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视域下尊严的深刻意蕴与实现路径

左路平 吴学琴
摘 要:追求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重要的价值目标,而实现和维护人的尊严亦是自古以来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从二者的内在关系来说,尊严的维护是一个社会正义与否的重要维度,尊严的实现则关涉到一个社会的整体正义状况。从马克思主义的视域来看,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是马克思为共产主义社会所描绘的正义构想和正义蓝图,而尊严的实现和维护则是正义的最低限度。在正义的视域下,可以从二重维度对尊严进行考察,即基于能力进路的考察和基于权利维度的考察。对于新时代中国来说,要从实际状况出发,着力实现社会正义的最低限度,即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尊严的实现和维护,从物质分配、政治权利和人的发展等层面采取具体措施维护和实现每个人的尊严,进而为实现马克思所构想的正义社会蓝图奠定初步基础。
关键词:正义;尊严;价值追求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5-0097-07
实现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所向往和追求的社会状态,但就什么是正义、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等问题的争论与探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且形成了关于正义问题的诸多观点与思想,如西方学界形成了先验制度主义正义理论、比较主义正义理论和我国古代社会形成的关于大同社会的美好设想与价值追寻等。同样,人类对尊严的渴望与追求也是根深蒂固的。尊严问题牵涉人类社会的道德伦理问题,也是正义研究的重要关涉,受到古今中外思想家的关注。那么,如何在正义的视域下考察和分析尊严问题?马克思就曾把人的尊严问题纳入社会正义的视角下进行考察和研究,他认为在资本主义不公正的制度状况和现实条件下,无产阶级作为人的尊严丧失殆尽,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①。马克思强调,只有推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才能恢复人的尊严,使无产阶级免受人格上的侮辱和尊严上的侵害,进而保障社会正义。进一步来说,在面对新时代社会发展中诸多源于不正义引起的尊严损害问题时,又应该秉持怎样的正义理念和尊严观去积极应对?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究的。笔者认为,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正义状况展开深刻批判的同时,也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正义前景构建了美好的蓝图,为人类正义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关于人類社会正义的理解方式,马克思倡导立足于实践而不是寄希望于悬空理论、立足于唯物史观而不是唯心史观,这种思考和理解方式第一次展现了实现人类社会正义的可行路径。对于新时代的中国来说,要延续马克思的理解方式,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状况,就要尝试探索一种适应当前阶段的正义理论。为此,笔者尝试从人类尊严维护和实现的角度,探索一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正义,力图为实现马克思所倡导的最高正义价值目标探寻现实路径。
一、尊严的内涵
人类对尊严的渴望和对正义的诉求似乎是与生俱来的。渴望被社会其他成员所尊重,维护自己的尊严,希望生活在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并被社会公正地对待,都是人们所期冀和追求的。那么,在正义的视域下,尊严的内涵又是什么?
1.尊严的丰富内涵
关于人类尊严的探讨从来都是哲学家们孜孜不倦的追求,从而形成了关于尊严的不同视角和不同层次的内涵阐释,这些探究和挖掘,推动了现实生活中关于尊严的实践诉求。
正如纳斯鲍姆所指出的:“尊严是一种直觉观念,绝对不是完全明确的。如果论述者只是就尊严论尊严,好像此概念是全然不证自明的,尊严就可能是变化无常、前后矛盾的。”②当我们要给尊严界定含义时,似乎有种无法界说的感觉:你无法真正地给尊严明确地下定义,但尊严却是理解人类社会的重要概念,所以又不得不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弄清楚其内涵。国外一些学者对尊严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了阐释。英国学者迈克尔·罗森在阐述尊严时对康德的尊严观进行了介绍,他认为对康德来说,尊严是一种在于我们内部的道德律令所具有的内在价值,我们是这种道德律令的肉身承载者,我们必须尊重内在于我们的道德律令所带来的尊严。在此基础上,他总结指出,尊严是一种内在价值,就是被带着尊重的对待。同时,尊严又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状态,不是基于他们在特定社会中所具有的地位,而仅仅是因为他们拥有的普遍人性。③可见,在罗森看来,尊严是每个人本身具有的内在价值,它要求一个人能够被尊重的对待。同时,他还归纳了构成尊严概念的四条线索:作为社会阶层和地位的尊严;尊严是一种内在的价值;尊严是一种自我评判,携带于自身的行为;人应该被带着尊严地对待。④这四条线索可以为进一步理解尊严的含义提供某些启示。美国的唐娜·希克斯则认为,尊严是伴随着对所有生命的价值和弱点进行认同和接纳的过程所获得的一种内在平和宁静的状态。⑤在此基础上,她提出了尊严相关的十大基本要素:接受身份;包容;安全;了解;认同;公正;无罪推定;理解;独立;责任。她认为我们只有充分意识到尊严的这些要素,才能在生活中敬重他人的尊严,从而维护自身的尊严。⑥可见,尊严蕴含着丰富的内容,必须从多维度和多层视角去考察其内涵。最后,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考察尊严的概念和历史内涵。马克思曾指出:“尊严是最能使人高尚、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更加崇高品质的东西,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⑦在这里,马克思把尊严同人的努力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尊严是人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和奋斗而得到的他人对自己的尊重。这是一种关于尊严的社会性的观点,即尊严的属性是社会性的。其实,马克思主义的尊严观蕴含着多重维度的要义:尊严的历史维度、阶级维度和社会维度以及个体维度。马克思更多的是从权利的角度阐释尊严的内涵,即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方面来阐释如何维护人类的尊严,包括平等、自由、人的发展。综上可以看出,尊严的内涵十分丰富,但难以界定,如果不把尊严纳入某个范围内,而是就尊严论尊严,似乎得不到任何有用的结论。在这里,笔者就试图把尊严的维护与实现纳入正义的考察范围,从而进一步以尊严为切入点,探索社会正义的实现方式。
2.正义视域下尊严内涵考察
尊严的内涵丰富而难以清晰界定。如果把尊严纳入正义的视域中,尊严又具有哪些具体的内涵?这正是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加以阐释的。
首先让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当遭受不公正对待时,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第一反应可能是一种被羞辱、被蔑视的感觉,而这正是由于尊严在这一刻受到了侵害,让我们形成了一种羞愧感、耻辱感和愤怒感,这种对尊严的侵害往往会成为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根源。可见,尊严是与正义紧密相连的,当我们遭受不公正的对待时,第一反应往往是尊严受到损害。美国著名学者纳斯鲍姆在阐释其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时,就充分考量了人类的尊严问题。她从道德层面谈及人类的社会性和共同生活时,提出了三个关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重要事实:第一,人类作为伦理性存在所具有的尊严,无论人身处何处,这种尊严都是完全平等的;第二,人类的社会性意味着,具有人类尊严的生活的一部分,是一种与他人组织起来以尊重那些平等尊严的共同生活;第三,人类需要的多重事实意味着,这种共同生活必须为我们每一个人做些什么,满足我们的一些需要,以使人类尊严不会因为饥饿、暴力袭击或政治领域中的不平等对待而遭到破坏。在此基础上,纳斯鲍姆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自身利益的核心部分是,我们每一个人——只要我们同意说我们希望与他人一起过得体面且受尊重——都要去创造一个并生活在一个道德上比较体面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所有人都拥有所需要的一切以过一种与人类尊严相匹配的生活。⑧在这里,纳斯鲍姆指出:每个人的尊严都是平等的,正义理论的构建需要内在地包含对所有人的同等尊重,去维护和实现所有人的尊严;同时,由于人的社会属性以及从事实践交往活动的必要性,每个人尊严的实现又是交互式的,是相互给予的,这就需要人类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以实现人类整体的尊严。另外,尊严的实现又内在地包含着需要的维度,如果人之为人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人类的尊严也无法实现。可见,纳斯鲍姆认为,在正义的视域考察范围内,尊严具有普适性、交互性和物质基础性三个特征。笔者赞同纳斯鲍姆的观点,同时笔者也认为,在正义的视域下,尊严应当包括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如自由、平等和发展权等,这些基本的人权是体现人的尊严的重要方面,如果基本人权遭受侵害和剥夺,那么尊严的维护也就无从谈起。总之,应当把尊严问题纳入正义的论域下进行考察,这样才能使尊严问题更加具体化、更具现实性。也可以这么说,尊严问题是考察社会正义时的重要问题域,如果尊严问题不首先得到有效的解决,社会正义就无从谈起。
二、正义的限度
大多数的正义理论建构者都会在尝试设定完美的正义制度或正义构想等问题上陷入纠结,但是很少有人会把正义的实现纳入过程性的视角下,用历史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看待正义问题。而马克思无疑是其中之一,他关注当下不正义的现状,用发展的眼光从唯物史观的立场出发理解正义问题,为理解正义问题带来全新视角。那么如何认识正义的历史性和阶段性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点窥探一二。
1.马克思为人类社会的正义追寻构建了最高价值追求
正如麦克莱伦指出的:“马克思主义已成为这样一种语言,数百万人用它来表达他们对一个更公正的社会的希望。”⑨不错,马克思为人类社会发展所构建的正义图景,所勾勒出的关于正义社会的远景规划,为人类在从事历史实践活动中追寻社会正义指明了方向、确立了终极价值追求。马克思曾经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与不平等状况展开了深入、彻底的批判,尤其是对资本剥削秘密的揭露与批判直击资本主义的内脏和要害。在从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马克思还阐明了无产阶级的正义观和正义追求,勾勒出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正义宏图,描绘了未来正义社会的状况。笔者认为,马克思所阐述的正义构想是人类社会关于正义的终极价值追求,把人类关于正义的讨论和追寻纳入了科学社会主义的视野下,使其成为可实现的价值追求。通过对马克思著作的研究分析可以发现,马克思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描绘未来社会的正义状况的。第一,在生产资料分配上。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是“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⑩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们会按照各自能力的大小和兴趣所在,各司其职,进行社会分工与合作,劳动已然成为人们的第一内在需求,成为人们实现自身价值以及丰富和完善自身的手段,而社会产品和物质生产资料在生产力的大发展下已经极大丰富,物质资料的分配也会依照按需分配的原则进行,从而满足每一个人的物质需求。第二,关于人的发展方面。正义社会的追求是“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B11。马克思把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纳入正义的价值追求,这也是社会正义在人的发展方面的最高价值追求。第三,在人的相互交往、社会关系和共同生活方面。马克思多次强调要建立共同体社会,即建立一个自由人联合体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剥削和压迫的不平等关系,每个人都是自由发展和自我实现的个体,个人与共同体之中的其他人之间则构成了相互信赖、相互支撑的平等友爱关系,“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B12,“那个共同体是生活本身,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人的道德、人的活动、人的享受、人的本质”B13。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态是社会正义在社会组织形式方面的最高价值追尋。总之,马克思为人类社会正义的追寻勾勒出了美好的价值愿景,也阐明了正义的最高的价值追求。马克思所阐明的正义图景是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也是当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远大目标。但任何价值目标的实现都是具有历史性和实践性的,需要经历长期的历史过程,这也要求我们要立足当下,抓住新时代社会正义的实践状况,设定符合历史阶段特征的正义目标,一步一步去完成这个目标。
2.正义的最低限度是维护人的尊严
虽然马克思为人类正义的社会状况描绘了美好的蓝图,但是从实践的观点和历史的观点来看,正义的实现理应是过程性的。在社会正义问题上,我们应当秉持多元的观点和过程的观点。正如印度著名学者阿玛蒂亚·森在分析先验制度主义正义理论时提出的质疑所指出的:“是否一定要把对于正义的思考局限于追求完美的制度?难道我们不应该考虑一下现实的社会,包括在既定的制度和规则下,人们实际能过上什么样的生活吗?”B14森认为,马克思为正义理论开创了与众不同的思路,他致力于对现实的或可能出现的社会进行比较,而并非局限于先验地去寻找绝对公正的社会,这种“着眼于现实”的比较方法通常主要着眼于消灭所见到的这个世界上明显的不公正。B15可见,在森看来,我们不应当执着于追求完美的公正制度和正义社会,而应当着眼于当下实践中的不正义状况,着力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不公正问题,从过程的和比较的视角而不是先验主义的视角来建构正义理论。森的观点给予我们某些启示:首先要对正义的最低限度或正义的底线加以考量和判断。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社会状况下,我们可以说这个社会实现了最低限度的正义,可以初步把这个社会定义为一个正义的社会,而我们要做的就是首先实现这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正义。在此基础上,把正义的实现看作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以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正义状况的美好蓝图为价值目标,不断探索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现实路径。
那么,社会正义的最低限度是什么?米勒和纳斯鲍姆的观点或许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他们在阐释和构建各自不同的正义理论时,都涉及人类的尊严问题,他们都强调在建构正义理论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人类的尊严。英国著名学者戴维·米勒在阐述其多元正义理论时曾就程序正义与尊严维护问题做出了探讨:“也许有些程序原则上会产生正义的结果,但是为了达到这些结果,接受者的人格尊严就会受到侵害。”“于是我们就能够说,一种公平的程序是这样一种程序,它并不要求人们以一种有损尊严的方式行动,或者有人对他们做了通常被认为是无礼的或可耻的事情。”B16可见,在米勒看來,一个正义的程序至少应当首先保证在采取现实行动时能够维护人的尊严,而不是去损害人的尊严来达到结果的正义,人的尊严在他的多元正义理论中被当作一个关键的要素加以考虑。而美国的纳斯鲍姆秉持着相似的观点,她在阐述其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时强调,能力进路不打算提供一种对社会正义的全部解释,而是要尝试把十种能力作为有尊严的人生的必要条件加以辩护,从而构建一种关于最低限度的社会正义的解释,她认为,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在某一个恰当的门槛层次,对其所有公民保证这些能力(即她所倡导的维护人类最基本尊严的十种能力),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B17可见,在纳斯鲍姆看来,尊严的维护是人类社会正义的底线和最低限度,而在能力进路正义理论中,保证人类能够自由地发展其最基本的十种能力,从而维护人类最基本的尊严,是最低限度的社会正义。从以上两位学者的观点中可以发现,尊严对于正义理论的建构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正义理论建构时需要考察的重要维度。在某种层面上,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也就是说,正义社会的实现是个历时性的过程,因而正义理论在构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要立足于当前的实践状况,首先设定正义的最低限度,即维护和实现人的尊严,努力实现正义的最低限度,然后再以马克思关于正义社会的最高价值追求为终极目标,不断实现新的突破和发展,才是正义实现的恰当之路。
三、正义视域下尊严的考察维度
在正义的视域下,尊严的内涵包含着不同维度的内容,对不同维度的尊严进行考察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尊严的内涵以及尊严在正义谱系中的重要地位。
1.基于能力进路的尊严考察
纳斯鲍姆在阐述其能力进路正义理论时指出,这一社会正义的理论方法会作如下设问:在民众行动于其中的人类生活的诸多领域,人性尊严所要求的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在最低限度的意义上,十种核心能力的充裕是必须实现的。政府有责任让民众有能力追求一种有尊严并且在最低限度意义上丰富的生活。B18可见,在纳斯鲍姆看来,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是以尊严的实现为基础要义和最低标准的,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保证她所强调的十种核心能力能够得以维护和实现,而十种能力是彰显人的尊严的最基础和最直接的方面。这十种能力分别包括:第一,生命。即正常长度的人类预期寿命。第二,身体健康。拥有良好的健康水平和体面的居所。第三,身体健全。可以自由迁徙,免于暴力攻击。第四,能够感觉、想象和思考。以一种真正人之本性的方式运用感官进行想象、思考和推理等活动。第五,情感。有爱的能力并体验爱。第六,实践理性。有能力形成一种关于现实生活批判性反思的人生观。第七,归属。能够与他人共同生活,参与社会互动;享有自尊和禁止羞辱的社会基础,作为一个有尊严的存在而得到对待。第八,其他物种。可以关注动植物和自然界。第九,娱乐。有能力去欢笑、游戏,享受现实生活。第十,对外在环境的控制。有政治参与权;有物质拥有权。B19在纳斯鲍姆看来,这十种能力是关乎人的尊严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能力,如果这十种能力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人的尊严将遭受损害,正义社会也无从谈起。阿玛蒂亚·森在阐释其正义理论时也曾对人的可行能力加以关注。他认为保障人的可行能力的实现是正义理论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可行能力视角指出了能力不平等在社会不平等评估中的核心作用,可行能力方法通过对一个人做他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来评价其优势。B20在森看来,可行能力的视角更加关注实际生活中的机会和过程,关注人们是否拥有进行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能力,这是一个社会实现正义需要考察和关注的重要方面。笔者认为,是否拥有进行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能力会涉及尊严问题,如果一个人无法拥有去做他认为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机会和可行能力,无法拥有自由选择不同类型生活的可行能力,那么他的尊严必然遭受损害,因此对于人类实现其基本能力的保障和维护是正义理论构建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
2.基于权利角度的尊严考察
有些学者倡导把尊严作为一般性权利主张的基础,正如迈克尔·罗森指出的,“在法庭文献里,尊严被表述成隐藏在基本法那些保护基本人权主张背后的价值”B21。尊严的维护与人的基本权利相联系,把抽象的尊严现实化为具体的基本人权主张,一方面便于界定尊严的概念,另一方面对正义理论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迈克尔·罗森还以德国的法律为例来探讨尊严如何被看作是人的基本权利背后的价值基础的。他指出:“基本法认为尊严是权利的基础……尊严是一种给予人类价值的内在核心。”B22可见,在罗森看来,尊严作为人类本身的内在价值,一系列的基本人权都是在尊严诉求的基础上导出的。我国学者也有类似的观点,张三元认为,所谓人的尊严,就是每个人拥有应有的权利并得到尊重,在现代社会,人的尊严首先表现为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这是人的尊严的核心内容。而人权最核心的部分则是生存权和发展权。B23在这里,张三元教授把尊严的维护与人的基本权利联系起来,指出现代社会人类正义诉求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对于尊严的渴求,而尊严又被具体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基本权利主张。美国学者托马斯·博格同样秉持这种观点,他对《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人权的界定和定义进行分析后指出,说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等权利)是维护人的尊严所必不可少的,其含义是指任何人如果缺乏这些权利,就同样缺乏尊严。B24可见,在博格看来,尊严是与这些基本人权紧密相连的,权利的丧失同样意味着尊严的缺乏。综上,笔者认为,这些基本人权应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发展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内容,人类社会对于基本人权的界定和选择正是基于对尊严的强调和渴求,这些基本人权衍生于尊严的内涵和尊严的现实诉求,而正义理论的建构必须充分考虑对人类尊严的维护,进而考虑这些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实现,这正是对尊严进行权利维度考察的内在要义。
四、正义视域下新时代社会的尊严实现
在正义的视域下对尊严问题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尊严已然成为社会正义研究的重要论域,以此为基础对当前中国社会进行批判性考察,可以深刻地洞悉正义视域下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些尊严问题,包括社会成员之间源于对能力差异的歧视引起的尊严问题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衍生于尊严的基本人权的忽视等。为此,在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要把尊严纳入社会正义的视域中加以关注,并且立足于新时代改革发展的现实状况,实现以尊严维护为核心取向的最低限度的社会正义。
1.物质分配方面:在共同参与中有尊严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正如纳斯鲍姆所阐释的,满足人的基本物质需求是保障人的尊严的重要方面,基本物质需求的满足是一个人有尊严地生活的最基础条件,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那么维护人的尊严、实现正义社会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新时代中国来说,就是要让所有公民在共同参与中,有尊严地共享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与红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第一,有尊严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共享发展,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这里的共享发展是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享发展。这是一种有尊严的共享发展,每个人在改革发展中都积极参与、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从而体现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在参与和贡献中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获取自身的物质需求。第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理念不动摇。按需分配是马克思主义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价值理想,然而在当前阶段,生产力水平远未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分配是对尊严的最起码的维护,人们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取物质报酬和经济收入,本身就是人对自身价值的肯定和确认,自身尊严也因此而得以实现。第三,实施精准扶贫战略,保障公民基本物质需求的满足,从而维护作为正义最低限度的人的尊严。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因为各种不可抗逆的原因导致生活处于贫困状态,维系基本生活的物质需求得不到满足,威胁到其尊严的实现,因而政府要主导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发动社会力量对这些贫困家庭予以人文关怀和物质帮助,帮助其实现有尊严地生活,这也是维护正义和彰显社会主义本质的应然之举。同时,还要通过推动全国范围经济的包容性发展,实现经济的公平、公正、高质量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间的协调发展,让经济发展的成果与自然环境相和谐,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B25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新时代条件下的持续发展,才能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尊严创造源源不断的、持续性的物质支撑。
2.政治层面:保障以尊严为基础衍生的基本人权
按照权利维度的尊严考察思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社会必须保障其公民的基本人权,这是实现和维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方面;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障其公民的基本人权,那么公民的尊严也是不完整的和缺乏的,进而这个社会的正义状况也是堪忧的。对于新时代的中国社会来说,要从法律制度规定、政府保障和公民相互支持等多个层面去保护以尊严为基础衍生的基本人权。第一,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层面,要以尊严为价值基础,明确哪些权利属于基本人权,哪些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维护的体现人之尊严的根本性权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磨灭的权利。而在具体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参考《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相关规定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德国的宪法等,再联系中国的实际状况,加以细化和具体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体系,把尊严相关的基本人权融入法律体系中,从法律层面为人的尊严的实现奠定制度基础。第二,发挥政府在公民尊严实现方面的建设性作用。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公共生活的引导者,在公民权利维护和尊严实现方面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和保障作用,政府应当以法律制度为依据和准绳,切实维护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在具体操作层面切实维护人的尊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形成社会范围内人与人之间友爱、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第三,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应当帮助全体公民树立基本人权意识和尊严意识,形成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尊重的良好的互动互促局面。公民形成对他人权利和他人尊严的自觉意识,自觉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是对自身权利和尊严的维护,正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友善价值观所倡导的,推进人与人之间友善与和睦相处,正确地处理相互交往中的人际关系,内在地蕴含着自尊和尊重他人的要求,即在相互尊重中实现人的尊严,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友善氛围。
3.人的发展方面:为每个人实现其基于尊严的基本能力创造良好的环境
尊严是一种以它自身为目的的道德价值,尊严并不为达到任何其他目的服务,更不能为其他目的而被牺牲掉。B26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应当保障人能够选择和实现以自身能力为基础的事情,并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在纳斯鲍姆的能力进路正义理论中,她所设定的十种核心能力是实现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关键要素,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证其公民实现这十种基本能力,那么人的尊严就会缺失,最低限度的社会正义也就无法实现。从她的观点可以得到某些启示,一个最低限度意义上的正义社会应当首先保障其社会成员的尊严的实现,而尊严的实现则具体体现在以尊严为基础的一些基本能力的实现和维护上。因而,我国在推进共同富裕社会建设过程中,要以此为参考,着力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要求,不断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而首先就是要按照实现尊严的要求,为人发展自己的核心能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正的机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指出: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这一系列的举措都体现了党对促进人的基本能力发展的重視和保障:一方面,为人的基本能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人发展自己的基本能力提供基础支撑条件,如强调机会平等、重视教育公平等;另一方面,直接为公民实现其基本能力提供基础性保障,如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可见,着力保障公民基于尊严意义上的基本能力的实现和发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内容,需要政府在推进共同富裕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加以保障和维护。
注释
①B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571页。
②B18B19[美]玛莎·C.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田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1、23—24、24—25页。
③④B21B22[英]迈克尔·罗森:《尊严:历史和意义》,石可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50—51、92、94、88页。
⑤⑥[美]唐娜·希克斯:《尊严》,叶继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8—39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58页。
⑧[美]玛莎·C.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朱慧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92页。
⑨[英]戴维·麦克莱伦:《卡尔·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45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
B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页。
B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4页。
B14B15B20[印]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8、6、214—215页。
B16[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25頁。
B17[美]玛莎·C.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朱慧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3页。
B23张三元:《论人的尊严的当代意蕴——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视角》,《江汉论坛》2011年第6期。
B24[美]托马斯·博格:《阐明尊严:发展一种最低限度的全球正义观念》,《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2期。
B25田旭明:《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93页。
B26徐贲:《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序言第17页。
责任编辑:思 齐
Abstract:Pursuing social justice is the important value objective of human society development, and realizing and maintaining human dignity is the issue people have concerned since ancient times. As for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two, the maintenance of dignity is one vital dimension to evaluate whether the society is just or not, and the realization of dignity involves the whole just situation of a soci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ism, the maximum value pursuit of justice is the justice thought and justice blueprint described by Marx for communist society, while the realiz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justice is the minimum limit of justice. Under the field of justice, justice can be inspected from two dimensions of capability approach and right aspect. For China in the new era, it should be started from the realistic situation and the minimum limit of social justice should be realized. That is to say, the dignity of all members of the society should be realized and maintained, and the dignity of everyone should be realized and maintained by means of taking specific measures in material distribution, political rights and human development, and then the preliminary foundation for realizing Marx′s blueprint of just society will be laid.
Key words: justice; dignity; value pur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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