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创新与时代特征

摘 要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标志着我国民法典时代的大幕徐徐升起。基于对《民法总则》的研究和分析,其中诸多创新点都具有时代特征,可以认定《民法总则》颁布与时代发展基本同步。持肯定的态度并不意味着《民法总则》毫无缺点,其中存在的不足也验证了《民法总则》的时代局限性。基于此背景,本文针对《民法总则》的创新与时代特征进行研究,详细阐述《民法总则》的创新之处,并认真分析《民法总则》的时代局限特征,以此来全面的看待《民法总则》。通过详细的分析,理清《民法总则》的创新与不足,为日后《民法总则》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创新 时代特征
作者简介:黄婉,中共勐腊县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07
一、《民法总则》基本构造
《民法总则》在十二屆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通过,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总则》共计11个章节,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从整体上看,《民法总则》的构造清晰、明了,相关章节丰富有序,但也存在结构较为简单的问题,一些重要的事项并没有被纳入到《民法总则》之中,比如在第五章节中,民事权利并没有设立“民事权利行使限制”的相关内容,造成《民法总则》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除此之外,民事责任相关阐述缺少关于民事义务的规定,也造成三位一体的民法规制受到影响。总而言之,《民法总则》在构造方面追求简单、清晰、明了,但由于这种构架过于简单,未将一些相关事项全部列举其中,造成《民法总则》在构造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留下了一定的立法空白。
二、《民法总则》创新点
(一)基本原则创新
此次《民法总则》创新点较多,在基本原则中的创新也较为丰富。具体创新包含如下内容:第一,规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相关民事活动之时要注意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在提倡环保的时代,《民法总则》能够在基本原则中增加和谐发展原则无疑是一次创新,并且该创新与时代潮流紧密结合。第二,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在该原则下,民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符合公共秩序和风俗习惯,一旦违背了公共秩序和风俗习惯要求,该民事法律行为很有可能变成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也包含了该原则,但此次《民法总则》创新之处就在于将公序良俗的范畴进一步扩大。第三,规定将习惯纳入到法律的发源。此次《民法总则》创新之处在于将在民事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如果有法可依,需要依据相应法律进行处理,如果无法可依则要依据相应的习惯,在进行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商业习惯、民间习惯对纠纷进行处理,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欧美法系国家的民事法律,也成为《民法总则》的重大创新。
(二) “自然人”创新
《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相关章节的规定也进行了较多创新,并且这些创新对于司法实践更具有指导意义。首先,《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线为6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民法总则》的一项重要规定,在尚未修改之前,《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10周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儿童能行为能力方面逐渐增强,以10岁作为界定标准已经不符合实践情况,此次《民法总则》将年龄标准定为6周岁更符合实践情况,更具有实践意义。其次,增加对胎儿民事利益保护。胎儿是否具有民事利益一直是民法争议的焦点,尤其在关系到继承问题上,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利益获取权利是对胎儿的一种保护,事实上这种保护基于了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的婴儿,介于这种原因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利益更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再次,关于监护的范畴进行调整。《民法总则》在监护范畴的调整创新主要在于允许相关组织担任监护人,并且将智障和因疾病丧失认知能力的成人纳入到被监护的范畴之内。这种创新是基于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身体障碍、智力障碍的人数不断增多,为保护这部分群体实施的一种有效创新。最后,明确亲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总则》将子女的赡养和照顾义务纳入到法律明确的范畴之内,强调子女应该对老人进行赡养和照顾,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应该赋予一定的责任担当。
(三) “法人”创新
《民法总则》在“法人”领域的创新主要集中于分清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保护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这种区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让相关法人能够更便利的行使自己的权益,并且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同时,《民法总则》还针对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进行了相应的分类,这种分类在一定层面上也属于创新行为,这种创新为基于法人的理论研究奠定基础。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也正式被《民法总则》确定和认可,即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四) 民事权利创新
在本次《民法总则》的完善过程中,针对民事权利的创新较为丰富,主要包括明确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明确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债权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在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相关权利下享有一定的利益。除此之外,《民法总则》也规定了民事权利的滥用权利,以此来对权利人的一些行为进行有效限制,这与诸多欧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一致,认为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财产的界定有了新的变化,此次《民法总则》针对虚拟财产、数据进行了物权保护,让虚拟财产和数据成为物权的保护客体,以此来应对当今社会环境下虚拟财产的安全问题。
(五) 民事法律行为创新
民事法律行为的创新也是《民法总则》的重点内容,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层面:第一,放弃民事行为概念。《民法通则》中针对民事行为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修正的《民法总则》则选择放弃对该概念的界定,将民事行为中的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都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存在欺诈、逼迫的意识表示允许撤销。《民法通则》将这种行为认定成为无效行为,而修正《民法总则》则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撤销行为,如果该行为存在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则可以依据公共利益适用公序良俗进行处理。第三,针对恶意传统的民事行为将认定其无效,随着社会中恶意传统的行为越来越多,《民法总则》针对这种性采取的严厉的禁止态度。第四,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认定无效。《民法通则》并未对此进行相应的规定,仅以司法解释形式指导司法实践,修正《民法总则》将其明确纳入到法律范畴之内。第五,针对民事法行为的有效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真实、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等,通过明确生效要件来规范民事法律行为。
(六) 其他部分创新
其他部分创新主要集中于代理部分、民事责任部分以及时效部分。从代理部分来看,《民法总则》允许匿名代理、允许规定代理的禁止内容、规定不适宜表见代理的相关内容,通过这些内容的明确规定来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从民事责任部分来看,将“修复生态环境”定性为一种民事责任,以此来对环境进行进一步保护;从时效部分来看,普通的诉讼实效期限进行了延长,普通诉讼实效时间为3年。
三、 《民法总则》时代特征
尽管上文中阐述了《民法总则》的诸多创新之处,其结合时代背景对《民法通则》进行一系列修正,但详细分析修正后的《民法总则》,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也构成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在特有时代之下,《民法总则》的修正必然要存在一定缺陷,这种缺陷在这个时代无法避免,只能在不断的修正中逐渐完善。
(一) 未将法理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最后途径
《民法总则》一直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法律,民事法律的发源主要来自民事法律、习惯法以及相关法理,在《民法通则》之中,只将民事法律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发源,此次《民法总则》修正将习惯纳入到民事纠纷的发源之中,但遗憾的是《民法总则》未将相关法理纳入到民事纠纷发源。法理是实体法制定的最基本价值,现有的民事法律、习惯法乃至判例法都无法解决所有的民事纠纷,而法理则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形式,以法律的最基本价值来对民事纠纷进行判断是一种有效行为,依法理进行的民事行为裁定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因此,现阶段《民法总则》未将法理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最后途径是时代性的限制,也是《民法总则》中存在的不足。
(二) 未采用法律行为概念
延续《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仍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而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个更加专业化的术语。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虽然仅有两字之差,但法律行为更拥有国际比较法的坚实基础,我国未来的《民法总则》将在更广阔的范畴内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在相关用语规范上应该更符合国际潮流。同时,采取法律行为概念也更符合我国法学的理论基础和当今民事法律的客观情况。因此,未采用法律行为概念是《民法總则》中存在的不足,而这种不足也是《民法总则》时代局限的一种具体化表现。
(三) 未采用意思表示错误相关概念
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表达人在表达方式上和内心真实意愿上存在不一致的客观现象。自《民法通则》开始,我国一直采取的是重大误解概念,而没有选择采用意思表示错误概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误解和意思表示错误并非同一个含义,在很多当事人的意识表示中,内心上的效果意思和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不一致的现象极其丰富,重大误解远远不能包括意思表示错误。同时,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基本没有任何国家采用重大误解来表示意思表示错误的现象,显然意思表示错误直接应用的案例更加丰富。因此,未采用意思表示错误相关概念是《民法总则》中存在的不足,也是《民法总则》时代局限的一个特征。
四、结论
通过本文阐述,理清了《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不同之处,基于对《民法通则》的主体继承,在诸多方面实现了《民法总则》的独有创新。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民事立法开始向民法典迈进,《民法总则》诸多创新内容是基于国际社会变革、国内环境变迁,以创新适应时代的一种具体表现。在肯定《民法总则》中的诸多创新之余,也指出《民法总则》存在的几点不足,这些不足产生是由于时代特征的局限,只有如此看待《民法总则》,既肯定《民法总则》中的诸多创新,又能意识到其时代局限性,在未来的《民法总则》修正过程中,才能逐渐完善其中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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