融法在防控金融风险中作用的建议
鉴于上述论述,可考虑在以下几个方向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一)坚持金融法立法原则
为了能够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进行金融法的完善,发挥金融法的能效,真正的进行风险的规避,就需要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坚持立法原则,将金融法理论进行深度的扩展。金融法制建设作为金融改革的顶层设计,对于金融市场有着极大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为了对国内的金融市场进行进一步的整顿,提高市场的透明性和规范性,就必须要坚持金融立法原则,通过原则的明确来展开立法工作。金融改革的推进必然会推动金融法制的变革,而法制的改革反过来又会对金融改革起到促进作用,为改革进行保驾护航,因此,为了金融市场的温度,就必须要从立法做起,坚持立法原则,进行金融法制体系的完善。
(二)发挥金融法在防控金融风险中的应有作用
从国内的金融萧条和危机现状来看,诸如房地产泡沫、银行坏账、影子银行以及地方财政问题和互联网金融问题,大多数都是由于监管的缺失,法制的空白而引起的。就拿房地产泡沫来说,房地产企业作为银行的收支大头,一些银行为了提高利润,维持绩效,对于一些违规违纪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管机构无法及时的对这些违规情况进行规范,导致出现银行不良率攀升等恶果。再比如資产管理风险,随着政策的宽松,大量热钱涌入理财市场,但是这一投资行为本身就存在助推杠杆率、利益输送的诟病。虽然后期银监会将表外业务进行监管管控,但是资产管理本身涉及的部门众多,链条过长,监管无法真正地发挥效用,金融法失去了本身的约束能效。因此,就必须要提高监管力度,让金融法的工作重心向监管、归置偏移,真正的发挥自身的能效,来进行市场风险的化解。
(三)金融法有机包含调整金融交易的私法性规范
金融法虽然具有突出的规制与监管性质, 但同时有机包含了调整金融交易的私法性规范。首先,这是国家规制的主要方式。要么是在相关主体之间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要么是对原有的法律关系通过注入更多的国家意志而进行改造,从而使当事人之间原来的权利义务发生改变。规制在很多情况下借助于私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 ,只不过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规制的需要进行了重新配置而已 ,这种重新配置不是消灭而是创设和改变了有关的法律关系。金融规制和监管是公权力介入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的体现, 违反规制和监管不仅破坏了国家管理经济的相关制度和国家所要建立和维持的秩序, 而且也会侵害交易中的利害关系方的权益,为此需要通过私法性规范给予补偿和救济。
(四)金融立法要以市场为前提
金融立法工作的展开是需要对市场进行规范,但是也需要以市场为参考,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行立法工作的展开。金融法对于市场地规范是需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制,是为了引导市场更好的发展,而不是取代市场机制,用强制的手段来干预市场。虽然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等风险会造成极大危机,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法制,但是金融法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既要对市场进行规范,又不能过多的干预市场,更不能取代市场机制。
(五)依法律关系制定金融业务的行为规范和界定风险责任
由现有的行业监管体制迈向金融行为监管,信贷市场应重在控制资产运用风险和机构风险。证券市场的立法重点在信息披露和公平交易。资产管理市场强化信托关系,受托人能否勤勉、忠诚、把客户的利益优先,决定着委托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也就是立法的重点。保险市场的立法重在诚实信用交易和机构偿付能力。
四、结语
对于金融市场来说,风险与危机是长期存在的,而金融法则是通过对金融市场的规制和监管来将这些风险进行转移和控制。现阶段,金融法在金融经济中的作用还未完全的发挥出来,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对风险进行防控。
参考文献:
[1]强力.健全金融法治 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法律解读.出版信息不详.
[2]韩龙. 规制与监管: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法品性的再证明——解读美国金融改革方案之法学理念与基础.河北法学.2009,27(11).
[3]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影子银行的内涵与外延.出版信息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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