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的法治精神

刘梦鸽
【摘 要】“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在当今社会孝与养、养与敬间存在冲突的背景下出现的。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纳孝入法的优良传统,它的入法则是从法律层面规范孝文化,是对纳孝入法的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对现代孝文化、现代养老制度的規范;它引导社会注重老人的精神慰藉,对未来社会关于老人权利保护相关法律的建立或完善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孝;孝与养;孝文化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02-0057-03
一、“常回家看看”的孝与养老的背景
“孝顺”原义是爱天下人,顺从天下人的心,后指子女对父母的孝养、顺从。只看“孝”字,上似“老”下似“子”,反映的是年迈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孝”是反哺,是伦理。在我国的传统社会孝包括敬与养[1](P.64)。这是因为孝一方面来源于天然的血缘亲情,另一方面又有着伦理道德要素。但在当代社会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注重养而忽视了敬,孝演化成了养,以支付养老费为主要的体现方式。现如今的孝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孝与养之间的矛盾
《论语》体现了“孝”的两种思想:一是无违,二是孝养。“孝养”真正观念是既有精神慰藉又兼顾经济供养。现如今社会中广泛存在孝与养的失衡,存在不孝的养这种现象。而究其原因是受到人口流动和代际关系的冲击[2](P.138)。人口流动虽改善了家庭经济能力,使老年人可享受更高层次的物质生活,但它对孝与养老消极影响更盛,体现在人口流动加大了精神慰藉的实现难度,无暇顾及老人的生活照料等方面。人口流动又导致家庭的代际关系也随此产生变动,在亲子关系上,以培育孙子辈为主要内容,代际关系下移;在赡养上,子女对父母的相关事宜不能亲自参与、尽心奉养,养老方式多样化。综上所述,人口流动和代际关系的冲击使得精神尽孝的难度加大,及家庭养老方式多样化。
(二)养老与只养不敬之间的矛盾
孝在传统社会中蕴含养和敬这两方面,但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时忽略敬老的现象频繁出现。如,子女拒绝与父母同桌吃饭、给其准备“单独”的碗筷,在照顾瘫痪老人时各种谩骂。惊动全国的深圳公务员北大硕士打骂亲生父母亲“怎不撞车死”的事件是最不孝敬的实例了。老人因子女不养、养而不敬将其告上法庭的事件也常发生。这些情况表明子女在物质或精神层面会对老人造成伤害。法院审理普遍认为,子女除了要满足经济和物质上的需求外,更重要的是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但在案件审理后,法律强制执行下的“常回家看看”的绩效较悲观,子女们仍未给老人带来其渴求的精神慰藉。
(三)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精神慰藉之间的矛盾
家庭养老,是由家庭成员即子女在其能够触及的范围内对父母提供经济奉养、生活照料和情感倾诉。社会养老,是针对我国家庭养老作用弱化,由家庭成员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供能够满足老人需求的服务。二者除了承担养老责任的对象和提供物质供给程度不同外,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的精神慰藉程度不同。家庭养老更为重视提供精神奉养,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使得彼此间时刻有着无声或有声的情感交流;除了子女的亲情温暖还有邻里、朋友间等各方面的情感关怀。而社会养老大多为爱心人士对弱势老年群体的关爱,这种关爱远不如家人给予的那么投入。从老人的角度看,高达90%的老人渴望亲情,这是社会养老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地点上都无法超越家庭所给予的亲情。这也是两者的矛盾所在。两种养老各有优劣,前者与后者相比能带来更多的精神慰藉,更能体现孝中的敬、养。我们社会应将两者相结合,优势互补,完善孝文化和现代养老制度。
二、“常回家看看”是纳孝入法的传统
中国古代孝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转变为孝治,孝治主要表现为纳孝入法。古代法律对孝的规定包含养与敬两方面,现代法律也含有子女赡养父母的相关条文和“常回家看看”入法所强调的精神慰藉,从时间的延续、内容的相似不难看出两者具有一定连续性。
(一)从《论语》看古代孝文化
《论语》中将孝分为两种思想:一是无违,二是孝养,这两方面体现了我国古代孝文化提倡孝与养、养与敬的结合。
1.无违
一是指不违背礼节。孔子曾被一鲁国大夫问什么是孝。孔子答“无违”。“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2](P.16)二是指正确看待父母的过错。孔子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2](P.56)从孔子的“无违”思想所强调的守礼、有主见可看出该思想体现了孝文化中的敬这一内容。敬养即是说尊敬奉养老人,尊敬老人即可表现在对待父母、老人的礼仪和规矩上,即使双方出现矛盾、纠纷也必须奉行礼节,遵从孝道。
2.孝养
在孔子看来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尽孝以敬,强调从心理、情感方面敬养。就是要从内心崇敬父母。而这是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子女而言,父母授予生命之恩大于所有。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劳累是难以计量和予以回报的。为此,孔子以为,孝是子女对父母的敬养。正如孔子所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2](P.18)第二,尽孝不怨,强调尽孝的态度不能埋怨。子夏曾问孔子何为孝时,答曰:“色难”。即子女在赡养父母时永远保持态度温和、无怨言,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对于通过奋斗而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美满的子女来说,在赡养父母时可能会经常埋怨父母素质低、卫生习惯不好很让自己丢脸等。而出现该现象是由父母与子女的生活习惯不同、价值观不同等原因造成的,不能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场所都和颜悦色地看待父母。就如“久病无孝子”的俗语。但在孔子看来,这是不应该的。他认为,无论什么缘由,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作儿女的都应对父母和颜悦色,无怨言,不然就不能算尽孝。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尽孝包括物质、精神层面的尽孝。无论从我国古代流传至今的二十四孝故事还是《论语》《孝经》等古代经典著作,我们可知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与养、与敬是相通的,是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的。
(二)我国纳孝入法的发展和表现
1.我国古代纳孝入法的发展过程
我国由来已久的孝文化包含着各种孝思想、生活中各种孝行为。而孝治是将孝文化统一运用于国家的治理中,运用于古代各朝各代的政治、文化、社会道德伦理、法律等领域。当孝文化运用于孝治,精确的运用于法律中时就是纳孝入法的开始,然而它的到来是需要时间、实践、理论来积累沉淀,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因老人丰富的劳作经验而尊重他们,尚未形成孝观念,只是处于萌芽状态;春秋之前,是孝观念的初步形成时期,逐步理论化且运用于政治领域。西周提倡“尊尊、亲亲”的宗法制,春秋更著有《孝经》;汉之后的各代是纳孝入法的形成、发展时期。汉强调孝治天下,董仲舒提倡将孝入三纲五常,确立《孝经》的经学地位,颁布“养老令”、“傅令”等。之后唐朝制定《唐律·户婚》《唐律·名例》等明确论述了“十恶不赦”之罪的不孝罪。各朝各代都在坚守纳孝入法的传统。
我国古代就有向他人学习的传统美德,到近代更有“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学习方法。为了在现代更好的践行孝而学习古代纳孝入法和西方的法律体系,“常回家看看”入法即是对其相关内容的不断改进。
2.我国古代纳孝入法的表现
(1)构建“君权神授”家国政权体制[5](P.87)。董仲舒以儒家孝思想为基础提出“君权神授”。东汉时期该思想进一步巩固,要求人们忠君尽孝,以便巩固地主阶级专政。而且历代王朝的君主也都十分关注《孝经》,且亲自写了对它的注疏,如汉武帝的《孝经义疏》、唐玄宗《孝经注》等。(2)为巩固封建政权,制定了“不孝罪”。不孝罪包括:“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籍异财;供养有缺。”[4](P.128)(3)以孝为标准选拔官吏。汉朝在用人制度上坚持“举孝廉”,涉“清议禁锢之科”,明初对百姓进行孝道教化,建“申明亭”,施法令,要求名老人在乡间诵唱。
总之,中国古代历史可以说是以孝为线索的历史。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虽然古法中关于孝的法条不完善、有问题,但其为孝建法令值得学习。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等法律中都有着近似于老人享有子女赡养、社会帮助的权利,子女需敬养父母、不得殴打老人的明文规定,这就是当今社会对孝的核心内容的传承。
三、“常回家看看”的法治精神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不管这项条款正确与否,不管它实施起来多么地难以操作,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人们的关注,彰显了其独特的法律意义。
(一)“常回家看看”的传统法治精神
1.它是对纳孝入法的继承与发展
古代纳孝入法的表现之一是为了巩固封建政权,古代法律规定了“不孝罪”。而“常回家看看”入法,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得此后老人精神慰藉的有关诉求有明确的法律凭据。该法律的意义在于它的强制性,即对不孝行为的惩处。通过法律条文约束不孝行为,使得以独立的个体组成的小家和睦、其乐融融,从而使得由千千万万小家组成的社会这一大家庭更加和谐,则有利于巩固现如今不同于古代的国家政权。
古代纳孝入法的另一表现是以孝为标准选拔官吏,现如今“常回家看看”入法可以说孝不仅仅是官员选拔,乃至各行各业选拔人才的标准之一。能力固然重要,但也应以德行为前提。“孝”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假若这些人才不能对与他们有着血缘关系的父母尽孝,又何来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常回家看看”是对纳孝入法的继承与发展。
2.它是对现代孝道文化的重塑与规范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从追求物质供养转化为追求精神慰藉。然而,子女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影响下,不知关爱父母,孝文化缺失。主要表现为:孝道意识淡化、情感淡薄、尽孝的行为弱化[6]。导致它与传统的敬老养老的孝道文化出现断层。
而“常回家看看”的入法着重精神慰藉,想要用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法令来规范孝道,注重引导社会对老人的精神关爱的重视,是对我国现代孝道文化的重塑与规范。表现如下:
(1)它使现代孝道文化体现平等性。即:要求子女对老人精神尽孝,同时也是引导不善言辞的老人对子女乃至后代表达出关爱情感,体现老人的“慈爱”。
(2)它使现代孝道文化体现自律自觉性。虽然以法律形式要求精神慰藉,具有强制性,但其真正意图是教育、引导全社会能够自律自觉的关心老人、精神尽孝。表明了现代孝道文化注重孝养、养敬的结合,从法律层面重塑与规范了孝文化。
3.它是对现代养老制度的规范
我国现有的养老制度中,无论是社会养老还是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体系,它们所建立的相关制度或规定都注重从物质、经济层面做出规范。例如,社会养老中各地区所建立的敬老院虽有看护照看老人,但难免出现虐待老人的事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只是规定达到其限定条件的老人可享有退休金或养老金等。它们往往忽略精神慰藉、文化层面的规范。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对社会养老、养老制度保障所缺乏的精神慰藉做出规范,打破过去养老只考虑吃、穿、住、行的简单粗放的形式,开始关注老人的生活质量、精神愉悦。这是现代养老制度的完善,从精神层次更好地体现了现代养老的进步。
(二)“常回家看看”的现代法治精神
将“常回家看看”纳入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则其具有普遍性的法治精神:规范作用。另外,对未来社会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又有着重大影响。“常回家看看”的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如下:
1.“常回家看看”实属善意立法,引导社会观注老人的精神赡养
它的入法,体现孝文化的伦理性与法治性的结合。将老人的精神赡养提高到司法层面,初次明确了精神赡养的范围包括看望和问候老人,使得今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约束子女“自我为中心”价值观所带来的任性,不得冷落忽视老人。它的入法实属引导性的规范,并未对“经常”“问候”等词做出明确限定:每次看望多长时间,怎样问候等;并未明确提出违反规定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只是针对不好的社会现象,用法律来引导社会树立良好风气,引导并教育社会重视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主动履行道德义务。像“常回家看看”这种倡导性法律还有《婚姻法》 第四条,明确家庭成员间理当敬老爱幼,彼此帮忙。能够将强制性和引导性结合,体现这项善意法律的灵活性。
2.“常回家看看”入法,对未来社会建立完善与老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起着基础性作用
“常回家看看”重视精神赡养,属于老人权益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以该项法律为依据建立与之相应的配套制度、规定。例如,《婚姻法》虽提倡敬老爱幼,但未明确如何敬老,可规定尊重老人的意愿,经常与老人谈心,积极带老人参加老年活动等;完善养老保险、医疗卫生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明确调查老人是否与其子女存有金钱纠纷,及时提高老人可享受的照顾和补贴,明确规定克扣老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提高建立养老机构、从事老人护理的从业资格,相关部门应对从业人员的品格、技能、基础设施严格限定,尤其是工作人员对老人的精神关爱要经常走访调查等。从各方面加强对老人的权益保障,使我们的家庭更和睦,社会风气更好,社会更和谐,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国孝文化的复兴与昌盛。
总之,“常回家看看”已入法,我们应当贯彻实施。虽然它的可操作性、强制性较小,但它所具有的传统和现代法治精神都表明它的出台是有意义的。我们应当正视它,在实践中解决问题、不断完善。确保孝文化的优良传统能在我国继承和发扬,确保年迈的父母能安享晚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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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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