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实施
冯博 杨童
摘 要: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均为个别诉讼案件。个别诉讼不能有效弥补分散的众多受害者的利益损失。集体诉讼制度兼具维护公共利益及大量、小额的私人利益的功能,并且与反垄断法的宗旨相契合。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在《反垄断法》中规定集体诉讼制度,包括原告资格认定、訴前通知、明示退出、律师的激励与约束、和解等具体程序和制度;在集体诉讼制度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可以以共同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来适当替代集体诉讼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反垄断;集体诉讼;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6-0058-04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其中包括“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锐邦诉强生垄断案”等一批具有司法指导价值和竞争导向意义的典型案例。①然而,截至2017年12月,我国法院系统审结的430个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均为单个自然人或法人为原告提起的个别诉讼案件。现实中,垄断行为侵害的主体广泛而分散,以消费者为原告的个别诉讼存在原被告能力失衡②、诉讼成本高③、获偿数额低④等问题。传统“一对一”式的个别诉讼制度难以实现对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更难以震慑垄断行为实施者。⑤英美立法例中的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整合原告力量,平衡原告与被告的诉讼能力,兼顾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本文探讨我国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路径,以期推进反垄断民事诉讼体系完善。
一、集体诉讼制度的特点及功能
集体诉讼是英国基于衡平法思想,为救济弱势的小额利益受害者而创建的诉讼制度。⑥美国移植了英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并在发展演变中形成了明示退出、律师激励等特色机制。当前,集体诉讼制度已成为美国实施反垄断法律的一个重要手段,广泛适用于解决垄断行为引起的各类群体性纠纷,有效保护了消费者权利。集体诉讼制度的初衷是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该制度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法治效益。
1.集体诉讼制度的特点
传统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往往历经多次个别诉讼,造成原告重复举证、被告疲于应诉、法院多次判决。集体诉讼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理念,具有鲜明的现代型诉讼的特点。
(1)集体诉讼制度拓宽原告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实践中垄断行为侵害范围广泛,受害人既包括竞争者、直接购买者等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包括消费者、间接购买者等间接利害关系人。集体诉讼制度将众多间接利害关系人集结起来进行诉讼,为其实现利益诉求提供法律保障,激励其主动求偿。
(2)集体诉讼制度节约法律实施成本。原告众多是集体诉讼最鲜明的特点。在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原告不可能全部参加诉讼或组织参加诉讼的成本极高,法院也无法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的形式对具有同一诉求的个别诉讼进行合并审理。集体诉讼中每个原告受损的利益并不大,有人甚至没有察觉到自己利益受损。如在“高通垄断案”⑦中,很多手机消费者都因使用高通芯片而承受了垄断高价,但每个消费者的损失都不大,这些分散的损失额聚合在一起对垄断企业而言却是一笔数额巨大的利润。集体诉讼制度针对此类较为隐蔽的垄断行为,拟制一个原告集体,使一个或者数个成员代表集体提起诉讼,而无须每个成员分别起诉。较之受害人逐一起诉,集体诉讼节约了法律实施成本。一方面,集体诉讼减少执法、司法成本。集体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依靠私人实施,不动用行政资源,却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于行政执法的公益性功能。另一方面,集体诉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除代表人之外的原告几乎不用支付任何诉讼成本,因为举证成本由律师和代表人先行垫付。根据风险代理制度,无论集体诉讼的最终结果是胜诉还是和解,律师都可以把举证成本纳入赔偿金中由违法者承担。
(3)集体诉讼制度扩张判决效力。在集体诉讼中,判决不仅对原告方的代表人和参与庭审的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也对没有出庭的原告甚至是潜在原告有法律约束力。⑧这是集体诉讼与共同诉讼的最大区别。虽然公益诉讼的判决也具有扩张力,但其主要意义在于终止侵害行为、推动立法完善。集体诉讼的既判力意义在于:第一,通过一次性处理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让一些受害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援引胜诉判决而获得同样的赔偿,从而避免重复诉讼,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第二,通过一次审判救济众多受害人,既维护程序合法性,又实现经济合理性。
(4)集体诉讼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宗旨相契合。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⑨。反垄断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公共目标的手段。公共目标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是追求总福利(即消费者福利+生产者福利)最大化,即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二是仅追求消费者福利最大化。⑩无论作何理解,都反映了《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福利的重视。现实中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和公用事业单位也会成为垄断行为实施主体。在反垄断案件中,被告多为垄断企业,在经济实力、律师辅助、信息获取等方面占据优势;原告则多为自然人或中小企业,经济实力和举证能力较弱。集体诉讼集合众多消费者之力对抗相对强大的垄断企业,是贯彻反垄断法宗旨的制度设计。
2.集体诉讼制度的功能
与共同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相比,集体诉讼制度有不可替代的功能。第一,在维护法益方面,共同诉讼只是个别诉讼的合并,本质上仍是个别诉讼,具有明显的私益性;公益诉讼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具有明显的公益性;集体诉讼制度的出发点是维护私人利益,但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体现出私益性和公益性的统一。第二,在原告拟制方面,共同诉讼的原告是因某一事项而主动集合起来的,“集合在先,起诉在后”;公益诉讼的原告本身就是一个实体组织;集体诉讼的原告并不是一个事先存在的实体,是提起诉讼后为了胜诉而临时组织起来的,“起诉在先,集合在后”。第三,在主体特征方面,共同诉讼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原告人数虽多但可组织、所涉利益数额虽大但可界定;公益诉讼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利益主体和数额都很难明确;集体诉讼维护众多人的利益,利益主体的人数多到不可组织或组织成本极高,但每个人的利益数额却很小。第四,在实施目的方面,共同诉讼属于事后救济,寻求损害赔偿或者补偿;公益诉讼有政策形成功能,不关注个人损失赔偿;集体诉讼不仅通过影响公共政策而对垄断行为进行事先防范,还关注事后补偿,甚至寻求惩罚性赔偿。
二、我国《反垄断法》中集体诉讼制度的构建
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集体诉讼容纳了更多诉求。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构建集体诉讼制度,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集体诉讼的特殊程序和制度。
1.原告资格认定程序
受害人提起反垄断集体诉讼后,法院可以对该案件是否适用集体诉讼制度进行审查。审查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主动进行。法院不仅可以决定集体诉讼制度的适用,还可以决定某些原告对一些特殊的争议点以集体为单位进行诉讼,或者将原告分成若干个副集体进行诉讼,允许每一个副集体都委托自己的代表人和律师。为避免认定诉讼资格的草率和冲动,法院认定集体诉讼资格的时间应是“诉讼早期阶段”。为了公平处理纠纷,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使认定时限具有一定的弹性,并且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变更认证的时间点,如可以将时间点改为“作出判决前”。
2.诉前通知程序
垄断行为侵害的人数众多,受害人只能通过代表人参与诉讼。为保护代表人以外受害人的利益,就需要在集体诉讼制度中设计诉前通知程序,使受害人即便不出庭也可以获得案件信息。具体而言,在开庭审理集体诉讼案件之前,法院要对所有受害人进行有效的通知。通知一般采用书面邮寄方式,对那些经合理努力仍不能确认邮寄地址的受害人,可采用公告方式。通知的内容包括集体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诉争事项、主要诉求、答(抗)辩意见,集体诉讼原告委任律师的权利、申请退出集体的权利及退出方式,集体诉讼案件的判决效力等。
3.受害人加入诉讼的程序
受害人加入集体诉讼的方式有两种:选择加入制和选择退出制。选择加入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受害人收到通知后只有明示加入才能成为集体诉讼的原告,只有出席听证会、参与庭审、参加和解才受案件判决或和解协议约束。由于遭受的损害不易确定、难于举证,并且考虑到参加诉讼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等成本,所以很多情况下垄断行为的受害人不会明示加入集体诉讼,而更愿意“搭便车”。选择退出制是指,对于集体诉讼,只需要一定数量的受害人或其代表人起诉即可立案,其他受害人收到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决定是否退出集体诉讼,如果选择退出就需要向法院发送回执,否则不需要发送回执。受害人可以不参加庭审和听证会,也不用委托律师,只需要在案件判决后提供相关票据以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即可获得赔偿。我国《反垄断法》中构建集体诉讼制度时,明示退出制是较为理想的原告拟制方式。
4.对律师的激励与约束制度
反垄断民事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其程序烦琐而复杂,律师辅助对诉讼顺利进行及当事人利益实现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的律师费往往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先约定,与判决结果关系不大,因而律师缺乏参与小额诉讼的动力。鉴于此,集体诉讼制度应当注重对律师的激励与约束。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方式鼓励律师参与集体诉讼,即律师事务所先行承担集体诉讼中的取证等费用,待胜诉后在赔偿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酬金。在美国,反垄断集体诉讼中律师通过风险代理最高可获得赔偿金总额的1/3作为酬金。在英国,通过风险代理胜诉的律师可以收取鼓励金。在风险代理制度的激励下,律师比受害者更有起诉动力。为防止滥诉,我国《反垄断法》可以规定法院对参与集体诉讼的律师进行管理,管理的重点是使原告方律师成为全体原告的“最佳利益维护者”。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律师的专业性及职业操守等因素对原告方律师进行认定,由于认定时间较长,法院可以允许原告方任命临时律师开展申请集体诉讼原告资格等准备工作。在确定原告方律师时,临时律师与不同副集体的律师可以进行竞争。集体诉讼中原告方律师维护和代表的是原告集体而非单个成员的利益,因而原告代表人不能随便解雇律师。
5.和解制度
最理想的反垄断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是和解。和解不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可有效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如何在反垄断案件中体现和解制度的优势,是处理反垄断民事纠纷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和解,反垄断集体诉讼中的和解并不要求所有当事人就和解协议达成一致。原告代表或者代理律师有权与垄断企业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要对和解的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避免代表人被收买或者律师为追求高额酬金而寻求不正义的和解。法院要對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升社会财富、维护市场竞争、避免引发企业之间相互倾轧。
三、集体诉讼制度与其他民事诉讼制度协调适用
构建完善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集体诉讼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以以共同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来适当替代集体诉讼制度的功能。长远来看,协调适用集体诉讼制度与其他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大体分四个步骤。
第一步,完善共同诉讼制度。共同诉讼的典型特征是采取明示加入制,这使其可以成为集体诉讼制度建立之前的替代性制度。然而,明示加入需要明确的申请,并非保护潜在受害人的有效方式。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尚未构建集体诉讼制度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共同诉讼制度将同类型诉讼合并,同时将其适用程序如起诉要件、第三人有无独立请求权、异议程序等与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相区别。
第二步,拓宽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然而,公益诉讼并不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有程序,而是适用于所有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的程序。《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其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因此,将公益诉讼制度适用于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可谓名正言顺。
第三步,在《反垄断法》中构建集体诉讼制度。扩大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虽然有利于惩戒违法企业、促进市场竞争、增加社会福利,但不能使间接受害者直接获得赔偿。此外,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对民事赔偿的规定仅停留于补偿性赔付,诉讼激励严重不足,造成现实中反垄断民事案件数量少、胜诉案件更少的不合理状况。从长远来看,必须构建具备激励功能的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促使我国反垄断法律实施方式更加优化和国际化。
第四步,各种民事诉讼制度协调运行。学界对我国《反垄断法》中要不要构建集体诉讼制度一直存在争议,其原因除了对集体诉讼制度的功能没有厘清,还包括对该制度适用案件的定位没有厘清。只有使集体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个别诉讼制度、共同诉讼制度形成各司其职、良性互动、相辅相成的局面,才能形成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从受害者人数和受损失情况两方面分析,可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大致分为四类。其一,“人数众多,损失严重”类。处理此类案件以适用公益诉讼制度为主、集体诉讼制度为辅,尤其当原告人数众多且每个人的受害程度都很大时更应如此。其二,“人数较少,损失严重”类。此类案件中不存在个体因诉讼动力不足而息诉的情形,因而以适用个别诉讼制度为主,将适用共同诉讼制度作为节约司法资源的辅助性手段。其三,“人数众多,损失较轻”类。处理此类案件以适用集体诉讼制度为主、个别诉讼制度为辅。若原告欲退出集体诉讼,个别诉讼可作为其实现权利保护的另一道防线。其四,“人数较少,损失较轻”类。处理此类案件以适用共同诉讼制度为主、个别诉讼制度为辅。此类案件中受害人若未能成为共同诉讼的原告,其仍可通过个别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注释
①⑦参见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编著:《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15)》,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42、161、56页。
②原告往往在经济能力、举证能力方面与被告存在明显差距。
③诉讼成本包括举证费用、律师费用、时间成本等,其大小由举证责任、诉讼周期等因素决定。
④例如,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中,原告雖胜诉但仅获得15元赔偿金。参见冯博:《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79号指导案例为视角》,《财经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2期。
⑤实践中垄断企业给付的损害赔偿费远低于获得的违法收益,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其并不会终止违法行为。
⑥⑧参见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8、40页。
⑨参见土田和博、陈丹舟、王威驷:《关于“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之格言》,《竞争政策研究》2018年第1期。
⑩参见于立等:《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应用》,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20页。
责任编辑:邓 林
摘 要: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均为个别诉讼案件。个别诉讼不能有效弥补分散的众多受害者的利益损失。集体诉讼制度兼具维护公共利益及大量、小额的私人利益的功能,并且与反垄断法的宗旨相契合。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在《反垄断法》中规定集体诉讼制度,包括原告资格认定、訴前通知、明示退出、律师的激励与约束、和解等具体程序和制度;在集体诉讼制度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可以以共同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来适当替代集体诉讼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反垄断;集体诉讼;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6-0058-04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其中包括“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锐邦诉强生垄断案”等一批具有司法指导价值和竞争导向意义的典型案例。①然而,截至2017年12月,我国法院系统审结的430个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均为单个自然人或法人为原告提起的个别诉讼案件。现实中,垄断行为侵害的主体广泛而分散,以消费者为原告的个别诉讼存在原被告能力失衡②、诉讼成本高③、获偿数额低④等问题。传统“一对一”式的个别诉讼制度难以实现对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更难以震慑垄断行为实施者。⑤英美立法例中的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整合原告力量,平衡原告与被告的诉讼能力,兼顾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本文探讨我国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路径,以期推进反垄断民事诉讼体系完善。
一、集体诉讼制度的特点及功能
集体诉讼是英国基于衡平法思想,为救济弱势的小额利益受害者而创建的诉讼制度。⑥美国移植了英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并在发展演变中形成了明示退出、律师激励等特色机制。当前,集体诉讼制度已成为美国实施反垄断法律的一个重要手段,广泛适用于解决垄断行为引起的各类群体性纠纷,有效保护了消费者权利。集体诉讼制度的初衷是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该制度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法治效益。
1.集体诉讼制度的特点
传统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往往历经多次个别诉讼,造成原告重复举证、被告疲于应诉、法院多次判决。集体诉讼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理念,具有鲜明的现代型诉讼的特点。
(1)集体诉讼制度拓宽原告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实践中垄断行为侵害范围广泛,受害人既包括竞争者、直接购买者等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包括消费者、间接购买者等间接利害关系人。集体诉讼制度将众多间接利害关系人集结起来进行诉讼,为其实现利益诉求提供法律保障,激励其主动求偿。
(2)集体诉讼制度节约法律实施成本。原告众多是集体诉讼最鲜明的特点。在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原告不可能全部参加诉讼或组织参加诉讼的成本极高,法院也无法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的形式对具有同一诉求的个别诉讼进行合并审理。集体诉讼中每个原告受损的利益并不大,有人甚至没有察觉到自己利益受损。如在“高通垄断案”⑦中,很多手机消费者都因使用高通芯片而承受了垄断高价,但每个消费者的损失都不大,这些分散的损失额聚合在一起对垄断企业而言却是一笔数额巨大的利润。集体诉讼制度针对此类较为隐蔽的垄断行为,拟制一个原告集体,使一个或者数个成员代表集体提起诉讼,而无须每个成员分别起诉。较之受害人逐一起诉,集体诉讼节约了法律实施成本。一方面,集体诉讼减少执法、司法成本。集体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依靠私人实施,不动用行政资源,却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于行政执法的公益性功能。另一方面,集体诉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除代表人之外的原告几乎不用支付任何诉讼成本,因为举证成本由律师和代表人先行垫付。根据风险代理制度,无论集体诉讼的最终结果是胜诉还是和解,律师都可以把举证成本纳入赔偿金中由违法者承担。
(3)集体诉讼制度扩张判决效力。在集体诉讼中,判决不仅对原告方的代表人和参与庭审的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也对没有出庭的原告甚至是潜在原告有法律约束力。⑧这是集体诉讼与共同诉讼的最大区别。虽然公益诉讼的判决也具有扩张力,但其主要意义在于终止侵害行为、推动立法完善。集体诉讼的既判力意义在于:第一,通过一次性处理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让一些受害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援引胜诉判决而获得同样的赔偿,从而避免重复诉讼,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第二,通过一次审判救济众多受害人,既维护程序合法性,又实现经济合理性。
(4)集体诉讼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宗旨相契合。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⑨。反垄断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公共目标的手段。公共目标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是追求总福利(即消费者福利+生产者福利)最大化,即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二是仅追求消费者福利最大化。⑩无论作何理解,都反映了《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福利的重视。现实中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和公用事业单位也会成为垄断行为实施主体。在反垄断案件中,被告多为垄断企业,在经济实力、律师辅助、信息获取等方面占据优势;原告则多为自然人或中小企业,经济实力和举证能力较弱。集体诉讼集合众多消费者之力对抗相对强大的垄断企业,是贯彻反垄断法宗旨的制度设计。
2.集体诉讼制度的功能
与共同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相比,集体诉讼制度有不可替代的功能。第一,在维护法益方面,共同诉讼只是个别诉讼的合并,本质上仍是个别诉讼,具有明显的私益性;公益诉讼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具有明显的公益性;集体诉讼制度的出发点是维护私人利益,但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体现出私益性和公益性的统一。第二,在原告拟制方面,共同诉讼的原告是因某一事项而主动集合起来的,“集合在先,起诉在后”;公益诉讼的原告本身就是一个实体组织;集体诉讼的原告并不是一个事先存在的实体,是提起诉讼后为了胜诉而临时组织起来的,“起诉在先,集合在后”。第三,在主体特征方面,共同诉讼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原告人数虽多但可组织、所涉利益数额虽大但可界定;公益诉讼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利益主体和数额都很难明确;集体诉讼维护众多人的利益,利益主体的人数多到不可组织或组织成本极高,但每个人的利益数额却很小。第四,在实施目的方面,共同诉讼属于事后救济,寻求损害赔偿或者补偿;公益诉讼有政策形成功能,不关注个人损失赔偿;集体诉讼不仅通过影响公共政策而对垄断行为进行事先防范,还关注事后补偿,甚至寻求惩罚性赔偿。
二、我国《反垄断法》中集体诉讼制度的构建
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集体诉讼容纳了更多诉求。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构建集体诉讼制度,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集体诉讼的特殊程序和制度。
1.原告资格认定程序
受害人提起反垄断集体诉讼后,法院可以对该案件是否适用集体诉讼制度进行审查。审查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主动进行。法院不仅可以决定集体诉讼制度的适用,还可以决定某些原告对一些特殊的争议点以集体为单位进行诉讼,或者将原告分成若干个副集体进行诉讼,允许每一个副集体都委托自己的代表人和律师。为避免认定诉讼资格的草率和冲动,法院认定集体诉讼资格的时间应是“诉讼早期阶段”。为了公平处理纠纷,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使认定时限具有一定的弹性,并且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变更认证的时间点,如可以将时间点改为“作出判决前”。
2.诉前通知程序
垄断行为侵害的人数众多,受害人只能通过代表人参与诉讼。为保护代表人以外受害人的利益,就需要在集体诉讼制度中设计诉前通知程序,使受害人即便不出庭也可以获得案件信息。具体而言,在开庭审理集体诉讼案件之前,法院要对所有受害人进行有效的通知。通知一般采用书面邮寄方式,对那些经合理努力仍不能确认邮寄地址的受害人,可采用公告方式。通知的内容包括集体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诉争事项、主要诉求、答(抗)辩意见,集体诉讼原告委任律师的权利、申请退出集体的权利及退出方式,集体诉讼案件的判决效力等。
3.受害人加入诉讼的程序
受害人加入集体诉讼的方式有两种:选择加入制和选择退出制。选择加入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受害人收到通知后只有明示加入才能成为集体诉讼的原告,只有出席听证会、参与庭审、参加和解才受案件判决或和解协议约束。由于遭受的损害不易确定、难于举证,并且考虑到参加诉讼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等成本,所以很多情况下垄断行为的受害人不会明示加入集体诉讼,而更愿意“搭便车”。选择退出制是指,对于集体诉讼,只需要一定数量的受害人或其代表人起诉即可立案,其他受害人收到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决定是否退出集体诉讼,如果选择退出就需要向法院发送回执,否则不需要发送回执。受害人可以不参加庭审和听证会,也不用委托律师,只需要在案件判决后提供相关票据以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即可获得赔偿。我国《反垄断法》中构建集体诉讼制度时,明示退出制是较为理想的原告拟制方式。
4.对律师的激励与约束制度
反垄断民事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其程序烦琐而复杂,律师辅助对诉讼顺利进行及当事人利益实现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的律师费往往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先约定,与判决结果关系不大,因而律师缺乏参与小额诉讼的动力。鉴于此,集体诉讼制度应当注重对律师的激励与约束。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方式鼓励律师参与集体诉讼,即律师事务所先行承担集体诉讼中的取证等费用,待胜诉后在赔偿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酬金。在美国,反垄断集体诉讼中律师通过风险代理最高可获得赔偿金总额的1/3作为酬金。在英国,通过风险代理胜诉的律师可以收取鼓励金。在风险代理制度的激励下,律师比受害者更有起诉动力。为防止滥诉,我国《反垄断法》可以规定法院对参与集体诉讼的律师进行管理,管理的重点是使原告方律师成为全体原告的“最佳利益维护者”。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律师的专业性及职业操守等因素对原告方律师进行认定,由于认定时间较长,法院可以允许原告方任命临时律师开展申请集体诉讼原告资格等准备工作。在确定原告方律师时,临时律师与不同副集体的律师可以进行竞争。集体诉讼中原告方律师维护和代表的是原告集体而非单个成员的利益,因而原告代表人不能随便解雇律师。
5.和解制度
最理想的反垄断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是和解。和解不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可有效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如何在反垄断案件中体现和解制度的优势,是处理反垄断民事纠纷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和解,反垄断集体诉讼中的和解并不要求所有当事人就和解协议达成一致。原告代表或者代理律师有权与垄断企业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要对和解的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避免代表人被收买或者律师为追求高额酬金而寻求不正义的和解。法院要對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升社会财富、维护市场竞争、避免引发企业之间相互倾轧。
三、集体诉讼制度与其他民事诉讼制度协调适用
构建完善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集体诉讼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以以共同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来适当替代集体诉讼制度的功能。长远来看,协调适用集体诉讼制度与其他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大体分四个步骤。
第一步,完善共同诉讼制度。共同诉讼的典型特征是采取明示加入制,这使其可以成为集体诉讼制度建立之前的替代性制度。然而,明示加入需要明确的申请,并非保护潜在受害人的有效方式。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尚未构建集体诉讼制度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共同诉讼制度将同类型诉讼合并,同时将其适用程序如起诉要件、第三人有无独立请求权、异议程序等与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相区别。
第二步,拓宽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然而,公益诉讼并不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有程序,而是适用于所有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的程序。《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其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因此,将公益诉讼制度适用于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可谓名正言顺。
第三步,在《反垄断法》中构建集体诉讼制度。扩大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虽然有利于惩戒违法企业、促进市场竞争、增加社会福利,但不能使间接受害者直接获得赔偿。此外,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对民事赔偿的规定仅停留于补偿性赔付,诉讼激励严重不足,造成现实中反垄断民事案件数量少、胜诉案件更少的不合理状况。从长远来看,必须构建具备激励功能的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促使我国反垄断法律实施方式更加优化和国际化。
第四步,各种民事诉讼制度协调运行。学界对我国《反垄断法》中要不要构建集体诉讼制度一直存在争议,其原因除了对集体诉讼制度的功能没有厘清,还包括对该制度适用案件的定位没有厘清。只有使集体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个别诉讼制度、共同诉讼制度形成各司其职、良性互动、相辅相成的局面,才能形成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从受害者人数和受损失情况两方面分析,可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大致分为四类。其一,“人数众多,损失严重”类。处理此类案件以适用公益诉讼制度为主、集体诉讼制度为辅,尤其当原告人数众多且每个人的受害程度都很大时更应如此。其二,“人数较少,损失严重”类。此类案件中不存在个体因诉讼动力不足而息诉的情形,因而以适用个别诉讼制度为主,将适用共同诉讼制度作为节约司法资源的辅助性手段。其三,“人数众多,损失较轻”类。处理此类案件以适用集体诉讼制度为主、个别诉讼制度为辅。若原告欲退出集体诉讼,个别诉讼可作为其实现权利保护的另一道防线。其四,“人数较少,损失较轻”类。处理此类案件以适用共同诉讼制度为主、个别诉讼制度为辅。此类案件中受害人若未能成为共同诉讼的原告,其仍可通过个别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注释
①⑦参见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编著:《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15)》,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42、161、56页。
②原告往往在经济能力、举证能力方面与被告存在明显差距。
③诉讼成本包括举证费用、律师费用、时间成本等,其大小由举证责任、诉讼周期等因素决定。
④例如,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中,原告雖胜诉但仅获得15元赔偿金。参见冯博:《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79号指导案例为视角》,《财经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2期。
⑤实践中垄断企业给付的损害赔偿费远低于获得的违法收益,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其并不会终止违法行为。
⑥⑧参见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8、40页。
⑨参见土田和博、陈丹舟、王威驷:《关于“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之格言》,《竞争政策研究》2018年第1期。
⑩参见于立等:《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应用》,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20页。
责任编辑:邓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