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基础与宪法》项目化教学刍议

刘刚+缪祥礼
摘 要 在职业教育的教学过程中,项目化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技能,其推广是大势所趋。在政法类高职院校,开展《法理基础与宪法》课程的项目化教学,有利有弊,教师必须慎重行事。
关键词 职业教育 课程教学 项目化 法理基础 宪法
作者简介:刘刚、缪祥礼,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职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97
项目化教学是以学生寻求知识、锻炼技能、团结协作、完成任务为主,以教师设计场景、调度、引导、答疑、评判为辅的一种教学模式。项目化教学模式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进程中迅速扩张,方兴未艾。而《法理基础与宪法》是司法类高职院校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如何开展项目化教学,值得研究。
一、既往的项目化教学探索
从2015年春季学期到2017年秋季学期,笔者在刑事司法系和司法技术系三个年级的12个分队(教学班)的两门课程中,进行了项目化教学的两轮尝试。在《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这门课程中,学生将课本上的案例分析作业题(“习作案例”)改写为一份司法文书,交给老师带回去批阅。在《法理基础与宪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笔者也采用项目化写作训练来辅助教学。笔者多次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也获得了一些教训。
二、《法理基础与宪法》课程项目化教学的长处
(一)淡化知识储备,聚焦技能培养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海量知识的获取已经成为轻而易举之事。这样一来,技能的培养显得更加重要。教师要教会学生主动获取知识并运用到项目的完成过程中。尤其是在课本之外,互联网上充满了真伪掺杂、优劣并存的海量信息,有待学生锻炼出起码的分辨能力。
项目化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不会让学生纠缠学术争论,也不会过多讲授知识点。学生熟悉法律原则及主要法律概念即可。教师的功夫主要花在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辩能力。教师的角色不单单是一名“演员”,更是一名“导演”,一名“裁判”。
开展《法理基础与宪法》课程的项目化教学,实践几年之后,还可以考虑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习惯。
(二)将部门法、法理学的知识点融会贯通
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先讲法理学,后讲宪法,再讲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
采用项目化教学模式,安排学生一周撰写一次法学评论等。教师将项目所涉及的部门法法条预先进行交代,提示学生,让学生思考问題时不走入歧途。教师批改后,分数作为日常评价,登记在记分册上,期末折算后,加权,计入总评成绩。下次课讲解(讲评)时,将部门法知识与法理学、宪法学原理融会贯通,一并讲解清楚。这样有利于学生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举一反三。
在政法类高职院校中,大多采用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法理基础与宪法》,盛高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7月第二版。教材有9章,38节,314000字。由于编写者的前瞻性,《法理基础与宪法》教材中,每一章后均有“实训项目”,少则1个,多则5个,全书共有24个“实训项目”。这就有利于项目化教学的开展。
(三)用好每个课时,防止一曝十寒
传统的人文社科类课程的教学活动中, 采用“满堂灌”的方式,阐述主流观点,力求对知识点的全覆盖,教师累得口干舌燥。但是,对于100人(甚至150人)的大教学班,恐怕只有前三排的几十个学生能够跟上教师的思路,教室后半部分就座的学生大都“身在曹营,心在汉。” 学生临近期末才“临时抱佛脚”——考前死记硬背,考后一周就忘。教学效果不太理想。
而推行项目化教学,在平时上课过程中,就可以敦促学生勤于思考、勤于动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如此一来,“到课率”、“抬头率”、“点头率”等问题将迎刃而解。教师上课时,也不用将相当多的精力花在制止违纪现象(学生玩手机、打瞌睡等)上。学校也不用在教室墙上钉上“手机收纳袋”,课前收手机,课后还手机。
三、《法理基础与宪法》课程项目化教学的短板
(一)教材内容难以取舍
笔者在采用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法理基础与宪法》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对知识点进行了取舍,具体做法是:1.不讲。例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第一编第三章第三节,可以安排学生课下自学。老师在课堂上不再讲解。例如,“法与经济”为第一编第四章第一节。例如,“法与政治”为第一编第四章第二节。例如,“法与道德”为第一编第四章第三节。例如,“法与中国传统文化”为第一编第四章第四节,也可以要求学生课外自学,结合以前所学课程知识触类旁通。2.略讲。例如,“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为第二编第六章第二节中的第一个问题之下的一个小问题,涉及中国近代、现代历史,可以略讲。例如,“国家的经济制度”为第二编第七章第四节,涉及不少政治经济学知识,可以略讲。例如,“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为第二编第七章第五节,可安排学生课外结合思政课知识在课内自学。例如,“公民的义务”为第二编第八章第三节,不用花太多教学时间。3.详讲。例如,“法律关系”为第一编第二章第四节,应当详细讲解。例如,“法律责任”为第一编第二章第五节,应当详细讲解。例如,“立法”为第一编第五章第一节,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条文,详细讲解。例如,“法律解释”为第一编第五章第四节,应结合人大、人大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等职权,详细讲解。例如,“法律监督”为第一编第五章第五节,可结合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职权,展开来讲授。例如,“宪法原则”为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例如,“选举制度”为第二编第七章第六节。例如,“公民基本权利”为第二编第八章第二节。以上内容须安排足够课时,讲深讲透。
但是,这种操作,在突出训练、注重技能培养的同时,也可能牺牲了知识的系统性。
(二)少数学生看不懂教材
根据现阶段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大一学生未学部门法,先学“法理学”。在高职院校就读的学生,大多是本科录取落榜的高中毕业生,对于这一部分学生来说,法理学非常抽象,没有部门法条文、判决书作为实例,学生难以理解。少数学生阅读理解能力极低,读不懂教材,抓不住关键词,甚至在教师讲解后还是不懂。
另一方面,据笔者掌握的情况,没有一所学校是先讲部门法,再讲法理学的。这是教学工作的难题之一,如何破解,有待教师用心去思考、探索。
传统的“敲黑板,划重点”的教学方法,虽然简单、粗暴,但是,对文化基础差、自觉性弱的后进学生有一定鞭策作用。
(三)班级过大,项目实施不易
对于小班教学,宜采用讨论方式进行项目化教学。而100人、150人的大班教学,无法采用分小组、协作配合、互帮互学的方式完成项目。只能采用撰写“法学评论”、“案例分析文章”的方式进行项目化教学。教师批阅后,在每一教学班抽取二至三份最好的法学评论,在下一次课开讲时,由老师进行宣读并讲解。笔者发现,项目完成不好的学生占了15%左右,不批评,不能形成压力传导。批评,又可能挫伤个别学生的自尊心。目前笔者可以说——在大班开展项目化教学比较勉强。
此外,选择课外案例进行项目化教学,过去有过教训——首先,案情未经提炼,文字太多,学生难以把握关键;其次,未决案容易出现“反转”,让师生大跌眼镜。所以课外案例(特别是新发大案)不宜作为项目进行操作。例如,江歌案就不宜拿来开展项目化教学。
(四)教师有偷懒的嫌疑
实行项目化教学后,教师课外批阅法学评论(作业)的工作量很大,每一次阅读、评分、记分的时间大约要用1至2小时。
开始实施项目化教学时,教师讲解的时间少了,学生可能会误会——认为老师讲课偷懒,压缩讲课时间。为此,教师不仅要认真对待批阅工作,还要向学生解释清楚,避免学生误会。
(五)学生技能不易量化
现阶段,《法理基础与宪法》期末考核,往往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的形式。在2018年1月7日下午《法理基础与宪法》的期末考试中,每周四课时的15个分队(教学班)进行了项目化考核的尝试,要求学生阅读一个案例,结合所学法理学或者宪法学知识,自拟题目,写一篇不少于12000字的论文。从卷面来看,学生得分从30分到96分,跨度很大。少数补录的学生文化基础太差,错别字多,句子不通顺,阅读理解能力欠缺,能够写出1200个汉字,但不构成一篇文章(论文)。 有的学生写出了论文,但是运用本学期所学知识(原理)困难,“论文”沦为空发议论,泛泛而谈,充满了口号。
考虑到高职学生的现状,教改必须循序渐进,最好一份试卷上设置两个项目(两篇小论文),论文篇幅缩短为每篇500-600字。也可以折衷一下,把期末试题设计为“名词解释”(或者“填空”)、“阅读案例写论文”,二合一(半开放)的形式,既有客观题,又有主观题。
《法理基础与宪法》作为必修课开设,期末考试方式较为固化。但是,平时的考核可以形式丰富多彩,灵活一些。平时成绩占一部分,期末成绩占一部分,加权之后,形成总评成绩。笔者主张今后期末考核改为开卷、考查,平时成绩占50-60%,期末开卷考查成绩占40-50%。
如何更好地衡量学生的技能,还有很长一段探索之路。
四、未来此类课程的教改设想
在课程设置方面,各类高校均有探索。有的高校将立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①高职院校的《法理基础与宪法》课程也要因时而进。
现阶段,高职院校的一年级第一学期均开设了另一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修订版,ISBN:9787040431988。除绪论外,还有八章。其第六章为“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包括: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发展;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节,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第四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七章为“树立法治理念 尊重法律权威”,包括: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第三节,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第八章为“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包括: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可见,《法理基础与宪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两门课程存在诸多重叠的章、节。仅从宏观上比较,《法理基础与宪法》教材的第三章、第四章尤为突出。
在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后,在学习了若干门部门法学课程之后,在高职院校的二、三年级,开一门选修课——《法哲学》,也许更有利于学生理解、接受。
教学改革,永远在路上。还可以有另外一种方案——经过几年的探索,未来将《法理基础与宪法》的教学改革再推进一步——將教材、大纲简化为“立法法与宪法”,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进行教学。可以将原教材第五章中的五个节均升格为五个章,重点讲述立法法的知识,着重训练学生对地方政府规章性质、地位、作用、局限、立法技巧的认识、把握。当然,这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在校本教材编写完成之后,还需要有一些配套条件。
注释:
曾粤兴、樊安、周元.普通高校“十二五”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立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http://www.tup.tsinghua.edu.cn/booksCenter/booklist.html?keyw ord=%E7%AB%8B%E6%B3%95%E5%AD%A6&keytm=893339 259688976C/2014- 06-16.
本书编写组.高等教育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年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http://www.hep.com.cn/book/details?uuid= 9a89cfb7-14e6-1000-a842-8b199bb65ff2/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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