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机制研究
摘 要: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以及依法治国步伐的推进,党内法规越来越规范化与体系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也显得更加重要。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彰显了共产党治党管党的决心,也有利于同国家法律进行顺畅的协调。协调与衔接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有机衔接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路径和根本保证。而对于如何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这就需要在准确理解党内法规的本质和内涵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和保障;同时还要意识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密切关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建设应该统筹考虑,共同推进。只有真正地搞好二者的共同建设,让党法科学地互动,我们党才可能实现更好地依法执政,也才能永葆生机与活力。
1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联系
1.1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服务宗旨一致。在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具有共同的服务宗旨,即二者都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服务宗旨是一致的。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一致。二者遵循共同的指导思想,都坚持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其指导思想。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本质一致,二者都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1.2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联性
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制定的基本约束。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关联性首先表现在:从党内法规的制定来看,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制定的基本约束,党内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相抵触、相冲突。
1.3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性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都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规则基础。二者共同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者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从而统一于依法治国的全面实践中。
2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冲突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并且党内法规的制定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和约束,因而在理论上二者应该不会有冲突。然而由于二者的创制主体和创制程序的不同,以及实践中党内法规现状的复杂性,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2.1 党内法规制定阶段与国家法律的冲突
主要表现为党内法规文本与国家法律文本的冲突,即党内法规的某些条文或规定与国家法律的某些法律原则或具体的法律规则相抵触、相冲突的情况。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该层面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二者的制定分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由两套不同的“立法”机构和“立法”体系分别负责二者的制定。两套“立法”主体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从而导致党内法规的某些规定不可避免地与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或相互抵触。
2.2 党内法规实施阶段与国家法律的冲突
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二者对同一事项或同一行为都有规定,主体的某一行为同时违反二者的规定,从而导致它们在实施阶段发生冲突。当某主体的行为既违反党内法规的规定,又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该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就会产生冲突,即到底该依据党内法规执行还是依据国家法律执行抑或是依据二者分别执行。二者的这种冲突主要是由于相关行为主体的身份重叠性所致。其次,党内法规规定了本应由国家立法来规范的事项、关系和行为等,从而导致其实施时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
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如何协调与衔接
3.1 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边界
要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界限,首先就要求党内法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国家法律相抵触。其次,党内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发生重叠。前面笔者谈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区别,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各自调整的对象,要避免出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出现职能重叠、职能断层的现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发生重叠,一方面会在协调中产生冲突,为协调增加难度,另一方面对同一事项做重叠规定也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3.2 加强党内法规立法水平
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制定法律保留的事项和应当由中央党组织规定的事项。一方面,党内法规的制定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立法原则,按照党内法规的立法程序进行。而《中国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党内法规在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党内法规立法工作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立法。但什么时候是必要该条例并没有作出规定,应当对“必要时”做一个细化的解释。笔者认为,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在涉及到一些专业的法律问题时,也应当在立法中融入专家学者的论证,使得党内法规更加科学化。
结语
党内法规的体系化,既是新时期党面对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也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重要保障。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能够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虽然目前党内法规已经有了一定的体系,制定过程也更加规范化,但是要做到同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还需要对党内法规的立法水平等做善与改进。
参考文献
[1]滕腾.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机制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9,(5):115-119.
[2]郭世杰.论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的具体路径[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9,(1):40-49.
作者简介:王静(1978-),女, 開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