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来国内关于解决童工劳动问题研究的学术史论

鲁运庚 张美
摘 要:童工劳动问题是国际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内学界对其进行学术探讨大约始于20世纪初,研究内容涉及国内外童工劳动的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等,学术界对国内外童工劳动的研究,可以明显看到时代及其语境变化的影响。虽然国内学术界对童工劳动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呈现形式相对单一等不足。回顾国内童工劳动研究的历史,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解决童工劳动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进而有利于寻找更有效保护儿童的办法。
关键词:儿童;童工;童工劳动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5-0122-08
国内学界研究童工劳动肇始于20世纪初,自那时起到目前为止的百年间,对童工劳动的研究时断时续。本文试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在追溯研究童工劳动历史的基础上对研究的得失作一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一、儿童与童工劳动
童工劳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也是一个颇多争议的问题。为便于对该问题展开讨论,试对文中涉及的几个术语作以下阐释和界定。
其一是儿童。汉语中的“儿童”,依据《辞海》解释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英语中与“儿童”一词对应的是child,children。《韦氏英语大辞典》对此的解释是,“儿童”是处于青春期之前阶段的男孩或女孩。①以上两种解释都没有具体的年龄。国内外的一些法律规定中,“儿童”有了年龄界定,但存在较大差异。如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儿童”是不满14岁的人。②日本《儿童福利法》的规定,“儿童”是指未满18岁者。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件2之“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的“儿童”,指的是“不满14岁的人”。④与《辞海》《韦氏英语大辞典》中对“儿童”界定不同的是,法律法规中对“儿童”的界定都有年龄的规定,这就显得更严谨。近代教育制度确立以前,人们对于儿童与成年人的区别并“没有明确的意识。”中世纪欧洲所说的儿童,其年龄界定从7岁到16岁不等。⑤与此相似,我国古代所说的儿童也有一个年龄区间。男孩只有在“弱冠”(20岁)后才是成年人;女孩则是“及笄”(15岁)之后。换句话说就是,20岁之前的男孩,15岁之前的女孩尚属未成年人。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被界定为“在缔约国管辖范围之内无一例外的所有未满18岁者”。⑥为不产生歧义,本文说的儿童,指的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其二是童工(劳动)。“童工(劳动)”是一个学界尚未达成共识的术语。尤其是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不同部门中,“童工(劳动)”界定的差异更为明显。国外,如在美国,“童工(劳动)”是指儿童从事的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妨碍其入学接受教育、阻止其参与有益于健康成长之各类活动的劳动。⑦肯尼亚规定,“童工(劳动)”是指5—17岁的儿童在渔业、矿业、采石、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中从事的妨碍其入学的经济活动,或者影响这一年龄段儿童入学的具有剥削、危险或者不适合其年龄从事的劳动。⑧巴基斯坦则规定,“童工(劳动)”是指5—14岁儿童从事的经济活动。⑨类似的例子还可举出很多,从中可以看出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童工(劳动)”这一术语界定的不同。
国内关于“童工(劳动)”的解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部分辞典、工具书的解释,如《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的解释,“童工”是指“雇佣的未成年的工人”⑩。一些文学作品多在这个含义上使用。另一种解释主要是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童工”是“年满16周岁以下”的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未成年工”。B1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中,“童工”是指违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B12。
由上可以看出,关于“童工(劳动)”的界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使用过程中如不加以说明容易引出歧义,建议在论及中国童工劳动时,使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中的定义,探讨国外(尤其是欠发达国家)“童工(劳动)”时,使用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以免产生歧义。
其三是儿童劳动与童工劳动。儿童劳动和童工劳动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其区别如下,“儿童劳动”是指儿童从事的有利于其全面发展,不影响其入学接受教育,便于其积累生活经验,能够提高其劳动技能,无危险性且方便其融入社会并能成为社会合格成员的劳动;“童工劳动”是儿童从事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之最低就业年龄标准、从事对其身心有害、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妨碍入学接受教育且与家庭分离的劳动,包括童奴、童兵、童妓、性奴、有组织的乞讨、强迫劳动等类型。“童工劳动”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要努力废止的一种劳动,目的是为儿童的成长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
二、国内童工劳动研究的历史与问题
国内对童工劳动的研究可上溯至20世纪初,自那时起到目前,国内童工劳动的研究历程大体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49年以前,这一阶段学术界探讨的主要问题是童工现象产生的原因、使用童工的危害以及解决童工问题的办法等。
最早对童工劳动进行系统研究的有王春生、師雅各以及沈丹妮。王春生、师雅各著有《女工童工之研究》B13,沈丹妮著有《童工》B14。这是目前仅有的两部国内学者撰写的有关童工劳动的学术著作。
当时的一些研究劳工问题和劳工法的著作也涉及童工劳动且有专章讨论。如李剑华《劳动问题与劳动法》B15、《劳工法论》B16;陈振鹭《劳动问题大纲》B17,何德明《中国劳工问题》B18;马俊超《中国劳工问题》B19等。这些著作在讨论童工劳动时涉及国内外童工劳动的现状,童工立法等,落脚点都是如何限制或禁止使用童工劳动,保护儿童免受伤害。
除专著、著作,一些研究者还就童工劳动问题撰写了大量研究论文,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守常(李大钊)《上海的童工问题》B20、邹韬奋《童工问题》B21、蔡根深《童工问题的研究》B22、陈振鹭《中国童工问题》B23、黄宇桢《中国的童工问题》B24、邱培豪《中国童工问题》B25、刘舜丞《现代中国童工问题》B26、黄庭柱《印度之童工》B27等。
一些学者进行的社会调查及其后出版的调查报告也涉及童工劳动,如王清彬等编《中国劳动年鉴第一次》B28等。也有一些反映童工生活的文学作品,如《码頭童工》《童工》等B29。这些资料对研究当时的童工劳动也有重要作用。
这一时期学术界对童工劳动的研究主要围绕其产生的原因、后果以及解决的办法等问题展开。由于研究结果的呈现形式不同,在表述上也存在一些差别。
首先是童工劳动产生的原因。为什么会有童工劳动?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大致可归纳为机器生产的使用、家庭经济的困难、教育投入的不足、降成本的需要等几个主要方面。
在一些研究者看来,工业生产中使用机器和由此带来分工制度的实行,是童工现象产生的条件。潘明珊在《上海之童工》中指出:“工业革命后,使用机器,而机器之使用甚易,故童工得能雇受作工。”B30不少研究者认为,机器生产简化了劳动工序,每一道工序上的劳动多为重复性的操作,技术含量不高,妇女儿童均能胜任。加之分工制度的实行,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繁重且需要强壮劳动力。所以刘舜丞说,童工劳动是工厂“分工制度作祟”。分工制度实行后,工厂中有繁重的工作,也有轻便的工作,而“巧滑的资本家”则通常让“工资低廉的儿童”来从事轻便劳动,“以收多获利润之效”。其他研究者也大都有相同或相似的看法。B31
家庭经济困难被认为是童工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不论过去还是现在,研究者都认可这一点。郝景修在《童工女工之研究》中指出,“农村经济破产,生计维艰之际,一般为父母者,视子女为一种私有资本”,故送儿童进入工厂,“以冀得少许之工资”。再者,“若数口之家,只赖一人之工资以维全家之主要生活,难免有不足之虞”。于是,“不顾儿女发育完全与否”,为生活计,将儿女“送入工厂”以分担家庭重担。B32在当时的社会上,儿童被动的成为“劳动生产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B33还有研究者进一步探讨了当时社会贫困的根源。如陈振鹭在《中国童工问题》中认为,“今日的中国,正是帝国主义的资本家高度压榨中国人的生活资料之时。凡是中国人,总不免觉得生活日贵,支持日艰,若有了谋生之路,自然尽量利用,于是乎贫穷父母就不能不使儿童入厂工作,换得工资,以为家计上之补助”。
女工童工廉价且易于管理也是原因之一。胡志宁认为,童工女工性格温驯,不会像成年男工那样与厂主抗争,所以工厂主为了“避免劳资争议事件”,乐意雇佣女工童工。再说,他们勤于工作,“除知道做工可以换取工钱之外,别无索挂”B34。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研究者都这样认为。如蔡根深就说,童工虽然廉价,但雇佣他们未必合算。童工的工资是不高,但他们的工作效率也不高。总体说来,雇佣童工对雇主未必是一件划算的事。从学术角度讲,蔡根深所讲乃“书生”之言,以追求利润为主的资本家应该会算经济账。
除以上原因为,也有不少研究者认为童工劳动的产生与政府教育投入不足、厂主降低生产成本的需要、资本家不人道、旧的礼教制度的影响以及社会监管不力等有关。
其次是使用童工的危害。使用童工劳动的后果是研究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其中又以对使用童工劳动的危害着墨最多。大多数研究者认为,使用童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儿童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
对儿童个人的危害。邹韬奋指出,儿童“长大之后,往往不能成一有效率值职工,以其常态之发展受阻也”。儿童长处“不洁”之地,“耳濡目染”,“其危险有不可胜言者”;“苟国家纵任应受教育之儿童趋入童工一途”,则“与教育之本旨相去甚远矣”,难有健全国民。刘舜丞也指出,童工劳动不仅影响儿童身体发育,使其未老先衰,而且还导致童工残废伤亡。厂中儿童“工作繁重,与夫工时久长,逾越其能力,精神至为痛苦!且工厂中之工头严厉监督,威胁诟骂之余,甚至殴打惩罚,亦时有所见,因此,将童工活泼创造的本性,消灭殆尽!”
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沈丹妮认为,童工劳动与工业有害,与贫穷消长,遇险成为残废,谋生无力者使得“社会上加一笔担负”,儿童长期的劳作使其不能有健康的体魄,从而“不能(有)健全国民”。B35蔡根深也指出,儿童是“未来的社会建造者,也就是社会的继承者,要是任童工蔓延无限,那真是无异断绝社会将来的进步,无异自杀其后嗣”。此外,还有研究者认为童工劳动导致罪犯增加。如姚绍宣在《中国应早日制定童工法》中指出,“据近代法学专家之研究,多数犯罪者,皆系当年曾为童工之人”,若不“改良童工之生活”,则犯罪“必将日益增加”。B36此言有所偏颇,但为警示世人关注童工,也不失为一家之言。
最后是解决童工问题的办法。对如何解决童工问题有两种主张,一是废除童工劳动,二是改良童工劳动。
主张废止童工劳动者以沈丹妮、姚绍宣为代表,强调通过工厂立法和教育立法取缔童工劳动。沈丹妮认为“要厉行强迫教育,凡某年龄以下的孩童均需入学,提高工资标准,好让工人们不将他们的子女送入火坑”,保护童工应“以国际劳工会所订定的为根据。孩童是中国未来的健全工人,我们不能为了救济目下的局面,牺牲他们,应无条件的保护他们”。B37姚绍宣则指出,“为保障童工之安全计,中国应早日制定并颁布童工单行法”。包华国也有类似的言论,他提出要以法“律明定儿童不得做工”,“树立出生于健康证明制度”,“规定适龄工人从事之工作”等。B38
与沈丹妮等不同,青萍则主张以多种方式对童工劳动进行改良,这种主张在当时得到了大多数研究者的支持。他们认为,在解决童工问题时,应当先对全国使用童工劳动的情况进行“普遍而精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探讨,提出改进办法。不然就会使“若干万人之生活,发生大问题”。B39在童工没有别的出路前,“取消童工事实上为不可能”B40。邹韬奋也说,单纯依靠政府立法禁用童工只是一种“消极的方法”,“改进学校环境,振兴职业教育”才是“积极的途径”。刘舜丞也有类似的看法,认为法律未必一定能解决问题,因为“能遵行工厂法规定者,甚罕见之”。
第二阶段是1949—1999年。这一阶段的研究特点是童工劳动的学术研究侧重于如何解决消除童工劳动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以前,国内童工劳动逐渐消失。借用芮立新的话说,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提出了一些比成年人更为严格的要求”,而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私营企业中雇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随着“私营经济”的“不复存在”,以及“国营企业的招工完全由政府劳动部门控制,使用童工问题也完全解决了”。B41
与此相应的是,学术界对童工劳动的研究基本处于沉寂状态。能够检索到的只有燕天诒先生所写的《资本家剥削童工的一篇血泪帐》,作者以童工占工人总数70%的北京丹华火柴厂为例,探讨旧中国资本家对童工的剥削。他特别指出,在北京火柴工业中,资本家剥削“童工的剩余价值率高达173.6%”B42。文章观点基本反映了这一时期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用童工劳动情况有所抬头,教育界人士为此“忧心忡忡”,认为这是“教育新危机的征兆”。B43为应对这种危机,不少研究者开始研究如何寻找对策。不同的研究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发展教育事业、加强童工立法、多举措并举。
多数研究者认为,从发达国家教育发展历程看,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是杜绝童工劳动最有效的手段。肖炳生认为,解决童工问题就需要“改革学校教育,消除学生厌学、辍学现象”B44。郑俊杰指出,“知识改变命运”,“政府和社会应该为贫困儿童提供完全免费的教育,使农村儿童有机会成长为能够‘开创自己生活人”。通过“发展多体制的亦读亦工的厂校”,把“‘工、‘读两种活动在内容上有机结合起来”,在“工”与“读”的实践安排上,“根据儿童的年龄、身体状况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要求,作出合理安排”,这样做才“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教育的改革”。B45王宇人也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应“增加对落后地区的教育投资,把使农村少年儿童实现智力和体育同体力相结合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逐步消除童工现象的消极面”B46。
但也有研究者不是很赞同依靠教育杜绝童工劳动的办法。他们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解决童工问题。袁景衡指出,禁用童工劳动“只从教育的角度是很难实现其约束力的”,因此“我国应迅速制定《限制童工法》”。B47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童工工作性质界定范围过窄、法律责任不完全、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不利于童工问题的解决,应安排多部门协同监督检查,设置多重法律责任等。B48比袁景衡更进一步,彭剑鸣建议从刑法上增设“雇佣童工罪”以杜绝童工现象。他认为,“单位和个人雇佣童工”,“具有不小的社会危害性”,“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妨礙未来社会的发展”,“不利于现实社会的稳定”,“如果不制止雇佣童工的行为,无论对社会,对个人都将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雇佣童工罪”。他还进一步阐释了“雇佣童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和“刑罚”。B49这比国家实际设定类似的罪名提前了近10年!
更多的研究者认为完全依靠法律也不能完全杜绝童工劳动问题,他们倾向于多举措并举解决童工问题。在他们看来,“法律可以禁用童工,却禁止不了童工产生的社会条件”,而只要这些条件存在,今天在沿海地区发生,明天就会在内地、边疆和市、县出现。B50王宇人指出,“强制取缔童工,未免太简单化了”。“不加区别地禁止众多的闲散少年做工”,“反而造成其他社会问题”。张一峰也说,即使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也并未完全禁用童工劳动,仅仅“禁止儿童从事有害他们发育的工作”,禁止童工长期来看或许有效,但“几乎不可能使他们的家庭在短期内脱贫”。B51
第三阶段是21世纪以来学术界对童工劳动问题的研究,这一时期“童工劳动”作为学术问题开始为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甚至跨学科所关注,研究的内容和范围较前明显增加和扩大。
其一是对历史上的童工劳动的研究。历史上的童工劳动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对欧美工业化时期和旧中国的童工劳动研究方面。目的是为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童工劳动提供借鉴意义。
对欧美国家工业化时期童工劳动的研究,以庄解忧、尹明明、施义慧等为代表。工业革命时期,“工厂儿童俨然成为儿童的代名词”B52,不少研究者关注工业革命时期的儿童和童工劳动也在情理之中。庄解忧在《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童工的作用与地位》中指出,童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战胜封建生产方式的过程中,建树了不可磨灭的功绩”,“没有他们,英国就不可能有‘世界工厂的地位,更不可能有高度发达的今天”。B53当然,这仅是一家之言。尹明明、刘长飞的《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童工劳动》基本沿袭了庄解忧先生的观点B54。青年研究者中,施义慧对英国童工劳动关注较多,他对英国解决童工问题的原因、英国中下层儿童的生活状况等都有探讨。B55
对美国使用童工劳动的研究,以鲁运庚、尹明明、刘丽华等为代表。鲁运庚、尹明明撰文认为,北美殖民地时期,伴随经济发展出现的童工劳动是清教劳动观念、劳动力缺乏以及童工劳动力价格低廉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B56刘丽华认为,内战后到进步运动时期,以棉纺织业为代表的各经济部门中盛行童工奴隶制,尽管当时社会各阶层奔走呼号要求禁用童工劳动,但效果并不明显。B57
对旧中国(民国时期)童工劳动及其相关立法的研究,可以邱远猷、饶东辉、鲁运庚、李楠等人为代表。邱远猷先生在《旧中国资本家为什么大量使用童工》一文中指出,“资本家使用童工是非常普遍的”。年龄很小的童工,在极端恶劣的条件下从事着繁重的劳动。“资本家为了赚钱,不知摧残和毁灭了多少少年、儿童啊”。B58鲁运庚在《民国初年的童工研究》等文章中也认为,当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催生了童工现象,大量使用儿童劳动,受到了工人和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当时制定并通过的一些劳工法或多或少涉及童工保护。B59饶东辉、李楠等人的看法也大致如此B60。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李楠利用20世纪30年代工业调查数据,对中国工业化早期童工使用情况及其对所在行业经济绩效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认为,童工虽然在劳动力中占有较高的比重,但童工的贡献度有限,仅占3%,据此可以认为童工对近代工业发展没有实际上的贡献。B61李楠的研究为今后探讨童工劳动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其二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如何禁止童工劳动问题进行研究。21世纪更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现实社会中的童工劳动,他们积极呼吁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禁用童工劳动。
如从童工行业分布、劳动条件进行考察,卜卫研究员利用媒体报道研究童工现象时指出,大多数报道都涉及童工的工作场所、工资待遇、生存环境等。使用童工相对集中的地方就是黑砖窑、个体作坊等非正规行业部门。B62当然也有一些特殊行业,比如文艺界“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属于童工的范畴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也有必要通过“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对文艺业从业儿童提供有效保护。B63
其三是对欠发达国家的童工劳动问题的研究。现代世界上童工劳动依然严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都存在童工劳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当然,欠发达国家童工劳动更多一些。部分研究者关注欠发达地区和国家的童工劳动,目的还是借鉴其禁用童工劳动的成功做法。
将欠发达地区和国家使用童工劳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的有郑德全《世界儿童问题面面观》,他认为“给儿童以生活和教育的权利”,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世界各地区、各国和有关国际机构必须制定相互协调的政策和措施,采取一致行动”才能“消除童工现象”。B64当然也有研究者认为,亚太、拉美和撒哈拉以南非洲等欠发达地区在禁用童工時首先应为其找到替代性出路,不然就只能将他们陷于更加悲惨的境地。B65
另有研究者就某一国家和地区的童工劳动现象进行研究。如何祺婷与阮氏翠恒分别选择了危地马拉和越南的童工劳动现象进行研究。认为,童工现象的出现与贫穷、保护儿童之执法不严、传统价值观等社会文化因素有关。在短期无法消弭童工现象的情况下,应“提升成人劳动者的生活条件和所得”,提供免费基础教育、全民教育,这或许会有助于消除童工现象。B66
还有研究者从国际劳工标准和童工权利角度探讨或比较欠发达国家存在的童工劳动现象。认为当前发达国家采取的单一禁用童工和相关制裁的措施,既不实际,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对欠发达国家来说,正视童工现象的存在是解决童工问题的先决条件。B67
三、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不足
童工劳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时空中的表现有别,社会科学工作者对其加以研究是由其学科属性所决定的。研究社会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社会科学研究者追求的目标。当然,由于时代与语境的限制,使得目标的实现较为艰难曲折。也正因为如此,同一问题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语境中才有差异,才有不同的研究结果,才有了对同一问题的连续性研究,国内学术界关于童工劳动问题的研究也是这样。但这并不否定学界对童工劳动研究取得的成绩。
1.取得的成绩
一是发表并出版了一些以童工劳动为主题或涉及童工劳动的论著,文章多于著作。童工劳动的研究随时代的不同而有变化,每一时期都有相关的研究成果问世,当然存在多寡之别。如1949年以前,童工劳动的研究成果相对丰硕(前文所述),1949年到1999年的50年间则相对较少,不过这期间以文学作品形式反映童工劳动的成果较多,如文学故事、连环画等(这更利于普通大众对童工劳动的认知)。2000年以后,涉及童工劳动的论著又明显增多,尤其刊行了一些国际劳工组织的出版物,如《童工问题 从最不能容忍的形式着手》B68、《一个没有童工的未来》B69、《童工劳动的终结 可望可及》B70、《加速反童工劳动的行动》B71等。此外,还有一部分与童工劳动有一定联系的论著,如熊秉真的《童年忆往 中国孩子的历史》B72、施义慧的《童年的转型——19世纪英国下层儿童生活史》B73以及译介作品《给无价的孩子定价》B74、《儿童的世纪》B75与《西方儿童史》B76等,这些论著的出版从不同角度帮助人们了解儿童劳动,加深对童工劳动的认识。
二是研究童工劳动或涉及童工劳动的立项课题开始出现。近年以童工劳动为研究对象或研究内容涉及童工劳动的立项课题开始出现,这是以前没有的现象。从已经掌握的信息来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有池子华的“近代中国‘打工妹群体研究——以长江三角洲地区为中心”(项目编号09BZS04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有鲁运庚的“童工问题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启示”(项目编号12YJA770034),李楠的“中国早期工业化中童工问题的理论及实证研(1840-1936)”(项目编号14YJC790066)。国家民委项目有蔡华的“‘我不想回家——凉山童工沿海打工深层次原因调查”(项目编号2014-GM-013)。省级项目有施义慧的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转型时期英国儿童生活模式演变研究”(项目编号09LSC011)。窃以为,立项课题的出现意味着学界认为有必要对这类问题进行加强研究。
三是个别研究者就解决童工问题所提对策或建议具有国家政策性的高度。如前文所述,不同历史时期研究童工劳动的学者,研究目的最终都是为政府和社会消除童工现象建言献策,当然不可能是所有的建议都会被采纳。但“百花齐放”的研究能够使研究者相互取长补短,更有利于政府从中选择最佳策略(如果选的话)。无法得知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之动议是否受到有关研究者建议的影响,但不能不提及彭剑鸣早在1993年就撰写的《建议增设〈雇佣童工罪〉》B77一文。这说明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并非无用,只是这种“用”不那么明显而已,也难以用“量”来衡量。人文社会科学的某些研究确实不能贡献GDP,但GDP却并不应是一个社会的全部。
2.存在的不足
一是时代变迁、语境变化导致对童工劳动的认知存在差异。童工劳动研究中存在这种现象使得跟踪研究这一问题成为可能。社会总是在前进的,虽然不总是一帆风顺。在不同时代的不同语境下,对童工劳动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并不影响主流认识对童工劳动本质认识的趋同,比如童工劳动对儿童未来发展的影响,不论何时、什么语境,都认为童工劳动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
二是从童工劳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研究成果看,系统探讨童工劳动的学术专著尚付阙如,能够见到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沈丹妮等人的著作。虽然也有高水平、理论性强的学术论文,但数量屈指可数,总体研究水平还有提升的空间。
三是童工劳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呈现形式相对单一。从研究方式和方法来看,大多数时期的研究者对童工劳动的研究,基本上是一些个体行为且经验多于实证,反映了这一问题研究的薄弱和被边缘化的处境。从研究成果的呈现形式看也较为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基本上以文章为主,因此也导致对童工劳动的研究缺乏系统性。研究成果转化为课程的情况几乎没有,新时期以文学形式(故事、戏剧、电影、连环画等)出现的成果也未见到。这些说明人们对该问题的认知更多的是停留在“说教”层面,尚未达到将其“普及”于民间的地步,从而影响了普通大众对童工劳动危害性的认识,进而增加了禁用童工劳动的难度。
四是普及禁用童工劳动宣传的工作有待加强。如前所述,无论什么时期、何种语境,研究者在童工劳动对儿童之危害的认识方面是一致的,限制、禁止使用童工劳动的主张也是共同的诉求。只是这些认识多停留在研究者(也许还有政府部门)那里。对偏远地区的部分社会公众来说,童工外出打工,靠自己的雙手吃饭,为什么非要把他们送回来呢?如何能让这一部分社会公众在发现自己的学龄子女外出打工后想方设法、甚至不惜借用警力把他们找回,关注儿童的社会科学研究者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结语
童工劳动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起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关注并加以研究是其职责所在。不同历史时期对童工劳动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差异是由社会科学的特点决定的。对童工劳动研究轨迹的追溯有助于我们更客观地考察不同历史时空中的童工现象以及对这种现象认知的变化,从而精准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我们主张禁止使用童工劳动,但并不反对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儿童劳动。如教基一〔2015〕4号所言,通过劳动,广大中小学生才能够明白生活“靠劳动创造,人生也靠劳动创造”的道理。这也是我们关注童工劳动的“初心”。
注释
①《韦氏英语大辞典》(Websters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New York: William Collins Publishes, Inc.)1979年,p.313.
②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195页。
③沈重摘译:《日本儿童福利法》,《国外法学》1980年第4期。
④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1期。
⑤Safley,Thomas Max, History of Child Labour in Germany:An Overview, in Hobbs,Sandy (eds.), Child labor:a World History Companion,Santa Barbara,Calif: ABC-CLIO, 1999, pp.615-618.
⑥佚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人权》2005年第2期。
⑦The Encyclopedia Americana,Encyclopedia Ameiricana Corporation,vol.6,1980,p.460.
⑧Central Bureau of Statistics of Kenya ,The 1998/1999 Child Labour Report.Ministry of Finance and Planning,Republic of Kenya Nairobi,2001,p.xii.
⑨Federal Bureau of Statistics of Pakistan,Summary Results of Child Labour Survey in Pakistan(1996),Geneva:ILO,2001, p.2.
⑩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辞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308页。
B11B12李建,阎宝卿:《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57、4页。
B13王春生、师雅各:《女工童工之研究》,美华浸会印书局,1922年。
B14沈丹妮:《童工》,世界书局,1927年。
B15李剑华:《劳动问题与劳动法》(第5章“儿童劳动问题”),上海太平洋书店,1928年。
B16李剑华:《劳工法论》(后编第1章“劳工保护之‘童工保护”),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3年。
B17陈振鹭:《劳动问题大纲》(第3章“童工问题”),上海大学书店,1934年。
B18何德明:《中国劳工问题》(第2章“女工童工问题”),商务印书馆,1938年。
B19马俊超:《中国劳工问题》(第4章“女工和童工”),民智书局,1927年。
B20李大钊:《上海的童工问题》,《中国工人》1925年第4期。
B21邹韬奋:《童工问题》,《教育与职业》1926年第72期。
B22蔡根深:《童工问题的研究》,《农工商周刊》1929年第50期。
B23陈振鹭:《中国童工问题》,《国立劳动大学劳动季刊》1931年第2期。
B24黄宇桢:《中国的童工问题》,《光华大学半月刊》1933年第5期。
B25邱培豪:《中国童工问题》,《社会月刊》1936年第6期。
B26B31刘舜丞:《现代中国童工问题》,《劳工月刊》1936年第10期。
B27黄庭柱:《印度之童工》,《社会建设》1948年第8期。
B28王清彬:《中国劳动年鉴 第一次》,北平社会调查部,1928年。
B29匿名:《码头童工》,《关声》1936年第3期;于雁:《童工》,《华文每日》1943年第9期;兵士:《女工》,《萌芽》1946年第1期。
B30潘明珊:《上海之童工》,《农工商周刊》1929年第53期。
B32郝景修:《童工女工之研究》,《磐石杂志》1936年第8期。
B33魏本权:《革命策略与合作运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235页。
B34胡志宁:《中国女工童工问题及其补救办法》,《社会月刊》1934年第1期。
B35B37沈丹妮:《童工》,世界书局,1927年,第27—28、77页。
B36姚绍宣:《中国应早日制定童工法》,《现代父母》1936年第3期,第16-17页。
B38包华国:《如何废除我国之童工》,《社会工作通讯月刊》1947年第12期。
B39青萍:《中国妇工与童工》,《妇女共鸣》1931年第42期—第43期。
B40一士:《中国之童工问题》,《中国劳动》1945年第6期。
B41芮立新:《中国的禁止使用童工法律制度》,《中国法律》2003年第2期。
B42燕天诒:《资本家剥削童工的一篇血泪帐》,《前线》1965年第9期。
B43曲谦:《谈童工现象与实施义务教育问题》,《林业教育研究》1989年第2期。
B44肖丙生:《论童年劳动者现象及教育的责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
B45郑俊杰:《略论我国童工问题及其治理对策》,《福建学刊》1989年第4期。
B46B50王宇人:《温州家庭工业雇工经营中的童工现象》,《社会科学研究参考资料》1987年第21期。
B47袁景衡:《建议制定〈限制童工法〉》,《法学》1987年第9期。
B48黄自强,张云华:《童工问题刑法治理研究》,《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宋玥:《我国禁止童工的立法及其完善:从国际劳工标准的角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B49彭剑鸣:《建议增设雇佣童工罪》,《法制文摘》1993年第6期。
B51张一峰:《童工现象漫议》,《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6期。
B52魏秀春:《20世纪英国学校健康服务体系探析》,《世界历史》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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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6魯运庚:《北美殖民地时期的童工劳动与清教观念》,《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年第4期;尹明明:《美国内战前的童工劳动》,《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B57刘丽华:《美国进步运动时期棉纺织业中的童工问题透析》,《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B58邱远猷:《旧中国资本家为什么大量使用童工》,《历史教学》1979年第6期。
B59鲁运庚:《民国初年的童工研究》,《民国档案》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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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2卜卫:《通过媒体报道透视童工现象——关于中国童工报道的研究报告》,《青年研究》2002年第8期。
B63赵毅:《文艺业童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年第2期。
B64郑德全:《世界儿童问题面面观》,《记者观察月刊》2003年第6期。
B65贾晓清:《发展中国家童工问题研究》,武汉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B66何祺婷:《瓜地马拉内战后非法童工问题研究(1996—2005)》,淡江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阮氏翠恒:《教育政策视角下的河内童工问题治理研究》,广西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B67陈晓云:《童工国际保护初论》,《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9期。
B68国际劳工大会第86届会议报告六(01):《童工问题 从最不能容忍的形式着手》,国际劳工局,1996年。
B69国际劳工大会第90届会议局长报告:《一个没有童工的未来》,国际劳工局,2002年。
B70国际劳工大会第95届会议报告1(b):《童工劳动的终结 可望可及》,国际劳工局,2006年。
B71国际勞工大会第99届会议报告B:《加速反童工劳动的行动》,国际劳工局,2010年。
B72熊秉真:《童年忆往 中国孩子的历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B73施义慧:《童年的转型——19世纪英国下层儿童生活史》,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B74泽丽泽,王水雄等译:《给无价的孩子定价 变迁中的儿童社会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B75阿利埃斯,沈坚,朱晓罕译:《儿童的世纪——旧制度下的儿童和家庭生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B76艾格勒·贝奇,多米尼克·朱利亚,卞晓平,申华明译:《西方儿童史》(上下卷),商务印书馆,2016年。
B77彭剑鸣:《建议增设雇佣童工罪》,《法制文摘》1993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王 轲
Abstract:The problem of child labor is a common concern of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ic circles. Chinese academia began to discuss child labor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and their research involved the characteristics, causes and solutions of child labor at home and abroad. It can be seen clearly from the academic research on domestic and foreign child labor that the times and its contextual change have a great influence. Although the domestic academia has made some achievements in the research on child labor, there exist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research methods and the comparatively monotonous presentation form of research results. Therefore, looking back on the history of research on child labor could improve our understanding and recognition of solutions to child labor issues and then help to find a more effective way to protect children.
Key words:children; child laborer; child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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