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公正的实现
摘 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公正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它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建设的支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公正问题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显得日益突出,本文将对法治建设过程中,社会公正实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 社会公正 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杨明升,广州大学政治与公民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76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公正的需要。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本质目标,也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和意义所在。尤其是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及利益矛盾纠纷、人与人之间关系矛盾处理、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等等使社会公平正义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同时,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司法机制不够科学、权力制约有待优化等等现状又无形中加剧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损害。因此,社会公平是我们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新课题,是我们处理我国当前种种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实现社会良性发展、助力党和国家实现宏伟蓝图的重要法宝。2014年1月7-8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更是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我们党情国情世情纷繁复杂,党内的腐败斗争、国家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社会公平的实现都与法治的建设紧密相连,都要求我们毫不动摇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社会公正是公民生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前提。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长,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社会公平正义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收入、分配、教育、维权等方方面面无不涉及着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如果处理得好,则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社会秩序的失衡。近些年以来,我们社会的发展暴露了很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每一次这些现象的出现无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牵动着社会的神经,正确处理好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事件、案件已经成为安抚人心、定纷止争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正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我们就应该牢牢把握这个历史的契机,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法律成为人们衡量是非曲直的内心天平。我国的法治建设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一个完备的法治体系,体现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追求,是在党的领导下,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有力武器。我国法治的建设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几个逻辑上密切联系又相辅相成的方面,让对社会公正的追求融入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使社会公平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正常的运行和维护。通过密织法律之网,守住社会公正的底线。下面本文就从法治建设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几个方面阐述我国社会公平的实现路径。
一、 科学立法是对社会不公的预防,做好立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准绳,科学立法就是正确规范人的日常行为,使之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道德要求。科学立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通过立法,使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愿望和反映人民对公平正义渴望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为社会公平的执行提供有效的保障。现实社会中很多社会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处理,社会公平得不到及时维护,法律尊严得不到及时彰显等等都是缺乏法律準绳的指导引领作用;很多矛盾问题纷争不休、社会公平姗姗来迟也是由于缺乏法律武器一锤定音的强大功能。为此,我们必须立足于当下社会,着眼于社会矛盾的解决,着眼于维护社会公正及时确立相关的法律,让社会公平正义凝固成为法律的条文。第二方面,通过立法,填补法律真空,扫除灰色地带,防止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打“擦边球”。现实社会中,尽管法律的权威让很多不法分子受到震慑,但是依然有不少的不法分子游走于法律的边界,想着耍小聪明,蒙混过关,他们利用法律本身的漏洞进行犯罪行为,严重损害社会的不公,在现行还不够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却往往能够万事大吉。以至于损害了人民对法律的信赖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心。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加快推进科学立法,尽快制定完善的法律,让法律跟上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步伐,让法律真正与社会生活相配套。对任何损害社会公平的行为,其后果都是法律公正无私的惩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 严格执法是贯彻落实法治公正理念,推动社会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的关键
执法是将法律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保证其实施的过程,是将法律用于规范群众的家庭、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的行为,以达到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目的。其中,执法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肩负着落实法律原则、体现法律宗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是落实严格执法的关键群体和重要依托。这就要求执法者铁面无私、一视同仁、不畏权力。执法是将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活用于复杂的现实社会的过程,法律的精神最终是否得到真正的贯彻,不仅仅取决于执法者对法律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更考验的是执法者执法过程中的定力、意志、和信念。执法者能否排除一切干扰,在金钱、权力、关系等多重诱惑甚至干扰下依旧确保执法不走样,确保落实法律不含糊,是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重大问题。因此,执法队伍的建设是关系到法律精神的贯彻,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实现。现实社会中,存在很多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以权压法等种种丑恶行为,大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执法上的不严格导致各种投机取巧、徇私舞弊现象层出不穷、难以根治,归根结底还是执法队伍的问题。我们不仅需要铁一样的法律,更需要铁一样的执法者,确保执法者始终忠诚于法律,做法律的代言人,在法治的旗帜引领下,扫除政治生态的污垢,纠正社会的弊端和不公。做社会公平的忠实卫士。确保社会的风清气正,使公正就如同空气一样无处不在。
三、 公正司法是对损害社会公正行为的最终审判制裁,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社会上各种矛盾的解决、对丑恶行为的最终惩罚要依靠的就是司法的审判裁决作用。司法行为处于实现社会公正的风口浪尖以及社会舆论的焦点,是对损害公平正义行为的直接回应。因此,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的最终实现影响是至深至远的。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关系到问题是否解决,权利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彰显。因此,司法审判的过程、环节、结果等方面稍有差错便牵一发而动全身。很多群众的利益、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其他方式无法有效得到解决情况下,最容易也是最可能想到的就是利用司法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司法审判往往被广大的人民群众寄予厚望,司法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人心向背。“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司法审判过程就是我们深入了解群众疾苦,剖析社会矛盾病因,扫除社会公正障碍的过程。同时,各种冤假错案、判决不公、求诉无门等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也成为了社会不公的重要来源。司法的不公对社会公平的损害是双倍的,它不仅仅使当下所主审的案件出现误判,当事人受到不公平对待,同时,判决的结果本身也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大损害和瓦解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追求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所以,司法审判就必须响应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通过独立自主行使审批权,使损害社会公正的行为得到惩罚。司法公正在社会上是具有率先垂范、榜样示范、行为引领的作用。司法的一言一行都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权威,彰显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有利于全社会公正的形成,反之,司法的不公,将导致人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严重的甚至导致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坍塌,造成社会人民行为的失范。司法公正就是让人民在每一次案件的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每一次公平正义受到侵害时,能够依靠司法这个坚强的后盾作为警恶惩奸的有力支撑。这样,才能汇聚更多的正能量以确保社会公正的实现。
四、全民守法是社会公正的实现、发展的深厚土壤,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有力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发展,最终目的就是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这是我们社会接续发展、不断进步的坚实基础。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我们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的一部分,他的达成也是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实现的。这是新时期我们党“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同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每个人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提升。虽然社会公正的实现涉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方方面面,尤其对新形势下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依靠这几个关键方面的工作,社会公正的到来就指日可待,我们还应该清醒认识到社会公正所赖以生存的土壤以及社会公正的实现所牵扯到的广大人民群众和无数的利益、力量、阶层等特殊群体。社会公正的实现问题最终还是人的问题,只有每个人都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只有形成了全民守法的良好局面,社会的各方面建设才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实现社会公平不是某一个领域、某一个方面、某一个人的单打独斗,它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对此,我们要用辩证的思维看待全局与局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整体,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因此,社会公正的实现也必须纳入到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下面来进行谋划。在法治的建设中,我们就应该正确处理法律工作人员与广大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使双方关系能够实现良性互动,协调各方面力量为法制建设事业服务。其中,在社会上实现全民守法的良好局面,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的重要体现。社会不公的出现往往是因为有人不遵守法律规定,无视法律禁令,做出违背人民意愿的事情。只要人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那么就能做到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握有法律戒尺,知晓做人做事的尺度。这样,社会就不会出现你争我斗,互相侵害等恶性循环,社会的公正就在我们每个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过程中得到最好的维护。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在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方面将得到极大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更加井然有序而又生机勃勃。实现社会公平也就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历史背景下,党领导下的法制建设进程将不断深化,法治建设的轨道也将是我们通向公平正义的康庄大道。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10-29(2).
[3]胡玉鸿.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法学研究.2002(1).
[4]鄧小平文选:第 3 卷.人民出版社.1993.
关键词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 社会公正 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杨明升,广州大学政治与公民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76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公正的需要。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本质目标,也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和意义所在。尤其是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及利益矛盾纠纷、人与人之间关系矛盾处理、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等等使社会公平正义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同时,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司法机制不够科学、权力制约有待优化等等现状又无形中加剧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损害。因此,社会公平是我们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新课题,是我们处理我国当前种种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实现社会良性发展、助力党和国家实现宏伟蓝图的重要法宝。2014年1月7-8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更是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我们党情国情世情纷繁复杂,党内的腐败斗争、国家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社会公平的实现都与法治的建设紧密相连,都要求我们毫不动摇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社会公正是公民生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前提。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长,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社会公平正义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收入、分配、教育、维权等方方面面无不涉及着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如果处理得好,则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社会秩序的失衡。近些年以来,我们社会的发展暴露了很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每一次这些现象的出现无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牵动着社会的神经,正确处理好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事件、案件已经成为安抚人心、定纷止争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正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我们就应该牢牢把握这个历史的契机,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法律成为人们衡量是非曲直的内心天平。我国的法治建设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一个完备的法治体系,体现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追求,是在党的领导下,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有力武器。我国法治的建设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几个逻辑上密切联系又相辅相成的方面,让对社会公正的追求融入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使社会公平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正常的运行和维护。通过密织法律之网,守住社会公正的底线。下面本文就从法治建设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几个方面阐述我国社会公平的实现路径。
一、 科学立法是对社会不公的预防,做好立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准绳,科学立法就是正确规范人的日常行为,使之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道德要求。科学立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通过立法,使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愿望和反映人民对公平正义渴望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为社会公平的执行提供有效的保障。现实社会中很多社会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处理,社会公平得不到及时维护,法律尊严得不到及时彰显等等都是缺乏法律準绳的指导引领作用;很多矛盾问题纷争不休、社会公平姗姗来迟也是由于缺乏法律武器一锤定音的强大功能。为此,我们必须立足于当下社会,着眼于社会矛盾的解决,着眼于维护社会公正及时确立相关的法律,让社会公平正义凝固成为法律的条文。第二方面,通过立法,填补法律真空,扫除灰色地带,防止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打“擦边球”。现实社会中,尽管法律的权威让很多不法分子受到震慑,但是依然有不少的不法分子游走于法律的边界,想着耍小聪明,蒙混过关,他们利用法律本身的漏洞进行犯罪行为,严重损害社会的不公,在现行还不够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却往往能够万事大吉。以至于损害了人民对法律的信赖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心。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加快推进科学立法,尽快制定完善的法律,让法律跟上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步伐,让法律真正与社会生活相配套。对任何损害社会公平的行为,其后果都是法律公正无私的惩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 严格执法是贯彻落实法治公正理念,推动社会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的关键
执法是将法律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保证其实施的过程,是将法律用于规范群众的家庭、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的行为,以达到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目的。其中,执法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肩负着落实法律原则、体现法律宗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是落实严格执法的关键群体和重要依托。这就要求执法者铁面无私、一视同仁、不畏权力。执法是将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活用于复杂的现实社会的过程,法律的精神最终是否得到真正的贯彻,不仅仅取决于执法者对法律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更考验的是执法者执法过程中的定力、意志、和信念。执法者能否排除一切干扰,在金钱、权力、关系等多重诱惑甚至干扰下依旧确保执法不走样,确保落实法律不含糊,是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重大问题。因此,执法队伍的建设是关系到法律精神的贯彻,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实现。现实社会中,存在很多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以权压法等种种丑恶行为,大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执法上的不严格导致各种投机取巧、徇私舞弊现象层出不穷、难以根治,归根结底还是执法队伍的问题。我们不仅需要铁一样的法律,更需要铁一样的执法者,确保执法者始终忠诚于法律,做法律的代言人,在法治的旗帜引领下,扫除政治生态的污垢,纠正社会的弊端和不公。做社会公平的忠实卫士。确保社会的风清气正,使公正就如同空气一样无处不在。
三、 公正司法是对损害社会公正行为的最终审判制裁,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社会上各种矛盾的解决、对丑恶行为的最终惩罚要依靠的就是司法的审判裁决作用。司法行为处于实现社会公正的风口浪尖以及社会舆论的焦点,是对损害公平正义行为的直接回应。因此,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的最终实现影响是至深至远的。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关系到问题是否解决,权利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彰显。因此,司法审判的过程、环节、结果等方面稍有差错便牵一发而动全身。很多群众的利益、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其他方式无法有效得到解决情况下,最容易也是最可能想到的就是利用司法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司法审判往往被广大的人民群众寄予厚望,司法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人心向背。“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司法审判过程就是我们深入了解群众疾苦,剖析社会矛盾病因,扫除社会公正障碍的过程。同时,各种冤假错案、判决不公、求诉无门等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也成为了社会不公的重要来源。司法的不公对社会公平的损害是双倍的,它不仅仅使当下所主审的案件出现误判,当事人受到不公平对待,同时,判决的结果本身也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大损害和瓦解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追求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所以,司法审判就必须响应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通过独立自主行使审批权,使损害社会公正的行为得到惩罚。司法公正在社会上是具有率先垂范、榜样示范、行为引领的作用。司法的一言一行都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权威,彰显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有利于全社会公正的形成,反之,司法的不公,将导致人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严重的甚至导致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坍塌,造成社会人民行为的失范。司法公正就是让人民在每一次案件的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每一次公平正义受到侵害时,能够依靠司法这个坚强的后盾作为警恶惩奸的有力支撑。这样,才能汇聚更多的正能量以确保社会公正的实现。
四、全民守法是社会公正的实现、发展的深厚土壤,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有力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发展,最终目的就是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这是我们社会接续发展、不断进步的坚实基础。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我们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的一部分,他的达成也是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实现的。这是新时期我们党“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同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每个人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提升。虽然社会公正的实现涉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方方面面,尤其对新形势下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依靠这几个关键方面的工作,社会公正的到来就指日可待,我们还应该清醒认识到社会公正所赖以生存的土壤以及社会公正的实现所牵扯到的广大人民群众和无数的利益、力量、阶层等特殊群体。社会公正的实现问题最终还是人的问题,只有每个人都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只有形成了全民守法的良好局面,社会的各方面建设才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实现社会公平不是某一个领域、某一个方面、某一个人的单打独斗,它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对此,我们要用辩证的思维看待全局与局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整体,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因此,社会公正的实现也必须纳入到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下面来进行谋划。在法治的建设中,我们就应该正确处理法律工作人员与广大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使双方关系能够实现良性互动,协调各方面力量为法制建设事业服务。其中,在社会上实现全民守法的良好局面,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的重要体现。社会不公的出现往往是因为有人不遵守法律规定,无视法律禁令,做出违背人民意愿的事情。只要人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那么就能做到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握有法律戒尺,知晓做人做事的尺度。这样,社会就不会出现你争我斗,互相侵害等恶性循环,社会的公正就在我们每个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过程中得到最好的维护。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在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方面将得到极大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更加井然有序而又生机勃勃。实现社会公平也就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历史背景下,党领导下的法制建设进程将不断深化,法治建设的轨道也将是我们通向公平正义的康庄大道。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10-29(2).
[3]胡玉鸿.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法学研究.2002(1).
[4]鄧小平文选:第 3 卷.人民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