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实践方法探析
马云波
[摘 要]“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是国内外高校普遍实行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育模式,其对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具体实践需要周密的实施方案与实施步骤,同时需要克服实践中畏难思想、法律言语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并积极提升法律实践中的技巧。
[关键词]法律诊所;就业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实践方法
[中图分类号] G642.4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02-0157-02
一、“法律诊所式教学”的起源及我国教育的实践
“法律诊所式教学”,也称法律诊所教育,是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及职业伦理观念的一种法律教学方法。它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校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育模式,其特点是仿效医科教育中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让学生“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经过几十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这种教学现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和理论体系。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法学教育思路和理念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开始重视对学生法律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此教育改革的背景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引进“法律诊所”课程,开设不同类型和主题的法律诊所,其主要目的在于弥合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鸿沟。[1]法律诊所教育为我国改革现有的实践教育方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在较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法学实践教育的手段和途径。
二、“法律诊所教学”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的意义
(一)促进新升本科院校办学和教育理念的转变
“法律诊所式教学”符合新升本科院校法律教学的特色,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对新升本科院校转变办学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参加的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理论结合实际,学以致用,学习和了解法律案件的实际操作,活动以生活中真实案例的各个具体环节的模拟实际操作为主要内容。可见,“法律诊所式教学”将教学实践延伸到社会实践中,让学生在实际办案和模拟训练中,对法学理论、社会状况、司法运用情况等有感性而具体的理解和体会。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创新能力以及社会实践能力,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美国作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创设国家,其实施这一重大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学院的毕业生缺乏真实背景下的法律历练。[2]法律诊所教育能够有效的通过对案件各个具体环节的实际操作,促使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得到培养和提升。例如,审判组在没有指导教师提醒的情况下能够较为准确地归纳出辩论的焦点问题,被告组能够在证据不利于己方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证据展开激烈的辩论。而且,从活动的开始到阶段性的结束,学生们的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逐步得到提升,这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较强的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三)有利于提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
在活动正式开展前,应注意鼓励学生,尽量打消部分学生害怕在活动中出错的顾虑。我们可以尝试让每一个学生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现在做错没有关系,总比走出校门做错要好,现在就是诊断错误的时候”。基于对这种教学的期待以及指导教师前期准备中认真、细致的讲解与安排,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普遍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极少有学生请假的情况;在每个组的活动中,无论是组长还是组员都能够积极参与案件案情的讨论和相关诉讼文书的写作。
三、“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实施方案与实施步骤
(一)实施方案
“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整体实施方案为:以本院教师和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案源为基础,设立学校法律诊所,考虑到相关课程的开设情况,以应用法律系高年级学生为主体,指导学生办理实际的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案件,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活动,以深化学生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此为基础,学校通过与其他学生在学习动力、学习态度、考试纪律、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水平、实践能力、就业能力以及学生所在单位的反映等各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评估新的教学模式的实际效果。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进入“法律诊所式教学”前的知识准备。通过上辅导课和司法模拟训练等形式,给参与“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技能。
第二阶段,进行真实案件的模拟训练,即以真实案例为蓝本,模拟其起诉、案件受理、举证及质证、辩论以及审判等具体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案例可以涉及典型的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继承、股权纠纷、财产侵权、劳动争议等,涉及的部门法可以包括刑法、民法、公司法、劳动法、银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
第三阶段,接受委托、受理案件,即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受理具体案件。
第四阶段,办理案件,即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可先以教师为主,带领学生参与实际的办案,但最终学生必须自主、独立地办理一个案件。如果案源不足,学生也可以小组的形式共同办案,但每个小组最好不超过3人,设立1名组长。
第五阶段,每一个案件结案之后,参与学生须就办案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心得体会、总结、案例分析、论文均可),并须上交相关资料。材料一般要求为原件,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复印件。指导教师须对学生办案情况写出评语并依此给出实践课程的成绩。
四、“法律诊所式教学”经费预算、来源及保障
“法律诊所式教学”每年经费预算一般在10000-20000元之间。具体开支项目可以涵盖:调查研究费、购买电脑、打印机及耗材的费用、交通费、打印、复印费以及相关活动交流费用等。
经费来源及保障。一般考虑由学校、学科建设或者中央财政支持实验室建设项目来提供相应的经费,或与美国福特基金会联系由该基金提供部分出资。此外,需由学校提供办公室一间、文件柜一个、会议桌一张及椅子若干,以及安装电话一台(含传真机)。
五、“法律诊所式教学”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防范
(一)努力克服畏难思想
部分参与学生有畏难思想,特别是面对个别较为复杂、证据也较多的案件,有的学生第一次接触法律实务,害怕处理不好,也容易存在畏难思想。因此,指导教师需要大力鼓励学生,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打消不必要的顾虑,要让他们明白: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第一步并不都是完美的,但是你走出的每一步都是你法律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积极提升法律实践技巧
参与学生往往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实践技巧的不足,例如:关键的观点阐述与证据结合还不够紧密,论证也不够充分,表达内容的逻辑性还不够缜密等。基于此,指导教师需要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耐心地帮助参与学生增强案件焦点问题的把控能力,提升分析、利用证据的能力,清楚每一份证据的具体作用,学习和提高法庭辩论的技巧。
(三)法律言语亟须加强
法律语言的熟练使用是建立在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长期法律实践的基础上的。在实践过程中,许多学生并不善于使用法律语言来阐述、分析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案件对话交流以及发表法律意见等。对此,指导教师应当要有耐心,及时纠正学生非法律语言的使用,逐步培养学生使用法律语言的习惯。
六、结语
“法律诊所式教学”作为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实践中的困难也是多方面的,除本文所提及的微观层面的问题外,还有管理、社会伦理等层面的问题。[3]当然,作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模式,其实践的方法和手段,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的创新,例如,建立公益性的法律诊所是近几年以来许多高校积极探索的一种具有建构性的模式。[4]此外,顺利开展“法律诊所式教学”的相关工作,还需要一些校外的协调工作,特别是需要与律师事务所、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机构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同时也需要事先与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工作,获取当事人对“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支持和理解。
[ 参 考 文 献 ]
[1] 左卫民,兰荣杰. 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 环球法律评论,2005(3).
[2] 邹学海.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 ——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转换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义[D].苏州大学,2002.
[3] 李长城. 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 湖北社会科学,2011(8).
[4] 徐芳宁. 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J]. 环球法律评论,2005(3).
[责任编辑:陈 明]
[摘 要]“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是国内外高校普遍实行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育模式,其对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具体实践需要周密的实施方案与实施步骤,同时需要克服实践中畏难思想、法律言语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并积极提升法律实践中的技巧。
[关键词]法律诊所;就业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实践方法
[中图分类号] G642.4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02-0157-02
一、“法律诊所式教学”的起源及我国教育的实践
“法律诊所式教学”,也称法律诊所教育,是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及职业伦理观念的一种法律教学方法。它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校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育模式,其特点是仿效医科教育中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让学生“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经过几十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这种教学现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和理论体系。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法学教育思路和理念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开始重视对学生法律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此教育改革的背景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引进“法律诊所”课程,开设不同类型和主题的法律诊所,其主要目的在于弥合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鸿沟。[1]法律诊所教育为我国改革现有的实践教育方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在较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法学实践教育的手段和途径。
二、“法律诊所教学”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的意义
(一)促进新升本科院校办学和教育理念的转变
“法律诊所式教学”符合新升本科院校法律教学的特色,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对新升本科院校转变办学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参加的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理论结合实际,学以致用,学习和了解法律案件的实际操作,活动以生活中真实案例的各个具体环节的模拟实际操作为主要内容。可见,“法律诊所式教学”将教学实践延伸到社会实践中,让学生在实际办案和模拟训练中,对法学理论、社会状况、司法运用情况等有感性而具体的理解和体会。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创新能力以及社会实践能力,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美国作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创设国家,其实施这一重大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学院的毕业生缺乏真实背景下的法律历练。[2]法律诊所教育能够有效的通过对案件各个具体环节的实际操作,促使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得到培养和提升。例如,审判组在没有指导教师提醒的情况下能够较为准确地归纳出辩论的焦点问题,被告组能够在证据不利于己方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证据展开激烈的辩论。而且,从活动的开始到阶段性的结束,学生们的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逐步得到提升,这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较强的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三)有利于提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
在活动正式开展前,应注意鼓励学生,尽量打消部分学生害怕在活动中出错的顾虑。我们可以尝试让每一个学生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现在做错没有关系,总比走出校门做错要好,现在就是诊断错误的时候”。基于对这种教学的期待以及指导教师前期准备中认真、细致的讲解与安排,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普遍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极少有学生请假的情况;在每个组的活动中,无论是组长还是组员都能够积极参与案件案情的讨论和相关诉讼文书的写作。
三、“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实施方案与实施步骤
(一)实施方案
“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整体实施方案为:以本院教师和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案源为基础,设立学校法律诊所,考虑到相关课程的开设情况,以应用法律系高年级学生为主体,指导学生办理实际的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案件,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活动,以深化学生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此为基础,学校通过与其他学生在学习动力、学习态度、考试纪律、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水平、实践能力、就业能力以及学生所在单位的反映等各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评估新的教学模式的实际效果。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进入“法律诊所式教学”前的知识准备。通过上辅导课和司法模拟训练等形式,给参与“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技能。
第二阶段,进行真实案件的模拟训练,即以真实案例为蓝本,模拟其起诉、案件受理、举证及质证、辩论以及审判等具体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案例可以涉及典型的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继承、股权纠纷、财产侵权、劳动争议等,涉及的部门法可以包括刑法、民法、公司法、劳动法、银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
第三阶段,接受委托、受理案件,即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受理具体案件。
第四阶段,办理案件,即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可先以教师为主,带领学生参与实际的办案,但最终学生必须自主、独立地办理一个案件。如果案源不足,学生也可以小组的形式共同办案,但每个小组最好不超过3人,设立1名组长。
第五阶段,每一个案件结案之后,参与学生须就办案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心得体会、总结、案例分析、论文均可),并须上交相关资料。材料一般要求为原件,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复印件。指导教师须对学生办案情况写出评语并依此给出实践课程的成绩。
四、“法律诊所式教学”经费预算、来源及保障
“法律诊所式教学”每年经费预算一般在10000-20000元之间。具体开支项目可以涵盖:调查研究费、购买电脑、打印机及耗材的费用、交通费、打印、复印费以及相关活动交流费用等。
经费来源及保障。一般考虑由学校、学科建设或者中央财政支持实验室建设项目来提供相应的经费,或与美国福特基金会联系由该基金提供部分出资。此外,需由学校提供办公室一间、文件柜一个、会议桌一张及椅子若干,以及安装电话一台(含传真机)。
五、“法律诊所式教学”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防范
(一)努力克服畏难思想
部分参与学生有畏难思想,特别是面对个别较为复杂、证据也较多的案件,有的学生第一次接触法律实务,害怕处理不好,也容易存在畏难思想。因此,指导教师需要大力鼓励学生,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打消不必要的顾虑,要让他们明白: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第一步并不都是完美的,但是你走出的每一步都是你法律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积极提升法律实践技巧
参与学生往往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实践技巧的不足,例如:关键的观点阐述与证据结合还不够紧密,论证也不够充分,表达内容的逻辑性还不够缜密等。基于此,指导教师需要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耐心地帮助参与学生增强案件焦点问题的把控能力,提升分析、利用证据的能力,清楚每一份证据的具体作用,学习和提高法庭辩论的技巧。
(三)法律言语亟须加强
法律语言的熟练使用是建立在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长期法律实践的基础上的。在实践过程中,许多学生并不善于使用法律语言来阐述、分析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案件对话交流以及发表法律意见等。对此,指导教师应当要有耐心,及时纠正学生非法律语言的使用,逐步培养学生使用法律语言的习惯。
六、结语
“法律诊所式教学”作为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实践中的困难也是多方面的,除本文所提及的微观层面的问题外,还有管理、社会伦理等层面的问题。[3]当然,作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模式,其实践的方法和手段,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的创新,例如,建立公益性的法律诊所是近几年以来许多高校积极探索的一种具有建构性的模式。[4]此外,顺利开展“法律诊所式教学”的相关工作,还需要一些校外的协调工作,特别是需要与律师事务所、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机构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同时也需要事先与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工作,获取当事人对“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支持和理解。
[ 参 考 文 献 ]
[1] 左卫民,兰荣杰. 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 环球法律评论,2005(3).
[2] 邹学海.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 ——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转换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义[D].苏州大学,2002.
[3] 李长城. 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 湖北社会科学,2011(8).
[4] 徐芳宁. 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J]. 环球法律评论,2005(3).
[责任编辑: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