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研究综述
摘 要 家庭暴力是一种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多年来倍受社会各界重视,虽然说在我国的法律方面有相关条例来保护妇女的权益,但除了造伤或者出了人命的严重后果之外,家庭暴力真正走到诉诸法庭那一步的却是凤毛麟角。很多受到侵犯的妇女有的因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有的迫于压力不敢声张,还有的自己觉得这是夫妻间难免的家庭矛盾而已,所以没有去主动起诉,继续维持着充满暴力行为的婚姻。但那些忍无可忍的,也时常会有继而奋起反抗杀夫的例子发生。目前我国正在掀起一阵关爱受虐妇女的针对家庭暴力的讨论执法,本文正是基于此背景,首先分析了导致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最后针对性提出一系列为家庭暴力中的妇女提供保障的建议。
关键词 妇女 家庭暴力 权益 保障
作者简介:康雨璇,东营市胜利油田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68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人类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由于压力增大、传统封建思想束缚、法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导致家庭暴力频发,被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来源已久,其历史根源深厚,属于一种社会现象。频发的家庭暴力提醒我们,我国在保障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本文对于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剖析,旨在能够真正使我国妇女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从而使社会更加安定。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夫权思想根深蒂固
众所周知,在以前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是将男子作为中心,妇女可以说是没有话语权的,一切都是为了男人服务,体现出了极度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我国自从新中国成立后,在法律上恢复了女性的平等地位,但几千年来封建思想残留,男尊女卑思想作祟,很多男人仍然觉得自己身为丈夫,就理所当然可以支配和统治妻子,甚至还有的男人觉得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觉得使用暴力是为了能够使妻子更加“听话”。不得不说的是,造成当前局面和一部分女性也有关系,她们觉得男人的地位应该比女人高,应该“夫唱妇随”,所以逐渐丧失了独立的人格,甘心居于丈夫之下,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也是甘心受罪无心反抗。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不少家庭矛盾发生时使用家庭暴力来解决的例子。
(二)夫妻双方经济收入不平衡
在择偶时,传统的观念使女人都希望自己将来的男人各方面都要强过自己,这是一种男强女弱的表现。妇女把自己的一切都奉献给家庭,让男人在外面安心地打拼,从而有了更多事业上成功的机会。而当男人的社会地位提高了,所谓的“优越感”也越来越强,认为妻子就应该必须服从自己,否则就出口伤人甚至大打出手。另外,女性普遍收入较男性略低,经济收入上的悬殊使得女人不得不依赖丈夫,因此被丈夫歧视。纵观我国家庭暴力中的被害人,大部分都没有经济来源,害怕自己离开后生计成了问题,所以选择了忍受。而现实也正是如此,这种心理上不独立,缺乏经济基础和经济来源的女性在离开施暴人后,也的确生活比较困难。
(三)司法控制在家庭暴力行为方面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令严禁家庭暴力,并且其他多项法律法规也给出了相应的惩罚意见,但是由于我国始终存在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及“民不告官不究”的观念,在具体处理的过程中不但执法人员不能做到严格依法惩处,就连有些公关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也是本着“小两口床头打架床尾和”的传统观念,认为不便多于干涉家庭矛盾,基本就是劝当事人都让一步,凑合着过,态度非常敷衍。这种秉公不严、执法不公的做法,自然是无法约束施暴者的恶劣行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四)施暴者未受到应受的惩罚
如今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已有虐待、遗弃等和家庭暴力有关的条例,但规定的条件是“情节严重”,同时家庭暴力事件为自诉案件,这自然导致很多家庭暴力行为不受刑事约束。其次,我国的刑法内对于“婚内强奸”并不像香港、美国那样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所以在出现婚内性暴力事件时,就缺乏明确的惩罚措施。再次,虽然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次修订中,已有“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明确条文,但是并没有明确到底哪些是家庭暴力的范围。最后,家庭暴力的程序法相关范围还未形成特有的处理程序与证据上的规则,自然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时,受害人一方要承担过重的举证事宜。而且在组织法上也缺乏專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并且也没有该方面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不得不承认,在我国存在着家庭暴力发生时,只要带来的伤害不是特别严重的,受害者首先想到的会是息事宁人,之后继续生活,或是逃到娘家、朋友家去,暂时躲避挨打,而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由于这种畏惧和退缩,长久下去会使受暴者自己也产生一种认为是自己的问题才会导致挨打的意识。还有的人缺乏法律意识,受到伤害后也不懂得及时去医疗机构验伤并保存病例说明,以便交由公安或司法部门作为证据。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对妇女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构成了严惩威胁,甚至会危害到生命
因为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几乎都是妇女受到伤害,所以她们面对的是肉体及精神上双重的打击,身体上的伤害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慢慢痊愈,但心灵上的创伤是难以在短时间之内愈合的,凡是曾经被家庭暴力所伤害的妇女,大多数都是生活得非常紧张,终日提心吊胆、寝食难安。她们被自己最亲的人伤害,却无法改变现状,伤心之余倍感绝望,有的因此患上了抑郁症甚至是精神分裂。在无法及时用正确的方法来改变现状时,她们只能离家出走、去朋友家借住、伤害自己,严重的甚至对生活感到失望从而采取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还有的妇女因为长期受到压迫,心里的压力和痛苦在积攒到一定程度时会崩溃,从而不考虑反抗的方式是否正常,而将自己受害者的身份变成施暴者,去伤害或者结束他人生命。据文献资料统计得出,在我国的女性犯罪中,至少有50%的案件是由于妇女无法忍受家庭暴力,从而犯罪无法回头的。
(二)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损害
家庭暴力不管是怎样的形式出现,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家庭中子女的身心健康。据调查,成长于频发家庭暴力行为家庭里的孩子会存在多种不良情绪和心理障碍,性情敏感、多疑、自卑、恐惧、焦虑、孤僻,甚至易怒,有很多在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时会采取过激行为。
若未能及时诊断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进行干预,待这些孩子们长大成人,有很大可能会走上家庭暴力实施者的道路上。还有的孩子自小充满了报复情绪,长大以后报复社会,敌视他人,最后以触碰法律底线被惩罚而结尾,这个情况也已经被近年来在社会上暴露出的许多案件证实。
(三)阻滞社会发展,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影响因素
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发展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事业,和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参与分不开,我们每个人都应为我们的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被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自身的各项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健康生命都会受到威胁的人,终日生活在极大的恐惧之中,要谈为社会贡献力量,推进社会发展,也是不太现实的。家庭暴力从小的方面来说是伤害了被害者,剥夺被害者自由、快乐生活的权利,从大的方面来讲,因为限制了被害者积极投身到社会生产和各项活动中的机会,所以也是间接的影响了社会发展,阻碍了社会发展的步伐。
三、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途径
(一)在政府行为中纳入反家庭暴力内容
如果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必须要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与干预,所以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在政府工作中纳入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工作,构建文明社区,帮助创建文明家庭,在政策和经济上大力支持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
在执法力度上,也是治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有力途径,主要预防,若一旦形成家庭暴力必须严惩。在指挥中心以及社区警察的日常工作当中纳入家庭暴力相关的内容,建立基层派出所的“反家暴示范点”,一旦发生家暴后,使受暴者有处可去。
(三)援助及保护受害者
单方面制裁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要安抚受害者,问题都有两面性。受暴者的精神受创,正是需要外界关怀鼓励的时候,居委会、村委会等甚层组织、妇联等,均应及时关怀受害者,密切关注受害者的思想动态,并着手帮助她们走出困境。条件若允许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妇女庇护站等相关机构,山东省在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其率先建立了“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妇女庇护中心”等场所,使受害者们找到了保护自己的机构,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活上都有了依赖,从而大大帮助了重新建立对生活的信心。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自從世界妇女联合会的《行动纲领》中重点关注了“对妇女的暴力”以后,全球多个国家先后投入到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研究与整治中,我们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项目,和国际交流与接轨,使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水平得到提升。
四、结论
我们的社会由无数个家庭组成,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庭,是否拥有和睦的家庭不仅仅是我们自己的事,同事也和社会是否安定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所谓那句我国的俗话“家和万事兴”,只有杜绝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够实现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如今女性的作用越来越被肯定,撑起了时代的半壁江山,在家庭中,妇女是否快乐,直接决定了这个家庭是否幸福,若妇女的权益不断受到侵犯,这个家庭也就毫无快乐而言。如果受到伤害的妇女是孩子的母亲,那么孩子的童年也会留下阴影,心灵上受伤,对孩子的终身构成负面影响。因此,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保护,无论是对于家庭还是对于社会来说,皆是意义重大。通过本文提出的建议,就是为了使社会都能够参与到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权益保护中来。
参考文献:
[1]陶晶晶.我国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综述——以反家庭暴力法为视角.价值工程.2017,36(4).
[2]赵胜男.新时期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障.经营管理者.2016(6).
[3]姜虹.公安执法过程中妇女权益保障之主要困境及破解——以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为切入.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5(1).
[4]邓昕妍、陈苏芳.司法权介入家庭暴力的可行性研究——以甘肃省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为视角.商.2016(29).
[5]热孜万古丽·阿不都热合曼、阿力甫·司马义.浅析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的保护.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维文版.2017(2).
[6]吕凌宇.反家庭暴力法研究——以夫妻间家暴现状为视角.今日财富论坛.2016.
关键词 妇女 家庭暴力 权益 保障
作者简介:康雨璇,东营市胜利油田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68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人类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由于压力增大、传统封建思想束缚、法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导致家庭暴力频发,被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来源已久,其历史根源深厚,属于一种社会现象。频发的家庭暴力提醒我们,我国在保障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本文对于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剖析,旨在能够真正使我国妇女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从而使社会更加安定。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夫权思想根深蒂固
众所周知,在以前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是将男子作为中心,妇女可以说是没有话语权的,一切都是为了男人服务,体现出了极度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我国自从新中国成立后,在法律上恢复了女性的平等地位,但几千年来封建思想残留,男尊女卑思想作祟,很多男人仍然觉得自己身为丈夫,就理所当然可以支配和统治妻子,甚至还有的男人觉得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觉得使用暴力是为了能够使妻子更加“听话”。不得不说的是,造成当前局面和一部分女性也有关系,她们觉得男人的地位应该比女人高,应该“夫唱妇随”,所以逐渐丧失了独立的人格,甘心居于丈夫之下,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也是甘心受罪无心反抗。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不少家庭矛盾发生时使用家庭暴力来解决的例子。
(二)夫妻双方经济收入不平衡
在择偶时,传统的观念使女人都希望自己将来的男人各方面都要强过自己,这是一种男强女弱的表现。妇女把自己的一切都奉献给家庭,让男人在外面安心地打拼,从而有了更多事业上成功的机会。而当男人的社会地位提高了,所谓的“优越感”也越来越强,认为妻子就应该必须服从自己,否则就出口伤人甚至大打出手。另外,女性普遍收入较男性略低,经济收入上的悬殊使得女人不得不依赖丈夫,因此被丈夫歧视。纵观我国家庭暴力中的被害人,大部分都没有经济来源,害怕自己离开后生计成了问题,所以选择了忍受。而现实也正是如此,这种心理上不独立,缺乏经济基础和经济来源的女性在离开施暴人后,也的确生活比较困难。
(三)司法控制在家庭暴力行为方面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令严禁家庭暴力,并且其他多项法律法规也给出了相应的惩罚意见,但是由于我国始终存在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及“民不告官不究”的观念,在具体处理的过程中不但执法人员不能做到严格依法惩处,就连有些公关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也是本着“小两口床头打架床尾和”的传统观念,认为不便多于干涉家庭矛盾,基本就是劝当事人都让一步,凑合着过,态度非常敷衍。这种秉公不严、执法不公的做法,自然是无法约束施暴者的恶劣行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四)施暴者未受到应受的惩罚
如今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已有虐待、遗弃等和家庭暴力有关的条例,但规定的条件是“情节严重”,同时家庭暴力事件为自诉案件,这自然导致很多家庭暴力行为不受刑事约束。其次,我国的刑法内对于“婚内强奸”并不像香港、美国那样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所以在出现婚内性暴力事件时,就缺乏明确的惩罚措施。再次,虽然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次修订中,已有“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明确条文,但是并没有明确到底哪些是家庭暴力的范围。最后,家庭暴力的程序法相关范围还未形成特有的处理程序与证据上的规则,自然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时,受害人一方要承担过重的举证事宜。而且在组织法上也缺乏專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并且也没有该方面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不得不承认,在我国存在着家庭暴力发生时,只要带来的伤害不是特别严重的,受害者首先想到的会是息事宁人,之后继续生活,或是逃到娘家、朋友家去,暂时躲避挨打,而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由于这种畏惧和退缩,长久下去会使受暴者自己也产生一种认为是自己的问题才会导致挨打的意识。还有的人缺乏法律意识,受到伤害后也不懂得及时去医疗机构验伤并保存病例说明,以便交由公安或司法部门作为证据。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对妇女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构成了严惩威胁,甚至会危害到生命
因为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几乎都是妇女受到伤害,所以她们面对的是肉体及精神上双重的打击,身体上的伤害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慢慢痊愈,但心灵上的创伤是难以在短时间之内愈合的,凡是曾经被家庭暴力所伤害的妇女,大多数都是生活得非常紧张,终日提心吊胆、寝食难安。她们被自己最亲的人伤害,却无法改变现状,伤心之余倍感绝望,有的因此患上了抑郁症甚至是精神分裂。在无法及时用正确的方法来改变现状时,她们只能离家出走、去朋友家借住、伤害自己,严重的甚至对生活感到失望从而采取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还有的妇女因为长期受到压迫,心里的压力和痛苦在积攒到一定程度时会崩溃,从而不考虑反抗的方式是否正常,而将自己受害者的身份变成施暴者,去伤害或者结束他人生命。据文献资料统计得出,在我国的女性犯罪中,至少有50%的案件是由于妇女无法忍受家庭暴力,从而犯罪无法回头的。
(二)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损害
家庭暴力不管是怎样的形式出现,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家庭中子女的身心健康。据调查,成长于频发家庭暴力行为家庭里的孩子会存在多种不良情绪和心理障碍,性情敏感、多疑、自卑、恐惧、焦虑、孤僻,甚至易怒,有很多在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时会采取过激行为。
若未能及时诊断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进行干预,待这些孩子们长大成人,有很大可能会走上家庭暴力实施者的道路上。还有的孩子自小充满了报复情绪,长大以后报复社会,敌视他人,最后以触碰法律底线被惩罚而结尾,这个情况也已经被近年来在社会上暴露出的许多案件证实。
(三)阻滞社会发展,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影响因素
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发展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事业,和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参与分不开,我们每个人都应为我们的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被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自身的各项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健康生命都会受到威胁的人,终日生活在极大的恐惧之中,要谈为社会贡献力量,推进社会发展,也是不太现实的。家庭暴力从小的方面来说是伤害了被害者,剥夺被害者自由、快乐生活的权利,从大的方面来讲,因为限制了被害者积极投身到社会生产和各项活动中的机会,所以也是间接的影响了社会发展,阻碍了社会发展的步伐。
三、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途径
(一)在政府行为中纳入反家庭暴力内容
如果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必须要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与干预,所以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在政府工作中纳入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工作,构建文明社区,帮助创建文明家庭,在政策和经济上大力支持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
在执法力度上,也是治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有力途径,主要预防,若一旦形成家庭暴力必须严惩。在指挥中心以及社区警察的日常工作当中纳入家庭暴力相关的内容,建立基层派出所的“反家暴示范点”,一旦发生家暴后,使受暴者有处可去。
(三)援助及保护受害者
单方面制裁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要安抚受害者,问题都有两面性。受暴者的精神受创,正是需要外界关怀鼓励的时候,居委会、村委会等甚层组织、妇联等,均应及时关怀受害者,密切关注受害者的思想动态,并着手帮助她们走出困境。条件若允许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妇女庇护站等相关机构,山东省在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其率先建立了“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妇女庇护中心”等场所,使受害者们找到了保护自己的机构,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活上都有了依赖,从而大大帮助了重新建立对生活的信心。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自從世界妇女联合会的《行动纲领》中重点关注了“对妇女的暴力”以后,全球多个国家先后投入到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研究与整治中,我们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项目,和国际交流与接轨,使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水平得到提升。
四、结论
我们的社会由无数个家庭组成,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庭,是否拥有和睦的家庭不仅仅是我们自己的事,同事也和社会是否安定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所谓那句我国的俗话“家和万事兴”,只有杜绝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够实现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如今女性的作用越来越被肯定,撑起了时代的半壁江山,在家庭中,妇女是否快乐,直接决定了这个家庭是否幸福,若妇女的权益不断受到侵犯,这个家庭也就毫无快乐而言。如果受到伤害的妇女是孩子的母亲,那么孩子的童年也会留下阴影,心灵上受伤,对孩子的终身构成负面影响。因此,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保护,无论是对于家庭还是对于社会来说,皆是意义重大。通过本文提出的建议,就是为了使社会都能够参与到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权益保护中来。
参考文献:
[1]陶晶晶.我国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综述——以反家庭暴力法为视角.价值工程.2017,36(4).
[2]赵胜男.新时期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障.经营管理者.2016(6).
[3]姜虹.公安执法过程中妇女权益保障之主要困境及破解——以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为切入.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5(1).
[4]邓昕妍、陈苏芳.司法权介入家庭暴力的可行性研究——以甘肃省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为视角.商.2016(29).
[5]热孜万古丽·阿不都热合曼、阿力甫·司马义.浅析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的保护.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维文版.2017(2).
[6]吕凌宇.反家庭暴力法研究——以夫妻间家暴现状为视角.今日财富论坛.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