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与困境:日本法科入学考试的素质评价探索

摘要:日本希望通过设立法科大学院突破司法考试之弊端,实现专业法律人才建设的目标,目前已面临失败的风险。与法科大学院制度相配套的入学考试,虽以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为制度蓝本进行素质评价,借鉴先进教育测量理念,运用成熟教育测量技术,但因在制度移植过程中,出现与本土制度环境衔接不当等问题,使得这种素质评价的探索遭遇瓶颈。日本的实践证明,此类考试招生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需要兼顾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与法学教育结构调整的顶层设计问题。
关键词: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素质评价
中图分类号:G53/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8)02-0069-07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802009
一、研究背景与方法
日本司法改革中将法科大学院与新司法考试捆绑在一起的做法,导致了“堆积如山”[1]的问题。事实证明,法科大学院并未如制度设计之初那样,彻底突破为通过司法考试而进行“应试教育”的弊害[2]。相反,因司法考试通过率持续低迷,并未达到改革方案预期,导致法科大学院生源直降,迫使明治大学及一些大学被迫关闭法科大学院,尚未關闭的也在不断减少招生人数[3],另一方面,因参与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的学生数量骤减,为维持考试,考试组织方不得不将报名费大幅调高,日本文部科学省的相关咨询机关,也开始讨论将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从必考调整为选考,甚至干脆彻底废止①。应该说,造成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水土不服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作为日本司法改革的实现手段之一,与司法改革的预设目标存在先验的矛盾属性,且无法与其他制度性安排实现兼容。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中提出,设置法科大学院,旨在将其建设为培养“法曹”②的专门学院,并为此专门出台了《专业型研究生院设置标准》[4],其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通过大学专业教育,培养具有多样化知识背景、丰富社会经验、高超法律职业技能的法律职业人才。为此,从2011年起,日本建立了法科大学院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的制度衔接,将就读法科大学院并顺利毕业,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5]。但这一目标
收稿日期:2018-01-30
基金项目: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2017年度课题“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的创设及其与现行法硕联考的衔接研究”(GJK2017044)
作者简介:戴一飞(1982—),女,湖北武汉人,博士,教育部考试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测量与评价、法学教育研究。①日本已着手对非法学本科入学者试行法律基本知识掌握情况的测试,称之为“共通到达度确认试验”(暂定名)参见日本法務省.法曹養成制度検討会議取りまとめ[EB/OL].(2018-1-21)http://www.moj.go.jp/content/000112068.pdf. 笔者在交稿前了解到,2018年将不再组织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之后是否恢复该项考试尚不确定。参见「適性試験管理委員会:法科大学院全国統一適性試験について(お知らせ)」. https://www.jlf.or.jp/jlsat/pdf/20171102_oshirase.pdf.
②所谓“法曹”在日本一般指裁判官、检察官及辩护士,即法曹三者,对应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教育研究戴一飞:现实与困境:日本法科入学考试的素质评价探索日本问题研究2018年第2期在设定与落实措施之间,却存在诸多不可调和的矛盾。首先,法科大学院并非成为“法曹”的唯一通路。作为一种补偿措施,对于那些经济能力受限,无力就读法科大学院,但又希望成为“法曹”的人,日本设立了所谓“预备试验”,考试内容以专业法律知识为主,通过者即可获得参加正式司法考试的资格。这一考试的通过率一般不超过4%,但近年来参与预备考试的人数每年都超过10 000人。可以想见,这一替代通路对于法科大学院的影响[6]。其次,日本的“法曹”就业范围非常有限。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创设初衷之一,是让更多人通过司法考试,以满足社会对于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质言之,此轮司法改革是以专业法律人才不足为重要前提的。尽管,说这场改革是为了达到如美国那样高的人均律师比例还过于武断,但效仿美国,提高日本国民中律师占比,的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这一考量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现实,即美国没有所谓的相关专门职业。在日本,除律师外,还有司法书士、行政书士、辩理士、税理士以及注册会计师等专门职业,承担着相关法律实务。同时,日本社会治安情况远好于美国,国民性格又倾向于息讼,“毕业生就业观念保守”[7]导致法科大学院设立后,许多历经千辛万苦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面临“失业”的窘境。第三,法科大学院的多元化培养目标存在内在矛盾属性。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制度原型是美国的法学院教育,但与美国设立本科后法学教育所不同,日本的很多大学,原本都设有法学部,开展法学本科教育。作为一种折衷,日本法科大学院设立后,为了确保法科大学院学生的多元化背景,规定必须确保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非法学专业或者具有实务经验的学生,如果没有达到二分之一,需要公布学生选拔的状况[8]。但反过来说,法科大学院不仅需要吸收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入学,而且还招收法律本科毕业生。事实上,2010年以前,非法学本科考生录取比例的确高于法学本科考生,2010年之后情况则发生逆转,入学者中在职人员的比例逐年下降。这些有工作经验的学生往往因学习时间有限,司法考试合格率低、进入法律家队伍的机会较少。非法学本科教育背景者进入法科大学院虽有助于培养具有多元知识结构的法官,但学生从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本科训练,可能影响法律素养的有效获得[9]。
综上,不难发现,日本希望通过设立法科大学院突破司法试验之弊端,实现质量与数量足以支持司法制度的专业法律人才建设的做法,出现了重大问题,甚至面临失败的风险。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宏观层面的国情差异与政策因素,也有微观层面的技术问题与制度失范。文章立足于后者,即希望从微观的技术层面,反思日本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机制的适用现实与经验教训。以《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等合作之相关法》所要求的确保考生来源多样性这一目标为例,如果法科大学院提高录取分数,降低录取率,则无法让多数学生进入法科大学院的话,它将会出现无法招到学生,甚至被逃汰的问题。标榜实现多样性目标而起步的法科大学院,将渐渐因招收不到非法学专业出身的学生,丧失所谓的多样性与开放性[10]。因而,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这一技术安排的制度影响力,由此可见一斑。
限于篇幅,文章仅以过去几年日本适性试验管理委员会出版的“法科大学院适性试验实施报告书”为研究对象,对于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入学机制,特别是考试本身的技术设计与适用效果,作以评价,尝试为中国类似的制度设计,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未来的改革提供借鉴。
二、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的设计
日本的法治及其法学教育在继承大陆法系和汲取英美法系相关经验方面颇具特色[11],法科大学院适性试验的创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制度移植。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招生方式,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法学院的做法,通过专门针对逻辑、表达能力考核的测试,并结合各个学校的个别考察来决定学生的录取[12]。2003年至2010年,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包含“法科大学院适性试验(DNC)”与“法科大学院统一适性试验(JLF)”[13],2011年起,日本法科大学院协会、公益财团法人日弁(辩)连法务研究财团、社团法人商事法务研究会共同设立适性试验管理委員会,开始负责整合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并由财团法人日弁(辩)连法务研究财团与社团法人商事法务研究会共同主办“法科大学院统一适性试验”,每年举办两次考试[14]。
为了保证考生得到公平、客观的选拔,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效仿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即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简称为LSAT),从逻辑判断力、分析判断力、长文阅读理解力及文字表现力等四个方面,系统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充分确定其是否具有接受法律训练的潜质。日本公益财团法人日弁(辩)连法务研究财团从2000年起,与主持LSAT的美国法学院入学委员会(LSAC)进行了为期两年的合作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日本版的“法科大学院适性试验”,后者在结构方面与LSAT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14]。
除适性考试外,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还需参加所报考的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虽然是前置性考试,但并不是录取的唯一或关键因素,相较而言,日本各法科大学院更为看重本校的自主考试。录取时,由法科大学院根据两种考试的成绩决定录取人选[8]。以东京大学为例,该校法科大學院自行组织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其中,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将笔试两道“综合问题”,并接受旨在确定是否具有法律职业人资质的面试。而法学专业的考生则无须面试,只须参加法律科目的笔试:公法、民事法和刑事法各一题。除此之外,考生还需要提交外语能力证明。而另一所著名公立大学京都大学的法科大学院则不需要参加面试,非法学专业考生进行“小论文测试”,内容是关于人与社会的问题;法学专业考生则进行法律科目测试,内容涵盖宪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商法等七个部门[15]。
综上可见,为兼顾招收法科与非法科两类考生的客观需要,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采用了无涉法律专业内容的逻辑、分析、阅读理解及写作的能力考核,考查的是将上述四项能力综合后的所谓法学教育或法律职业适应性能力。这种设计思路避免了中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生在入学时就需要接受法律专业知识实际应用能力考核这种“荒唐”[16]的做法。三、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
考试的实际适用下面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对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的实际适用情况加以说明。
(一)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适用的统计数据分析
一方面,考生人数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根据2017年的初步统计,该年度法科大学院第1回适性考试(2017年6月4日)的考生人数为2 645名(与2016年相比下降23%),第2回(2017年6月18 日)的考生人数为2 968名(与2016年相比下降61%)。图1反映了2011年至2017年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实考人数的变化趋势 www.jlf.or.jp/jlsat/pdf/2017_shigansha.pdf.。图12011-2017年日本法科大学院
适性考试考生人数变化
与这一下降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放弃法科大学院这一通道,选择“预备试验”这一替代通道,争取司法考试考试资格的人数,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关对比情况,可参见图2 [17]。图22011-2017年日本预备考试与适性考试考生人数变化
另一方面,考生同质化程度升高。2012年至2016年,以性别、年龄、户籍、专业、职业等考生特征中占比最多的变量为基准,结合2012年至2016年适性实施报告,得出如下变化趋势该图表根据2012-2016年适性考试实施报告书制作而成。。参见图3。图32012-2016年日本法科大学院适考试不同
考生特征的占比趋势
图3中,系列1为男性考生占比,系列2为24岁以下考生占比,系列3为东京户籍考生占比,系列4为法学专业考生占比,系列5为学生考生占比。虽然上述变量的变化看似并不明显,但仔细分析会发现,除男性考生占比出现少许下降外,其余维度中主要变量在2012-2016年间基本保持稳定或出现少许上升。2014年之后,各项考生特征的人数占比都趋于稳定。其中,除东京考生占比低于50%外,其余考生特征的主要变量占比基本都超过60%,甚至更高。可见法科大学院适考试考生多元性呈现缓慢发展趋势。
(二)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的教育测量学指标分析
第一,适性考试的总分与标准差表现稳定。从2012年至2016年适性考试的平均分分布与标准差分布情况该图表根据2012-2016年适性考试实施报告书制作而成。由于日方相关统计数据已经过等值(Equating),确保同一年度举行的两次考试成绩之间具有可比性。来看,该考试的设计技术较为成熟,具体情况可参见图4,其中,系列1为平均分,系列2为标准差。图42012-2016年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
考试平均分与标准差分布图
第二,逻辑推理、分析推理以及阅读理解各部分历年平均得分及相应的标准差均表现稳定,没有分数大起大落的情况,也说明了不同年份之间适性考试分值的可比性。
第三,客观题各部分的得分分布情况较为理想。以2016年第1回适性考试为例,据事后统计,其客观题3个部分的正确答案分布情况呈现明显规律的正态分布,具体情况参见图5 [18]。图5日本法科大学院2016年第1回适性考试客观题各部分得分分布
第四,试题内容涵盖多领域、多学科,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贴近法科生入学后将接触的文本材料的难度水平。还以2016年第1回适性考试为例,根据事后公布的资料[19],试题第一部分逻辑推理部分,第1题的参考文献为2015年8月份刚刚出版的有关日本房地产泡沫问题的日本学者专著,第9题参考了日本学者对于碳元素的发展历史分析。又如,试题第三部分阅读理解中,第1题参考的是日本学者对于个人与集体意识关系的研究成果,第2题关注的是近代的劳动观念,第3题参考了认知心理学的经典研究成果。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的试题题材立足为日本学者对文学、艺术、政治、历史等诸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兼具本国的经典研究及国外研究的译介,具有较为宽广的谱系与深度,但又不涉及具体的法律专业知识。
四、对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
考试的综合评价随着日本法科大学院发展的不景气,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也慢慢走入谷底,其未来命运不容乐观。但另一方面,这一试验本身效仿具有多年成功实践经验的LSAT,在技术分析层面表现出相当高的稳定性和成熟度。
首先,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具有实现素质测试的潜在可能性。虽然对于个人素质存在不同解读,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LAST或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所考察的逻辑推理、分析推理、阅读理解以及书面表达等四项能力,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人所必备的基本素质。2003年,就有中国法学家提出,法学本科教育不应当是职业教育,也不应当是通才教育,而应当被设定为一种素质教育[20]。反观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其所设置的逻辑判断,主要考察考生对于材料中逻辑构造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逻辑推理能力,要求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结合若干条件,推导出正确的逻辑结论。而在审判或法律谈判等实际法律业务过程中,能够在短时间内正确认识事实以及其中设计的法律问题,能否结合事实與法律进行充分的逻辑论证,显然是一名合格“法曹”所必备的专业素养之一。事实上,LSAT考试所涉及的逻辑推理与形式逻辑,其难度之大、时间要求之紧张都堪称所有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之冠,一些选考GMAT或GRE的考生,为了锻炼自己的逻辑能力,都以历年LSAT的逻辑题作为最佳练习手段。另一方面,逻辑分析题对于考生之前的专业知识掌握水平要求不高,可以避免专业知识的前见对于能力考察的干扰。类似的素质考查,在日本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的分析判断、阅读理解乃至书面表达等部分,也都有体现,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部分能力素质的考查,仅仅是素质考查的基础或一部分,但通过对其进行统一测试,可以为相关法科大学院的后续自行考察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比较基础,从美国长期实践的情况来看,虽然并非官方统一组织,但却得到了几乎所有法学院的普遍尊重与接受,从中足以发现其在考试设计的技术方面较为成熟可靠,考核内容也能反映某种程度的个人素质。
其次,素质测试与以司法考试为代表的实用主义目标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对应性。日本大多数学者承认:“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司法试验的合格率,与法科大学院的适性试验点数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21]这一问题其实很好理解,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属于一种素质考查,而司法考试说到底属于一种专业考查,二者显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素质高的人未必专业强。而从逻辑来讲,上述命题如果为真,其逆否命题,即专业强的人未必素质高也应为真。虽然可以说,适用适性考试,可以将素质不高的人阻挡在专业“法曹”的门外,也就是只从具备基本素质的人当中选取专业强的人作为“法曹”,但这样做又无法解释日本为什么还要在法科大学院之外设立第二通道,让通过“预备试验”的人可以不经过法科大学院的路径获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法科大学院适性试验+司法试验”这样一种“又要求素质又要求专业”的理想设计,当遭遇到日本传统法学本科教学体制和其他司法体制上的固有国情时,不得不有所折衷妥协,而这种妥协,无异于只“节流”不“开源”。
第三,适性测试的未来将取决于司法考试的科学转型。日本的司法考试,包括短答式考试与论文式考试两部分,前者主要考查宪法、民法与刑法,后者主要考查公法科目、民事法科目、刑事法科目以及选择科目,选择科目具体又包括破产法、租税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环境法以及国际关系法。说到底,司法考试考查的完全是法律专业内容。虽然目前配合司法改革,日本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之改革前有了一定提高,但在最近几年却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具体情况参见表1①。表12012-2016年日本司法考试合格率情况年份实考人数/人②通过人数/人合格率/%20128 3872 01225.120137 6532 04926.820148 0151 81022.620158 0161 85023.120166 8991 58322.9
值得一提的是,在考试通过者中,还包含数百名以“预备试验”通过者身份参与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这部分人几乎可以全数通过司法考试。《进一步推进法律家培养制度的改革》文件中,对“预备试验”的改革方案,要求法务省在继续检测预备考试合格者是否与法科大学院毕业生保持在同一水平的同时,重新审视预备考试的内容和方法并研讨具体的完善对策,确保未经法科大学院教育而通过预备考试者具备成为法律家的素质[9]51。
综上所述,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与难易程度是制约日本司法改革的关键,然而,如果一味改革司法考试的内容,淡化专业性,提高通过率,势必导致更多的“法曹”毕业即失业。如果保持现状,就会造成很多法科大学院因为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而最终被迫关门,侥幸存活下来的法科大学院想必在教育中也将片面突出司法考试的应试准备,很难实现“法曹”来源多元化及素质化教育的初衷。可以想见,如果日本的司法考试没有做出实质性改变,目前法科大学院适性考试所面临的结构性难题将一直持续,甚至渐趋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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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实际申请者数(出願者数)要比实考人数(受験者数)多2000~3000人,因而从申请者数量的角度来看日本司法考试的合格率,实际还要更低,不到20%。[7]李宝芳.中日大学生就业现状、成因与对策[J].日本问题研究,201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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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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