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摘 要 作为经济法理论当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体系关乎着国际经济发展的态势,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同样具有重大指导和规范作用。本文首先对经济法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概述,随后对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原则及其主要的构建内容进行了系统分析,最后在此基础上重点探究了经济法体系的未来发展方向,旨在为关注这一领域的人士提供一些可行性较高的参考意见,推动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 经济法体系 二元结构 产业法 顶层设计
作者简介:任智杰,西南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05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对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特别是经济法体系当中体现出的经济发展问题等方面越来越关注。近几年,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于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也得到了新的发展。如何在这一环境下探索出我国经济发展的全新规范,全面解决经济法体系结构性问题,优化国家经济建设水平,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成为了相关领域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
一、 经济法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中间地带归属问题
利用二元结构对经济法体系进行重新规划和构建,必然会面临二元结构当中中间地带的归属问题。例如,价格规范、监督规范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规范等都属于中间地带问题。二元结构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存在着模糊性和过渡性问题,同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新兴的法制和规范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发展之初并不能明确判断新兴的法制规范会被划分到何种法律制度体系当中。例如,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也得到了广泛地重视。对银行、证券以及保险业等金融领域进行监管,监管权的所属问题同样需要进行细致划分 。
(二) 二元结构交融问题
经济法体系构建环节应用的二元结构需要明确经济法体系中的二元要素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存在着交叉融合的发展特性。根据相关领域的研究结果可以得出,经济法体系当中的二元结构交融问题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通常情况下,相对于宏观调控法而言,市场规制法形成和发展的时间较早,因此与普通的行政法和民商法联系也更加紧密。在经济理论、政治理论以及社会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宏观调控法才逐渐产生和发展,并且得到了相关领域的重视与研究。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发展过程中,需要将二者全面融合,进而解决每一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经济法体系当中的每一部分都能得到较好发展。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原则及其构建内容
(一) 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原则
在构建经济法体系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原则,确保经济法体系可以发展得更加完善,为我国经济以及全球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首先,经济法体系的构建需要确保社会主义商品能得到有效反映,进而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提升国家政府对社会发展体系的协调和控制能力;其次,经济法体系的构建需要充分利用市场经济当中的中间环节,结合目前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政府需要提升管控过程中的宏观调控能力,增强经济法体系对政府经济管理的保护作用;最后,经济法体系构建和发展的机构需要将其作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性要素,合理应用法律的特殊性职能,确保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法制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
(二) 经济法体系构建内容
1.产业法规范结构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经济领域当中的产业发展问题逐渐突显。经济学领域当中将产业归属问题划分到了微观经济层面之中,同普通的宏观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调控模式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产业法主要包括了产业组织法以及产业结构法两个方面。通常情况下,产业法当中的产业组织法会被化分到市场规制法当中,与此同时产业结构法会被划分到宏观调控法当中。因此,在进行产业法规范结构调整之时,需要從辩证的角度进行分析,将其一分为二提升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影响。
2.反倾销反补贴法结构
在实际的市场经济制度当中,倾销和补贴等行为都会对正常的市场机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市场经济的机制效用无法全面发挥出来。因此,在经济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需要重点完善反倾销法以及反补贴法结构,在政府的指导下,对无序的竞争进行管理和控制。政府的补贴和政府的财政支出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政府补贴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措施,在市场经济发展体系当中,会对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关系。现阶段,世界各国都相继建立了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完善经济法体系都具有积极作用。
3.价格法规范结构
在经济法体系当中,价格制度同样也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在关于价格法归属问题方面,相关领域的研究学者还未能全面达成共识。例如,部分研究学者认为,价格法应当被划分到宏观调控法领域当中,同财政法、计划法以及金融法等并列存在。价格调控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之内,因此价格法可以被划分到宏观调控法当中。与此同时,还有学者认为,价格法需要被划分到市场规制法当中。从理论分析的观点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法的结构体系被视为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状态的结构杠杆。对其归属问题进行研究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综合研究。明确价格法的基本内涵,同时分析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同价格法之间的联系,进而为其找到明确归属。
三、 经济法体系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 经济法体系的转型升级
从经济法的基本类型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传统经济法规范主要模式为相对独立的经济法案,此种经济法案的应用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的贸易竞争以及贸易垄断等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经济法体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新时期,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发展倡议,同沿线的其他国家一道形成了经济共同体,构建了包容性的经济发展模式。这一过程中,我国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不断推动了与其他国家经济协调发展。与此同时,在“一带一路”全面深入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法体系的理论研究成果也取得了重大突破,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包容性发展以及全球发展的共同繁荣。在保护主义和对抗性的经济政策全面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经济法体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我国法律体系的工作人员迎难而上,不断实现经济法内容和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以便提升我国经济法体系应对全球经济变革和全球治理当中的挑战,努力推动我国同世界其他国家达成经济发展共识,促使我国经济法体系成为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世界经济法律发展准则 。
(二) 优化经济法顶层设计
作为对宏观经济进行协调的社会关系上层建筑,经济法体系能有效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发展,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当中,已经有学者提出国家经济法体系的构建需要从全局观点出发,从总体上实现经济体制的全面深化改革。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经济法体系顶层结构进行优化设计,发挥出经济法体系作为改革发展的实际功能。例如,在对顶层结构设计的过程中,需要将经济法体系构建在基本经济法以及具体经济法的法律制度之上,同时对经济法体系当中的管理制度和具体规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宪法合理延伸范畴之内,对经济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行发展。在此基础上,不断对工商业的发展自由、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和性质以及市场固有的竞争秩序等进行规定。经济法体系的顶层设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是包含了国家主干经济法制度以及经济法基本框架规定的经济基本法 。
(三) 构建中国特色经济法体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我国具有较为悠久的应用和发展历史,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其他哲学理论体系都是我国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国家建设发展达到相对成熟阶段的产物。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同样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不断推动经济法体系发展的过程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在法律体系当中的各个环节充分彰显中国特色不仅是我国法律体系发展达到一定高度的结果,同样也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因此,在经济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需要在我国现有经济法体系基础上,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结果,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发展形势,将原有的理论和体系不断创新发展,以新的思想、新的理念和新的方法,丰富和完善经济法体系。
例如,将中国式的自信内容加入到中国特色经济法体系构建当中。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理论成果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仍然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从我国实际发展的角度出发,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坚持将经济法体系的创新发展深深根植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当中。此外,为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增添包容性。作为我国传统思想当中的主要理念,包容性是中华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最明显的标志。将包容性纳入到经济法体系当中,有利于中国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提升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完善度。积极发展以问题为导向的经济法体系,超越西方法学中心主义,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发展道路,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当中的话语权。
(四) 推动世界经济法体系建设
我国政府曾经多次在重大会议当中提出,大力发展本国经济,维护世界经济和平与稳定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代表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全球化会议当中,我国全面支持正确的决定,对于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全球治理平台的建设工作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例如,在G20峰会当中,中国政府面向全世界提出了倡议,建议世界各国一道明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理念,同时还在会议上提出了中国式的发展方案,为全球经济发展以及世界各国建设都提出了积极建议和指导。通过对“一带一路”发展倡议进行总结和升华,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发展提出了全新的发展思路。我国政府通过在国际会议当中推动“亚投行”以及“一带一路”发展倡议的落实,实现了中国对于全人类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一超多强”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全球经济包容性发展的实际需求,中国需要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道,在不断完善本国经济法体系发展模式的同时,为世界上各个国家处理经济发展问题制定出更加妥善的解决对策。让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有机会参与到全球化平等竞争当中,推动全世界的经济法体系构建,推动世界经济不断增强包容性。
四、总结
综上所述,对经济法体系问题结构进行研究和分析需要从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着手,逐步分析不同经济领域当中不同环节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借助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验,结合科学化的理论知识,以发展的眼光解决各类问题。政府需要持续加强自身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市场干预能力,合理利用市场中间环节,调整我国经济建设的结构,构建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统一的经济法体系。
注释:
吴家乐.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对经济法产生的影响及其形成机制探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22).198-199.
冯果.关于构建经济法学话语体系的若干思考.财经法学.2017(6).84-90.
黎江虹.坚守与创新——经济法学科建设的現在与未来.财经法学.2017(6).91-97+ 107.
苏丽芳.建构主义视域下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措施.西部素质教育.2017,3(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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