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林业职官考述
罗启龙 刘鹏
摘 要:秦汉时期的林业并非由专门的林业机构管理,而是由不同部门的职官兼理。根据性质的不同,与其相应的林业职官分为管理山林川泽、苑囿、林木种植和木材利用四类。秦至西汉,山林川泽管理权由中央设“少府”与“木官”管理,其所出物产归于皇室及诸侯王。至东汉,山林川泽的管理权及物产改由地方政府负责;秦汉苑囿先后由少府及水衡都尉掌管,其下设有“苑丞”及“禁圃”等兼管苑中林木事务;当时的林木种植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宫室、陵寝内的树木则由“将作大匠”主管;此外,秦汉时所设的“将作大匠”“司空”以及中央与地方所辖的各类工官主要管理林木的开采与利用。
关键词:林业职官;山林川泽;苑囿;林木种植;木材利用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5-0118-04
秦汉之际,林业资源能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极大,秦汉时期的统治者对相关林业资源的管理也极为重视,当时所设置的林业职官便体现了这一点。本文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①,拟从出土文物资料及传世文献中钩沉索隐,对秦汉林业职官的名称、职能及其变化作一系统考察。
一、林木管理官员
先秦及秦汉时期管理林木的官员是“虞人”。如“虞人,主山泽之官,故出木与角”,“虞人,掌山泽之官”。②春秋时政府所需木材是由“虞人”负责的。战国时燕及三晋均设有“左吴”③,其职能与“山虞”同。《吕氏春秋·仲冬纪》对这一时期的“虞人”职能也有所记载:“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其有侵夺者,罪之不赦。”④另外,“虞人”亦有管理苑囿之责,“虞人,守苑囿之吏也”⑤。至战国末期,随着山林川泽资源的私有化程度日渐加深,“虞人”的职能逐渐发生改变。秦代的皇家苑囿及山林川泽归“少府”管理,这一时期的“虞人”很可能已成为“少府”的下属官吏。
汉代,“虞人”仍掌管山林及苑囿。如《淮南子·时则训》中载:“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獵禽兽者,野虞教导之。”⑥另张衡《东京赋》有:“岁惟仲冬,大阅西园。虞人掌焉,先期戒事。”⑦值得注意的是,“少府”及“上林苑令”条下均未见有“虞人”,除上述文献外,无论史籍或考古材料,两汉时期关于“虞人”的记载极少,这或许反映出当时的“虞人”的地位已大不如前,且已不常设置。
另外一个管理山川林泽的职官是“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有六丞。”⑧可知秦国时期少府掌管山林川泽的物产、皇室苑囿的林木和人工蔬果园的赋税收入等。尽管目前尚无确切材料知道秦国“少府”设置的时间,但从《春秋谷梁传》卷七晋国大夫荀息之言“如受吾币而借吾道,则是我取之中府,而藏之外府,取之中厩,而置之外厩也”⑨来看,此处“中府”的职能,似乎与秦国“少府”职能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管理国君私人财物的机构,可见,少府和中府很有可能在春秋中期就已存在。而由秦兵器铭文中见秦始皇“十三年,少府工儋,西成,武库受属邦,八一”⑩的记录来看,战国末期,秦国已有“少府”一职。另《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秦大饥,应侯请曰:‘五苑之草著,蔬菜橡果枣栗足以活民,请发之。昭襄王曰:‘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赏,今发五苑之蔬草者,使民有功异无功俱赏之。夫使民有功与无功俱赏,此乱之道也。”B11说明秦昭襄王时,苑囿之利已全归于国君,所以秦国“少府”设置时间应比铭文所见仍要靠前。
西汉时期,“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颜师古注曰:“言各收其所赋税以自供,不入国朝之仓廪府库也。”B12说明西汉山泽之税不属于国家财政收入范畴,而全部归各级贵族,由少府管理,其职权较秦代未发生太大改变。
至东汉时,“少府”职能发生变化,部分职权被分置于其他机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东汉皇室财政的独立性有所降低,少府成为专门管理皇室生活的服务机构。在这种调整下,管理山林川泽之权改属大司农,山林中的材木亦由国家行政机构统一调配。
此外,汉代政府在具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地区,会另设职官以负责相关物产的开发与利用。如蜀郡严道设有“木官”,“邛来山,邛水所出,东入青衣。有木官”B13。这是因为严道木材资源十分丰富,朝廷即在此专设木官管理。我们又在《封泥考略》发现“严道橘丞”的封泥印:“右封泥四字,印文曰严道橘丞,橘丞即橘官,其止曰橘园而无官号,疑守园掾吏之印。户有橘柚之园,当时所置园吏,必不少贡。”B14由此可以看出,严道多橘园,为方便橘园的管理和橘柚的上贡,而专门设置橘官。其秩次大致与“掾吏”相当,属低级官吏。
《汉书·地理志》中还有“云梦官”“橘官”及“盐官”等职官。说明这些职官均因事而设,主管盐、铁、鱼等自然资源的加工、税收、上贡等事宜。
先秦、秦汉时期的林木资源是国家强盛的条件,因此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都比较严格,如《管子·轻重甲》“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B15。各国也为此设有严刑峻法加强管理,如齐国“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B16。可想而知,当时国君对山林川泽资源的垄断,必然会促使山林管理的职官体系向“国君私人化”的方向转变的。因此,我们认为,后来秦设立“少府”一职,某种程度上即是这种转变所形成的结果。
综上,西汉时山泽物产的管理权可以划归为三个部分。一为中央政府所置的各类生态职官,如“木官”“云梦官”等,这类职官直接管理地方山泽中的物资产出;二为地方政府管理,收取山泽之税,将其利分缴于少府及地方长官;三为各地“王”“侯”设置的“少府”。至东汉时期,“皇帝财政”与“中央财政”趋于统一,“少府”职权大为削减,原中央政府在各地所设山泽职官亦归属于地方,可以说,当时山泽税收已基本纳入国家财政体系。
二、管理林木种植的官员
秦代,主要由“乡部”管理民间林木的种植。据《里耶秦简》8—455号简:“贰春乡枝枸志。枝枸三木,□下广一亩,格广半亩,高丈二尺,去乡七。卅四年不实。”B17这条简文很可能是乡部职官对所辖地界果树情况所做的调查记录。
汉代政府管理农桑的官吏可以看作是管理林木种植的官员之一。如西安汉城遗址出土刘军山藏瓦文“监桑”,郭俊然认为是管理“茧馆(观)”桑叶生产的官员B18。郭氏之说较为合理。“茧馆(观)”属“上林苑”,故“监桑”一职应属“少府”。
汉代还设立大司农管理国家的农政及财政。从所载属官的职掌来看,大司农职官系统中似未有掌管林木种植的官吏。
此外,汉代有户曹,《后汉书·百官志》载:“户曹主民户、祠祀、农桑。”B19是地方系统中管理林木种植的官员。
管理林木种植的另一重要职官还有“将作大匠”。《后汉书·百官志》载:“将作大匠一人,二千石。本注曰:承秦,曰将作少府,景帝改为将作大匠。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陵园木土之功,并树桐梓之类列于道侧。”李贤注引《汉官篇》曰“树栗、漆、梓、桐”,胡广曰:“古者列树以表道,并以为林囿。四者皆木名,治宫室并主之。”B20
如上所述,秦汉时期林木种植并非由中央政府管理,而归地方政府负责。
三、管理院囿的林木职官
秦汉时期苑囿众多,分布广泛,管理院囿的职官主要是少府和水衡都尉。其他如出土秦封泥中的“坼禁丞印”“杜南苑丞”“白水苑丞”等,多是苑囿的丞官,为“少府”及“水衡都尉”属官。除丞官,秦代苑囿中还有“苑啬夫”“苑吏”“虎圈啬夫”“弋丞”等。汉代在承袭秦制基础上,设有“右苑泉监”,分管苑囿治安、鸟兽、泉水等。可知当时苑囿职官分工已然细化,有专官管理苑中某一方面的事务。
汉代上林苑中丞官较多,如林木管理的官员有“监桑”“桑林丞”等。监桑是掌管上林苑皇室植桑养蚕的,陈直《关中秦汉陶录提要》云:“汉城出土‘临桑残瓦,瓦有‘桑字,皆为茧馆或蚕室之物。‘监者官名,次于令丞之下。”B21“监桑”有可能是“桑林丞”之属官,而“桑林丞”应为统管上林苑中桑树林之长官。上林苑中还设有“禁圃”一职,《汉书·百官公卿表》载:水衡都尉“有五丞。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灌”B22。“禁圃”的职责,史籍未见明确记载,《说文解字》云:“种菜曰圃。”B23陕西省户县甘河乡坳子村曾出土大量的西汉时期的瓦当,其中带有“禁圃”字样的瓦当出土于两处,分别位于该遗址的东西两侧,相距约12.5公里。张天恩研究认为,此处为西汉时期长杨宫遗址,是禁苑中种植菜蔬之圃,而东西两侧为“禁圃”两尉的官署之处。该“禁圃”官署间距离长约12.5公里,仅种蔬菜不太合理,苑中林木果树应均由管理“禁圃”的官员负责。而秦汉苑囿,皆大抵如此。其说当为是。
总而言之,秦汉时期苑囿多设于林木葱茏之处,苑中天然林木似由禁苑之长官禁丞负责管理。此外,苑囿中亦设有种植及养护人工林木的职官,如前文所述的“橘丞”等。
除苑囿外,汉代陵园之中的树木亦设有官吏管理,称陵令,《长安志》引《关中记》载:“汉诸陵,皆高十二丈,守陵、溉树、扫除,凡五千人,陵令属官五人,寝庙令一人,园长一人,门吏三十三人,候四人。”B24
四、管理林木利用的官员
林木利用,主要表现在房屋建造等工程中,秦汉时期皇室的各类土建工程,先后由“将作少府”及“将作大匠”掌管。此外,汉代皇室近臣的宅邸及坟冢有时亦归“将作大匠”管理建造。如《汉书·孔光传》载:“将作穿复土”“起坟如大将军王凤制度。”B25又,《汉书·董贤传》载:“诏将作大匠为贤起大第北阙下。”B26
《中国古代官制词典》一书认为“大匠”是“木工的官长”B27。刘庆柱则认为“大匠”掌管砖瓦建筑材料的烧造,与“木工”无关。B28我们认为,“大匠”及“大”字的秦汉陶文均刻于砖瓦之上,这一现象应与“大匠”职掌相关,刘庆柱之说应更合理。B29
秦时,掌治土建工程的另一重要官员为司空。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载有“邦司空”,出土秦印中有“南郡司空”及“南海司空”,B30可知秦時郡一级设有“司空”,另睡虎地秦简“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从处罚内容来看,“县司空”与“邦司空”为上下级关系,据此推断,“邦司空”属郡一级,应为郡司空别称。这种情况表明,秦时从中央至郡县一级均设有“司空”,管理土木工程及水利等事务。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记载“县司空”负责登记管理造器所用的木材,如属下刑徒将木器损毁,亦由其负责进行相应的惩罚。
至汉代,“司空”职权有所变化。对此,宋杰已有过详细可信的论述,他认为,“中司空”在新莽及东汉被改置成为三公,总掌国家水土工程之事,以及“掌名山川,众殖鸟兽,蕃茂草木”。郡县的“司空”一职亦在东汉中后期被撤销,土木工程及道桥修建等事务均分由“将作吏”(一称将作掾)及“道桥二掾”负责。B31
此外,秦汉时期中央及地方均设有工官,其中多有负责木制器具制造的官吏,如秦时“少府”下即有“少府工丞”“寺工”B32。其中,后者主造兵器、车马配件、水壶等,经学者研究应为直属皇室的工官。B33另有“邯造工丞”B34的秦封泥,属郡之工官,其职或涉及木器的制作。至汉代,中央与地方均设有大量工官B35,其中涉及木器制作的手工业,多由九卿属下的各种工官负责管理,如少府所辖考工、尚方令丞主造器具及车辆;都船和船司空主造船只;中尉下属寺工主造用具及兵器等。而汉代官府所用木器,陈直认为是由“将作大匠”的属官“木工令丞”主管B36。此外,还有木工司马一职管理部队中的木器维修与制造,今见有汉代印章“木工司马”B37。《后汉书·百官志》云:“长史、司马皆一人,千石。本注曰:司马主兵,如太尉。”B38可知“司马”为军职,故“木工司马”应指部队中管理木器维修、制造的官吏。
总之,秦汉时期林业职官的设置,更多的是为了统治阶级专享林木之利,从而满足其私欲,这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林木职官的环境保护职能与作用。但秦、汉时期所设立的林业职官制度及其管理思想为后世的林政制度奠定了基础,其管理体系的利弊,也为后世所借鉴。
注释
①王飞、郑辉、陈业新等学者利用传统文献,对秦汉时期的生态职官进行了论析,但并未对其作深入探讨。参看王飞《先秦两汉时期森林生态文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郑辉《中国古代林业政策和管理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陈业新:《秦汉生态职官考述》,《文献季刊》2000年第4期。此外,余华青、王子今等学者在研究秦汉林业的同时,阐述了当时的统治者对林业资源的管理问题,但亦未系统探讨秦汉林业职官。参见林剑鸣、余华青等《秦汉社会文明》,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王子今《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王希亮详细论述了中国古代林业职官的设置及演变,但对秦汉林官论析较少,参见王希亮《中国古代林业职官考》,《中国农史》1983年第4期。
②左丘明传,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九《昭公二十年》,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00页。
③罗福颐:《古玺汇编》第1650号,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171页。
④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卷十一《仲冬纪》,中华书局,2009年,第241页。
⑤赵歧注,孙奭疏:《孟子注疏》卷六上《滕文公章句下》,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9页。
⑥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五《时则训》,中华书局,1998年,第427页。
⑦高步瀛:《文选李注义疏》卷三《赋乙·东京赋》,中华书局,1985年,第680—681页。
⑧班固:《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中华书局,1962年,第731页。
⑨范宁集解,杨士勋疏:《春秋谷梁传注疏》卷七《僖公二年》,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09页。
⑩见于1966年易县燕下都出土的秦始皇少府矛。河北省博物馆等:《河北省出土文物选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76页。
B11陈奇猷校注:《韩非子新校注》卷十四《外储说右下》,上海古籍出版社,第818—819页。
B12班固:《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7页。
B13班固:《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1598页。
B14吴式芬、陈介祺:《封泥考略》卷六,中国书店出版社,1990年,第37页。
B15B16黎翔凤:《管子校注》卷二十三,中华书局,2004年,第1426、1360页。
B17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3页。
B18郭俊然:《汉官丛考——以实物资料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75页。
B19范晔:《后汉书》志二十四《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65年,第3559页。
B20范晔:《后汉书》志二十七《百官志四》,中华书局,1965年,第3610页。
B21陈直:《关中秦汉陶录提要》,中华书局,2006年,第270页。
B22《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735页。
B23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510页。
B24宋敏求撰,毕沅校正:《长安志》卷十四,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第336页。
B25《汉书》卷八十一《匡张孔马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364页。
B26《汉书》卷九十三《佞幸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733页。
B27《中国古代官制词典》,北京出版社,1994年,第36页。
B28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考略》,《考古学报》2001年第4期。
B29且因“大匠”司职为掌管砖瓦等一种建筑材料,故其在秦时应为“将作少府”的属官,至汉时应隶属“将作大匠”,故出土文献所载此职或可补史料之缺。
B30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253页。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4页。
B31宋杰:《秦汉国家机构中的“司空”》,《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
B32傅嘉仪:《新出土秦代封泥印集》,西泠印社,2002年,第33、50页。
B33如陈平认为“寺工”屬皇帝的掖庭机构;陆德富认为“寺工”专办皇室所需器物的手工业机构。参看陈平:《〈“寺工”小考〉补议》,《人文杂志》1983年第2期。陆德富:《寺工续考》,《考古》2012年第9期。
B34傅嘉仪:《新出土秦代封泥印集》,西泠印社,2002年,第91页。
B35相关方面郭俊然已做过详细的考证及论述,故不赘述。
B36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第175页。
B37戴山青:《古玺汉官印集萃》,广西美术出版社,2001年,第235页。
B38范晔:《后汉书》志二十四《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65年,第3564页。
责任编辑:何 参
Abstract: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the forests were administrated by officials of different departments instead of professional forestry authorities. The corresponding forestry officials included four categories in line with their properties, namely officials for forests and waters, officials for royal parks, officials for tree planting and officials for wood usage. From Qin to Western Han, forests and waters were administrated by "shaofu (young mansion)" and "muguan (official of woods)" designat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products gained from forests and waters belonged to the royal families and feudatory kings. In Eastern Han, forests and waters as well as products produced were administrated by local governments. The royal parks were administrated by "shaofu (young mansion)" and "shuihengduwei" respectively, with "yuancheng (park clerk)"and "jinpu (gardener)" etc. subordinated to them to administrate the forests in the park. At that time, local governments mainly took charge of tree planting in local areas, while the trees in palaces and mausoleums were taken charge by "jiangzuodajiang (architect of the imperial palaces)". In addition, "jiangzuodajiang (architect of the imperial palaces)", "sikong (minister of public works)"as well as the officials for craft in both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mainly administrated tree cutting and wood usage.
Key words:officials for forestry; forests and waters; royal parks; tree planting; wood usage
摘 要:秦汉时期的林业并非由专门的林业机构管理,而是由不同部门的职官兼理。根据性质的不同,与其相应的林业职官分为管理山林川泽、苑囿、林木种植和木材利用四类。秦至西汉,山林川泽管理权由中央设“少府”与“木官”管理,其所出物产归于皇室及诸侯王。至东汉,山林川泽的管理权及物产改由地方政府负责;秦汉苑囿先后由少府及水衡都尉掌管,其下设有“苑丞”及“禁圃”等兼管苑中林木事务;当时的林木种植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宫室、陵寝内的树木则由“将作大匠”主管;此外,秦汉时所设的“将作大匠”“司空”以及中央与地方所辖的各类工官主要管理林木的开采与利用。
关键词:林业职官;山林川泽;苑囿;林木种植;木材利用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5-0118-04
秦汉之际,林业资源能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极大,秦汉时期的统治者对相关林业资源的管理也极为重视,当时所设置的林业职官便体现了这一点。本文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①,拟从出土文物资料及传世文献中钩沉索隐,对秦汉林业职官的名称、职能及其变化作一系统考察。
一、林木管理官员
先秦及秦汉时期管理林木的官员是“虞人”。如“虞人,主山泽之官,故出木与角”,“虞人,掌山泽之官”。②春秋时政府所需木材是由“虞人”负责的。战国时燕及三晋均设有“左吴”③,其职能与“山虞”同。《吕氏春秋·仲冬纪》对这一时期的“虞人”职能也有所记载:“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其有侵夺者,罪之不赦。”④另外,“虞人”亦有管理苑囿之责,“虞人,守苑囿之吏也”⑤。至战国末期,随着山林川泽资源的私有化程度日渐加深,“虞人”的职能逐渐发生改变。秦代的皇家苑囿及山林川泽归“少府”管理,这一时期的“虞人”很可能已成为“少府”的下属官吏。
汉代,“虞人”仍掌管山林及苑囿。如《淮南子·时则训》中载:“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獵禽兽者,野虞教导之。”⑥另张衡《东京赋》有:“岁惟仲冬,大阅西园。虞人掌焉,先期戒事。”⑦值得注意的是,“少府”及“上林苑令”条下均未见有“虞人”,除上述文献外,无论史籍或考古材料,两汉时期关于“虞人”的记载极少,这或许反映出当时的“虞人”的地位已大不如前,且已不常设置。
另外一个管理山川林泽的职官是“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有六丞。”⑧可知秦国时期少府掌管山林川泽的物产、皇室苑囿的林木和人工蔬果园的赋税收入等。尽管目前尚无确切材料知道秦国“少府”设置的时间,但从《春秋谷梁传》卷七晋国大夫荀息之言“如受吾币而借吾道,则是我取之中府,而藏之外府,取之中厩,而置之外厩也”⑨来看,此处“中府”的职能,似乎与秦国“少府”职能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管理国君私人财物的机构,可见,少府和中府很有可能在春秋中期就已存在。而由秦兵器铭文中见秦始皇“十三年,少府工儋,西成,武库受属邦,八一”⑩的记录来看,战国末期,秦国已有“少府”一职。另《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秦大饥,应侯请曰:‘五苑之草著,蔬菜橡果枣栗足以活民,请发之。昭襄王曰:‘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赏,今发五苑之蔬草者,使民有功异无功俱赏之。夫使民有功与无功俱赏,此乱之道也。”B11说明秦昭襄王时,苑囿之利已全归于国君,所以秦国“少府”设置时间应比铭文所见仍要靠前。
西汉时期,“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颜师古注曰:“言各收其所赋税以自供,不入国朝之仓廪府库也。”B12说明西汉山泽之税不属于国家财政收入范畴,而全部归各级贵族,由少府管理,其职权较秦代未发生太大改变。
至东汉时,“少府”职能发生变化,部分职权被分置于其他机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东汉皇室财政的独立性有所降低,少府成为专门管理皇室生活的服务机构。在这种调整下,管理山林川泽之权改属大司农,山林中的材木亦由国家行政机构统一调配。
此外,汉代政府在具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地区,会另设职官以负责相关物产的开发与利用。如蜀郡严道设有“木官”,“邛来山,邛水所出,东入青衣。有木官”B13。这是因为严道木材资源十分丰富,朝廷即在此专设木官管理。我们又在《封泥考略》发现“严道橘丞”的封泥印:“右封泥四字,印文曰严道橘丞,橘丞即橘官,其止曰橘园而无官号,疑守园掾吏之印。户有橘柚之园,当时所置园吏,必不少贡。”B14由此可以看出,严道多橘园,为方便橘园的管理和橘柚的上贡,而专门设置橘官。其秩次大致与“掾吏”相当,属低级官吏。
《汉书·地理志》中还有“云梦官”“橘官”及“盐官”等职官。说明这些职官均因事而设,主管盐、铁、鱼等自然资源的加工、税收、上贡等事宜。
先秦、秦汉时期的林木资源是国家强盛的条件,因此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都比较严格,如《管子·轻重甲》“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B15。各国也为此设有严刑峻法加强管理,如齐国“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B16。可想而知,当时国君对山林川泽资源的垄断,必然会促使山林管理的职官体系向“国君私人化”的方向转变的。因此,我们认为,后来秦设立“少府”一职,某种程度上即是这种转变所形成的结果。
综上,西汉时山泽物产的管理权可以划归为三个部分。一为中央政府所置的各类生态职官,如“木官”“云梦官”等,这类职官直接管理地方山泽中的物资产出;二为地方政府管理,收取山泽之税,将其利分缴于少府及地方长官;三为各地“王”“侯”设置的“少府”。至东汉时期,“皇帝财政”与“中央财政”趋于统一,“少府”职权大为削减,原中央政府在各地所设山泽职官亦归属于地方,可以说,当时山泽税收已基本纳入国家财政体系。
二、管理林木种植的官员
秦代,主要由“乡部”管理民间林木的种植。据《里耶秦简》8—455号简:“贰春乡枝枸志。枝枸三木,□下广一亩,格广半亩,高丈二尺,去乡七。卅四年不实。”B17这条简文很可能是乡部职官对所辖地界果树情况所做的调查记录。
汉代政府管理农桑的官吏可以看作是管理林木种植的官员之一。如西安汉城遗址出土刘军山藏瓦文“监桑”,郭俊然认为是管理“茧馆(观)”桑叶生产的官员B18。郭氏之说较为合理。“茧馆(观)”属“上林苑”,故“监桑”一职应属“少府”。
汉代还设立大司农管理国家的农政及财政。从所载属官的职掌来看,大司农职官系统中似未有掌管林木种植的官吏。
此外,汉代有户曹,《后汉书·百官志》载:“户曹主民户、祠祀、农桑。”B19是地方系统中管理林木种植的官员。
管理林木种植的另一重要职官还有“将作大匠”。《后汉书·百官志》载:“将作大匠一人,二千石。本注曰:承秦,曰将作少府,景帝改为将作大匠。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陵园木土之功,并树桐梓之类列于道侧。”李贤注引《汉官篇》曰“树栗、漆、梓、桐”,胡广曰:“古者列树以表道,并以为林囿。四者皆木名,治宫室并主之。”B20
如上所述,秦汉时期林木种植并非由中央政府管理,而归地方政府负责。
三、管理院囿的林木职官
秦汉时期苑囿众多,分布广泛,管理院囿的职官主要是少府和水衡都尉。其他如出土秦封泥中的“坼禁丞印”“杜南苑丞”“白水苑丞”等,多是苑囿的丞官,为“少府”及“水衡都尉”属官。除丞官,秦代苑囿中还有“苑啬夫”“苑吏”“虎圈啬夫”“弋丞”等。汉代在承袭秦制基础上,设有“右苑泉监”,分管苑囿治安、鸟兽、泉水等。可知当时苑囿职官分工已然细化,有专官管理苑中某一方面的事务。
汉代上林苑中丞官较多,如林木管理的官员有“监桑”“桑林丞”等。监桑是掌管上林苑皇室植桑养蚕的,陈直《关中秦汉陶录提要》云:“汉城出土‘临桑残瓦,瓦有‘桑字,皆为茧馆或蚕室之物。‘监者官名,次于令丞之下。”B21“监桑”有可能是“桑林丞”之属官,而“桑林丞”应为统管上林苑中桑树林之长官。上林苑中还设有“禁圃”一职,《汉书·百官公卿表》载:水衡都尉“有五丞。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灌”B22。“禁圃”的职责,史籍未见明确记载,《说文解字》云:“种菜曰圃。”B23陕西省户县甘河乡坳子村曾出土大量的西汉时期的瓦当,其中带有“禁圃”字样的瓦当出土于两处,分别位于该遗址的东西两侧,相距约12.5公里。张天恩研究认为,此处为西汉时期长杨宫遗址,是禁苑中种植菜蔬之圃,而东西两侧为“禁圃”两尉的官署之处。该“禁圃”官署间距离长约12.5公里,仅种蔬菜不太合理,苑中林木果树应均由管理“禁圃”的官员负责。而秦汉苑囿,皆大抵如此。其说当为是。
总而言之,秦汉时期苑囿多设于林木葱茏之处,苑中天然林木似由禁苑之长官禁丞负责管理。此外,苑囿中亦设有种植及养护人工林木的职官,如前文所述的“橘丞”等。
除苑囿外,汉代陵园之中的树木亦设有官吏管理,称陵令,《长安志》引《关中记》载:“汉诸陵,皆高十二丈,守陵、溉树、扫除,凡五千人,陵令属官五人,寝庙令一人,园长一人,门吏三十三人,候四人。”B24
四、管理林木利用的官员
林木利用,主要表现在房屋建造等工程中,秦汉时期皇室的各类土建工程,先后由“将作少府”及“将作大匠”掌管。此外,汉代皇室近臣的宅邸及坟冢有时亦归“将作大匠”管理建造。如《汉书·孔光传》载:“将作穿复土”“起坟如大将军王凤制度。”B25又,《汉书·董贤传》载:“诏将作大匠为贤起大第北阙下。”B26
《中国古代官制词典》一书认为“大匠”是“木工的官长”B27。刘庆柱则认为“大匠”掌管砖瓦建筑材料的烧造,与“木工”无关。B28我们认为,“大匠”及“大”字的秦汉陶文均刻于砖瓦之上,这一现象应与“大匠”职掌相关,刘庆柱之说应更合理。B29
秦时,掌治土建工程的另一重要官员为司空。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载有“邦司空”,出土秦印中有“南郡司空”及“南海司空”,B30可知秦時郡一级设有“司空”,另睡虎地秦简“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从处罚内容来看,“县司空”与“邦司空”为上下级关系,据此推断,“邦司空”属郡一级,应为郡司空别称。这种情况表明,秦时从中央至郡县一级均设有“司空”,管理土木工程及水利等事务。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记载“县司空”负责登记管理造器所用的木材,如属下刑徒将木器损毁,亦由其负责进行相应的惩罚。
至汉代,“司空”职权有所变化。对此,宋杰已有过详细可信的论述,他认为,“中司空”在新莽及东汉被改置成为三公,总掌国家水土工程之事,以及“掌名山川,众殖鸟兽,蕃茂草木”。郡县的“司空”一职亦在东汉中后期被撤销,土木工程及道桥修建等事务均分由“将作吏”(一称将作掾)及“道桥二掾”负责。B31
此外,秦汉时期中央及地方均设有工官,其中多有负责木制器具制造的官吏,如秦时“少府”下即有“少府工丞”“寺工”B32。其中,后者主造兵器、车马配件、水壶等,经学者研究应为直属皇室的工官。B33另有“邯造工丞”B34的秦封泥,属郡之工官,其职或涉及木器的制作。至汉代,中央与地方均设有大量工官B35,其中涉及木器制作的手工业,多由九卿属下的各种工官负责管理,如少府所辖考工、尚方令丞主造器具及车辆;都船和船司空主造船只;中尉下属寺工主造用具及兵器等。而汉代官府所用木器,陈直认为是由“将作大匠”的属官“木工令丞”主管B36。此外,还有木工司马一职管理部队中的木器维修与制造,今见有汉代印章“木工司马”B37。《后汉书·百官志》云:“长史、司马皆一人,千石。本注曰:司马主兵,如太尉。”B38可知“司马”为军职,故“木工司马”应指部队中管理木器维修、制造的官吏。
总之,秦汉时期林业职官的设置,更多的是为了统治阶级专享林木之利,从而满足其私欲,这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林木职官的环境保护职能与作用。但秦、汉时期所设立的林业职官制度及其管理思想为后世的林政制度奠定了基础,其管理体系的利弊,也为后世所借鉴。
注释
①王飞、郑辉、陈业新等学者利用传统文献,对秦汉时期的生态职官进行了论析,但并未对其作深入探讨。参看王飞《先秦两汉时期森林生态文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郑辉《中国古代林业政策和管理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陈业新:《秦汉生态职官考述》,《文献季刊》2000年第4期。此外,余华青、王子今等学者在研究秦汉林业的同时,阐述了当时的统治者对林业资源的管理问题,但亦未系统探讨秦汉林业职官。参见林剑鸣、余华青等《秦汉社会文明》,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王子今《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王希亮详细论述了中国古代林业职官的设置及演变,但对秦汉林官论析较少,参见王希亮《中国古代林业职官考》,《中国农史》1983年第4期。
②左丘明传,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九《昭公二十年》,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00页。
③罗福颐:《古玺汇编》第1650号,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171页。
④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卷十一《仲冬纪》,中华书局,2009年,第241页。
⑤赵歧注,孙奭疏:《孟子注疏》卷六上《滕文公章句下》,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9页。
⑥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五《时则训》,中华书局,1998年,第427页。
⑦高步瀛:《文选李注义疏》卷三《赋乙·东京赋》,中华书局,1985年,第680—681页。
⑧班固:《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中华书局,1962年,第731页。
⑨范宁集解,杨士勋疏:《春秋谷梁传注疏》卷七《僖公二年》,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09页。
⑩见于1966年易县燕下都出土的秦始皇少府矛。河北省博物馆等:《河北省出土文物选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76页。
B11陈奇猷校注:《韩非子新校注》卷十四《外储说右下》,上海古籍出版社,第818—819页。
B12班固:《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7页。
B13班固:《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1598页。
B14吴式芬、陈介祺:《封泥考略》卷六,中国书店出版社,1990年,第37页。
B15B16黎翔凤:《管子校注》卷二十三,中华书局,2004年,第1426、1360页。
B17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3页。
B18郭俊然:《汉官丛考——以实物资料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75页。
B19范晔:《后汉书》志二十四《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65年,第3559页。
B20范晔:《后汉书》志二十七《百官志四》,中华书局,1965年,第3610页。
B21陈直:《关中秦汉陶录提要》,中华书局,2006年,第270页。
B22《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735页。
B23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510页。
B24宋敏求撰,毕沅校正:《长安志》卷十四,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第336页。
B25《汉书》卷八十一《匡张孔马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364页。
B26《汉书》卷九十三《佞幸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733页。
B27《中国古代官制词典》,北京出版社,1994年,第36页。
B28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考略》,《考古学报》2001年第4期。
B29且因“大匠”司职为掌管砖瓦等一种建筑材料,故其在秦时应为“将作少府”的属官,至汉时应隶属“将作大匠”,故出土文献所载此职或可补史料之缺。
B30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253页。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4页。
B31宋杰:《秦汉国家机构中的“司空”》,《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
B32傅嘉仪:《新出土秦代封泥印集》,西泠印社,2002年,第33、50页。
B33如陈平认为“寺工”屬皇帝的掖庭机构;陆德富认为“寺工”专办皇室所需器物的手工业机构。参看陈平:《〈“寺工”小考〉补议》,《人文杂志》1983年第2期。陆德富:《寺工续考》,《考古》2012年第9期。
B34傅嘉仪:《新出土秦代封泥印集》,西泠印社,2002年,第91页。
B35相关方面郭俊然已做过详细的考证及论述,故不赘述。
B36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第175页。
B37戴山青:《古玺汉官印集萃》,广西美术出版社,2001年,第235页。
B38范晔:《后汉书》志二十四《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65年,第3564页。
责任编辑:何 参
Abstract: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the forests were administrated by officials of different departments instead of professional forestry authorities. The corresponding forestry officials included four categories in line with their properties, namely officials for forests and waters, officials for royal parks, officials for tree planting and officials for wood usage. From Qin to Western Han, forests and waters were administrated by "shaofu (young mansion)" and "muguan (official of woods)" designat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products gained from forests and waters belonged to the royal families and feudatory kings. In Eastern Han, forests and waters as well as products produced were administrated by local governments. The royal parks were administrated by "shaofu (young mansion)" and "shuihengduwei" respectively, with "yuancheng (park clerk)"and "jinpu (gardener)" etc. subordinated to them to administrate the forests in the park. At that time, local governments mainly took charge of tree planting in local areas, while the trees in palaces and mausoleums were taken charge by "jiangzuodajiang (architect of the imperial palaces)". In addition, "jiangzuodajiang (architect of the imperial palaces)", "sikong (minister of public works)"as well as the officials for craft in both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mainly administrated tree cutting and wood usage.
Key words:officials for forestry; forests and waters; royal parks; tree planting; wood u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