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学生犯罪问题的思考
摘 要 中学生犯罪近年来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以近期发生在湖南沅江市三中高三某班学生杀师案以及福建莆田仙游金石中学初三学生杀害同班同学案为例,对中学生犯罪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進而就如何预防中学生犯罪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中学生 犯罪 法制教育 预防
作者简介:刘明菲,沈阳市第二十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73
中学生一般是指年龄在十四周岁与十八周岁之间接受中等教育的学生。他们正处于心理和生理的急剧变化时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青春期。正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由于身心的不稳定状态极易出现突发性犯罪。而这一时期也恰好和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相符,我们通常指的“未成年人犯罪”就主要集中在该年龄段。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以近期发生在湖南沅江市三中高三某班学生罗某杰杀害老师案以及2018年1月9日福建莆田仙游金石中学初三学生林某某被同班男生杀害案为例,做一些粗浅的分析,并试着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案例分析
1.2017年11月12日晚,湖南益阳沅江市公安局官方通报称当日下午4时许,沅江市三中高三某班学生罗某杰(男,16岁,沅江市草尾镇人)与班主任鲍某(男,47岁,沅江市阳罗洲镇人)发生争执,罗某杰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有知情人士称,当天下午放假后,鲍某要求罗某杰留在教室写作业,罗不想写,便到办公室找鲍老师,鲍某说要是不写就转班,随后二人发生争执。罗掏出刀捅向鲍某的脖子。据鲍某之前的学生透露,罗伤人后就离开现场,将杀师的消息告诉同班的鲍某女儿。受伤的鲍某满身是血,送院后抢救无效身亡。
鲍老师曾经获得过益阳市优秀班主任称号,小罗的成绩也是一直稳居前列,经常保持在班级第一、年级前十的水平。在不少师生看来,鲍老师一直把小罗当自己的儿子看待,正因为如此,给大家印象总是乐呵呵、很随和的鲍老师对他是既器重又严格,不仅常常找他谈心,还曾为小罗争取到一份名额很有限的奖学金。原本应该是双赢的一对师生,最终却是一个失去生命、一个失去未来的双输结果。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尽管弑师的极端事件并不具备代表性,但背后凸显了中学生“生命教育”、“法制教育”的缺失,各种教训学校、教师和家长都值得反思。一方面,学生学习压力过重,是当今学子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学生在压力逼迫下,心态不好,浮躁是必然。另外,学生受游戏的影响,打打杀杀以为是常态,没有正确引导,也会出现一些过激的行为。此外,社会普遍存在只重成绩不重思想教育、品德教育的状况,学生成绩再好,品德不好,思想极端,这样的学生不仅不能成为国家栋梁,反倒会成为害群之马。
无论是父母还是老师,对孩子,所主张的,都是严要求;所强调的,都是纪律性。他们中的很多人从未把孩子当成一个人格独立的个体来对待,这样的教育方法瑕瑜互见。但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是,父母老师自认为尽心尽责,但往往事与愿违,子女学生并不能够理解父母老师的苦心甚至是心生怨恨,不得不说付出是一回事,可认不认同又是另一回事。中学生的选择总被他人事无巨细地干预着,自由又总被他人无时无刻地妨碍着,心中的不满情绪也随之慢慢滋生积累。再加上现在的教育比较严格,学生的负担也加重不少。比如,老师要求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然而有时学生却力有不逮;亦或者觉得已经掌握了方法,无需做重复的练习,大量的作业反而加重了负担等等。特别要注意的是,老师经常打电话找家长,也容易给学生带来强大的心理压力,引起学生的不满,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与现在学生大部分都在家长的爱护下成长,心理承受能力较低有关,这方面也应该引起重视。
在湖南沅江三中弑师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往往可能是学生对老师的恶,但基于上述分析,于学生心底未必是这么一回事,他可能会觉得自己的选择与自由被一再地剥夺,他需要拿起武器捍卫自我选择的权利。强迫本身是带有耻辱性质的,相当于对自尊的一种贬低,此时,接受他人的选择就相当于扭曲个人的本质,因为这种被迫的选择所暗示的是将自我物化为他人的一个傀儡。这种想法如果不能及时的疏导,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埋下恶的种子。
2.2018年1月9日12点多,福建莆田仙游金石中学犯罪嫌疑人颜某霖因与同班同学林某怡发生口角,遂持刀刺中林某怡的脖子,后伤者林某怡第一时间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许死亡。颜某霖持刀将林某怡刺伤后,自行到鲤城派出所投案。有知情人表示,“杀人学生学习很差,当天下午班级考试,杀人学生要看死者的答案,死者不给看”。“考试不让抄,报以杀猪刀。 ”一个学生视别人的生命如同草芥,任意剥夺,如此残忍实属罕见。
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很多学生都因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身旁却无人提醒约束、正确引导,最终走上歧途。
目前许多学校只重视分数,而忽略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大部分中学没有开设法律课,即使有的学校开设了,也多流于形式,学生没有真正树立法律意识。
二、思考与建议
以上两个实例案件牵扯到很多方面,比如父母、学生、老师之间究竟该如何相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如何相互作用等等。
教育始于家庭。在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孩子从出生到三周岁之前基本上都是在家庭中生活,对孩子实行教育的主体就是家庭成员,孩子的第一句话,孩子的第一个想法,孩子的第一个行为,恰恰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孩子所接受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从家庭成员中开始形成的,家庭成员的一举一动无不影响着孩子的行为。据相关研究显示,中学生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影响其人格形成的有五大因素,分别为生理特质、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氛围、性别、教养。其中,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氛围、教养都与父母直接相关。可以说,孩子德行的养成与父母的言传身教是离不开的。在家庭这所学校中,最重要的教师是父母,最重要的课程是培养德行和良好的习惯。一个好的家庭教育要有正常的认知,基本的素质,不能光靠说教,而要以身作则,作为家庭成员的父母要不放弃学习,不断的去增长自己的知识技能,以便自己能更好的理解孩子。
同时,家庭氛围对孩子人格的形成也至关重要。因为,家庭氛围是孩子直接学习处事方式最容易也是最直接的地方。如果孩子生活在和谐、融洽的家庭中,就会容易养成乐观的态度和积极向上的性格;反之,如果父母一言不合就会吵架,甚至有家暴,那么孩子大概率也会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此外,家长也应尽力提高家教能力,减少家教方面的偏差和失误。应当正视孩子的一些现实问题,了解孩子,信任孩子,尊重孩子,而不是一味地溺爱孩子。特别是要注重培养孩子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承受压力的能力,面对失败的能力,帮助孩子顺利度过人生的“危险期”。
除了加强家庭教育以外,学校和社会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也刻不容緩。学校在全面进行素质教育的同时,应当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加大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
在课程设置上,应当把法律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开设法制课,聘请专业法制教员,使学生能够定期受到法制教育。比如可以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等等。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设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担任法官,通过对现实案例的模拟,让学生更直观地接受法律教育,感受法律的严肃性。
各级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以“送法进校园”的方式给中学生上法制课,增强其法制观念,引导中学生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对犯罪有新的理解,从而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此外,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开展也迫在眉睫,各级教育部门应主动开展工作,不能应付了事。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里咨询师,密切关注中学生的心理、思想等发展状况,及时给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为未成年学生提供自我教育、自我调适的机会和场所。这样便于及时发现中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的极端的情绪变化,及时有效的疏导,提早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
中学生自身也要加强文化修养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法律意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并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树立自尊、自律意识,能够对自己严格要求,而不是放任自流,随着自己的性子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能管得住自己,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迹象时,应当及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自身找出不足,以最快的方式杜绝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
三、总结
社会要营造文明向上的环境,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直接关系到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各级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加强社会文化环境治理。只有家庭、学校和全社会齐抓共管,三方共同努力,才能使孩子在成长中形成更健全的人格,才能不断进步,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参考文献:
[1]林斐然.湖南一高中男生校内持刀杀害班主任.新京报.2017-11-13.
[2]林智仁. 福建仙游一初三女生被同班男生刺死.中国青年报.2018-01-11.
[3]田源.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建议.齐鲁法制网.2015-04-22.
关键词 中学生 犯罪 法制教育 预防
作者简介:刘明菲,沈阳市第二十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73
中学生一般是指年龄在十四周岁与十八周岁之间接受中等教育的学生。他们正处于心理和生理的急剧变化时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青春期。正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由于身心的不稳定状态极易出现突发性犯罪。而这一时期也恰好和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相符,我们通常指的“未成年人犯罪”就主要集中在该年龄段。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以近期发生在湖南沅江市三中高三某班学生罗某杰杀害老师案以及2018年1月9日福建莆田仙游金石中学初三学生林某某被同班男生杀害案为例,做一些粗浅的分析,并试着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案例分析
1.2017年11月12日晚,湖南益阳沅江市公安局官方通报称当日下午4时许,沅江市三中高三某班学生罗某杰(男,16岁,沅江市草尾镇人)与班主任鲍某(男,47岁,沅江市阳罗洲镇人)发生争执,罗某杰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有知情人士称,当天下午放假后,鲍某要求罗某杰留在教室写作业,罗不想写,便到办公室找鲍老师,鲍某说要是不写就转班,随后二人发生争执。罗掏出刀捅向鲍某的脖子。据鲍某之前的学生透露,罗伤人后就离开现场,将杀师的消息告诉同班的鲍某女儿。受伤的鲍某满身是血,送院后抢救无效身亡。
鲍老师曾经获得过益阳市优秀班主任称号,小罗的成绩也是一直稳居前列,经常保持在班级第一、年级前十的水平。在不少师生看来,鲍老师一直把小罗当自己的儿子看待,正因为如此,给大家印象总是乐呵呵、很随和的鲍老师对他是既器重又严格,不仅常常找他谈心,还曾为小罗争取到一份名额很有限的奖学金。原本应该是双赢的一对师生,最终却是一个失去生命、一个失去未来的双输结果。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尽管弑师的极端事件并不具备代表性,但背后凸显了中学生“生命教育”、“法制教育”的缺失,各种教训学校、教师和家长都值得反思。一方面,学生学习压力过重,是当今学子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学生在压力逼迫下,心态不好,浮躁是必然。另外,学生受游戏的影响,打打杀杀以为是常态,没有正确引导,也会出现一些过激的行为。此外,社会普遍存在只重成绩不重思想教育、品德教育的状况,学生成绩再好,品德不好,思想极端,这样的学生不仅不能成为国家栋梁,反倒会成为害群之马。
无论是父母还是老师,对孩子,所主张的,都是严要求;所强调的,都是纪律性。他们中的很多人从未把孩子当成一个人格独立的个体来对待,这样的教育方法瑕瑜互见。但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是,父母老师自认为尽心尽责,但往往事与愿违,子女学生并不能够理解父母老师的苦心甚至是心生怨恨,不得不说付出是一回事,可认不认同又是另一回事。中学生的选择总被他人事无巨细地干预着,自由又总被他人无时无刻地妨碍着,心中的不满情绪也随之慢慢滋生积累。再加上现在的教育比较严格,学生的负担也加重不少。比如,老师要求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然而有时学生却力有不逮;亦或者觉得已经掌握了方法,无需做重复的练习,大量的作业反而加重了负担等等。特别要注意的是,老师经常打电话找家长,也容易给学生带来强大的心理压力,引起学生的不满,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与现在学生大部分都在家长的爱护下成长,心理承受能力较低有关,这方面也应该引起重视。
在湖南沅江三中弑师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往往可能是学生对老师的恶,但基于上述分析,于学生心底未必是这么一回事,他可能会觉得自己的选择与自由被一再地剥夺,他需要拿起武器捍卫自我选择的权利。强迫本身是带有耻辱性质的,相当于对自尊的一种贬低,此时,接受他人的选择就相当于扭曲个人的本质,因为这种被迫的选择所暗示的是将自我物化为他人的一个傀儡。这种想法如果不能及时的疏导,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埋下恶的种子。
2.2018年1月9日12点多,福建莆田仙游金石中学犯罪嫌疑人颜某霖因与同班同学林某怡发生口角,遂持刀刺中林某怡的脖子,后伤者林某怡第一时间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许死亡。颜某霖持刀将林某怡刺伤后,自行到鲤城派出所投案。有知情人表示,“杀人学生学习很差,当天下午班级考试,杀人学生要看死者的答案,死者不给看”。“考试不让抄,报以杀猪刀。 ”一个学生视别人的生命如同草芥,任意剥夺,如此残忍实属罕见。
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很多学生都因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身旁却无人提醒约束、正确引导,最终走上歧途。
目前许多学校只重视分数,而忽略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大部分中学没有开设法律课,即使有的学校开设了,也多流于形式,学生没有真正树立法律意识。
二、思考与建议
以上两个实例案件牵扯到很多方面,比如父母、学生、老师之间究竟该如何相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如何相互作用等等。
教育始于家庭。在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孩子从出生到三周岁之前基本上都是在家庭中生活,对孩子实行教育的主体就是家庭成员,孩子的第一句话,孩子的第一个想法,孩子的第一个行为,恰恰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孩子所接受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从家庭成员中开始形成的,家庭成员的一举一动无不影响着孩子的行为。据相关研究显示,中学生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影响其人格形成的有五大因素,分别为生理特质、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氛围、性别、教养。其中,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氛围、教养都与父母直接相关。可以说,孩子德行的养成与父母的言传身教是离不开的。在家庭这所学校中,最重要的教师是父母,最重要的课程是培养德行和良好的习惯。一个好的家庭教育要有正常的认知,基本的素质,不能光靠说教,而要以身作则,作为家庭成员的父母要不放弃学习,不断的去增长自己的知识技能,以便自己能更好的理解孩子。
同时,家庭氛围对孩子人格的形成也至关重要。因为,家庭氛围是孩子直接学习处事方式最容易也是最直接的地方。如果孩子生活在和谐、融洽的家庭中,就会容易养成乐观的态度和积极向上的性格;反之,如果父母一言不合就会吵架,甚至有家暴,那么孩子大概率也会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此外,家长也应尽力提高家教能力,减少家教方面的偏差和失误。应当正视孩子的一些现实问题,了解孩子,信任孩子,尊重孩子,而不是一味地溺爱孩子。特别是要注重培养孩子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承受压力的能力,面对失败的能力,帮助孩子顺利度过人生的“危险期”。
除了加强家庭教育以外,学校和社会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也刻不容緩。学校在全面进行素质教育的同时,应当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加大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
在课程设置上,应当把法律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开设法制课,聘请专业法制教员,使学生能够定期受到法制教育。比如可以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等等。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设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担任法官,通过对现实案例的模拟,让学生更直观地接受法律教育,感受法律的严肃性。
各级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以“送法进校园”的方式给中学生上法制课,增强其法制观念,引导中学生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对犯罪有新的理解,从而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此外,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开展也迫在眉睫,各级教育部门应主动开展工作,不能应付了事。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里咨询师,密切关注中学生的心理、思想等发展状况,及时给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为未成年学生提供自我教育、自我调适的机会和场所。这样便于及时发现中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的极端的情绪变化,及时有效的疏导,提早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
中学生自身也要加强文化修养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法律意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并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树立自尊、自律意识,能够对自己严格要求,而不是放任自流,随着自己的性子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能管得住自己,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迹象时,应当及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自身找出不足,以最快的方式杜绝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
三、总结
社会要营造文明向上的环境,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直接关系到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各级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加强社会文化环境治理。只有家庭、学校和全社会齐抓共管,三方共同努力,才能使孩子在成长中形成更健全的人格,才能不断进步,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参考文献:
[1]林斐然.湖南一高中男生校内持刀杀害班主任.新京报.2017-11-13.
[2]林智仁. 福建仙游一初三女生被同班男生刺死.中国青年报.2018-01-11.
[3]田源.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建议.齐鲁法制网.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