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商品化的若干表现形式及其防范
摘 要:公共权力作为保障公共福祉的公共资源,决定着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的公平性和正义性。由于受官本位思维和权力消费观念的驱使,个别党员干部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入政治生活,使得公共权力商品化,进而引发权力交易等腐败现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理腐败,以制度反腐推进中国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着力强化制度授权和依法用权的规则意识,防范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内生活、侵蚀政治生态。为此,必须从学理上厘清公共权力的职能边界和商品交换原则的适用范围,着力在从政理念、规则意识、过程监管方面进行制度化的边界规约。
关键词:商品交换原则;权力寻租;政治生态;制度反腐;腐败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4-0013-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①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理腐败,必须预防商品交换原则对政治生态的侵蚀。为此,有必要从学理层面剖析商品交换原则侵蚀政治生态的表现形式、文化诱因,进而探析公共权力“去商品化”的边界厘定和规约路径。
一、权力商品化的表现形式
公共权力是一种具有高位势影响力的公共资源,它尽管在表现形态上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交换属性,但基于人民委托或法律授权的法理逻辑,而不能构成代理者个人化的劳动产品。它可以通过整合政治—社会场域的资源要素来创造公共福祉,但不能用之进行社会交换。然而,少数人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进行广泛交易,使权力商品化。所谓权力的商品化,是指人们将公共权力视为追求个人利益的寻租工具,运用其进行资源置换和能量变通的权力交易行为。它在客观上侵害着公共利益和公共契约,因而是一种深层次的“权力腐败”②。权力商品化按照表现形式来看,既有直接交易的常见形式,也存在着间接交易的隐蔽形式。
1.权力商品化的常见形式
一是“权权交易”。公共权力本身是一种高位势的稀缺性资源,在进行社会價值的权威性分配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权力场域内部进行的“权权交易”,就是基于职权差异而进行“互通有无”的交易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力资源的最大化进而相互谋取私利。处于这一权力场域中的权力形态具有多样性,如决策权与行政权的交易,行政权与监督权的交易,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易等。
二是“权钱交易”。公共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稀缺资源而具有独特的影响力,权力腐败(以权谋私)的发生是以权力行使者的“设租”为前提的,进而才有他人“寻租”的空间。在进行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时,权力场域外的个人或集团为了获得有利机会和优质资源而进行利益输送,在主观上也需要这一“寻租”的机会。相关方在各自目标诉求上达
收稿日期:2017-12-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共享发展理念的社会主义特质与实践机制研究”(16CKS023)。
作者简介:刘占虎,男,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西安 710049)。
成一致时,便容易发生权钱交易。权钱交易严重破坏“亲”“清”政商关系、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
三是“权色交易”。公共权力作为一种高位势的资源,具有广泛的支配力,不仅可与其他权力形态进行平衡和置换,还可以与作为社会稀缺资源的“美色”(颜值)进行交易和置换,诸如作为主动设租来包养“情人”,以及作为接受被动寻租的“色贿”。近年来,新闻报道中的诸多腐败案件,多有“十贪九色”的说法,此说法尽管有言过其实之处,但也从侧面反映出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及其社会危害性。
四是“权情交易”。情感是人类最朴素的本质力量,是维系公共秩序和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纽带。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权力场域和政治生活,往往是以作为人之常情的“情感”为载体的,就是所谓的拉关系或搞关系。一般而言,“权情交易”主要通过同学关系(友情)、亲缘关系(亲情)、乡土关系(乡情)、师徒关系(师情)等情感媒介拉近距离,形成人际关系圈子中的自己人或熟人,进而借助其权力资源及影响力来谋取私利。相对于“权权交易”和“权钱交易”而言,“权情交易”是一种因情所迫而发生的“被腐败”,它作为权力腐败的中间环节,同样会侵蚀公共利益和政治生态。
五是“权势交易”。势力是一种基于资源优势和能量差异而形成的影响力和支配力,除了权力场域内的权势之外,还有社会场域或其他专属领域的势力。这些不同场域的势力,都可以作为权力交易对象的稀缺性资源,诸如特定专属领域中的话语权,作为满足自我实现需要的名誉权等。“权势交易”主要是指拥有权势的公职人员非法利用公共权力来满足自身多样性需要,与其他势能进行置换和平衡的以权谋私行为。“权势交易”作为一种借助职权影响力来谋取私利的资源整合和置换行为,同样也侵蚀着公共利益和政治生态。
2.权力商品化的隐蔽形式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直接交易的常规性腐败日益走向复杂化和隐蔽化,并呈现出新的样态。就一时一地的局部行为和表面现象来看,这些隐蔽形式似乎不存在直接的权力交易行为,但通过复原整个寻租和交易链条,即可洞悉其权力腐败的实质。
一是作为权力投资的时空迂回的期权化腐败。“期权”原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引入腐败研究领域,可以称之为“期权腐败”或“期权化腐败”。“期权化腐败”是指把公共权力当作一种资本,被掌握这种权力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此后请托人在某个时期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将“投资收益”回报给该职务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等利益相关人③。它作为延期回报的权钱交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是权力“商品化”的典型形态并具有新的特点。其一,时限宽。为了降低反腐查处的风险,双方约定延长权力价值兑现的时限。其二,隐蔽深。为了避开纪检监察部门的注意,双方通过延长兑现时限来避开公职人员在职的敏感时期。其三,查处难。在以往“法无禁止则自由”的思维框架下,期权化腐败为查处带来诸多困难。这种通过时空迂回的方式,在不影响预期收益的同时降低腐败的风险,给腐败的标本兼治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是作为既得利益之团体共谋的集体性腐败。相对于个体性腐败而言,“集体性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特定群体在共同私利的驱使下,结成利益同盟,利用公共权力谋取部门和个体私利的行为④,它在本质上是某些特权阶层维护既得利益的集体共谋。由于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往往以部门工作的特殊性来遮蔽或侵蚀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借集体利益之名追求部门利益的最大化。此外,现代政治过程的法制化和公开化,使得单独个人进行权力腐败的空间日益狭小,这就促使某些具有既得利益的个体联合起来,通过化解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形成集体化腐败,如近年来频发的“窝案”腐败、“塌方式”腐败等。集体性腐败也因此被称为“共谋性腐败”,就其生成模式而言,有的论者将其概括为“直线结点模式”“雷达扩散模式”“蜂窝生长模式”⑤。
三是作为潜规则的“制度性腐败”。传统腐败中的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往往与违犯法律法规是并行的。尽管一些隐蔽性的腐败并没有直接违犯相关法律法规,而是在明文性法律法规的掩饰下实施的,但其在本质上是权力“潜规则”对公共契约的消解和公共利益的侵蚀。明制度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而潜规则更具灵活性和随机性。公职人员在法律制度执行中的灵活性,既可以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也可以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的不稳定性当中。这种由于法律制度本身不完善或制度冲突而诱发的腐败,即“制度性腐败”。具体表现为:其一,通过强调部门利益的特殊性来谋求内部利益。在制定某些部门政策时往往以部门的特殊性为由将利益偏好设计在其中,从中追求部门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其二,以自由裁量权为由打“擦边球”。利用某些法律法规存在的盲区或执行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变相谋取私利。其三,借公务或职务消费来假公济私。借助与公务相关的事务把私人消费“嫁接”其中,如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等。其四,通过市场性公务活动来收取“出场补助”。将原本属于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相为有偿的社会服务。
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权力场域和政治生活,一旦导致权力被商品化,就会极大地侵蚀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危害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礎,损害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公共权力商品化作为一种具有复杂原因的深层次的“权力腐败”,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理腐败提出了新的挑战,是实现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攻克的难题之一。
二、权力商品化的文化诱因
权力商品化的诱发原因从表面上看是与腐败治理体系不完善以及过程防腐机制的缺失等有关,但在根本上是由于受传统官本位等消极文化的影响,形成根深蒂固的“权力消费”观念,进而诱发了商品交换原则对政治生活的侵入。
1.“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官本位文化
美国社会学家彼得·布劳(Peter M. Blau)的“社会交换理论”把权力视作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影响力,可以与多种资源进行社会交换。他明确指出,“社会交换势必导致地位和权力的分化”⑥。事实上,在人类社会利益的二重性矛盾中,公共权力与国家形式一起作为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的公共力量。在传统中国“大一统”的政治体系中,马克思所说的“行政权力支配社会”⑦的效应更为典型,由此构成人们文化观念之“权力本位”的物质基础。权力本位,即官本位,集中体现为官本位思维和官本位文化。人们普遍会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做官高”。官本位文化的弥散,会在多个层面消解政治生态,进而导致“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
崇尚和追求权力本身无可厚非,其关键在于谋求权力的旨趣如何,这也是区分政治家与政客的逻辑支点。厚重而浓郁的传统文化在“传统”的延续和更新中形成一种“文化剩余”⑧。传统中的文化元素既包括民族精神的精华,也包括“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⑨的官僚主义、权力崇拜等糟粕。这些消极的文化因子“深深地进入了我们的心灵当中”⑩。官本位文化的现代延续,从认知心理上扭曲着公职人员的权力观,认为“有权就可以任性”,有权就拥有一切权威性价值或稀缺性资源,相应的“当官发财”理念便开始盛行。此外,公职人员也是现实的个人,同样有着特殊利益诉求,加上权力潜规则的社会交往惯性,一起构成权力腐败(寻租)的现实根由。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官僚主义、拉票贿选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往往就是背离公共利益的宗旨而追求权力的官本位思维在作祟。
2.“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亲缘文化
权力作为一种稀缺性的公共资源,公职人员的职权在权力场域的辐射下会形成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不仅体现在其职权本身,还体现在权力行使中的其他行为当中,会进一步延伸为类似于“魅力型领导”的个人影响力。这种因为职权身份要素而形成的个人影响力,尽管不是直接以公共权力的方式干预经济活动或其他社会资源,但它的消极成分可以作为一种不具合法性的“附庸权力”,以无形的方式延伸至领导干部身边人(包括其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同样支配着权力场域中公共资源和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诸如“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前台大搞权钱交易,还纵容家属在幕后收钱敛财,子女等也利用父母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作为常见腐败方式的“利益输送”,往往就是权力寻租者通过领导干部身边的配偶、子女、亲友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行贿,以间接的方式借助领导干部的影响力来谋取好处。有的公职人员也“将自己从政多年积累的‘人脉和‘面子,用在为子女非法牟利上,其危害不可低估”。
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政治生活,与长久以来“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亲缘文化密切相关。由此形成的权力腐败的“递延化”,同样有着深刻的人性根源,这又与公职人员作为“社会人”所具有的亲缘关系的复杂性密切关联。如苏姗·罗斯·艾克曼(Susan Rose-Ackerman)指出:“一位官员在分配特许经营权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时候,可能会偏袒自己的亲戚,同时自己也从中分一杯羹。他之所以这么做,不仅是因为他关心自己的亲戚,而且还因为对方也在乎他。”这种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寄生性,近年来出现的“期权化腐败”就是借助亲缘关系的间接回馈来与部门主管领导进行“利益输送”,通过“权情交易”形成更为隐蔽的“权钱交易”。
3.“明制度不如潜规则”的“后门文化”
文化是人为的,也是为了人的;制度是规范人的,也是为了人的。其中的共同点,就是其功用的显现都以“人”为施行载体。正是因为此,制度伦理是确保制度正义的调试机制,法治精神是实现善治的内在支撑。蕴含于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法治精神,是影响制度施行效力的重要因素。其中的作用向度,有正反向之分。以善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支撑的法律制度体系,可以更好地释放其应然价值和公共效益。缺失“宗旨意识”和“规则意识”的法律制度践行,往往与“潜规则”结成同盟,导致人们产生“明制度不如潜规则”的消极认知。“明规矩”若名存实亡,“潜规则”便大行其道,就会形成“凡事走捷径”的“后门文化”,在文化心理上助长了权力的“商品化”诉求。
尽管说良法和善制是消除权力“潜规则”空间的基本策略,然而,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因社会转型过程漫长而需要增量的积累,一方面因社会实践的不断变化而需要动态地加以完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瑕疵为某些寻求“合法”腐败的行为提供了空间。以政策治国的不稳性和“潜规则”文化的双重作用,使得一部分投機者钻法律制度的空子,从中变相谋求私利。作为隐蔽形式的“集体性腐败”,就是多个人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共同参与实施的腐败行为。权力腐败的“合法化”,作为一种“制度性腐败”,是“潜规则”文化对法治精神的消解、对公共权力宗旨的背离。
4.“大树底下好乘凉”的山头文化
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而具有高位势的影响力和支配力,由于赋权差异而形成“势能差”,具体通过公职人员行政级别和职权范围表现出来。居于势位上端的权力,具有更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即“位高权重”。“官本位文化”的另一指向就是追求“做大官”,旨在拥有更多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就容易“搞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一门心思钻营权力”。基于以权谋私而寻求权力交易,在客观上就诉求更大更多的权力资源。一方面,位于高阶势位的权力具有广泛影响力,进而具有更广泛的流通力和置换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几百位“大老虎”,即是“位高权重”的腐败典型案例。另一方面,“权力交易”的非法性和隐蔽性在客观上需要高阶势位的权力予以保护。因此,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共享”的网状结构上,基于利益目标的一致性而形成既得利益群体,进而形成权力共谋的“独立王国”,搞小山头、拉小圈子。近年来发生的“窝案”,以及倚仗公权为不法商人和黑恶势力当“保护伞”的案件,就是“大树底下好乘凉”的山头文化导致权力腐败的典型案例。
“集体性腐败”往往与山头主义、码头文化密切相关。诸如集体截留、集体造假、集体敲诈、集体淫乱、集体走私、集体造假等集体腐败,在本质上是少数人因既定利益的“板块化”而结成的利益共享联盟。山头主义、码头文化往往是曲解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意涵,从思想观念上影响着职权分工与制衡效力。狭隘的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的共谋诉求,极易滋生和诱发“集体性腐败”。
三、防范权力商品化的规约路径
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政治生活,尽管有着深厚的文化诱因,但终究需要从制度实践维度上进行综合治理。权力边界规制是实现权力至善的基本前提,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依法治理腐败,重在以法律制度厘定权力运行的边界,为经济领域的财富扩容护持秩序,为社会领域的福祉共享恪守公正。
1.树立为民服务和秉公用权的从政理念,适度推进公职人员队伍的职业化
在当代中国,权力来自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公职人员是现代职业分工的一部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官”,而是人民委托权力的行使者。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是公职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习近平指出:“当干部,不求‘官有多大,但求无愧于民。”广大公职人员自觉树立“权为民所赋”的敬畏感和“权为民所用”的使命感,一方面,严以用权,“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另一方面,严于律己,“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
如何确保公职人员廉洁奉公是时代难题,既需要观念意识自觉,也需要微观制度体系优化。新时期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薪”与“廉”之间的辩证关系。直接面对公职人员的“合理需要”和“必要满足”的现实关系,给予其必要的生活保障与彰显其崇高的奉献品格并不冲突。这就要求以明制度确定必要而相对合适的薪资待遇,有助于从源头上弱化部分人寻求“灰色收入”的动机。
基于这一判定,预防和抵制商品交换原则侵蚀政治生活,有必要适度推进公职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其一,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着力完善公职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调整那些能力不足而“不能为”、动力不足而“不想为”、担当不足而“不敢为”的干部,进而确保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有平台、有空间、有作为。其二,提高生活保障标准。如:坚持公职人员薪资不高于一些关乎民族和国家未来的特殊公共行业的从业者的待遇水平,让其衣食无忧,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探索建立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职人员“廉住房”(廉洁公寓)制度,让其住有所居,同时也为深入落实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提供透明化的平台。
2.强化制度授权和依法用权的规则意识,推进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般而言,法治是最可靠、最稳定、最持久的治理,制度化的边界规约是预防权力滥用和权力交易的法治进路。对公共权力进行“正负”双向的制度授权,可以预防权力行使中的“越位”和“缺位”。一方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容易导致“乱作为”,势必侵蚀公共利益和公共契约。另一方面,权力行使中的“缺位”则容易导致“不作为”,必然影响公共政策的执行效力和公共物品的供给质量。这种消极腐败同样也是对公共福祉的损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力施行,有的地方已经实施制度改革,对公职人员队伍中“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人员予以调整,就是对“不作为”之怠政行为的动态规制。
无论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双向”推进,还是权力行使中防范“越位”和“缺位”的制度规制,都在客观上要求着力推进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制度反腐是实现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硬件”保障,强化制度授权和依法用权的规则意识则是实现中国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软件”支撑。这种“软件”的增量积累,有助于自觉抵制官本位文化、亲缘文化、“后门文化”、山头文化对优良政治文化的消解,也有益于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践行法律制度提供坚实的内在支撑。
3.协同推进制度反腐和过程防腐策略,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过程监管
制度反腐和过程防腐集中体现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要求。制度反腐的核心在于制度化的过程实践,过程防腐是制度反腐向更深层次推进的重要途径和中间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强力反腐取得了显著成效:“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基于中国腐败治理的既有成效和廉潔增量,反腐败工作的重心将在推进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逐步由“惩处”转向“预防”。
针对常见性的权力腐败,需要以中国特色“巡视监督”为主导的过程防腐机制,牵引着腐败治理网络布局的全方位展开,从而有效防止直接性表面化的权力寻租行为。权力腐败本身是一种生成性的过程行为,也是一种动态性的行为过程。诸如“期权化腐败”“集体性腐败”“制度性腐败”等间接性、隐蔽性的权力交易行为,是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并具有时限宽、隐蔽深、查处难的特点。这就给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和强化权力运行的过程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何建立有腐必惩的无限期查处机制和从源头上压缩腐败空间的防腐机制。
在推进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要协同推进制度反腐和过程防腐策略,着重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过程监管,预防商品交换原则侵蚀政治生态。在基本战略上,需要整体推进制度反腐和过程防腐的综合防治策略,在从严“惩处”中增强全面“预防”的效应,在全面“预防”中从严“惩处”已发生的腐败行为。在空间布局上,需要着力建构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将“巡视监督”和“巡察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作为中国特色过程防腐的主导机制,动态地整合来自社会监督的积极力量,形成全方位的空间监督网络。在辅助设施上,需要一方面着力推行权力清单和政务公开制度,形成“倒逼性”的边界规约;一方面加强政治文化建设,通过“倡导和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价值观,旗帜鲜明抵制和反对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形成“内生性”的边界规制和廉洁增量,不断培厚良好政治生态的土壤。
综上所述,在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实践中,以前瞻性视野深化认知权力腐败的本质及其多元化衍生样态,既是实践基础上的理论自觉,也是理论创新中的实践自觉。整体剖析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政治生活的若干表现,从“权力交易”的内在机理上厘清防范权力“商品化”的规约路径,旨在为新时代腐败治理的“全面布局”和“从严落实”提供精准对象及其有效对策。
注释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62、64、8页。
②美国政治学家阿诺德·J.海登海姆(Arnold J. Heidenheimer)在《对腐败性质的分析》一文中提出三种界定“腐败”的三种视角:一是以公共职位为中心的腐败,即从人们与公共职位的关系以及公职人员所承担的职责来确定腐败。二是以市场为中心的腐败,即把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通过把自己的公职视为一种经营单位从而以非正常的手段尽量扩大它的利益,并使之成为一个“最大化的单位”的活动。三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腐败,即腐败就是为了个别或特殊的利益而侵犯共同利益的行为。参见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19页。事实上,所有的权力腐败行为都是以“公共职位”为依托中心,以“公共利益”为损害对象,以“能量置换”为实现方式。对于权力“商品化”的交易型腐败而言,即是对这三者“有机”统一的典型样态。
③阎德民、刘兆鑫:《论“期权腐败”及其治理》,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页。
④郝文清:《当代中国衍生性权力腐败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7页。
⑤宋伟,过勇:《集体腐败:特点、生成模式与治理路径》,《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⑥[美]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李国武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48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7页。
⑧刘占虎:《传统语境中的文化剩余与当代中国文化自觉》,《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7页。
⑩杜维明:《儒家传统与文明对话》,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93页。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65、165、161、181页。
[美]苏姗·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王江等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25—126页。
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页。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381页。
这当然是一个相对意义的参照系,如2017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
刘占虎:《巡视监督:当代中国过程防腐的主导机制》,《中州学刊》2015年第12期。
劉占虎:《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时代诉求和实践逻辑》,《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责任编辑:浩 淼 文 刀
Some Manifestations of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Power and its Prevention
Liu Zhanhu
Abstract:Public power, as a public resource to protect public welfare, determines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authoritativ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value. Driven by the idea of official standard and the concept of power consumption, some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have brought the principle of commodity exchange into political life, which makes the public power commercialized, and thus leads to the corruption of power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 we must strictly control corruption and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corruption control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by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rule consciousness of system granting power and exercise power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prevent the commodity exchange principle from invading the inner party life and eroding the political ecology. Therefore, we must clarify the functional boundaries of public power and the scop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ommodity exchange, and carry out institutionalized boundary statute in the aspects of political concept, rule consciousness and process supervision.
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commodity exchange; rent-seeking to power; political ecology;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anti-corruption system
关键词:商品交换原则;权力寻租;政治生态;制度反腐;腐败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4-0013-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①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理腐败,必须预防商品交换原则对政治生态的侵蚀。为此,有必要从学理层面剖析商品交换原则侵蚀政治生态的表现形式、文化诱因,进而探析公共权力“去商品化”的边界厘定和规约路径。
一、权力商品化的表现形式
公共权力是一种具有高位势影响力的公共资源,它尽管在表现形态上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交换属性,但基于人民委托或法律授权的法理逻辑,而不能构成代理者个人化的劳动产品。它可以通过整合政治—社会场域的资源要素来创造公共福祉,但不能用之进行社会交换。然而,少数人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进行广泛交易,使权力商品化。所谓权力的商品化,是指人们将公共权力视为追求个人利益的寻租工具,运用其进行资源置换和能量变通的权力交易行为。它在客观上侵害着公共利益和公共契约,因而是一种深层次的“权力腐败”②。权力商品化按照表现形式来看,既有直接交易的常见形式,也存在着间接交易的隐蔽形式。
1.权力商品化的常见形式
一是“权权交易”。公共权力本身是一种高位势的稀缺性资源,在进行社会價值的权威性分配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权力场域内部进行的“权权交易”,就是基于职权差异而进行“互通有无”的交易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力资源的最大化进而相互谋取私利。处于这一权力场域中的权力形态具有多样性,如决策权与行政权的交易,行政权与监督权的交易,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易等。
二是“权钱交易”。公共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稀缺资源而具有独特的影响力,权力腐败(以权谋私)的发生是以权力行使者的“设租”为前提的,进而才有他人“寻租”的空间。在进行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时,权力场域外的个人或集团为了获得有利机会和优质资源而进行利益输送,在主观上也需要这一“寻租”的机会。相关方在各自目标诉求上达
收稿日期:2017-12-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共享发展理念的社会主义特质与实践机制研究”(16CKS023)。
作者简介:刘占虎,男,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西安 710049)。
成一致时,便容易发生权钱交易。权钱交易严重破坏“亲”“清”政商关系、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
三是“权色交易”。公共权力作为一种高位势的资源,具有广泛的支配力,不仅可与其他权力形态进行平衡和置换,还可以与作为社会稀缺资源的“美色”(颜值)进行交易和置换,诸如作为主动设租来包养“情人”,以及作为接受被动寻租的“色贿”。近年来,新闻报道中的诸多腐败案件,多有“十贪九色”的说法,此说法尽管有言过其实之处,但也从侧面反映出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及其社会危害性。
四是“权情交易”。情感是人类最朴素的本质力量,是维系公共秩序和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纽带。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权力场域和政治生活,往往是以作为人之常情的“情感”为载体的,就是所谓的拉关系或搞关系。一般而言,“权情交易”主要通过同学关系(友情)、亲缘关系(亲情)、乡土关系(乡情)、师徒关系(师情)等情感媒介拉近距离,形成人际关系圈子中的自己人或熟人,进而借助其权力资源及影响力来谋取私利。相对于“权权交易”和“权钱交易”而言,“权情交易”是一种因情所迫而发生的“被腐败”,它作为权力腐败的中间环节,同样会侵蚀公共利益和政治生态。
五是“权势交易”。势力是一种基于资源优势和能量差异而形成的影响力和支配力,除了权力场域内的权势之外,还有社会场域或其他专属领域的势力。这些不同场域的势力,都可以作为权力交易对象的稀缺性资源,诸如特定专属领域中的话语权,作为满足自我实现需要的名誉权等。“权势交易”主要是指拥有权势的公职人员非法利用公共权力来满足自身多样性需要,与其他势能进行置换和平衡的以权谋私行为。“权势交易”作为一种借助职权影响力来谋取私利的资源整合和置换行为,同样也侵蚀着公共利益和政治生态。
2.权力商品化的隐蔽形式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直接交易的常规性腐败日益走向复杂化和隐蔽化,并呈现出新的样态。就一时一地的局部行为和表面现象来看,这些隐蔽形式似乎不存在直接的权力交易行为,但通过复原整个寻租和交易链条,即可洞悉其权力腐败的实质。
一是作为权力投资的时空迂回的期权化腐败。“期权”原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引入腐败研究领域,可以称之为“期权腐败”或“期权化腐败”。“期权化腐败”是指把公共权力当作一种资本,被掌握这种权力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此后请托人在某个时期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将“投资收益”回报给该职务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等利益相关人③。它作为延期回报的权钱交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是权力“商品化”的典型形态并具有新的特点。其一,时限宽。为了降低反腐查处的风险,双方约定延长权力价值兑现的时限。其二,隐蔽深。为了避开纪检监察部门的注意,双方通过延长兑现时限来避开公职人员在职的敏感时期。其三,查处难。在以往“法无禁止则自由”的思维框架下,期权化腐败为查处带来诸多困难。这种通过时空迂回的方式,在不影响预期收益的同时降低腐败的风险,给腐败的标本兼治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是作为既得利益之团体共谋的集体性腐败。相对于个体性腐败而言,“集体性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特定群体在共同私利的驱使下,结成利益同盟,利用公共权力谋取部门和个体私利的行为④,它在本质上是某些特权阶层维护既得利益的集体共谋。由于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往往以部门工作的特殊性来遮蔽或侵蚀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借集体利益之名追求部门利益的最大化。此外,现代政治过程的法制化和公开化,使得单独个人进行权力腐败的空间日益狭小,这就促使某些具有既得利益的个体联合起来,通过化解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形成集体化腐败,如近年来频发的“窝案”腐败、“塌方式”腐败等。集体性腐败也因此被称为“共谋性腐败”,就其生成模式而言,有的论者将其概括为“直线结点模式”“雷达扩散模式”“蜂窝生长模式”⑤。
三是作为潜规则的“制度性腐败”。传统腐败中的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往往与违犯法律法规是并行的。尽管一些隐蔽性的腐败并没有直接违犯相关法律法规,而是在明文性法律法规的掩饰下实施的,但其在本质上是权力“潜规则”对公共契约的消解和公共利益的侵蚀。明制度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而潜规则更具灵活性和随机性。公职人员在法律制度执行中的灵活性,既可以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也可以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的不稳定性当中。这种由于法律制度本身不完善或制度冲突而诱发的腐败,即“制度性腐败”。具体表现为:其一,通过强调部门利益的特殊性来谋求内部利益。在制定某些部门政策时往往以部门的特殊性为由将利益偏好设计在其中,从中追求部门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其二,以自由裁量权为由打“擦边球”。利用某些法律法规存在的盲区或执行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变相谋取私利。其三,借公务或职务消费来假公济私。借助与公务相关的事务把私人消费“嫁接”其中,如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等。其四,通过市场性公务活动来收取“出场补助”。将原本属于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相为有偿的社会服务。
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权力场域和政治生活,一旦导致权力被商品化,就会极大地侵蚀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危害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礎,损害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公共权力商品化作为一种具有复杂原因的深层次的“权力腐败”,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理腐败提出了新的挑战,是实现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攻克的难题之一。
二、权力商品化的文化诱因
权力商品化的诱发原因从表面上看是与腐败治理体系不完善以及过程防腐机制的缺失等有关,但在根本上是由于受传统官本位等消极文化的影响,形成根深蒂固的“权力消费”观念,进而诱发了商品交换原则对政治生活的侵入。
1.“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官本位文化
美国社会学家彼得·布劳(Peter M. Blau)的“社会交换理论”把权力视作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影响力,可以与多种资源进行社会交换。他明确指出,“社会交换势必导致地位和权力的分化”⑥。事实上,在人类社会利益的二重性矛盾中,公共权力与国家形式一起作为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的公共力量。在传统中国“大一统”的政治体系中,马克思所说的“行政权力支配社会”⑦的效应更为典型,由此构成人们文化观念之“权力本位”的物质基础。权力本位,即官本位,集中体现为官本位思维和官本位文化。人们普遍会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做官高”。官本位文化的弥散,会在多个层面消解政治生态,进而导致“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
崇尚和追求权力本身无可厚非,其关键在于谋求权力的旨趣如何,这也是区分政治家与政客的逻辑支点。厚重而浓郁的传统文化在“传统”的延续和更新中形成一种“文化剩余”⑧。传统中的文化元素既包括民族精神的精华,也包括“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⑨的官僚主义、权力崇拜等糟粕。这些消极的文化因子“深深地进入了我们的心灵当中”⑩。官本位文化的现代延续,从认知心理上扭曲着公职人员的权力观,认为“有权就可以任性”,有权就拥有一切权威性价值或稀缺性资源,相应的“当官发财”理念便开始盛行。此外,公职人员也是现实的个人,同样有着特殊利益诉求,加上权力潜规则的社会交往惯性,一起构成权力腐败(寻租)的现实根由。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官僚主义、拉票贿选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往往就是背离公共利益的宗旨而追求权力的官本位思维在作祟。
2.“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亲缘文化
权力作为一种稀缺性的公共资源,公职人员的职权在权力场域的辐射下会形成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不仅体现在其职权本身,还体现在权力行使中的其他行为当中,会进一步延伸为类似于“魅力型领导”的个人影响力。这种因为职权身份要素而形成的个人影响力,尽管不是直接以公共权力的方式干预经济活动或其他社会资源,但它的消极成分可以作为一种不具合法性的“附庸权力”,以无形的方式延伸至领导干部身边人(包括其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同样支配着权力场域中公共资源和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诸如“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前台大搞权钱交易,还纵容家属在幕后收钱敛财,子女等也利用父母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作为常见腐败方式的“利益输送”,往往就是权力寻租者通过领导干部身边的配偶、子女、亲友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行贿,以间接的方式借助领导干部的影响力来谋取好处。有的公职人员也“将自己从政多年积累的‘人脉和‘面子,用在为子女非法牟利上,其危害不可低估”。
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政治生活,与长久以来“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亲缘文化密切相关。由此形成的权力腐败的“递延化”,同样有着深刻的人性根源,这又与公职人员作为“社会人”所具有的亲缘关系的复杂性密切关联。如苏姗·罗斯·艾克曼(Susan Rose-Ackerman)指出:“一位官员在分配特许经营权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时候,可能会偏袒自己的亲戚,同时自己也从中分一杯羹。他之所以这么做,不仅是因为他关心自己的亲戚,而且还因为对方也在乎他。”这种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寄生性,近年来出现的“期权化腐败”就是借助亲缘关系的间接回馈来与部门主管领导进行“利益输送”,通过“权情交易”形成更为隐蔽的“权钱交易”。
3.“明制度不如潜规则”的“后门文化”
文化是人为的,也是为了人的;制度是规范人的,也是为了人的。其中的共同点,就是其功用的显现都以“人”为施行载体。正是因为此,制度伦理是确保制度正义的调试机制,法治精神是实现善治的内在支撑。蕴含于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法治精神,是影响制度施行效力的重要因素。其中的作用向度,有正反向之分。以善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支撑的法律制度体系,可以更好地释放其应然价值和公共效益。缺失“宗旨意识”和“规则意识”的法律制度践行,往往与“潜规则”结成同盟,导致人们产生“明制度不如潜规则”的消极认知。“明规矩”若名存实亡,“潜规则”便大行其道,就会形成“凡事走捷径”的“后门文化”,在文化心理上助长了权力的“商品化”诉求。
尽管说良法和善制是消除权力“潜规则”空间的基本策略,然而,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因社会转型过程漫长而需要增量的积累,一方面因社会实践的不断变化而需要动态地加以完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瑕疵为某些寻求“合法”腐败的行为提供了空间。以政策治国的不稳性和“潜规则”文化的双重作用,使得一部分投機者钻法律制度的空子,从中变相谋求私利。作为隐蔽形式的“集体性腐败”,就是多个人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共同参与实施的腐败行为。权力腐败的“合法化”,作为一种“制度性腐败”,是“潜规则”文化对法治精神的消解、对公共权力宗旨的背离。
4.“大树底下好乘凉”的山头文化
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而具有高位势的影响力和支配力,由于赋权差异而形成“势能差”,具体通过公职人员行政级别和职权范围表现出来。居于势位上端的权力,具有更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即“位高权重”。“官本位文化”的另一指向就是追求“做大官”,旨在拥有更多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就容易“搞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一门心思钻营权力”。基于以权谋私而寻求权力交易,在客观上就诉求更大更多的权力资源。一方面,位于高阶势位的权力具有广泛影响力,进而具有更广泛的流通力和置换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几百位“大老虎”,即是“位高权重”的腐败典型案例。另一方面,“权力交易”的非法性和隐蔽性在客观上需要高阶势位的权力予以保护。因此,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共享”的网状结构上,基于利益目标的一致性而形成既得利益群体,进而形成权力共谋的“独立王国”,搞小山头、拉小圈子。近年来发生的“窝案”,以及倚仗公权为不法商人和黑恶势力当“保护伞”的案件,就是“大树底下好乘凉”的山头文化导致权力腐败的典型案例。
“集体性腐败”往往与山头主义、码头文化密切相关。诸如集体截留、集体造假、集体敲诈、集体淫乱、集体走私、集体造假等集体腐败,在本质上是少数人因既定利益的“板块化”而结成的利益共享联盟。山头主义、码头文化往往是曲解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意涵,从思想观念上影响着职权分工与制衡效力。狭隘的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的共谋诉求,极易滋生和诱发“集体性腐败”。
三、防范权力商品化的规约路径
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政治生活,尽管有着深厚的文化诱因,但终究需要从制度实践维度上进行综合治理。权力边界规制是实现权力至善的基本前提,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依法治理腐败,重在以法律制度厘定权力运行的边界,为经济领域的财富扩容护持秩序,为社会领域的福祉共享恪守公正。
1.树立为民服务和秉公用权的从政理念,适度推进公职人员队伍的职业化
在当代中国,权力来自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公职人员是现代职业分工的一部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官”,而是人民委托权力的行使者。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是公职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习近平指出:“当干部,不求‘官有多大,但求无愧于民。”广大公职人员自觉树立“权为民所赋”的敬畏感和“权为民所用”的使命感,一方面,严以用权,“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另一方面,严于律己,“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
如何确保公职人员廉洁奉公是时代难题,既需要观念意识自觉,也需要微观制度体系优化。新时期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薪”与“廉”之间的辩证关系。直接面对公职人员的“合理需要”和“必要满足”的现实关系,给予其必要的生活保障与彰显其崇高的奉献品格并不冲突。这就要求以明制度确定必要而相对合适的薪资待遇,有助于从源头上弱化部分人寻求“灰色收入”的动机。
基于这一判定,预防和抵制商品交换原则侵蚀政治生活,有必要适度推进公职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其一,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着力完善公职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调整那些能力不足而“不能为”、动力不足而“不想为”、担当不足而“不敢为”的干部,进而确保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有平台、有空间、有作为。其二,提高生活保障标准。如:坚持公职人员薪资不高于一些关乎民族和国家未来的特殊公共行业的从业者的待遇水平,让其衣食无忧,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探索建立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职人员“廉住房”(廉洁公寓)制度,让其住有所居,同时也为深入落实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提供透明化的平台。
2.强化制度授权和依法用权的规则意识,推进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般而言,法治是最可靠、最稳定、最持久的治理,制度化的边界规约是预防权力滥用和权力交易的法治进路。对公共权力进行“正负”双向的制度授权,可以预防权力行使中的“越位”和“缺位”。一方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容易导致“乱作为”,势必侵蚀公共利益和公共契约。另一方面,权力行使中的“缺位”则容易导致“不作为”,必然影响公共政策的执行效力和公共物品的供给质量。这种消极腐败同样也是对公共福祉的损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力施行,有的地方已经实施制度改革,对公职人员队伍中“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人员予以调整,就是对“不作为”之怠政行为的动态规制。
无论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双向”推进,还是权力行使中防范“越位”和“缺位”的制度规制,都在客观上要求着力推进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制度反腐是实现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硬件”保障,强化制度授权和依法用权的规则意识则是实现中国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软件”支撑。这种“软件”的增量积累,有助于自觉抵制官本位文化、亲缘文化、“后门文化”、山头文化对优良政治文化的消解,也有益于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践行法律制度提供坚实的内在支撑。
3.协同推进制度反腐和过程防腐策略,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过程监管
制度反腐和过程防腐集中体现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要求。制度反腐的核心在于制度化的过程实践,过程防腐是制度反腐向更深层次推进的重要途径和中间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强力反腐取得了显著成效:“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基于中国腐败治理的既有成效和廉潔增量,反腐败工作的重心将在推进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逐步由“惩处”转向“预防”。
针对常见性的权力腐败,需要以中国特色“巡视监督”为主导的过程防腐机制,牵引着腐败治理网络布局的全方位展开,从而有效防止直接性表面化的权力寻租行为。权力腐败本身是一种生成性的过程行为,也是一种动态性的行为过程。诸如“期权化腐败”“集体性腐败”“制度性腐败”等间接性、隐蔽性的权力交易行为,是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并具有时限宽、隐蔽深、查处难的特点。这就给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和强化权力运行的过程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何建立有腐必惩的无限期查处机制和从源头上压缩腐败空间的防腐机制。
在推进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要协同推进制度反腐和过程防腐策略,着重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过程监管,预防商品交换原则侵蚀政治生态。在基本战略上,需要整体推进制度反腐和过程防腐的综合防治策略,在从严“惩处”中增强全面“预防”的效应,在全面“预防”中从严“惩处”已发生的腐败行为。在空间布局上,需要着力建构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将“巡视监督”和“巡察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作为中国特色过程防腐的主导机制,动态地整合来自社会监督的积极力量,形成全方位的空间监督网络。在辅助设施上,需要一方面着力推行权力清单和政务公开制度,形成“倒逼性”的边界规约;一方面加强政治文化建设,通过“倡导和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价值观,旗帜鲜明抵制和反对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形成“内生性”的边界规制和廉洁增量,不断培厚良好政治生态的土壤。
综上所述,在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实践中,以前瞻性视野深化认知权力腐败的本质及其多元化衍生样态,既是实践基础上的理论自觉,也是理论创新中的实践自觉。整体剖析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政治生活的若干表现,从“权力交易”的内在机理上厘清防范权力“商品化”的规约路径,旨在为新时代腐败治理的“全面布局”和“从严落实”提供精准对象及其有效对策。
注释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62、64、8页。
②美国政治学家阿诺德·J.海登海姆(Arnold J. Heidenheimer)在《对腐败性质的分析》一文中提出三种界定“腐败”的三种视角:一是以公共职位为中心的腐败,即从人们与公共职位的关系以及公职人员所承担的职责来确定腐败。二是以市场为中心的腐败,即把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通过把自己的公职视为一种经营单位从而以非正常的手段尽量扩大它的利益,并使之成为一个“最大化的单位”的活动。三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腐败,即腐败就是为了个别或特殊的利益而侵犯共同利益的行为。参见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19页。事实上,所有的权力腐败行为都是以“公共职位”为依托中心,以“公共利益”为损害对象,以“能量置换”为实现方式。对于权力“商品化”的交易型腐败而言,即是对这三者“有机”统一的典型样态。
③阎德民、刘兆鑫:《论“期权腐败”及其治理》,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页。
④郝文清:《当代中国衍生性权力腐败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7页。
⑤宋伟,过勇:《集体腐败:特点、生成模式与治理路径》,《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⑥[美]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李国武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48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7页。
⑧刘占虎:《传统语境中的文化剩余与当代中国文化自觉》,《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7页。
⑩杜维明:《儒家传统与文明对话》,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93页。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65、165、161、181页。
[美]苏姗·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王江等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25—126页。
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页。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381页。
这当然是一个相对意义的参照系,如2017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
刘占虎:《巡视监督:当代中国过程防腐的主导机制》,《中州学刊》2015年第12期。
劉占虎:《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时代诉求和实践逻辑》,《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责任编辑:浩 淼 文 刀
Some Manifestations of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Power and its Prevention
Liu Zhanhu
Abstract:Public power, as a public resource to protect public welfare, determines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authoritativ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value. Driven by the idea of official standard and the concept of power consumption, some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have brought the principle of commodity exchange into political life, which makes the public power commercialized, and thus leads to the corruption of power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 we must strictly control corruption and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corruption control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by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rule consciousness of system granting power and exercise power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prevent the commodity exchange principle from invading the inner party life and eroding the political ecology. Therefore, we must clarify the functional boundaries of public power and the scop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ommodity exchange, and carry out institutionalized boundary statute in the aspects of political concept, rule consciousness and process supervision.
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commodity exchange; rent-seeking to power; political ecology;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anti-corruption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