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现状与对策分析

摘 要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呈现多样化发展的态势,伪基站诈骗、冒充相关人员利用篡改的链接诈骗、改号软件诈骗、木马病毒类诈骗等等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形式多样化、犯罪智能化、过程迅速化、作案隐蔽化等特点导致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的困惑,在审查专业化目标下,更需要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加大部门合作,规范法律的制定。
关键词 电信网络 诈骗 审查
作者简介:徐秋燕,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22
一、我院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概况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我院受理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计25件,111人,团伙作案突出,专业化手段显著,其中数个案件涉案人数多达十余人,最多达到28人。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及成因
一是现实身份与虚拟身份分离。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活动或使用网络或使用通讯工具,割裂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追踪犯罪嫌疑人身份时存在一定困难。
二是犯罪方法更为隐蔽。互联网及电信的快速操作性减轻了犯罪人实际亲历性,通过鼠标点击、拨打电话等操作发送,时间短暂、空间广阔、对象不特定,使犯罪分子能够更好的隐藏其犯罪动机。
三是团伙作案突出,分工细致、专业化。有些人擅长开发木马软件、有些人擅长于取信被害人、有些人擅长寻找平台的漏洞等等,一个诈骗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环环相扣,同时针对诈骗集团,开始出现“岗前培训”、“专业话术”等现象,使得缺乏防骗意识的群众短时间内难以鉴别真假。有的诈骗集团甚至通过在“58同城网”等招聘网站招聘,不断扩张团伙成员,人员流动性大,扩张迅速。
四是诈骗对象特点凸显。结合前两年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基本以办理信用卡、退改机票等传统诈骗方式,目前出现的针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对各项政策不了解,发还申请相应补贴等虚假信息,向老年团体实施诈骗类案件开始浮现,本院于去年十月至今受理涉及保健品、康复中心类诈骗案件4件,涉案人员51人。
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之困境
(一)虚拟化特点造成侦查之困境
根据目前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嫌疑人利用虚假身份在多家多类银行开户,全国各地被害人通过网上转账、汇款等方式使资金流向嫌疑人提供的账户,而嫌疑人又利用网上银行和ATM机,在异地再转账转移赃款或者异地取现,资金流向复杂;取现一般另行雇佣、指定不同成员专门负责取款,而取款人员并未之前实施诈骗人员,对上家详细身份信息并非完全了解且人员更换频繁,侦破难度加大。
根据目前办理案件,事实认定上,基本以取款人为突破口,结合取款账号流水与被害人账号之前的关系进行联接,但对于被害人未报案,或者从取款人取款的账户流水中无法关联的事实,无法进行认定,导致实际犯罪数额与认定数额相差甚远。
(二)专业化特点造成取证之困境
电信网络诈骗由于嫌疑人的远程操作性,使得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涉及被害人多,公安协作取证前期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如言辞证据意思表达不到位,没有签名盖章等,监控流水未调取等等,有的补正到后期就存在较大困难,导致能够认定的事实无法认定。同时公安机关对于银行账户的查询和录像资料的固定尚不能做到快捷有效,追查速度不及犯罪团伙的转账及取款,而使用的银行账户往往都是盗用、伪造他人身份信息开立,为准确打击取证增加难度。
(三)团伙化特点造成审查之困境
流水消费方式变化多,无法一一对应,有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方式是多次将款项從被害人处转至其所控制的账户内,后再行由取款人转账分次取现,而有的则是直接在被害人所在账户下进行不同方式的消费,针对多次取款消费、数次账户转换的方式,有时候对于是否能够认定为该犯罪嫌疑人及所在团伙所事实证据上就存在一定难度。
在数额认定困难之下,部分涉案人员认定也存在难度。在抓捕的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基本为马仔,真正诈骗的上层及核心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基本未涉及,造成案件办理证据链缺失,部分主观不供认客观无依据的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查经验做法
(一)设置专人办案组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专业性强、技术性高、侦查取证难等特点,选择具有互联网专业知识的、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 重点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
(二)部门联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在大量疑难复杂案件涌现的困境下,公安侦查方向与审查起诉认定可能存在偏差,公安侦查阶段,引入导向侦查方式,由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方向,在取证后期,由公诉部门引导取证范围,确保案件快速、有效办理。
(三)证据审查的方法
一是客观性证据多方位审查。电信网络诈骗客观性证据主要分为银行流水、快递单据、消费记录、IP地址、电话基站、电子数据等,单一证据无法实现定罪的情况下需要多方位取证。比如在办理某案件时,被害人账户被嫌疑人一方恶意消费,单纯通过消费的银行流水无法与嫌疑人一方进行连接,后通过深入调取消费的IP地址以及消费后货物的收货地址,锁定为同一地点操作,同一收货人收货,从而认定嫌疑人一方的犯罪事实。
二是对于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案件审查方法。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因大多数伪基站案件中,侦查机关能够提取与上家的联系记录,部分案件还有实际被骗的被害人,足以认定发送的诈骗短信能实现诈骗,但本院在办理一案件中,卖伪基站机器的人留给王某某二人的一条诈骗短信,且无实际被害人,此时面临一个短信内容的诈骗网址是否过期、该短信能否诈骗的问题,如果被害人收到的是一条不能诈骗成功的短信,对于嫌疑人而言就是犯罪工具认识错误,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两高一部的意见规定并未明确一定能够诈骗成功。从意见的精神和立法的意图来看,为打击目前日益猖獗的电信诈骗,故我们目前认为,即使不能实际诈骗,而发送的人以为能够诈骗,仍属于未遂。
三是利用发送短信数量认定的取证难点。在目前办理的来看,需要从移动公司调取证实伪基站所影响用户数量的认定说明,移动公司未盖章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且明确表明不愿意盖章,证据形式无法达到严格的法定标准。目前只能通过改变证据形式,以电子证据的方式作为定案依据,但亦需要审查收集主体、证据来源及储存介质的合法、真实及可靠性。
四是缺少被害人陈述案件事实的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往往以操作便捷性、技术智能化导致涉案被害人众多,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偏远地区,对于外地的被害人取证存在难度或者无法查证。意见中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在实践操作中对于没有被害人陈述只有嫌疑人一方内部调取的电子资料或者书证证实存在其他被诈骗的事实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存在疑问。
五是对诈骗集团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认定。两高一部的意见中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共同犯罪的处理均有了明确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如何区分诈骗集团与共同犯罪意见并无明确规定。在办理类似案件中以能否实际查明嫌疑人参与诈骗数额进行区分,在能够完全明确其参与数额的情况下按照犯罪集团以其参与数额认定,不能明确参与数额情况下以共同犯罪认定。
(四)法律适用标准
一是定性区分。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最突出的是对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定性争议,比如同样发送钓鱼链接,是通过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还是以钓鱼链接为纽带通过点击获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之后咨询通过技术手段消费,两种行为构成的罪名截然不同。
二是法律适用区分。2016年两高一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实践操作中对于与2011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否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存在争议,即在出台时审查的部分案件是否需要适用新的意见,能否将新出台的意见作为旧解释的补充或是新意见区别适用存在争议。
五、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对策和思路
(一)加强侦查协作,建立信息互通
电信网络诈骗往往涉及区域广,人员转移速度快,只有一地的公安机关开始侦查可能造成侦查停滞,因此若全省甚至全国公安机关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该特点对于本地区犯罪信息实现互通,通过网络实现跨区域的同步侦查协作,同步查询和调取相关犯罪事实,既便于破案又增加证据调取效率。
(二)加大部门合作,提高取证效率
电信网络诈骗顾名思义就是利用电信及网络两大手段实现犯罪活动,通过转账取款实现资金转移。因此可见,电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及银行部门的作用至关重要。若能通过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冻结速度、方便查询通道等方式,对犯罪资金账户迅速做出反应,对时效性证据调取节约宝贵时间,在源头上切断和防范犯罪的通道及发生。
(三)加强反向合作,增加信息获取
传统的办案方式一般由侦查机关通过发现犯罪事实后向电信及银行等部门调查取证,范围较为限制,若通过银行、电信及网络监管部门发现非正常账户的异常活動,并将该线索及时提交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这是对侦查部门办案力度和范围的有效提升。同时,通过比对侦查,也能在前期先获取一些时效性证据,避免造成发现犯罪对象后取证不到位或者无法取证。
(四)规范法律适用,准确定罪量刑
电信网络诈骗的迅速发展往往在法律适用方面滞后,同种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类型犯罪,可能有违法行为无法受到刑法约束,也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较大争议,因此对于立法及法律适用的完善亦是从根本上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筑造一道最坚实的屏障。
(五)以宣传为,以防范为前置
打击犯罪之路,任重而道远,在抓案件办理和处置质量的同时,我们同样需要建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长效机制,把 “防范”作为杜绝诈骗类案件发生的重要方法,建立起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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