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一流大学治理结构探析

    董钊

    [摘 要]作为世界上最负盛名的研究型大学之一,麻省理工学院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由外行人组成的法人团体、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团队和教职工大会共同构成的现代治理结构,这一结构呈现出权力制衡、协商治理、教师治学的特征。本文对麻省理工学院治理结构进行剖析,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高水平大学“双一流” 建设;另一方面对我国大学治理结构的改革也是有所裨益的。

    [关键词]世界一流大学;治理结构;麻省理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9)04-0045-05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9.04.008

    麻省理工学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MIT”)创建于1861年,建校之初,首任校长W·B·罗杰斯就强调课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他认为:通过结合教学和研究以及将注意力集中在现实问题上,最能促进专业能力的养成。为此,他率先开发了教学实验室。时至今日,MIT已成为世界一流的教育机构,把与现实世界相关的教学和研究作为一项指导原则仍然是该校坚持的办学理念。MIT的使命是在科学、技术和其它最能为21世纪的美国及世界服务的学术领域促进知识应用于教育[ 1 ]。作为世界上最负盛名的研究型大学之一,MIT拥有建筑与规划、工程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斯隆管理、自然科学等5个学院,32个教学单位和42个实验室以及研究中心,现有教职工1863人(另有雇员12110人),生师比为8∶1。该校先后有87人获得诺贝尔奖(其中校友获奖23人)、58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其中校友6人)、29人获得国家工程和创新奖(其中校友22人)、18名教职工获得约翰·贝兹·克拉克奖、5人获得普利策奖、2人获得千年技术奖、195人获得古根海姆学者奖(现有61名教职工获得该奖)、223名教职工当选为美国国家自然科学院院士(现有79人)、202名教职工当选为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现有66名)、52名教职工当选为美国国家医学科学院院士(现有31人[ 2]。 MIT的成功与其治理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试对MIT的治理结构进行剖析,以促进我国高水平大学“双一流”建设。

    一、MIT的法人构成特点及权限

    在美国研究型大学治理中,法人或董事会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麻省理工学院的法人(Corporation)暨董事會(Board of Trustees)成立于1861年(共53名成员),其成员包括科学、工程、工业、教育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杰出领导者。根据2012年修订的《MIT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MIT的法人成员最多为78名,主要由以下成员构成:(1)州当然成员。马萨诸塞州的代表根据法定原则时常更换,这些代表包括该州州长、教育部长、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这些官员的继任者;(2)校方当然成员。包括法人(董事会)主席、校长、执行副校长(常务副校长)兼财务官(EVPT)、董事会秘书长以及校友会主席,如果符合《章程》第2条第5款的规定,法人及其它成员也可以通过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随时推荐其它成员,但是这种推荐必须经过法人的其它当然成员批准;(3)终身成员。根据《章程》的第3条规定,由法人成员所选出的终身成员最多不得超过25人,即使是麻省理工学院的前校长和前法人主席,根据前款之规定,均不得成为终身成员;(4)任期成员。根据《章程》的第2条第4款规定,选举产生的任期成员最多不得超过25人;(5)校友提名成员。根据《章程》的第4条规定,由校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的任期成员为15人;(6)由MIT学生和最近几年毕业校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为5人[3] 。

    MIT董事会现有成员72人,其中任期成员为52人,终身成员有20人(目前有两位成员长期请假,一位是美国总统首席技术官和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助理摩根J.史密斯,另一人是沙特阿拉伯阿卜杜拉·拉蒂夫·杰米尔有限公司总裁默罕默德·阿卜杜拉·拉蒂夫·杰米尔)。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般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或间隔连任,但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届。例如,因个别成员不能履职而补缺增选成员任期的时间不确定(目前任期3年和10年的成员各2人,6年、7年、10年、11年各1人)。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批准,所有终身成员在65岁之后和75岁之前,会被要求转为荣誉会员,到75岁时终身成员必须转为荣誉成员。荣誉会员可以出席董事会所有的会议,并收到此类会议的所有通知、会议记录和报告,以及自由参与其中的所有合约,但在董事会上没有投票表决权。每年6月份,MIT董事会都会选举产生若干名任期成员以及终身成员,如2016年6月初,董事会就选举产生了10名任期成员和2名终身成员,新当选成员的履职时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5年后的7月1日止,以下为董事会成员的职业构成情况(见表1)。

    表1显示,麻省理工学院董事会成员的职业构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其一,内行人被边缘化。在麻省理工学院72名董事会成员中,包括大学校长(3人)、副校长(3人)、教授(2人)、董事会主席(1人)、MIT就业指导服务主任(1人)、基础教育校长(1人)、博士生(1人)在内的学术界人士或内行人士共计12人,占董事会总人数(72人)的17%。这说明,在麻省理工学院法人治理决策中,学术界人士控制不了话语权。其二,外行人治理。在MIT董事会中,非学术界人士有60人,占董事会72名成员的83%。显然,由于非学术界人士占据了绝大多数,这就在大学决策中形成了典型的外行人治理。其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占主导地位。在MIT董事会成员中,企业高管包括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27人)、企业创始人(7人)与合伙人(4人)、首席执行官(6人)与董事总经理(2人)、咨询顾问(3人)、风险投资人(1人)、经营主管(1人)和公司经理(1人)共计52人,占总人数的72%。这说明,企业高管在MIT法人治理决策过程中居于支配地位。

    董事会是MIT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了MIT的福祉和永久稳定,不仅肩负着管理MIT的信托义务、负责监督MIT的资产管理以便确保MIT固守创立之初衷,而且还负有创造新基金和资产的重任。此外,MIT董事会负有以下职责。其一,根据《章程》选举产生具有规定权力和职责的法人,包括董事会主席、校长、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和秘书长;选举除当然成员之外的法人成员;选举产生董事会常设委员会及年度审核委员会成员,根据主席的要求采取行动;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内接收其委员会和MIT官员的报告,并对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报告采取行动;根据教职工大会的建议,批准授予学位及任何新的学位课程;采取其它此类行动,处理董事会认为符合MIT《章程》和其法律利益的其它业务。其二,根据《章程》不时任命诸如董事会主席、校长、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董事会秘書长等其它MIT官员。其三,有权设立以下常设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资格委员会、风险及听证委员会、发展委员会以及发展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还应设立年度审核委员会、访问委员会及董事会联合咨询委员会(CJAC),经董事会成员批准,主席也可以根据需要任命特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其四,根据本《章程》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建立“投资管理公司”等[? 4]。

    MIT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是由根据《章程》所设立的各种委员会负责处理的,这些委员会包括5个常设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委员会、风险和听证委员会、开发委员会与投资管理公司董事会)、2个附加委员会(全校事务联合咨询委员会、近期毕业生提名筛选委员会)和31个专业委员会(航空航天、建筑、生物工程、脑与认知科学、化学工程、经济学、人类学等等)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MIT的董事会成员除主席外均属于兼职,都有其本职工作,由于多数成员是社会名流,收入丰厚。因此他们在董事会的服务纯属出于理想或社会责任感的义务性工作,是无报酬的。当然,董事会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产生的费用根据MIT的相关政策规定而获得补偿。

    二、MIT的行政管理

    MIT的行政管理权掌握在以校长为首的(共30人)行政管理团队中,主要成员包括校长、13位副校长(其中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1人、资深副校长兼董事会秘书长1人、执行副校长助理1人)、教务长、3名副教务长、2位校监(其中1位为学术提升校监)、7位院长(建筑与规划、工程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斯隆管理、自然科学、本科生学院和研究生教育学院)及图书馆馆长、林肯实验室主任和负责MIT社区教育公平的官员等[5]。

    校长是麻省理工学院的首席行政执行官,他(她)既是董事会的当然成员,也是执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校长不仅是发展委员会及发展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也是投资管理公司的当然董事。根据《章程》的规定,校长有以下职责。其一,如果因某种原因,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认为董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或该职位有空缺,校长应担任董事会临时主席,直至执行委员会认为原董事会主席可以恢复职务,或直到董事会选举产生一名新主席为止。校长应主持董事会主席不能出席的任何董事会会议,如果校长也不能出席,那么董事会成员应选出主持这次会议的主席;其二,校长应与董事会主席密切合作,准备执行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执行委员会要求采取的行动,提出必要或适当的建议;其三,作为首席行政执行官,校长应负责大学的运作和管理,并主持教职工大会,校长应向执行委员会提出MIT的组织结构建议,如执行委员会时常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的任命和薪水、年度预算、学费、教育和研究项目的规模、为联邦政府和其它组织提供特殊合同服务、新厂房和设施需求,以及执行委员会可能需要采取与大学事务有关的适当行动;其四,校长应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决策、或依据《章程》或法律要求,履行其职责或权力;其五,在勿需执行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采取行动或同意的所有事项中,校长不仅负责启动,也负责采取行动[ 6]。

    教务长是麻省理工学院的首席学术官,他与校长、校监和各学院院长共同分担责任,监督MIT的教育和研究计划,负责这些计划的预算和规划。教务长与执行副校长及负责财务的副校长合作,同时还负责协调MIT的预算编制和融资规划。此外,教务长还协调不属于任一学院所辖的某些教育活动,如来自不同学院教师之间的跨部门合作[7]。根据MIT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财务副校长应定期向执行副校长和教务长汇报工作;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林肯实验室作为MIT的研发(R&D)中心,科研经费约占全校的三分之二,有关林肯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实验室主任定期直接向主抓科研的副校长和教务长汇报。此外,5位学术学院院长、3位副教务长、图书馆馆长以及学校社区与公平主管直接对教务长负责[8]。

    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是麻省理工学院的首席财务官,负责领导MIT的所有行政和财务工作,并与校长、董事会和MIT高级领导团队成员合作,确保MIT的财政、资本和业务资源在支持MIT的教育和研究方面能以最佳的方式进行配置。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负责财务战略开发、运营和资本预算规划、债务发行以及财务信息的完整性。根据《章程》的规定,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的具体职责如下:其一,在年度会议上向董事会成员报告学校的财务状况,如果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要求,应更积极地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根据《章程》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的主席或总裁及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任何官员将协助并参与完成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的报告,以解决学校的投资问题。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应具有执行委员会、章程或法律所赋予的随时要求的其它权力和职责;其二,执行委员会可任命一名或多名官员协助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受命者应有指定的职务,并履行执行委员会所赋予的相应职责,包括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应担负的任何职责;其三,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以及协助工作的任何其他官员应各自担负起执行委员会所赋予的职责;其四,所有的支票和代理应由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或执行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官员签字后方能生效,所有其它文件可由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或执行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官员签字、盖章、确认和交付,并按《章程》的要求予以批准;其五,当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采取超出自己财政权限的行动时,应在校长和执行委员会的行政管辖和监督下完成这些职责,并向校长报告;其六,执行副校长兼财务官应担任执行委员会、发展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以及担任根据《章程》所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的当然董事和董事会的当然成员[9]。

    三、MIT的学术治理

    麻省理工学院最高学术治理决策机构是教职工大会(Faculty),成员包括法人主席、校长、所有副校长、教务长、校监、3位副教务长、所有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讲师、高级教练、教练、5位院长、32个教学部门和42个实验室以及研究中心主任、田径部主任、图书馆馆长和学生金融服务执行主任等。教职工大会的官员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校长是教职工大会理事长。除了每学年的1月份以外,教职工大会的定期会议在每月第三周的周三举行,五月份举行的会议被称之为年会,定期会议一般每学年举行8次,经校长和教职工大会官员同意,如没有紧急事务的话,会议也可以取消,但每年至少应举行5次定期会议,经教职工大会或校长同意,或由10名教职工大会成员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可在任何时间举行特别会议[10]。 教职工大會的执行机构是学术评议会(Academic Council),MIT学术评议会现有成员30人,成员包括校长、校监、13位副校长、教务长和副教务长、各院院长、图书馆馆长以及负责MIT社区与公平的官员,校长为学术评议会主席[11]。

    教职工大会通过其常设和专门委员会制订和执行政策,常设委员会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确定,并在每年5月份举行的年会上由教职工投票批准。教职工大会之常设委员会有学术评价委员会、校区规划委员会、课程委员会、学科委员会、教师政策委员会、研究生项目委员会、图书馆系统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学生生活委员会、本科生入学和金融资助委员会、本科生项目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分工负责,对MIT的学术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

    学术评价委员会(CAP)是根据“教职工大会规则”所设立的常设委员会, 它由9名有投票权的成员(6名教师和3名学生)以及7名没有投票权的来自本科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的当然成员和向该委员会提供咨询的医学主任组成[ 12]。学术评价委员会关注本科生的学业成绩,它在与研究生项目委员会协商后对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事项,如最低学业标准、教学日历变更、考试和分级等问题向教职工大会提出建议。学术委员会有权就个别本科生的申请,与既定学业标准的例外情况及本科阶段的入学申请进行辩论。在每个规定的考试期结束之时,学术评价委员会应与本科生教育学院办公室及第二年、第三年和第四年教授咨询办公室的代表举行会议,以审查本科生的学业记录,并以教职工大会的名义采取适当行动,该委员会向教职工大会提交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候选人的建议,以及提交采取其它行动的总结。

    研究生项目委员会(CGP)包括6名教职工大会成员、教职工大会副主席、2名研究生、研究生教育学院院长(当然成员)、研究生副校长和研究生注册主任(或他们所指定的代表)。教职工大会主席可以从6名成员中指定1人为研究生课程委员会主席,研究生课程委员会主席和研究生教育学院院长可以共同任命一个负责研究生课程的官员到课程委员会任职,该委员会负责监督研究生教育项目和有关政策的制订,其职责包括:其一,评估采纳新的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提案,并就这些课程向教职工大会提出建议;其二,评估终止现有课程的建议,目的是确保目前已注册该项目的学生能够完成学位要求,以及课程受影响的部门已获得合理的终止通知, 并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在终止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其三,考虑改变或修改与研究生课程和研究生有关的一般政策的建议,并向教职工大会提出咨询;其四,鼓励探索研究生教育项目的最佳实践,包括搜集和传播此类实践;其五,该委员会应保留以下职责:(1)评估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包括发布正式警告和拒绝进一步注册;(2)批准对高级学位一般要求的少数离职请求;(3)批准研究生课程教学方面的变化建议;(4)与学术评价委员会合作,向教职工大会就教学日历、考试和分级等方面的细微变化提出建议;(5)在两个常规学期结束和夏季会议结束时向教职工大会推荐高级学位候选人;其六,担任研究生教育学院院长和研究生相关政策副校长的常设教授咨询机构[13]。

    本科生项目委员会(CUP)负责对本科学术课程以及其它部门的教育活动进行监督,该委员会审议并将相关的教育建议向教职工大会提出适当议案。该委员会的一个特殊职责是鼓励本科生教育中的创新和实验。该委员会包括7名教职工大会成员、教职工大会副主席、4名本科生、校监(当然成员,或校监指定)、本科生学院院长以及本科生学院院长所指定的1名成员。教职工大会主席从7名教职工大会成员和副主席中指定1人为本科生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其一,考虑改变或修改本科生教育政策的提案,并向教职工大会提出适当的建议;其二,监督本科生教育,包括新生学年、本科生咨询、全校要求等;其三,鼓励本科教育中的实验性创新,包括批准和监督有限的教育实验和准许例外——即偏离具体的教职工大会条例和MIT管理程序的实验应上报给教职工大会,具有长久价值的实验应以正常的方式纳入教职工大会条例和管理实践;其四,就本科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与其它教职工大会、学院、系进行相互交流,并就这些问题与整个MIT社区进行沟通;其五,通过常设的本科生项目委员会通信需求分会行使权力,支持、鼓励和监测新的、创新主题的发展和通信需求的变化,并确保通信需求的教育目标符合麻省理工学院的高质量教育标准;其六,通过常设的本科生项目委员会的人文社会科学需求小组委员会(HASS)行使权力,支持、鼓励和监督新的、创新主题的发展和HASS要求的变化,并确保HASS要求的教育目标符合麻省理工学院的高质量教育标准。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以外行人组成的法人团体、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团队和教职工大会共同构成了麻省理工学院的现代治理结构,呈现出结构分明、权力制衡、协商治理的特征。MIT的实践治理经验告诉我们,世界一流大学必须要有与其名声相匹配的治理能力。近年来,尽管高水平大学基本上都制定了本校的《大学章程》,甚至不少大学还成立了董事会,但其管理体制与之前相比几乎没有实质上的改变,而大学去行政化改革并不是不要行政权,而是要改革目前的过度行政化,实现行政权与学术权分离,让学术权力回归本位。对于我国高水平大学来说,要扎实推进“双一流”建设,盲目照抄照搬美国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经验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应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高水平大学“双一流”建设的实践,妥善解决我国高水平大学办学权与管理权、行政权与学术权之间的矛盾,实行管、办、评权力的分离,积极构建我国高水平大学“双一流”建设的治理结构,走出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之路。

    参考文献:

    [1]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story [EB/OL].http://mitstory.mit.edu/. html,2016-12.

    [2]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 Facts 2016 Faulty and Staff [EB/OL].[20161218].http://web.mit.edu/facts/faculty.html,2016-12.

    [3][4][6][9]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Bylaws of MIT[EB/OL].Cambridge:MIT Office of the Corporation,http://web.mit.edu/corporation/bylaws.html.,2012-12.

    [5][8]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enior Leadership[EB/OL].http://orgchart.mit.edu/seniorleadership,2016-12.

    [7]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artin A.Schmidt[EB/OL].http://orgchart.mit.edu/provost,2016-12.

    [10]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Faculty[EB/OL].http://web.mit.edu/faculty/governance/rules/1.30.html,2016-12.

    [11]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cademic Council[EB/OL].http://orgchart.mit.edu/academiccouncil,2017-1.

    [12]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ommittee on Academic Performance[EB/OL].http://web.mit.edu/acadinfo/cap/,2017-1.

    [13]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Faculty[EB/OL].http://web.mit.edu/faculty/governance/rules/1.70.html,2017-1.

    (責任编辑:付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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