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虐待老人问题的对策现状之考察
朴成日 史学善
摘要:日本是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虐待老人事件频繁发生,这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对此,日本通过制定《防止虐待老人、帮助赡养(监护)人的法律》《虐待老人应对手册》等,明确界定了“虐待老人”的含义、类型和表现形态。同时,设置了“防范虐待老人中心”“老人福利科”等专门机构,并采取了“及时发现”“积极干预”等有效措施。目前,日本社会从上到下基本上构建了“防范虐待老人问题”的对策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关键词:日本;虐待老人;“积极干预”; 持续帮助
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8)04-0073-08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804010
日本在历史上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长久以来,把赡养老人、关爱老人视为道义上的美德。进入现代社会后,在堪称“物质文明发达、‘人文素质水平高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优越社会环境中,老年人理应度过平安祥和、美满幸福的晚年。可是,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社会背景下(被称为“超老龄化时代”)[13],身心“弱势”、社交“孤立”[4]、科技“落伍”的老人,不仅成了各种犯罪侵害的主要对象,而且在家庭和养老机构①中也成了被虐待的对象,并虐待老人的事件频繁发生。有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紧迫性和严重性,近些年来,日本把虐待老人问题(事件)视为侵犯人权的社会问题来定位,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对策。当前,在日本社会上下,已基本形成了老年人安全、放心生活的环境。文章就这一问题②的研究和考察,对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将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一、日本虐待老人问题的现状
在进入老龄化、高龄化社会后,日本高度重视虐待老人问题,相关部门委托学术界和实务界专门组织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其结果。最近,日本内阁府发布的统计显示,2014年在日本全国1 741个区(市)、街(镇)、居(村)里被咨询或举报的虐待老人事件是26 911件(其中,16 039件被认定为虐待事件)[56]。在这些虐待事件中,958%是发生在居家养老中,而其余的42%是发生在各类养老机构(主要指养老院)里。就居家养老中发生的虐待事件情况来看,身体虐待占669%,心理虐
收稿日期:2017-12-0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日本刑事犯罪中老年受害者权益保障机制研究”(15YJA820022)
作者简介:朴成日(1959—),男,吉林人,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研究。①收费养老院、护理养老院、特别护理养老院和低收费养老院等。以下所用此语,均指此义。
②文中的虐待老人“问题”,主要是指虐待老人行为或事件。社会学研究朴成日,等:日本虐待老人问题的对策现状之考察日本问题研究2018年第4期待占421%,经济上的虐待占209%,放弃护理等其他虐待占221%。另外,虐待受害人中,774%是女性,238%是80~84岁的高龄者,671%被认定为是自立困难、应该受护理的老人虐待人的压倒多数是最亲近的丈夫、子女等家庭成员。即,儿子占40.3%,丈夫占19.6%,女儿占17.1%,其他的(如儿媳妇、妻子、孙子、女媳和兄弟姐妹等)占23%。[7]。就是说,虐待事件受害人绝大多数是“老、弱(‘病)和女性高龄人”。
关于虐待老人问题产生的原因,日本学术界普遍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和老人寿命的延长,需要护理的老人和痴呆老人激增;护理内容复杂、护理时限漫长、护理人员过度疲劳;护理人员不足以及护理人员本身的老龄化,即老人护理老人、“痴呆老人护理痴呆老人”;被护理老人缺乏对护理人员的理解,或者提出过度的要求;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老人家庭内外综合性关系的变化等[810]。
就近几年的整体情况来看,虐待问题主要还是发生在居家养老这一领域。养老机构中发生的虐待事件虽然略有增加,如,从2010年的98个事件,到2014年的300个事件(包括民营养老院里发生的事件),但这期间养老机构也从10 228所猛增到13 270所(不包括民营养老院)[11]。两相比较,实际发生在养老机构中的虐待事件涨幅还是比较微小的。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虐待事件总数中占绝对多数的居家养老虐待问题。而这方面,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2010年至2014年,日本社会老龄化比率增加了3%(65岁以上老人人口增长了376万),但同期居家养老虐待事件却减少了557%2010年65岁以上老人2 924万人,占总人口的23%,当年发生的虐待案件為16 668件。2014年65岁以上老人3 300万人,占总人口的26%,当年发生的虐待案件为15 202件。以上,参见:(1)内閣府 平成28年版 高齢社会白書「平成27年度 高齢化の状況及び高齢社会対策の実施状況.[EB/OL].[2018.01-26].http://www8.cao.go.jp/kourei/whitepaper/w-2016/zenbun/28pdf_index.html。(2)厚生労働省.[EB/OL].[2018-06-15].「資料」1平成26年度 高齢者虐待対応状況調査結果概要[图1][图2](PDF:656KB).http://www.mhlw.go.jp/file/04-Houdouhappyou-12304500-Roukenkyoku-Ninchishougyakutaiboushitaisakusuishinshitsu/0000111665.pdf.。因此,从日益增长的老龄人口总数与虐待事件减少幅度情况上看,可以说日本在虐待老人问题对策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
二、用法规和制度界定虐待老人问题
日本用公文的形式首次提出虐待老人问题是在全国福利协议会主编的报告——《为了构建新的老人护理体制》(1995年)及相关法律[12]。后来,面对日益增加、渐趋复杂化的各种虐待老人现象,日本于2005年11月正式颁布了《关于防止虐待老人、帮助赡养(监护)人的法律》(以下简称《防范虐待老人法》)。随后,各地方政府和议会先后出台了《虐待老人应对手册》等条例[1314]。在这些法规中,对虐待老人的定义、类型和表现形态(认定标准),做了如下界定:
首先,关于虐待老人的定义问题,《防范虐待老人法》以及行政性法规做了明确规定。虐待老人是指在养老机构或家庭内发生的老人权利受到侵害并且生命或身心以及生活出现某种障碍的状况或者致使发生此种状况的行为[1517]。其次,关于虐待老人类型:上述法规将虐待老人分为身体虐待、疏忽照料、心理虐待、性虐待和经济上的虐待等五个方面,并且以伦理、医学和法理的视角,对各类虐待行为的表现形态做了详细的解释 [16]。
第一,身体虐待,是指对老人实施暴力致使老人受外伤或者可能遭受外伤的行为。对具体表现形态的解释,参见表1。
第二,疏忽照料,是指赡养人明显削减老人的饮食量、长时间置之不理、不制止赡养人以外的同居人虐待老人等明显怠慢护理的行为,对具体表现形态的解释,参见表2。表1身体虐待的表现形态[1718]具体表现形态赡养人(1)赡养人实施暴力,致使老人遭折磨受痛苦,并在身上留下淤青或者造成外伤。如,用手掌或拳头打、掐、拧、脚踢或碰撞,洗浴时用过度的热水,用刃具或器具伤害老人身体等。
(2)针对老人的危险行为或对老人身体造成某种影响的行为。如,向老人扔东西或砸坏东西,用刃具对着老人或者向老人挥舞刃具器具等器材。
(3)强行要求老人做不利于自己的行为,致使老人遭受痛苦。如,强迫老人做没有医学根据的痛苦的康复治疗等。
(4)粗暴对待老人的行为。如,移动时粗暴拉人,强行把食物塞进嘴里喂食等。
(5)有意图地持续不让老人与外界接触的行为。如,拘束老人的身体,限制自行活动。即捆绑在床上,在床上设置固定护栏,穿套衣,用过量喂药方法限制活动,从外面锁门把老人关在屋里或者从内锁门长时间不让老人进屋等。养老院护理员(1)赡养人实施暴力,致使老人遭折磨受痛苦,并在身上留下淤青或者造成外伤。如,用手掌或拳头打、掐、拧、脚踢或碰撞,洗浴时用过度的热水,向老人扔东西,用刃具对着老人或者向老人挥舞刃具器具等器材。
(2)强行要求老人做不利于自己的行为,致使老人遭受痛苦。如,强迫老人做没有医学根据的痛苦的康复治疗等。
(3)粗暴对待老人的行为。如,移动时粗暴拉人,强行把食物塞进嘴里喂食等。
(4)无理由拘束老人的身體。即捆绑在床上,在床上设置固定护栏、给穿套衣、用过量喂药方法限制活动等。
表2疏忽照料的表现形态具体表现形态赡养人(1)不管有无故意或疏忽,也不管结果如何,承担护理照料生活的赡养人,把老人置之不理或放弃提供服务,从而恶化老人的身心状态和生活环境的行为。如,(不给洗浴的缘故)身上有臭味儿,不给理发、指甲、皮肤、衣服和寝具很脏;由于长期不给与充足的饮食,老人处在空腹、脱水或营养不良状态;不打扫室内卫生,不许使用空调等,让老人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中。
(2)老人需要专门的医疗诊断或治疗以及护理,但却以大家无法理解的理由为借口,限制或不允许老人享有所需要的医疗、护理保险服务等;对老人病情拖延或置之不理;不理会“虐待对策专家”或相关人员的劝阻,不给就医或者不利用护理保险服务,并且以大家无法理解的理由为借口,把老人置之不理;不顾老人住院或治疗的必要性,强制性的把老人从医院或设施(养老院或其他康复机构)中带走。
(3)同居人等对老人实施类似于虐待的行为放任不管。如,放任孙子女等对老人的暴力行为以及粗暴的言行等。养老院护理员养老院护理员的疏忽照料表现形态,基本上与居家养老中的疏忽照料表现形态相似。不同之处在于:
(1)限制老人使用必须的生活用品(工具),不理老人的要求或限制老人自由行动。如,不许使用床上求救按钮或者把移动式求救信号器放在远离老人处;不许老人使用携带的眼镜、假牙和助听器等必需品。
(2)做无视老人权利的行为或者放任的行为。如,面对某人正在对老人实施暴力行为,不采取劝阻或预防性的措施。
第三,心理虐待,是指辱骂老人、对老人的要求做出明显拒绝的态度,或者其他致使老人心理上受到创伤的言行。对具体表现形态的解释,参见表3。
表3心理虐待的表现形态具体表现形态赡养人赡养人用威胁或侮辱性的语言、恐吓性的言行,做出无视、厌恶老人的态度,从而使老人遭受精神创伤和痛苦。(1)嘲笑老人衰老的状态(撒掉食物或排泄失误等),并加以外传让老人丢脸。
(2)怒骂、臭骂、坏话(诽谤)、侮辱老人等。
(3)像对待孩子一样侮辱性的对待老人。
(4)为了便利护理目的,无视老人的自立能力和尊严强行喂食、不许老人自行利用卫生间,并强行给带尿布等。
(5)限制老人使用生活中的必须工具,不许老人使用厨房或洗衣机等。
(6)不许参与家族、亲属和朋友们的团聚,把老人排除在外并孤立老人的行为等。续表3养老院护理员(1)威胁性的言论和态度。如,怒骂、臭骂或威胁说“从这个养老院里撵走”等。
(2)侮辱性的言论和态度。如,嘲笑失禁等老化所引起的现象,经常性的戏弄或者说“死吧”等蔑视的言论,清理排泄物时,说“臭”、“脏”等不雅用语,使用针对晚辈的称呼等。
(3)否定或蔑视老人及家属的言行。如,说“为什么这样事也做不到呢?”,向其他同居人散布老人或者家属的坏话,不理老人的打招呼或求救信号,粗暴的处理、毁坏和扔掉老人珍惜的东西等。
(4)打击老人的意志和自立性的行为。如,优先考虑护理的便利,虽然老人可以自立利用卫生间,但无视老人的意识或状态,强迫老人使用尿布。同样,护理员优先考虑自己的便利,无视老人的意识或状态,强迫喂食。
(5)孤立老人的行为。如,不理或无视老人的要求,不向家属转告口信,没收老人的通讯录并切断与外部的联系,无视老人的意识或状态不许与来访者见面等。
(6)用轮椅移动时,速度过快致使老人感到恐惧,强迫老人加入自己信仰的宗教,在老人脸上画画或写字并拍照给他人欣赏,违背老人的意志反复进行异性护理,在浴室更衣室里与异性一同更换内衣等。
第四,性虐待,是指对老人作猥亵行为或者让老人作猥亵行为。对其具体表现形态的解释,参见表4。
表4对老人性虐待的表现形态具体表现形态赡养人如,赡养人未经老人同意对老人实施各种形态的性行为或者强迫性的性方面要求;以老人的排泄失误为由,惩罚性地将老人下半身放任在裸体状态;为了便利更换尿布、更衣等护理工作,不给老人穿内裤或只给穿睡衣;在其他人面前让老人排泄、更换尿布;对老人的下半身拍照、摄影或写生;强迫要求接吻、接触生殖器官或性骚扰;给老人看色情影像或照片;在老人面前表演自慰行为等。养老院护理员如,未经老人同意而对老人实施各种形态的性行为或者强迫性的性方面要求;强迫要求接吻、接触生殖器官或性骚扰、性要求或性交等;强迫要求老人讲述或听取性生活方面的经历;让给老人观看色情影像或照片;脱光老人衣服,强迫老人作猥亵动作,拍照或摄影并供给他人欣赏。
第五,经济虐待,是赡养人或老人的亲属不当处理应该属于老人的财产,或者其他从老人那里得到财产上的不当利益的行为。对其具体表现形态的解释,参见表5。
表5经济虐待的表现形态具体表现形态赡养人如,不给日常生活中所需的零花钱,不许花钱;强迫老人把住宅卖给自己;擅自使用老人的年金或储蓄;不支付门诊、住院、护理保险服务等方面所需要的费用等。养老院护理员如,在没得到老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老人的财产或金钱,无理由地限制老人处理财产或花钱;强迫要求老人把钱捐赠给事务所;侵吞老人的金钱,财产等;盗窃老人的钱、擅自花老人的钱、不还给零钱、擅自挪用和随意处分财产等;利用优势地位,向老人借款;不当限制老人在日常生活中的零花钱。
总之,虐待老人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对老人冷漠无情、造成老人身心痛苦的不法或犯罪行为。上述详细、具体、全面、易懂的“法规”,是日本多年来在处理虐待老人问题上的经验总结。在方法论上,重视操作性的这些“法规”,不仅是相关行政部门(或机构)“积极干预”虐待事件的制度保障,也是司法部门处理虐待问题的“法律”依据。三、防范虐待老人问题的
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如上所述,为了有效防范和解决虐待老人问题,日本着力立法和制度建设,同时高度重视机构设置和运行。全国各都道府县市区的社区综合支援中心里,近几年专门设置了“防止虐待老人中心”。该中心是受理和解决虐待老人问题的核心机构。此外,作为应对虐待老人问题的辅助机构,各县市“市政厅健康福利部”内还设置了“高龄福利科”。目前,包括警察署(派出所)在内的上述3个机构,是发现(受理)、认定和解决(处理)虐待事件的“三大支柱”机构。另外,各县市区街道(社区)和村里还设置了种类繁多的行政“分支机构”和民办协助机构市、区和社区(村)里设置的机构种类,一般有老人护理支援中心、居家护理支援事业所、护理服务事业所、保健中心(保健士等)、保健所或保健中心、配偶暴力咨询中心、精神保健福利中心、市区村防止虐待残疾人中心、NPO福利等护理家庭支援团体、护理人与家庭会、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援助日常生活自立事业所和分支机构。这些部门专门安排了保健士或者护士、社会福利士、护理援助专员、认定调查员(护理认定)和民生委员等。。
以上各类机构的运作机制,可以归纳为如下 [17,19]:
第一,重视早期发现——即,重視举报,努力发现虐待事件[20]。发现虐待事件的主要途径是举报和本人“报案”。除了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外,被举报的虐待事件,一般由“防止虐待老人中心”和“高龄福利科”受理。在发现虐待事件问题上,各部门或机构都有共同的责任。为了早期发现虐待信息,各部门或机构之间平时不仅处在保持紧密的联系状态,而且通过走访或者利用通讯手段与老人家庭保持密切联系。另外,举报虐待事件是每个国民的义务。相关部门鼓励咨询或举报。可以说,这些措施是近几年降低虐待事件发生率的主要原因。在受理虐待信息的方法上,特别注意态度问题。如,为了让举报人或者咨询人无顾虑地反映虐待事实,事先必须明确告知严守(举报人或当事人的)秘密的法律义务等事项,并且根据事件的轻重程度详细记录虐待事件情况。尤其是注意在适当范围内向虐待信息提供人反馈事件处理“趋向”或处理结果。
第二,组织性应对——即,及时召集专家,组建“综合调查组”。发现虐待事件后,“防止虐待老人中心”立即组建以“高龄福利科”、派出所、护理保健事务所、医疗机关、精神保健部门和社会福利协议会等部门专家参与的“综合调查组”,并召开对策研究会。各方专家经过对初步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确定虐待的事实证据存在时,就制定针对性的应对计划。比如,制定进一步要收集的虐待事件信息目录、确定工作分工和认定事实的新方法等。同时,通过管辖区行政机构,了解老人及家庭情况。尤其是掌握是否加入护理保险、是否办理得到“社会福利服务”手续、老人的医疗信息、老人与社会护理机构及团体的关系、老人与民生委员以及近邻居民之间的关系等。
第三,积极干预——即,进入家庭、直接调查。“综合调查组”成员直接访问老人家庭。认定虐待事实时,老人或者赡养人对虐待含义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不影响确定虐待事实的结果。调查时,为了尊重老人的意愿和家庭成员的隐私,不许使用“虐待”一类的言词。“综合调查组”将访问的目的一般解释为推荐体检或者解答老人的咨询等。调查时,要注意观察老人的身体状况、关注会话内容和赡养人的态度。如果,有必要检查身体状况的,必须由同性专家检查并征得老人或者赡养人的“同意”后对伤痕部位拍照。而对患有痴呆症老人的询问要格外留意,要认真提问,仔细聆听。调查的内容,必须以“谁、何时、向谁、用何种方式虐待、调查了什么事实”等形式作记录。虐待事件发生的导火线、虐待的次数和虐待容易发生的时间段等情况,也是调查的重要内容。每个虐待事件的调查,原则上在保健人员的陪同下48 h内完成。如果在调查中发现了紧急情况,则应当认定为“紧急性虐待事件”“紧急性虐待事件”是指在家庭里发生的虐待事件中,如果老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并且不采取其他措施可能出现严重后果或无法减轻持续的虐待事件。并立即采取“分居”(警察的干预下)措施文章仅限于介绍居家养老中发生的虐待事件调查措施。。
第四,持续性帮助——即,为了彻底解决问题,对老人家庭尤其是赡养人采取长期的帮助。对调查结果,“综合调查组”的“保健士”、护士、“社会福利士”和护理支援专家,在认真分析和判断虐待的主因、经过、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后,针对赡养人或监护人制定帮助计划和方案。其实,在因过度的护理疲劳、生活习惯、经济纠纷、病态和复杂的家庭环境以及其他多种因素而发生的虐待事件中,绝大多数赡养人或者监护人,都渴望得到专家的帮助。因此,“综合调查组”派出专家,通过持续性帮助这种帮助的具体含义一般包括:(1)对赡养人,根据情况了解平时就医、吃药、病例和判断能力等方面有无“病情”等状况的基础上,如果需要时帮助联系医疗部门及时检查身心和治疗,做成并提供各种资料使之使用于《成年人后见制度》。尤其是赡养人被认定为残疾人时,负责帮助残疾人工作部门出面干预,并安排残疾人安置设施。(2)帮助老人利用护理保险服务、居家护理服务等。对于不具备享受上述服务条件的老人,要帮助他们办理短期生活支援服务或提供养老机构(或养老院)等。(3)对经济上处于贫困状态的老人在詳细了解家庭经济来源等情况后,根据收支状况联系相关部门办理减轻保险费和负债的负担等手续(横滨等有些地区从2015年起施行)、帮助利用生活困难者自立支援制度、生活保护制度等,从而减轻经济上的负担。如,为了保护老人的权利日本在制度方面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接受日常生活保护的经济上的支援(制度)》等。(4)经常性的组织社区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提供各种信息、赡养人之间交流护理经验、老人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和提高权利意识等。尤其是有护理或护理经验者信息交流等活动,不论对老人本身,还是对赡养人的护理方法,在提高关爱意识方面起着直接或间接的启发作用。(5)为了减轻赡养人的负担,推荐利用护理保险服务,建议赡养人为了自身的身心健康平时多利用医疗或福利保险制度并介绍多种职能部门或团体,为随时咨询提供便利。,指导护理方法,缓解护理人的精神压力。尤其是定期访问,建立信赖关系,讲解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值得一提的是,对虐待事件的处理方法上,尽量避免采取分居措施。因为,这不仅造成老人或赡养人的心理创伤,而且对有关部门也是较大的负担。出于迫不得已的情况,比如,定性为“紧急性虐待事件”时,当然立即采取分居措施让老人入住“收费养老院”、“特别护理养老院”或者委托护理人监护、委托亲属或友人、利用低收费养老院或旅馆等。费用问题是根据赡养人、本人或监护保险金等具体情况处理。经济上困难,而且不符合享受各种服务条件时,应从新启动生活保护咨询和申请,办理各种减免手续。。另外,对虐待事件中构成虐待罪的相关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在“被封闭”而有限的空间内发生的虐待事件,发现难,解决难。早期发现是防止问题进一步复杂化、“解救”老人和“帮助”赡养人并解决问题的关键。所以,以“防止虐待老人中心”为主的各部门和机构,把工作重点放在早期发现上。在解决和处理程序上,采取对症下药措施,根据虐待事件情况组建组织,制定干预和帮助计划。特别是在各方专家参与下,介入调查并采取持续性帮助。持续性帮助是日本解决虐待老人问题的最大特点之一。
结语
为了有效防范和及时解决虐待老人问题,近几年日本首先制定了理念明确、内容全面具体、易懂、易操作的法律和制度。这不仅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对习惯怪癖、性格怪异甚至病态的人)起着启示教育作用,而且对处理虐待(问题)事件的实务部门提供清晰可靠的行政执法依据。在处理虐待问题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应对事件,绝不允许互相推诿。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日本努力克服传统文化的约束,对虐待事件采取了积极的“外部干预”和持续性帮助措施。在日益严峻的高龄化社会背景下,日本已经基本上构建了良好的“预防虐待、帮助赡养人和处理虐待人”的对策体系。众所周知,目前中国也正进入老龄化、高龄化社会[21],老龄群体面临的虐待问题不容乐观。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是少走弯路、节约时间,完善中国防范虐待老人的法规制度和落实机制的较好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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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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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8)04-0073-08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804010
日本在历史上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长久以来,把赡养老人、关爱老人视为道义上的美德。进入现代社会后,在堪称“物质文明发达、‘人文素质水平高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优越社会环境中,老年人理应度过平安祥和、美满幸福的晚年。可是,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社会背景下(被称为“超老龄化时代”)[13],身心“弱势”、社交“孤立”[4]、科技“落伍”的老人,不仅成了各种犯罪侵害的主要对象,而且在家庭和养老机构①中也成了被虐待的对象,并虐待老人的事件频繁发生。有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紧迫性和严重性,近些年来,日本把虐待老人问题(事件)视为侵犯人权的社会问题来定位,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对策。当前,在日本社会上下,已基本形成了老年人安全、放心生活的环境。文章就这一问题②的研究和考察,对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将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一、日本虐待老人问题的现状
在进入老龄化、高龄化社会后,日本高度重视虐待老人问题,相关部门委托学术界和实务界专门组织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其结果。最近,日本内阁府发布的统计显示,2014年在日本全国1 741个区(市)、街(镇)、居(村)里被咨询或举报的虐待老人事件是26 911件(其中,16 039件被认定为虐待事件)[56]。在这些虐待事件中,958%是发生在居家养老中,而其余的42%是发生在各类养老机构(主要指养老院)里。就居家养老中发生的虐待事件情况来看,身体虐待占669%,心理虐
收稿日期:2017-12-0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日本刑事犯罪中老年受害者权益保障机制研究”(15YJA820022)
作者简介:朴成日(1959—),男,吉林人,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研究。①收费养老院、护理养老院、特别护理养老院和低收费养老院等。以下所用此语,均指此义。
②文中的虐待老人“问题”,主要是指虐待老人行为或事件。社会学研究朴成日,等:日本虐待老人问题的对策现状之考察日本问题研究2018年第4期待占421%,经济上的虐待占209%,放弃护理等其他虐待占221%。另外,虐待受害人中,774%是女性,238%是80~84岁的高龄者,671%被认定为是自立困难、应该受护理的老人虐待人的压倒多数是最亲近的丈夫、子女等家庭成员。即,儿子占40.3%,丈夫占19.6%,女儿占17.1%,其他的(如儿媳妇、妻子、孙子、女媳和兄弟姐妹等)占23%。[7]。就是说,虐待事件受害人绝大多数是“老、弱(‘病)和女性高龄人”。
关于虐待老人问题产生的原因,日本学术界普遍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和老人寿命的延长,需要护理的老人和痴呆老人激增;护理内容复杂、护理时限漫长、护理人员过度疲劳;护理人员不足以及护理人员本身的老龄化,即老人护理老人、“痴呆老人护理痴呆老人”;被护理老人缺乏对护理人员的理解,或者提出过度的要求;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老人家庭内外综合性关系的变化等[810]。
就近几年的整体情况来看,虐待问题主要还是发生在居家养老这一领域。养老机构中发生的虐待事件虽然略有增加,如,从2010年的98个事件,到2014年的300个事件(包括民营养老院里发生的事件),但这期间养老机构也从10 228所猛增到13 270所(不包括民营养老院)[11]。两相比较,实际发生在养老机构中的虐待事件涨幅还是比较微小的。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虐待事件总数中占绝对多数的居家养老虐待问题。而这方面,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2010年至2014年,日本社会老龄化比率增加了3%(65岁以上老人人口增长了376万),但同期居家养老虐待事件却减少了557%2010年65岁以上老人2 924万人,占总人口的23%,当年发生的虐待案件為16 668件。2014年65岁以上老人3 300万人,占总人口的26%,当年发生的虐待案件为15 202件。以上,参见:(1)内閣府 平成28年版 高齢社会白書「平成27年度 高齢化の状況及び高齢社会対策の実施状況.[EB/OL].[2018.01-26].http://www8.cao.go.jp/kourei/whitepaper/w-2016/zenbun/28pdf_index.html。(2)厚生労働省.[EB/OL].[2018-06-15].「資料」1平成26年度 高齢者虐待対応状況調査結果概要[图1][图2](PDF:656KB).http://www.mhlw.go.jp/file/04-Houdouhappyou-12304500-Roukenkyoku-Ninchishougyakutaiboushitaisakusuishinshitsu/0000111665.pdf.。因此,从日益增长的老龄人口总数与虐待事件减少幅度情况上看,可以说日本在虐待老人问题对策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
二、用法规和制度界定虐待老人问题
日本用公文的形式首次提出虐待老人问题是在全国福利协议会主编的报告——《为了构建新的老人护理体制》(1995年)及相关法律[12]。后来,面对日益增加、渐趋复杂化的各种虐待老人现象,日本于2005年11月正式颁布了《关于防止虐待老人、帮助赡养(监护)人的法律》(以下简称《防范虐待老人法》)。随后,各地方政府和议会先后出台了《虐待老人应对手册》等条例[1314]。在这些法规中,对虐待老人的定义、类型和表现形态(认定标准),做了如下界定:
首先,关于虐待老人的定义问题,《防范虐待老人法》以及行政性法规做了明确规定。虐待老人是指在养老机构或家庭内发生的老人权利受到侵害并且生命或身心以及生活出现某种障碍的状况或者致使发生此种状况的行为[1517]。其次,关于虐待老人类型:上述法规将虐待老人分为身体虐待、疏忽照料、心理虐待、性虐待和经济上的虐待等五个方面,并且以伦理、医学和法理的视角,对各类虐待行为的表现形态做了详细的解释 [16]。
第一,身体虐待,是指对老人实施暴力致使老人受外伤或者可能遭受外伤的行为。对具体表现形态的解释,参见表1。
第二,疏忽照料,是指赡养人明显削减老人的饮食量、长时间置之不理、不制止赡养人以外的同居人虐待老人等明显怠慢护理的行为,对具体表现形态的解释,参见表2。表1身体虐待的表现形态[1718]具体表现形态赡养人(1)赡养人实施暴力,致使老人遭折磨受痛苦,并在身上留下淤青或者造成外伤。如,用手掌或拳头打、掐、拧、脚踢或碰撞,洗浴时用过度的热水,用刃具或器具伤害老人身体等。
(2)针对老人的危险行为或对老人身体造成某种影响的行为。如,向老人扔东西或砸坏东西,用刃具对着老人或者向老人挥舞刃具器具等器材。
(3)强行要求老人做不利于自己的行为,致使老人遭受痛苦。如,强迫老人做没有医学根据的痛苦的康复治疗等。
(4)粗暴对待老人的行为。如,移动时粗暴拉人,强行把食物塞进嘴里喂食等。
(5)有意图地持续不让老人与外界接触的行为。如,拘束老人的身体,限制自行活动。即捆绑在床上,在床上设置固定护栏,穿套衣,用过量喂药方法限制活动,从外面锁门把老人关在屋里或者从内锁门长时间不让老人进屋等。养老院护理员(1)赡养人实施暴力,致使老人遭折磨受痛苦,并在身上留下淤青或者造成外伤。如,用手掌或拳头打、掐、拧、脚踢或碰撞,洗浴时用过度的热水,向老人扔东西,用刃具对着老人或者向老人挥舞刃具器具等器材。
(2)强行要求老人做不利于自己的行为,致使老人遭受痛苦。如,强迫老人做没有医学根据的痛苦的康复治疗等。
(3)粗暴对待老人的行为。如,移动时粗暴拉人,强行把食物塞进嘴里喂食等。
(4)无理由拘束老人的身體。即捆绑在床上,在床上设置固定护栏、给穿套衣、用过量喂药方法限制活动等。
表2疏忽照料的表现形态具体表现形态赡养人(1)不管有无故意或疏忽,也不管结果如何,承担护理照料生活的赡养人,把老人置之不理或放弃提供服务,从而恶化老人的身心状态和生活环境的行为。如,(不给洗浴的缘故)身上有臭味儿,不给理发、指甲、皮肤、衣服和寝具很脏;由于长期不给与充足的饮食,老人处在空腹、脱水或营养不良状态;不打扫室内卫生,不许使用空调等,让老人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中。
(2)老人需要专门的医疗诊断或治疗以及护理,但却以大家无法理解的理由为借口,限制或不允许老人享有所需要的医疗、护理保险服务等;对老人病情拖延或置之不理;不理会“虐待对策专家”或相关人员的劝阻,不给就医或者不利用护理保险服务,并且以大家无法理解的理由为借口,把老人置之不理;不顾老人住院或治疗的必要性,强制性的把老人从医院或设施(养老院或其他康复机构)中带走。
(3)同居人等对老人实施类似于虐待的行为放任不管。如,放任孙子女等对老人的暴力行为以及粗暴的言行等。养老院护理员养老院护理员的疏忽照料表现形态,基本上与居家养老中的疏忽照料表现形态相似。不同之处在于:
(1)限制老人使用必须的生活用品(工具),不理老人的要求或限制老人自由行动。如,不许使用床上求救按钮或者把移动式求救信号器放在远离老人处;不许老人使用携带的眼镜、假牙和助听器等必需品。
(2)做无视老人权利的行为或者放任的行为。如,面对某人正在对老人实施暴力行为,不采取劝阻或预防性的措施。
第三,心理虐待,是指辱骂老人、对老人的要求做出明显拒绝的态度,或者其他致使老人心理上受到创伤的言行。对具体表现形态的解释,参见表3。
表3心理虐待的表现形态具体表现形态赡养人赡养人用威胁或侮辱性的语言、恐吓性的言行,做出无视、厌恶老人的态度,从而使老人遭受精神创伤和痛苦。(1)嘲笑老人衰老的状态(撒掉食物或排泄失误等),并加以外传让老人丢脸。
(2)怒骂、臭骂、坏话(诽谤)、侮辱老人等。
(3)像对待孩子一样侮辱性的对待老人。
(4)为了便利护理目的,无视老人的自立能力和尊严强行喂食、不许老人自行利用卫生间,并强行给带尿布等。
(5)限制老人使用生活中的必须工具,不许老人使用厨房或洗衣机等。
(6)不许参与家族、亲属和朋友们的团聚,把老人排除在外并孤立老人的行为等。续表3养老院护理员(1)威胁性的言论和态度。如,怒骂、臭骂或威胁说“从这个养老院里撵走”等。
(2)侮辱性的言论和态度。如,嘲笑失禁等老化所引起的现象,经常性的戏弄或者说“死吧”等蔑视的言论,清理排泄物时,说“臭”、“脏”等不雅用语,使用针对晚辈的称呼等。
(3)否定或蔑视老人及家属的言行。如,说“为什么这样事也做不到呢?”,向其他同居人散布老人或者家属的坏话,不理老人的打招呼或求救信号,粗暴的处理、毁坏和扔掉老人珍惜的东西等。
(4)打击老人的意志和自立性的行为。如,优先考虑护理的便利,虽然老人可以自立利用卫生间,但无视老人的意识或状态,强迫老人使用尿布。同样,护理员优先考虑自己的便利,无视老人的意识或状态,强迫喂食。
(5)孤立老人的行为。如,不理或无视老人的要求,不向家属转告口信,没收老人的通讯录并切断与外部的联系,无视老人的意识或状态不许与来访者见面等。
(6)用轮椅移动时,速度过快致使老人感到恐惧,强迫老人加入自己信仰的宗教,在老人脸上画画或写字并拍照给他人欣赏,违背老人的意志反复进行异性护理,在浴室更衣室里与异性一同更换内衣等。
第四,性虐待,是指对老人作猥亵行为或者让老人作猥亵行为。对其具体表现形态的解释,参见表4。
表4对老人性虐待的表现形态具体表现形态赡养人如,赡养人未经老人同意对老人实施各种形态的性行为或者强迫性的性方面要求;以老人的排泄失误为由,惩罚性地将老人下半身放任在裸体状态;为了便利更换尿布、更衣等护理工作,不给老人穿内裤或只给穿睡衣;在其他人面前让老人排泄、更换尿布;对老人的下半身拍照、摄影或写生;强迫要求接吻、接触生殖器官或性骚扰;给老人看色情影像或照片;在老人面前表演自慰行为等。养老院护理员如,未经老人同意而对老人实施各种形态的性行为或者强迫性的性方面要求;强迫要求接吻、接触生殖器官或性骚扰、性要求或性交等;强迫要求老人讲述或听取性生活方面的经历;让给老人观看色情影像或照片;脱光老人衣服,强迫老人作猥亵动作,拍照或摄影并供给他人欣赏。
第五,经济虐待,是赡养人或老人的亲属不当处理应该属于老人的财产,或者其他从老人那里得到财产上的不当利益的行为。对其具体表现形态的解释,参见表5。
表5经济虐待的表现形态具体表现形态赡养人如,不给日常生活中所需的零花钱,不许花钱;强迫老人把住宅卖给自己;擅自使用老人的年金或储蓄;不支付门诊、住院、护理保险服务等方面所需要的费用等。养老院护理员如,在没得到老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老人的财产或金钱,无理由地限制老人处理财产或花钱;强迫要求老人把钱捐赠给事务所;侵吞老人的金钱,财产等;盗窃老人的钱、擅自花老人的钱、不还给零钱、擅自挪用和随意处分财产等;利用优势地位,向老人借款;不当限制老人在日常生活中的零花钱。
总之,虐待老人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对老人冷漠无情、造成老人身心痛苦的不法或犯罪行为。上述详细、具体、全面、易懂的“法规”,是日本多年来在处理虐待老人问题上的经验总结。在方法论上,重视操作性的这些“法规”,不仅是相关行政部门(或机构)“积极干预”虐待事件的制度保障,也是司法部门处理虐待问题的“法律”依据。三、防范虐待老人问题的
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如上所述,为了有效防范和解决虐待老人问题,日本着力立法和制度建设,同时高度重视机构设置和运行。全国各都道府县市区的社区综合支援中心里,近几年专门设置了“防止虐待老人中心”。该中心是受理和解决虐待老人问题的核心机构。此外,作为应对虐待老人问题的辅助机构,各县市“市政厅健康福利部”内还设置了“高龄福利科”。目前,包括警察署(派出所)在内的上述3个机构,是发现(受理)、认定和解决(处理)虐待事件的“三大支柱”机构。另外,各县市区街道(社区)和村里还设置了种类繁多的行政“分支机构”和民办协助机构市、区和社区(村)里设置的机构种类,一般有老人护理支援中心、居家护理支援事业所、护理服务事业所、保健中心(保健士等)、保健所或保健中心、配偶暴力咨询中心、精神保健福利中心、市区村防止虐待残疾人中心、NPO福利等护理家庭支援团体、护理人与家庭会、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援助日常生活自立事业所和分支机构。这些部门专门安排了保健士或者护士、社会福利士、护理援助专员、认定调查员(护理认定)和民生委员等。。
以上各类机构的运作机制,可以归纳为如下 [17,19]:
第一,重视早期发现——即,重視举报,努力发现虐待事件[20]。发现虐待事件的主要途径是举报和本人“报案”。除了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外,被举报的虐待事件,一般由“防止虐待老人中心”和“高龄福利科”受理。在发现虐待事件问题上,各部门或机构都有共同的责任。为了早期发现虐待信息,各部门或机构之间平时不仅处在保持紧密的联系状态,而且通过走访或者利用通讯手段与老人家庭保持密切联系。另外,举报虐待事件是每个国民的义务。相关部门鼓励咨询或举报。可以说,这些措施是近几年降低虐待事件发生率的主要原因。在受理虐待信息的方法上,特别注意态度问题。如,为了让举报人或者咨询人无顾虑地反映虐待事实,事先必须明确告知严守(举报人或当事人的)秘密的法律义务等事项,并且根据事件的轻重程度详细记录虐待事件情况。尤其是注意在适当范围内向虐待信息提供人反馈事件处理“趋向”或处理结果。
第二,组织性应对——即,及时召集专家,组建“综合调查组”。发现虐待事件后,“防止虐待老人中心”立即组建以“高龄福利科”、派出所、护理保健事务所、医疗机关、精神保健部门和社会福利协议会等部门专家参与的“综合调查组”,并召开对策研究会。各方专家经过对初步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确定虐待的事实证据存在时,就制定针对性的应对计划。比如,制定进一步要收集的虐待事件信息目录、确定工作分工和认定事实的新方法等。同时,通过管辖区行政机构,了解老人及家庭情况。尤其是掌握是否加入护理保险、是否办理得到“社会福利服务”手续、老人的医疗信息、老人与社会护理机构及团体的关系、老人与民生委员以及近邻居民之间的关系等。
第三,积极干预——即,进入家庭、直接调查。“综合调查组”成员直接访问老人家庭。认定虐待事实时,老人或者赡养人对虐待含义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不影响确定虐待事实的结果。调查时,为了尊重老人的意愿和家庭成员的隐私,不许使用“虐待”一类的言词。“综合调查组”将访问的目的一般解释为推荐体检或者解答老人的咨询等。调查时,要注意观察老人的身体状况、关注会话内容和赡养人的态度。如果,有必要检查身体状况的,必须由同性专家检查并征得老人或者赡养人的“同意”后对伤痕部位拍照。而对患有痴呆症老人的询问要格外留意,要认真提问,仔细聆听。调查的内容,必须以“谁、何时、向谁、用何种方式虐待、调查了什么事实”等形式作记录。虐待事件发生的导火线、虐待的次数和虐待容易发生的时间段等情况,也是调查的重要内容。每个虐待事件的调查,原则上在保健人员的陪同下48 h内完成。如果在调查中发现了紧急情况,则应当认定为“紧急性虐待事件”“紧急性虐待事件”是指在家庭里发生的虐待事件中,如果老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并且不采取其他措施可能出现严重后果或无法减轻持续的虐待事件。并立即采取“分居”(警察的干预下)措施文章仅限于介绍居家养老中发生的虐待事件调查措施。。
第四,持续性帮助——即,为了彻底解决问题,对老人家庭尤其是赡养人采取长期的帮助。对调查结果,“综合调查组”的“保健士”、护士、“社会福利士”和护理支援专家,在认真分析和判断虐待的主因、经过、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后,针对赡养人或监护人制定帮助计划和方案。其实,在因过度的护理疲劳、生活习惯、经济纠纷、病态和复杂的家庭环境以及其他多种因素而发生的虐待事件中,绝大多数赡养人或者监护人,都渴望得到专家的帮助。因此,“综合调查组”派出专家,通过持续性帮助这种帮助的具体含义一般包括:(1)对赡养人,根据情况了解平时就医、吃药、病例和判断能力等方面有无“病情”等状况的基础上,如果需要时帮助联系医疗部门及时检查身心和治疗,做成并提供各种资料使之使用于《成年人后见制度》。尤其是赡养人被认定为残疾人时,负责帮助残疾人工作部门出面干预,并安排残疾人安置设施。(2)帮助老人利用护理保险服务、居家护理服务等。对于不具备享受上述服务条件的老人,要帮助他们办理短期生活支援服务或提供养老机构(或养老院)等。(3)对经济上处于贫困状态的老人在詳细了解家庭经济来源等情况后,根据收支状况联系相关部门办理减轻保险费和负债的负担等手续(横滨等有些地区从2015年起施行)、帮助利用生活困难者自立支援制度、生活保护制度等,从而减轻经济上的负担。如,为了保护老人的权利日本在制度方面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接受日常生活保护的经济上的支援(制度)》等。(4)经常性的组织社区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提供各种信息、赡养人之间交流护理经验、老人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和提高权利意识等。尤其是有护理或护理经验者信息交流等活动,不论对老人本身,还是对赡养人的护理方法,在提高关爱意识方面起着直接或间接的启发作用。(5)为了减轻赡养人的负担,推荐利用护理保险服务,建议赡养人为了自身的身心健康平时多利用医疗或福利保险制度并介绍多种职能部门或团体,为随时咨询提供便利。,指导护理方法,缓解护理人的精神压力。尤其是定期访问,建立信赖关系,讲解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值得一提的是,对虐待事件的处理方法上,尽量避免采取分居措施。因为,这不仅造成老人或赡养人的心理创伤,而且对有关部门也是较大的负担。出于迫不得已的情况,比如,定性为“紧急性虐待事件”时,当然立即采取分居措施让老人入住“收费养老院”、“特别护理养老院”或者委托护理人监护、委托亲属或友人、利用低收费养老院或旅馆等。费用问题是根据赡养人、本人或监护保险金等具体情况处理。经济上困难,而且不符合享受各种服务条件时,应从新启动生活保护咨询和申请,办理各种减免手续。。另外,对虐待事件中构成虐待罪的相关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在“被封闭”而有限的空间内发生的虐待事件,发现难,解决难。早期发现是防止问题进一步复杂化、“解救”老人和“帮助”赡养人并解决问题的关键。所以,以“防止虐待老人中心”为主的各部门和机构,把工作重点放在早期发现上。在解决和处理程序上,采取对症下药措施,根据虐待事件情况组建组织,制定干预和帮助计划。特别是在各方专家参与下,介入调查并采取持续性帮助。持续性帮助是日本解决虐待老人问题的最大特点之一。
结语
为了有效防范和及时解决虐待老人问题,近几年日本首先制定了理念明确、内容全面具体、易懂、易操作的法律和制度。这不仅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对习惯怪癖、性格怪异甚至病态的人)起着启示教育作用,而且对处理虐待(问题)事件的实务部门提供清晰可靠的行政执法依据。在处理虐待问题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应对事件,绝不允许互相推诿。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日本努力克服传统文化的约束,对虐待事件采取了积极的“外部干预”和持续性帮助措施。在日益严峻的高龄化社会背景下,日本已经基本上构建了良好的“预防虐待、帮助赡养人和处理虐待人”的对策体系。众所周知,目前中国也正进入老龄化、高龄化社会[21],老龄群体面临的虐待问题不容乐观。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是少走弯路、节约时间,完善中国防范虐待老人的法规制度和落实机制的较好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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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