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日本宫中势力的国体论与立宪中的君权定位
摘要:近代日本立宪过程中围绕立宪原则有种种争议,关涉宪法性质的君权定位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在这些争议中,国体问题屡被提及。以岩仓具视为首的宫中势力的国体论及相关政治行动直接影响了立宪原则的选择。他们的国体论的核心是宣扬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强调君权神授,称此国体是日本自古以来的政治及社会秩序的基础。他们极其警戒自由民权运动主张的西方契约宪法说及基于天赋人权学说的各种过激民权论,主张天皇拥有主权并总揽统治权不可因立宪变更。受此影响,《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过程中,一直存在如何将主权在君的国体与以限制君权为目的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立宪政体结合起来的问题,最终导致宪法中对君权规定的暧昧性,这也成为后来历次国体论争的源头。
关键词:国体;宫中势力;岩仓具视;君权 ;《大日本帝国宪法》
中图分类号:K3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8)01-0042-09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801005
近代日本围绕国体有各种论争,但国体到底是什么并没有明确定义。日本学者昆野伸幸、米原谦和中国学者庄娜等①关于国体的著作中,都专门探讨过其多义性。昆野伸幸在《近代日本国体论——皇国史观再考》一书中,用最大公约数一词总结“国体”的内容为:“就如皇室典范、帝国宪法制定相关告文及教育敕语中所显示的那样,将日本的独特性归结为万世一系的皇统,即宣扬天壤无穷的神敕所代表的神代传统和贯穿整个日本历史的国民对天皇的忠诚是国家的支柱。”[1]5即“万世一系”的天皇依神命统治国家及臣民,强调臣民对天皇的无比忠诚,宣扬此国体优于其它国家等是其核心内容。昆野伸幸的总结概括了1930年代中期后国体论的基本内容。在近代日本的重大政治转折时期,如《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时期、大正民主运动时期、1930年代向法西斯体制过渡时期等均出现了围绕国体的论争。国体的内涵伴随这些讨论和论争不断被扩充和强化,最终演变为1930年代中
期后狂热的天皇崇拜和神国思想,与对外扩张思维结合,成为日本法西斯的思想基础。
目前从政治史、思想史、法学等各角度对近代日本的国体问题进行研究的既有成果颇多。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水户学、幕末国学的国体解释中寻找其思想来源;二是从宪法学角度探讨1911年-1912年的“天皇机关说论争”1911年-1912年,宪法学学者中持“天皇主权说”的上杉慎吉和主张“天皇机关说”的美浓部达吉之间展开的论争,在当时的学术界和新闻界引起了很大反响。经过此次争论,美浓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实际上在学术界获得了普遍认可,进而在选拔国家高级官吏的高等文科考试中也被采纳。;三是自1935年的“国体明征运动”1935年,日本部分右翼团体、军部、政友会等猛烈攻击美浓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要求在学术、教育等领域彻底肃清此种学说。舆论攻击进而演化为政治运动,迫使冈田启介内阁二度发表“国体明征声明”,声明“天皇机关说”不符合日本神圣的国体,要予以芟除。通过国体明征运动,“天皇主权说”的国体论成为不可碰触的神圣观念。到1945年战败期间,国体论对其它思想的碾压。
阅读大量既有研究成果之后,笔者注意到在国体论发展过程中,《大日本帝国宪法》的颁布是一个关键节点,《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后,紧接着发布了《教育敕语》,神道国家化也被强力推进,国体观念随之被灌输到国民意识中。且历次围绕国体的论争都是先在宪法学领域产生,并很长一段时间在宪法学领域内进行。但上述既有成果对这一时期的国体论涉及较少。中国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大日本帝国宪法》中体现的国体观,但未阐释国体论是如何影响宪法制定的潘昌龙《试论明治宪法中的国体论思想》(《外国问题研究》1989年第1期,第17-23页)、陈玮煌《明治宪法背后的国体之争》(《临沂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第96-100页)等论文关注到明治宪法中的国体观念、国体争论与宪法性质的关系,但这些研究侧重于宪法中所体现出的国体观,而不是国体思想如何影响宪法制定。。国体这一模糊的概念是如何被带入《大日本帝国宪法》体制的?这其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人物是谁?国体观念又对宪法制定产生了何种影响?若想较清晰解读近代日本国体论及《大日本帝国宪法》体制的政治结构特点,这些问题无法回避。
鉴于上述认识,结合政治史研究,笔者注意到在将国体观念带入宪法体制方面,宫中关于“宫中”的界定,这里援用坂本一登《伊藤博文和明治国家的形成》一书的观点。坂本对“宫中”势力的界定是:“天皇、皇族、被称为宫中派的天皇侧近、太政大臣及左右大臣、宫内省相关人员等构成的政治主体”(坂本一登:『伊藤博文と明治国家の形成——「宮中」の制度化と立憲制の導入』、東京:講談社、2012年、第2頁)。坂本所探讨的主要是由明治初期至《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那一时期宫中势力的政治动向,因本文所讨论内容亦在此时间带,故沿用坂本的说法。《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后,宫中势力的组成有了很大变迁,此处不再赘述。势力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的关键人物可推岩仓具视(1825年10月26日在1872年11月9日(旧历)日本改历前所用时间表示均为旧历。—1883年7月20日),关键时间节点是“明治十四(1881)年政变”前后。以岩仓具视为首的宫中势力的国体观及国体讨论对立宪原则的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立宪原则之争中的国体与君权
明治政府成立后,各项政策实施、制度调整都伴随着激烈的政治纷争,“明治六(1873)年政变”和“明治十四年政变”是典型表现。“明治六年政变”后西乡隆盛、板垣退助等下野,大久保利通和岩仓具视成为政府核心。之后,西乡隆盛一支引起了1877年的西南战争,而板垣退助一支则成为自由民权运动的重要一翼。西南战争及紧随其后的1878年5月大久保利通被刺杀所带来的后果,一方面是更多的民间武力斗争向自由民权运动方向转化,另一方面是政府内的岩仓——大久保体制崩塌,由此产生的权力缺位带来了内部的不稳定,参议中的伊藤博文和大隈重信逐渐成为核心。政治状况不稳,再加上明治天皇年纪渐长,宫中的政治作用時时凸显,天皇亲政运动也随之而起。特别是大久保利通去世至“明治十四年”政变期间的天皇亲政运动颇值得关注。
民间自由民权运动猛烈反对“有司专制”指部分官僚独裁的政治状况。,要求行立宪、开国会。而政府内部纷争导致的不稳定,也使上层意识到,依据王政复古设立的太政官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必须进行政治改革。稳定的政治运行需要更完善的制度保障,立宪被看做是完善各制度的政纲。政纲定,其余才能立。在这种背景下,实际上在“明治十四年政变”前,进行政治改革、实施立宪政治已经是朝野共识。尽管如此,因对未来政治走向的预期不同,各政治势力对立宪原则有不同构想,并由此引发了政治主导权之争。立宪原则涉及宪法制定方式、宪法性质、宪法中所规定的各权力机构的组织形式等。其中关涉宪法根本性质的君权定位问题,亦是讨论焦点之一。
“明治十四年政变”前后,是围绕采取哪种宪法理论和模式讨论最激烈的时期。当时日本的政治纷争中可以看到三股势力的存在。一种是民权派主张天赋人权,在不反对天皇的前提下要求扩大人民民主权力,立即开设国会,实施政党政治。一种是以宫中势力为主的尊皇保守力量。还有一股是政府中掌握实权的参议层,以萨长藩阀势力为主,即自由民权派所攻击的“有司”的主体。文章重点探讨的岩仓具视是宫中势力的代表,其鲜明地反对民权派的主张,亦试图掌控有政治实力的参议层,力主维护天皇主权和皇室权威。
正是在讨论立宪原则问题时,“国体”一词被频繁使用。学界对明治前期的国体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加藤弘之、福泽渝吉的国体论的探讨上,特别是提到加藤弘之的《真政大意》(1870年)、《国体新论》(1874年)两书。加藤弘之的相关论述也被认为是民权派国体论的代表。他在《国体新论》中曾说:“以天下国土亿兆之民为天皇独有之私属臣民,此野鄙陋劣之风俗绝无为我国体之理。”[2]4加藤弘之1870年开始担任明治天皇侍讲在天皇身边为其讲授知识的学者。,进讲西学。1972年开始进讲其翻译的布伦知理(Johann Kaspar Bluntschli)的《国法泛论》,在《国法泛论》中,明确区分了公权力和私权力,指出公权力是为国家全体而设,亦为国家全体所拥有。该书所提到的国体主要指各国历史上形成的民性风俗,国体并非是不变的,欧洲即是“一洗往昔之野鄙陋劣之国体,渐成文明优隆之国体”[3]16。认为“应研究古今历代之国体法制,以供今日之参考”[3]1516。并将西方的政治学说,特别是天赋人权说融入自己的学说,反对君权专制,主张分权与制衡。
虽然在1880年前后,加藤弘之的思想发生了逆转,但不可否认的是,他此前对国体的讨论还是引起了时人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尊皇派的警觉,尊皇派将其作为主要批驳对象之一,非常担心这种思想对天皇产生影响。
1880年前后,自由民权运动中的私拟宪法活动十分活跃,关于宪法中如何定位君权、民权、国家主权的讨论亦随之增多。“通观与国会期成同盟相关的私拟宪法草案,能够看出各草案还是大致有共通的特色。无论哪个都是反对钦定宪法,主张国约(或民约)宪法主义,并且其内容中都体现了采取国民主权主义的色彩,特别是不承认君主的绝对否决权,仅限于有限否决权,亦有不少草案不承认君主人身的不可侵犯性。”[4]69各私拟宪法草案基本主张公权力、国家主权归全体国民所有。政府对民权运动的汹涌之势高度警戒。
实际上,在《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前,明治政府内也不时使用“国体”一词。幕末及明治初期的诏敕中就多次出现了“国体”一词。如1868年8月的“绥抚奥羽之诏”[5]23、 1869年2月颁给长州藩主毛利敬亲及萨摩藩岛津久光的诏敕[6] 414415、1869年9月的“改撰刑律之诏” [6]422等诏敕中均曾使用“国体”一词。在1871年的“变革服制之内敕”中也有“朕认为风俗者可随时移势易,而国体者以其不拔制其势”[5]70的表述。从这些诏敕中“国体”的使用场合及所指来看,主要是强调政权由武家回归皇室,国体即天皇统治。
不仅是诏敕,在明治初期,关于政治制度建设的讨论中,国体也屡被提及。1870年,时任大纳言的岩仓具视组织政府要员编写《建国策》,大木乔任、副岛种臣同年提交的《建国策》中都述及国体问题。1873年11月,大久保利通提交的《关于立宪政体的意见书》中也提到“今日之要务为先议我之国体”[7]443。“明治十四年政变”前各参议提交的立宪意见书中,山田显义和大木乔任的意见书直接提到了国体。
山田显义的意见书开篇即主张“应议定国体”,这个国体是“我国开辟以来恪守天祖之遗诏及固有之惯习,神圣相承,卓然不动直至今日。其间虽有武人专权,但未曾有人民参与政权者。维新以后,始有五条誓文、八年四月十四日之诏、八年府县会设立之布告,此可谓皆圣上能察万国之形势,虑及人民之未来,割让几分大权与民之未曾有之殊恩,岂敢有人民要求参与政权之理”[8]668669。他认为,立宪不可盲目依照西方模式,应在参酌古来之习俗及今日之时势基础上建立。虽然立宪不可避免地要给人民参政之权,但方式应是发动天皇大权赐予人民,民众自发要求則是不合理的。
大木乔任的意见书附有“乞定国体之疏”,他将国体比喻为人之五体,认为“五体不具则人非为人,国体不立则国非其国”,立国体是修政之根本。他列举欧人建国之体有君主独裁、君民同治、共和政治三种,这三种名称虽异但都是民众选择而成,不过是自治之形式。“伏惟皇邦建国之体与此异,天祖垂诏、天孙降临,由是而民有定君,君臣之分判然。”[8]691大木乔任指出日本国体不同于欧洲各国,不是民众选择的自治形式,而是君权神授,自古及今。实施立宪亦非变更国体,但政体可在不变更国体的情况下与时俱进进行变革。
从明治初期政府内的诏敕及各类上书中提到的国体来看,均与君权的正统性、日本古来政治惯习等直接相关,到1880年代其使用语境主要与未来要实行的宪法政治中的权力主体所在及权力分配方式等有关。在自由民权运动高涨和政府内部纷争的背景下,政府中部分人使用的“国体”与加藤弘之等使用的“国体”的所指都与国家主权及统治权相关,不过前者是特指君权,极力维护其合理性并将其绝对化,而后者则认为国体是国家制度、风俗习惯,是可变更的。
二、岩仓具视的国体思想
在国体与立宪的讨论中,岩仓具视(以下简称“岩仓”)是宫中势力中影响力最大的人物,其国体论也非常有代表性。岩仓具视出身公卿,有极强的政治能力,因其在明治维新中的卓著功勋及出身优势,在明治政府中一直居于核心地位,在上可经常参见天皇,在下则与萨长诸藩中的实力派有密切联络。特别是1869年7月太政官体制确立后,岩仓具视长期居于右大臣职位,虽然三条实美任太政大臣,但因其性格优柔寡断,重大决策还是以岩仓具视意见为主,在制度建设方面尤其如此。上文中提到的山田显义、大木乔任是诸参议中比较亲近岩仓具视的,大木乔任更是在岩仓具视的推荐下被任命为参议的。
如前所述,明治政府建立后,一直在探索制度建设问题,作为政府核心的岩仓具视试图掌控制度建设的方向。出身公家的岩仓具视最重视的是维护皇室的权威及尊严,以不变更国体及维护国体为制度变革的基准。明治初期他关于制度建设的建议书、上奏书中多次明确使用“国体”一词。早在明治元(1868)年岩仓具视草拟的《王政复古外交敕谕草案》中就称:“方今正值王政复古、百度维新之际,若不正名分,将以何维持国体,耀皇威于海外。……考神皇建国之体裁,让其君独尊自立,涵养教导普天率土之土地人民以君主为师,此为国体。”[9]131明确提出独立的君权及天皇的教导权是神创日本时所赐予,这是日本自古以来的国体。
1869年岩仓具视上奏的《国事意见书》中关于“政体一事”,开篇就提到:“万世一系之天子在上,皇别、神别、蕃别之诸臣在下,君臣之道、上下之分已定,万古不易,此我国之国体。亦须基于此国体建立政体。……政体基于建国之体,明君臣之道、上下之分,巩固富强之基,以兴隆国家之运势为目的。”[10]123指出制度建设须以此国体为基础,君权及基于君权之名分秩序不可变更。1870年,在其提交的《昭明国体、确立政体意见书》中,提出应详虑大政之基本,定经国之纲领。在“应辨明建国之体裁”一节中称,应秉持神创日本、天孙降临统治日本说。“以神胤永为我邦之主,标示其与天地无穷,于是乎皇统一系之国体立,于是乎大政之根基立,于是乎上塞猜嫌之谋,下绝觊觎之志,亿兆各知其分,无相争相荼毒之祸……”。 “凡此我立国之体裁经万古至今日,至亿万世之后亦不可易……方今当此大变革之际更应详以知之。”[11]338339强调“皇统一系”的国体是立国的基础,也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
明治维新是重大的社会转折,在彼时的变革之中,各种势力都努力伸张自己的主张。岩仓具视虽然政治掌控能力比较强,同时也和大久保利通结成了比较稳固的政治联盟,但在明治初期岩仓具视也并非能够完全控制局面,1875年的“大阪会议”可以反映出这种状况。
“明治六年政变”后,西乡隆盛、板垣退助等近半数参议下野,1874年政府中的另一个关键人物木户孝允也因反对征台而下野,政府中的权力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大改组再加上和西乡隆盛一同下野的坂垣退助等随后推动了自由民权运动的迅速发展,导致政局一时非常紧张。面对国内形势的不稳,为实现政治统一,政府征召劝说木户孝允、坂垣退助、岛津久光三人入阁,试图建立所谓举国一致的体制。1875年在伊藤博文、井上馨的斡旋下,大久保利通和木户孝允、坂垣退助在大阪会面,商讨立宪问题,史称“大阪会议”。大阪会议商讨后决定废左、右两院,改设大审院和元老院,召开地方官会议,采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理念,并于4月24日颁布了《渐次设立立宪政体之敕谕》。对大阪会谈及会谈结果,大久保利通等对岩仓具视有所隐瞒。“岩仓对大阪会谈的结果及立宪政体诏书的发布,以及拟让自己担任大审院院长等,从大久保处或许听到了一些,但在(诏书发布)在即时才由木户将这些商谈结果正式告知岩仓,此为事实。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虽然此处是再次重申,但诸参议大概认为若让岩仓尽早知道导入立宪政体的计划的话,诏敕就无法发布了吧。在大久保他们看来,岩仓是保守的,并且是保守派的魁首。”[10]181立宪诏书是在坂垣退助强烈主张下,由三条实美和木户孝允上奏之后颁布的上奏经纬可参见佐々木克:『岩倉具視』、吉川弘文館、2006年、第191-192頁。。对于此事,岩仓具视非常愤怒,在立宪政体诏敕发布后,他提出了辞官之请,后来经大久保利通道歉并力请其收回辞呈才作罢。岩仓具视当时发感慨称大阪会议之后欲行木户流的政治改革是欲“削弱君主之大权”[12]143。
在几年后的1878年,岩仓具视在《仪制调查局开设意见》中,又对“大阪会议”表达了他的不满,认为在一系列政治改革中,特别是明治8年4月诏书以后,凭借“立宪之诏”改从前之旧制,以让人民各有其权利为主旨,由此历千万世之国体亦将变更。认定这是变更权力主体,即是变更国体。同文中岩仓具视表达了对自由民权运动发展的担心,警醒当政者不能惑于自由民权之说。“当此之际当政者须深谋远虑,以定将来之基础。然物有本末、事有缓急,且我国国体不比它邦,故察方今之急务,宜先定帝室之规制及天职部分。”建议设置专门机构,由博学之人调查旧制等,并再三強调先定帝室之地位的重要性。“先定帝室之规制及天职”,“如是定皇室之根本,可永保帝室之尊荣。君权既巩固,民权不可逾其度,由此上下相依,国家得以安宁”参见大塚武松、 藤井甚太郎編:『岩倉具視関係文書』(第1)、東京:日本史籍協会、1927—1935年、第395-396頁。岩仓具视虽然在1878年提出建立“仪制调查局”,但当时并未立即实施。尽管未设立机构,但岩仓具视从那时开始委托伊地知正治等做关于皇室仪制、待遇等的相关调查,后来宫内省“诸规调查所”的设置可以说是秉承了岩仓具视的意志。相关研究可参见島善高:『岩倉具視の奉儀局開設建議と宮内省諸規取調所』、『早稲田大学自然科学研究』1992年10月、第161-182頁。。“大阪会议”之后,岩仓具视对制度变革的关注度进一步增加,通过各种政治活动避免类似超出自己掌控范围的事件的再次发生。
从岩仓具视的陈述可以看出,其多次强调的国体有明确含义,主要指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并强调这一统治权为神所授予,是日本自古以来的政治及社会传统,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也是制度变革中不可动摇的根基。
三、岩仓具视力主制定符合国体之宪法
1880年前后,自由民权运动发展到了全盛时期,立宪之声亦甚嚣尘上。面对此种情景,岩仓具视亦意识到立宪是大势所趋,但对于如何立宪及宪法性质为何,也是极力强调自己的主张。“岩仓直接参与宪法制定问题是进入明治10年代以后,他接连提出了多个意见书。沿着《仪制调查局开设意见》(1878年3月)→《关于培养国本的意见书》(1879年3月)→《设置国宪调查局建议》(1880年8月)→《大纲领》(1881年7月)→《立宪政体奉答书》(1882年2月)→《内规取调局建议》(1882年11月)这一脉络,确定了政府制定宪法的方向。岩仓可以说一直都是参与宪法制定的,在命元老院起草国宪草案的同时,以岩仓为中心的非公开小组也在研究宪法。”[10]224225
元老院曾于1876年10月和1878年10月两次提交宪法草案,但均遭岩仓具视等否定。1879年岩仓具视与时任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元老院议长有栖川宫炽仁亲王商议,让各参议就立宪提交意見书。在商议此事时,岩仓具视着重指出:“先前命元老院起草之宪法,其稿虽已完成,但有与我国体不相符之处,故未上奏,今下达敕命给各参议,让其各陈意见,以供圣上取舍,制定与国体相符之欽定宪法是今日之急务。”[8]652653对自由民权运动,岩仓具视非常担心,对三条实美和有栖川宫炽仁亲王说:“热议国会开设者四起,若置之不管恐诡激之言行愈益煽动众心,扰搅国家之安宁,终至产生不可不防之祸患,具视甚忧。故庙堂宜速预定国会开设之期,以我国体为本,旁酌欧美各国之良制,以起草宪法。待其草案作成之日,由圣上鉴既往、虑将来、审得失利害裁定之,然后昭示亿兆之臣民。”[8]655岩仓具视否定元老院宪法草案的原因是“有与我国国体不符之处”,展开再讨论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制定与国体相符之钦定宪法”。从这些话来看,依然是强调宪法必须符合国体,必须钦定。
众所周知,大隈重信的立宪意见书是引起“明治十四年政变”的导火线。其意见书与其他参议的不同,可读出速开国会、实施政党政治等潜台词。在制定宪法的程序上,他提出先开国会,由内阁制定草案,经提交国会审议后再交天皇裁定,不同于岩仓具视的设立专门机构由若干参议秘密制定的意见。二是主张分设政党官和永久官,政党官与政党共进退。“参议、各省卿辅及诸局长、侍讲、侍从长等”都应是政党官。他还提出“立宪之政乃政党之政,政党之争乃主义之争”等观点大隈意见书全文参见大日本帝国憲法調査委員会著:『大日本帝国憲法制定史』、東京:サンケイ新聞社、1980年、第175-182頁。。大隈重信意见书主张的是公议基础上的君民共治,在政体组织上强调国会的作用。这些动议,无论对岩仓具视等还是对萨长藩阀都是一种刺激。
1881年7月6日,岩仓具视提交了他的宪法意见,即俗称的《大纲领》。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有两点,一是制宪程序问题,二是宪法起草标准问题岩仓具视上奏的《大纲领》内容参见多田好問編:『岩倉公実記』(下)、東京:原書房、1979年、第717-721頁。。岩仓具视的《大纲领》奠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涉及采用钦定宪法体裁、采取渐进主义、单独制定皇室法典、天皇拥有统帅权及重大人事任命权等重要内容。这个意见书可以说成为了后来宪法制定的方针[12]237。
前文提到在众参议中大木乔任、山田显义深得岩仓具视信任,在思想意识上也与岩仓具视接近,但二人政治能力和政治影响力远不及伊藤博文和大隈重信。岩仓具视虽位居高位,也不能抛开政治中的实力派,未来政治变革的主导者只能从有实力的参议中选择。二者相较,“明治十四年政变”中岩仓具视选择了有萨长势力支持的、主张渐进的伊藤博文。
“明治十四年政变”前夕的10月11日,太政大臣和部分参议会合,到御前上奏了以寺岛宗则等五参议联署的意见书为底本的意见,该意见中提到:“至于定宪法之标准,臣等窃以为建国之本各有其源流,因而不同,不可以彼移此,与民共守祖宗创基之神器为万世不易之道,陛下明鉴时机、变通古今,欲将政权分与众庶,盖不过高举祖宗之遗烈、益美祖宗之懿训耳。今民间政谈者好主张欧美诡激之说,往往有不顾国体为何者,臣等实感其危。窃望采酌各国宪法之长而不失我国体之美,广兴民议、汇集众思而我皇室之大权不坠,总揽乾纲、建立有极以成万世不拔之基。”[8]776
“明治十四年政变”后,日本政府确定了渐进、钦定的方针,并决定采取秘密拟定宪法草案的方式,先制定宪法,再开设国会。在确定了上述制宪形式后,围绕立宪的讨论并未停止,从彼时到次年伊藤博文赴欧做宪法调查,再到草拟、审议宪法草案,君权定位问题一直是政府内讨论的核心。伊藤博文的宪法调查亦不能脱离岩仓具视的《大纲领》,“伊藤并不是白纸一张出洋考察研究宪法的”[13]336。
1883年岩仓具视还提交了《国体及政体调查意见书》,再次强调:“凡物其体各异,其用亦随之而不同,此为普遍之理。故建国之体不同,治国之政亦各异。我帝位之继承、君民之关系、公私之法律、治民之政法等数种之法宪亦数此种,有为数众多之良善惯习,或分之而为政体,或合之则为国体。盖自神武立极之日始连绵不绝,其隆盛堪比天壤,可较日月,二千五百余年间虽间有不淑,但与其它为奸雄所取代、祸乱不断之邦相比,其差别显然。”同文中重申了盲目引进西方宪法理论之害,提到聘请德国法律专家一事,强调“应先命巨眼硕学之官吏,依本邦国体之要点,编著我国历史或惯习之重要者(譬如建国之神敕、三种神器、皇位继承、文武百官奉公之制度、君臣之关系、上下之权限、文教、教法等),进而将这些译成德文,以郑重之仪式交付彼等,先使其通晓我国之本体,然后可作为我国之顾问回应咨询”。他建议为此设立内规调查局。并总结说:“夫攘夷之说其弊在于固陋,力主西说其害在于轻薄。维新虽医了固陋之弊,但忽又陷入轻薄之害,至今日不得不蒙上下之弊害,盖今后至明治二十三年为关系我国治乱盛衰之机,一旦操纵之术有误则天下之势去矣。”主张立宪是事关日本前途命运的大事,因此在选择外国法律专家之时,所选之人也必须“知本邦之体”[12] 272275。
岩仓具视在指导立宪过程中,秉持其一贯的国体论,对自由民权运动所要求的以民权为本、民众参与宪法制定等持反对态度。他主张宪法钦定,天皇主权地位不可动摇,且要在宪法中确保天皇的军权、重大人事任命权、外交权等统治大权。
尽管岩仓具视选择了伊藤博文,但从现存诸多资料来看,他和伊藤博文对宪法政治的理解也是有相当差异的。“岩仓所构想的立宪君主天皇,虽然也在所谓立宪制框架内,但貌似更接近天皇亲政,或者说尊重天皇亲政精神。这一点和在枢密院的宪法审议过程中,反对在宪法中将天皇大权明文化的论调接近。而认为立宪政治的根本意义在于限制君权,应将天皇统治国家的大权置于宪法范围内,行政权的主体不是天皇而是总理大臣则是伊藤博文的宪法主张。”[14]197198在伊藤博文着手宪法调查的同时,岩仓具视让自己极为信任的法制官僚井上毅在国内同步进行制度方面的调查,井上毅是政府中公认的法制专家,在思想意识上也和岩仓具视接近,岩仓具视通过井上毅对伊藤博文形成一种制约,并非对其宪法调查及制定工作放手不管。
结语
文章仅以岩仓具视为中心,探讨了宫中势力的国体观对立宪的影响。对国体的讨论实际上涉及在立宪中如何处理国家主权、君权及民权的关系问题,以及君权在宪法中的定位问题。也体现了在面临重大政治改革时,日本政府是如何看待及处置西方宪法学说所具有的限制君权属性的。
岩仓具视所代表的宫中尊皇派,将国体看作是立宪的基础,主张即使行立宪亦不可变更国体。此国体主要指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强调这一统治权为神所授予,并与历史、传统等密切相关,因此君权不容质疑,高于一切。鲜明地反对自由民权运动所主张的宪法学说,特别是其中的国约宪法说及基于卢梭天赋人权论基础上的各种民权论。
其主张的根本点是国家主权归天皇并且天皇总揽统治大权,宪法钦定,排除宪法的民约性质。这些主张和加藤弘之等的国体主张是对立的,与伊藤博文对君权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伊藤博文更倾向于宫中的制度化和天皇位于实际政治运作之外,希望天皇能够支持内阁,补强脆弱的内阁的权威。这些不同主张的背后,除个人认知差异外,亦可看到自由民权运动、尊皇保守势力、萨长等实力派的影子,折射出了明治初期至中期的复杂社会状况和日本政界各势力对未来政治走向的构想及预期的差异,及由此带来的政治博弈。
当然,纵观幕末到《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实施那段历史,天皇的存在形式并非由实力政治家的个人设想及意向来决定,无论是大久保利通还是伊藤博文都无法与皇室的内在影响力相抗衡,这种影响力在历次政治危机中凸显及加强。正因为如此,岩仓具视等的主张看起来虽落后于时代,其影响却无法忽视。《大日本帝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天皇主权、天皇总揽统治大权,以及脱离于宪法之外单独制定《皇室典范》等都体现了他们的主张。
上述自由民权势力、尊皇保守势力、萨长藩阀势力等各势力间的主张分歧及彼此妥协反映在了《大日本帝国宪法》中,近代日本在制宪过程中,一直存在如何将主权在君的国体与以限制君权为目的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立宪政体结合起来的问题。一方面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总揽统治权大权,即天皇是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也是权力主体,另一方面,其统治权又要在各辅弼机关辅弼下依宪法实施。君权高于宪法但又要依宪法规定实施,由此产生了对君权具体规定的暧昧性,无法明确君权的边界所在。同时,由于天皇这一權力主体的存在,也造成了内阁、议会等辅弼机关权力的不完整性及特殊的制衡机制[15] 1112。与欧美等国各权力机构间的分立和相互制衡不同,日本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复合制衡机制,既包括各权力机构之间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形成的横向制衡,又包括由于天皇的特殊地位所形成的纵向制衡[16]92。
这种体制构造特点再加上通过教育、国家神道等各种宣传、塑造措施,使天皇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存在,成为各势力必须争取的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在各种政治纷争中,某一政治势力若失去了对君权的附庸,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在政治运行中,依据时期和天皇个体的不同,天皇对权力运行的影响亦可大可小。从近代日本实际政治运行中天皇的地位及作用来看,他不是单纯的权威,也不是权力机构本身,而是兼有两者,换言之,即兼具神权和政力机构的特点,这是体制的暧昧性所在。这种暧昧性成为后来历次国体论争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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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
关键词:国体;宫中势力;岩仓具视;君权 ;《大日本帝国宪法》
中图分类号:K3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8)01-0042-09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801005
近代日本围绕国体有各种论争,但国体到底是什么并没有明确定义。日本学者昆野伸幸、米原谦和中国学者庄娜等①关于国体的著作中,都专门探讨过其多义性。昆野伸幸在《近代日本国体论——皇国史观再考》一书中,用最大公约数一词总结“国体”的内容为:“就如皇室典范、帝国宪法制定相关告文及教育敕语中所显示的那样,将日本的独特性归结为万世一系的皇统,即宣扬天壤无穷的神敕所代表的神代传统和贯穿整个日本历史的国民对天皇的忠诚是国家的支柱。”[1]5即“万世一系”的天皇依神命统治国家及臣民,强调臣民对天皇的无比忠诚,宣扬此国体优于其它国家等是其核心内容。昆野伸幸的总结概括了1930年代中期后国体论的基本内容。在近代日本的重大政治转折时期,如《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时期、大正民主运动时期、1930年代向法西斯体制过渡时期等均出现了围绕国体的论争。国体的内涵伴随这些讨论和论争不断被扩充和强化,最终演变为1930年代中
期后狂热的天皇崇拜和神国思想,与对外扩张思维结合,成为日本法西斯的思想基础。
目前从政治史、思想史、法学等各角度对近代日本的国体问题进行研究的既有成果颇多。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水户学、幕末国学的国体解释中寻找其思想来源;二是从宪法学角度探讨1911年-1912年的“天皇机关说论争”1911年-1912年,宪法学学者中持“天皇主权说”的上杉慎吉和主张“天皇机关说”的美浓部达吉之间展开的论争,在当时的学术界和新闻界引起了很大反响。经过此次争论,美浓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实际上在学术界获得了普遍认可,进而在选拔国家高级官吏的高等文科考试中也被采纳。;三是自1935年的“国体明征运动”1935年,日本部分右翼团体、军部、政友会等猛烈攻击美浓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要求在学术、教育等领域彻底肃清此种学说。舆论攻击进而演化为政治运动,迫使冈田启介内阁二度发表“国体明征声明”,声明“天皇机关说”不符合日本神圣的国体,要予以芟除。通过国体明征运动,“天皇主权说”的国体论成为不可碰触的神圣观念。到1945年战败期间,国体论对其它思想的碾压。
阅读大量既有研究成果之后,笔者注意到在国体论发展过程中,《大日本帝国宪法》的颁布是一个关键节点,《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后,紧接着发布了《教育敕语》,神道国家化也被强力推进,国体观念随之被灌输到国民意识中。且历次围绕国体的论争都是先在宪法学领域产生,并很长一段时间在宪法学领域内进行。但上述既有成果对这一时期的国体论涉及较少。中国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大日本帝国宪法》中体现的国体观,但未阐释国体论是如何影响宪法制定的潘昌龙《试论明治宪法中的国体论思想》(《外国问题研究》1989年第1期,第17-23页)、陈玮煌《明治宪法背后的国体之争》(《临沂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第96-100页)等论文关注到明治宪法中的国体观念、国体争论与宪法性质的关系,但这些研究侧重于宪法中所体现出的国体观,而不是国体思想如何影响宪法制定。。国体这一模糊的概念是如何被带入《大日本帝国宪法》体制的?这其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人物是谁?国体观念又对宪法制定产生了何种影响?若想较清晰解读近代日本国体论及《大日本帝国宪法》体制的政治结构特点,这些问题无法回避。
鉴于上述认识,结合政治史研究,笔者注意到在将国体观念带入宪法体制方面,宫中关于“宫中”的界定,这里援用坂本一登《伊藤博文和明治国家的形成》一书的观点。坂本对“宫中”势力的界定是:“天皇、皇族、被称为宫中派的天皇侧近、太政大臣及左右大臣、宫内省相关人员等构成的政治主体”(坂本一登:『伊藤博文と明治国家の形成——「宮中」の制度化と立憲制の導入』、東京:講談社、2012年、第2頁)。坂本所探讨的主要是由明治初期至《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那一时期宫中势力的政治动向,因本文所讨论内容亦在此时间带,故沿用坂本的说法。《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后,宫中势力的组成有了很大变迁,此处不再赘述。势力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的关键人物可推岩仓具视(1825年10月26日在1872年11月9日(旧历)日本改历前所用时间表示均为旧历。—1883年7月20日),关键时间节点是“明治十四(1881)年政变”前后。以岩仓具视为首的宫中势力的国体观及国体讨论对立宪原则的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立宪原则之争中的国体与君权
明治政府成立后,各项政策实施、制度调整都伴随着激烈的政治纷争,“明治六(1873)年政变”和“明治十四年政变”是典型表现。“明治六年政变”后西乡隆盛、板垣退助等下野,大久保利通和岩仓具视成为政府核心。之后,西乡隆盛一支引起了1877年的西南战争,而板垣退助一支则成为自由民权运动的重要一翼。西南战争及紧随其后的1878年5月大久保利通被刺杀所带来的后果,一方面是更多的民间武力斗争向自由民权运动方向转化,另一方面是政府内的岩仓——大久保体制崩塌,由此产生的权力缺位带来了内部的不稳定,参议中的伊藤博文和大隈重信逐渐成为核心。政治状况不稳,再加上明治天皇年纪渐长,宫中的政治作用時时凸显,天皇亲政运动也随之而起。特别是大久保利通去世至“明治十四年”政变期间的天皇亲政运动颇值得关注。
民间自由民权运动猛烈反对“有司专制”指部分官僚独裁的政治状况。,要求行立宪、开国会。而政府内部纷争导致的不稳定,也使上层意识到,依据王政复古设立的太政官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必须进行政治改革。稳定的政治运行需要更完善的制度保障,立宪被看做是完善各制度的政纲。政纲定,其余才能立。在这种背景下,实际上在“明治十四年政变”前,进行政治改革、实施立宪政治已经是朝野共识。尽管如此,因对未来政治走向的预期不同,各政治势力对立宪原则有不同构想,并由此引发了政治主导权之争。立宪原则涉及宪法制定方式、宪法性质、宪法中所规定的各权力机构的组织形式等。其中关涉宪法根本性质的君权定位问题,亦是讨论焦点之一。
“明治十四年政变”前后,是围绕采取哪种宪法理论和模式讨论最激烈的时期。当时日本的政治纷争中可以看到三股势力的存在。一种是民权派主张天赋人权,在不反对天皇的前提下要求扩大人民民主权力,立即开设国会,实施政党政治。一种是以宫中势力为主的尊皇保守力量。还有一股是政府中掌握实权的参议层,以萨长藩阀势力为主,即自由民权派所攻击的“有司”的主体。文章重点探讨的岩仓具视是宫中势力的代表,其鲜明地反对民权派的主张,亦试图掌控有政治实力的参议层,力主维护天皇主权和皇室权威。
正是在讨论立宪原则问题时,“国体”一词被频繁使用。学界对明治前期的国体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加藤弘之、福泽渝吉的国体论的探讨上,特别是提到加藤弘之的《真政大意》(1870年)、《国体新论》(1874年)两书。加藤弘之的相关论述也被认为是民权派国体论的代表。他在《国体新论》中曾说:“以天下国土亿兆之民为天皇独有之私属臣民,此野鄙陋劣之风俗绝无为我国体之理。”[2]4加藤弘之1870年开始担任明治天皇侍讲在天皇身边为其讲授知识的学者。,进讲西学。1972年开始进讲其翻译的布伦知理(Johann Kaspar Bluntschli)的《国法泛论》,在《国法泛论》中,明确区分了公权力和私权力,指出公权力是为国家全体而设,亦为国家全体所拥有。该书所提到的国体主要指各国历史上形成的民性风俗,国体并非是不变的,欧洲即是“一洗往昔之野鄙陋劣之国体,渐成文明优隆之国体”[3]16。认为“应研究古今历代之国体法制,以供今日之参考”[3]1516。并将西方的政治学说,特别是天赋人权说融入自己的学说,反对君权专制,主张分权与制衡。
虽然在1880年前后,加藤弘之的思想发生了逆转,但不可否认的是,他此前对国体的讨论还是引起了时人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尊皇派的警觉,尊皇派将其作为主要批驳对象之一,非常担心这种思想对天皇产生影响。
1880年前后,自由民权运动中的私拟宪法活动十分活跃,关于宪法中如何定位君权、民权、国家主权的讨论亦随之增多。“通观与国会期成同盟相关的私拟宪法草案,能够看出各草案还是大致有共通的特色。无论哪个都是反对钦定宪法,主张国约(或民约)宪法主义,并且其内容中都体现了采取国民主权主义的色彩,特别是不承认君主的绝对否决权,仅限于有限否决权,亦有不少草案不承认君主人身的不可侵犯性。”[4]69各私拟宪法草案基本主张公权力、国家主权归全体国民所有。政府对民权运动的汹涌之势高度警戒。
实际上,在《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前,明治政府内也不时使用“国体”一词。幕末及明治初期的诏敕中就多次出现了“国体”一词。如1868年8月的“绥抚奥羽之诏”[5]23、 1869年2月颁给长州藩主毛利敬亲及萨摩藩岛津久光的诏敕[6] 414415、1869年9月的“改撰刑律之诏” [6]422等诏敕中均曾使用“国体”一词。在1871年的“变革服制之内敕”中也有“朕认为风俗者可随时移势易,而国体者以其不拔制其势”[5]70的表述。从这些诏敕中“国体”的使用场合及所指来看,主要是强调政权由武家回归皇室,国体即天皇统治。
不仅是诏敕,在明治初期,关于政治制度建设的讨论中,国体也屡被提及。1870年,时任大纳言的岩仓具视组织政府要员编写《建国策》,大木乔任、副岛种臣同年提交的《建国策》中都述及国体问题。1873年11月,大久保利通提交的《关于立宪政体的意见书》中也提到“今日之要务为先议我之国体”[7]443。“明治十四年政变”前各参议提交的立宪意见书中,山田显义和大木乔任的意见书直接提到了国体。
山田显义的意见书开篇即主张“应议定国体”,这个国体是“我国开辟以来恪守天祖之遗诏及固有之惯习,神圣相承,卓然不动直至今日。其间虽有武人专权,但未曾有人民参与政权者。维新以后,始有五条誓文、八年四月十四日之诏、八年府县会设立之布告,此可谓皆圣上能察万国之形势,虑及人民之未来,割让几分大权与民之未曾有之殊恩,岂敢有人民要求参与政权之理”[8]668669。他认为,立宪不可盲目依照西方模式,应在参酌古来之习俗及今日之时势基础上建立。虽然立宪不可避免地要给人民参政之权,但方式应是发动天皇大权赐予人民,民众自发要求則是不合理的。
大木乔任的意见书附有“乞定国体之疏”,他将国体比喻为人之五体,认为“五体不具则人非为人,国体不立则国非其国”,立国体是修政之根本。他列举欧人建国之体有君主独裁、君民同治、共和政治三种,这三种名称虽异但都是民众选择而成,不过是自治之形式。“伏惟皇邦建国之体与此异,天祖垂诏、天孙降临,由是而民有定君,君臣之分判然。”[8]691大木乔任指出日本国体不同于欧洲各国,不是民众选择的自治形式,而是君权神授,自古及今。实施立宪亦非变更国体,但政体可在不变更国体的情况下与时俱进进行变革。
从明治初期政府内的诏敕及各类上书中提到的国体来看,均与君权的正统性、日本古来政治惯习等直接相关,到1880年代其使用语境主要与未来要实行的宪法政治中的权力主体所在及权力分配方式等有关。在自由民权运动高涨和政府内部纷争的背景下,政府中部分人使用的“国体”与加藤弘之等使用的“国体”的所指都与国家主权及统治权相关,不过前者是特指君权,极力维护其合理性并将其绝对化,而后者则认为国体是国家制度、风俗习惯,是可变更的。
二、岩仓具视的国体思想
在国体与立宪的讨论中,岩仓具视(以下简称“岩仓”)是宫中势力中影响力最大的人物,其国体论也非常有代表性。岩仓具视出身公卿,有极强的政治能力,因其在明治维新中的卓著功勋及出身优势,在明治政府中一直居于核心地位,在上可经常参见天皇,在下则与萨长诸藩中的实力派有密切联络。特别是1869年7月太政官体制确立后,岩仓具视长期居于右大臣职位,虽然三条实美任太政大臣,但因其性格优柔寡断,重大决策还是以岩仓具视意见为主,在制度建设方面尤其如此。上文中提到的山田显义、大木乔任是诸参议中比较亲近岩仓具视的,大木乔任更是在岩仓具视的推荐下被任命为参议的。
如前所述,明治政府建立后,一直在探索制度建设问题,作为政府核心的岩仓具视试图掌控制度建设的方向。出身公家的岩仓具视最重视的是维护皇室的权威及尊严,以不变更国体及维护国体为制度变革的基准。明治初期他关于制度建设的建议书、上奏书中多次明确使用“国体”一词。早在明治元(1868)年岩仓具视草拟的《王政复古外交敕谕草案》中就称:“方今正值王政复古、百度维新之际,若不正名分,将以何维持国体,耀皇威于海外。……考神皇建国之体裁,让其君独尊自立,涵养教导普天率土之土地人民以君主为师,此为国体。”[9]131明确提出独立的君权及天皇的教导权是神创日本时所赐予,这是日本自古以来的国体。
1869年岩仓具视上奏的《国事意见书》中关于“政体一事”,开篇就提到:“万世一系之天子在上,皇别、神别、蕃别之诸臣在下,君臣之道、上下之分已定,万古不易,此我国之国体。亦须基于此国体建立政体。……政体基于建国之体,明君臣之道、上下之分,巩固富强之基,以兴隆国家之运势为目的。”[10]123指出制度建设须以此国体为基础,君权及基于君权之名分秩序不可变更。1870年,在其提交的《昭明国体、确立政体意见书》中,提出应详虑大政之基本,定经国之纲领。在“应辨明建国之体裁”一节中称,应秉持神创日本、天孙降临统治日本说。“以神胤永为我邦之主,标示其与天地无穷,于是乎皇统一系之国体立,于是乎大政之根基立,于是乎上塞猜嫌之谋,下绝觊觎之志,亿兆各知其分,无相争相荼毒之祸……”。 “凡此我立国之体裁经万古至今日,至亿万世之后亦不可易……方今当此大变革之际更应详以知之。”[11]338339强调“皇统一系”的国体是立国的基础,也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
明治维新是重大的社会转折,在彼时的变革之中,各种势力都努力伸张自己的主张。岩仓具视虽然政治掌控能力比较强,同时也和大久保利通结成了比较稳固的政治联盟,但在明治初期岩仓具视也并非能够完全控制局面,1875年的“大阪会议”可以反映出这种状况。
“明治六年政变”后,西乡隆盛、板垣退助等近半数参议下野,1874年政府中的另一个关键人物木户孝允也因反对征台而下野,政府中的权力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大改组再加上和西乡隆盛一同下野的坂垣退助等随后推动了自由民权运动的迅速发展,导致政局一时非常紧张。面对国内形势的不稳,为实现政治统一,政府征召劝说木户孝允、坂垣退助、岛津久光三人入阁,试图建立所谓举国一致的体制。1875年在伊藤博文、井上馨的斡旋下,大久保利通和木户孝允、坂垣退助在大阪会面,商讨立宪问题,史称“大阪会议”。大阪会议商讨后决定废左、右两院,改设大审院和元老院,召开地方官会议,采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理念,并于4月24日颁布了《渐次设立立宪政体之敕谕》。对大阪会谈及会谈结果,大久保利通等对岩仓具视有所隐瞒。“岩仓对大阪会谈的结果及立宪政体诏书的发布,以及拟让自己担任大审院院长等,从大久保处或许听到了一些,但在(诏书发布)在即时才由木户将这些商谈结果正式告知岩仓,此为事实。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虽然此处是再次重申,但诸参议大概认为若让岩仓尽早知道导入立宪政体的计划的话,诏敕就无法发布了吧。在大久保他们看来,岩仓是保守的,并且是保守派的魁首。”[10]181立宪诏书是在坂垣退助强烈主张下,由三条实美和木户孝允上奏之后颁布的上奏经纬可参见佐々木克:『岩倉具視』、吉川弘文館、2006年、第191-192頁。。对于此事,岩仓具视非常愤怒,在立宪政体诏敕发布后,他提出了辞官之请,后来经大久保利通道歉并力请其收回辞呈才作罢。岩仓具视当时发感慨称大阪会议之后欲行木户流的政治改革是欲“削弱君主之大权”[12]143。
在几年后的1878年,岩仓具视在《仪制调查局开设意见》中,又对“大阪会议”表达了他的不满,认为在一系列政治改革中,特别是明治8年4月诏书以后,凭借“立宪之诏”改从前之旧制,以让人民各有其权利为主旨,由此历千万世之国体亦将变更。认定这是变更权力主体,即是变更国体。同文中岩仓具视表达了对自由民权运动发展的担心,警醒当政者不能惑于自由民权之说。“当此之际当政者须深谋远虑,以定将来之基础。然物有本末、事有缓急,且我国国体不比它邦,故察方今之急务,宜先定帝室之规制及天职部分。”建议设置专门机构,由博学之人调查旧制等,并再三強调先定帝室之地位的重要性。“先定帝室之规制及天职”,“如是定皇室之根本,可永保帝室之尊荣。君权既巩固,民权不可逾其度,由此上下相依,国家得以安宁”参见大塚武松、 藤井甚太郎編:『岩倉具視関係文書』(第1)、東京:日本史籍協会、1927—1935年、第395-396頁。岩仓具视虽然在1878年提出建立“仪制调查局”,但当时并未立即实施。尽管未设立机构,但岩仓具视从那时开始委托伊地知正治等做关于皇室仪制、待遇等的相关调查,后来宫内省“诸规调查所”的设置可以说是秉承了岩仓具视的意志。相关研究可参见島善高:『岩倉具視の奉儀局開設建議と宮内省諸規取調所』、『早稲田大学自然科学研究』1992年10月、第161-182頁。。“大阪会议”之后,岩仓具视对制度变革的关注度进一步增加,通过各种政治活动避免类似超出自己掌控范围的事件的再次发生。
从岩仓具视的陈述可以看出,其多次强调的国体有明确含义,主要指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并强调这一统治权为神所授予,是日本自古以来的政治及社会传统,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也是制度变革中不可动摇的根基。
三、岩仓具视力主制定符合国体之宪法
1880年前后,自由民权运动发展到了全盛时期,立宪之声亦甚嚣尘上。面对此种情景,岩仓具视亦意识到立宪是大势所趋,但对于如何立宪及宪法性质为何,也是极力强调自己的主张。“岩仓直接参与宪法制定问题是进入明治10年代以后,他接连提出了多个意见书。沿着《仪制调查局开设意见》(1878年3月)→《关于培养国本的意见书》(1879年3月)→《设置国宪调查局建议》(1880年8月)→《大纲领》(1881年7月)→《立宪政体奉答书》(1882年2月)→《内规取调局建议》(1882年11月)这一脉络,确定了政府制定宪法的方向。岩仓可以说一直都是参与宪法制定的,在命元老院起草国宪草案的同时,以岩仓为中心的非公开小组也在研究宪法。”[10]224225
元老院曾于1876年10月和1878年10月两次提交宪法草案,但均遭岩仓具视等否定。1879年岩仓具视与时任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元老院议长有栖川宫炽仁亲王商议,让各参议就立宪提交意見书。在商议此事时,岩仓具视着重指出:“先前命元老院起草之宪法,其稿虽已完成,但有与我国体不相符之处,故未上奏,今下达敕命给各参议,让其各陈意见,以供圣上取舍,制定与国体相符之欽定宪法是今日之急务。”[8]652653对自由民权运动,岩仓具视非常担心,对三条实美和有栖川宫炽仁亲王说:“热议国会开设者四起,若置之不管恐诡激之言行愈益煽动众心,扰搅国家之安宁,终至产生不可不防之祸患,具视甚忧。故庙堂宜速预定国会开设之期,以我国体为本,旁酌欧美各国之良制,以起草宪法。待其草案作成之日,由圣上鉴既往、虑将来、审得失利害裁定之,然后昭示亿兆之臣民。”[8]655岩仓具视否定元老院宪法草案的原因是“有与我国国体不符之处”,展开再讨论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制定与国体相符之钦定宪法”。从这些话来看,依然是强调宪法必须符合国体,必须钦定。
众所周知,大隈重信的立宪意见书是引起“明治十四年政变”的导火线。其意见书与其他参议的不同,可读出速开国会、实施政党政治等潜台词。在制定宪法的程序上,他提出先开国会,由内阁制定草案,经提交国会审议后再交天皇裁定,不同于岩仓具视的设立专门机构由若干参议秘密制定的意见。二是主张分设政党官和永久官,政党官与政党共进退。“参议、各省卿辅及诸局长、侍讲、侍从长等”都应是政党官。他还提出“立宪之政乃政党之政,政党之争乃主义之争”等观点大隈意见书全文参见大日本帝国憲法調査委員会著:『大日本帝国憲法制定史』、東京:サンケイ新聞社、1980年、第175-182頁。。大隈重信意见书主张的是公议基础上的君民共治,在政体组织上强调国会的作用。这些动议,无论对岩仓具视等还是对萨长藩阀都是一种刺激。
1881年7月6日,岩仓具视提交了他的宪法意见,即俗称的《大纲领》。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有两点,一是制宪程序问题,二是宪法起草标准问题岩仓具视上奏的《大纲领》内容参见多田好問編:『岩倉公実記』(下)、東京:原書房、1979年、第717-721頁。。岩仓具视的《大纲领》奠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涉及采用钦定宪法体裁、采取渐进主义、单独制定皇室法典、天皇拥有统帅权及重大人事任命权等重要内容。这个意见书可以说成为了后来宪法制定的方针[12]237。
前文提到在众参议中大木乔任、山田显义深得岩仓具视信任,在思想意识上也与岩仓具视接近,但二人政治能力和政治影响力远不及伊藤博文和大隈重信。岩仓具视虽位居高位,也不能抛开政治中的实力派,未来政治变革的主导者只能从有实力的参议中选择。二者相较,“明治十四年政变”中岩仓具视选择了有萨长势力支持的、主张渐进的伊藤博文。
“明治十四年政变”前夕的10月11日,太政大臣和部分参议会合,到御前上奏了以寺岛宗则等五参议联署的意见书为底本的意见,该意见中提到:“至于定宪法之标准,臣等窃以为建国之本各有其源流,因而不同,不可以彼移此,与民共守祖宗创基之神器为万世不易之道,陛下明鉴时机、变通古今,欲将政权分与众庶,盖不过高举祖宗之遗烈、益美祖宗之懿训耳。今民间政谈者好主张欧美诡激之说,往往有不顾国体为何者,臣等实感其危。窃望采酌各国宪法之长而不失我国体之美,广兴民议、汇集众思而我皇室之大权不坠,总揽乾纲、建立有极以成万世不拔之基。”[8]776
“明治十四年政变”后,日本政府确定了渐进、钦定的方针,并决定采取秘密拟定宪法草案的方式,先制定宪法,再开设国会。在确定了上述制宪形式后,围绕立宪的讨论并未停止,从彼时到次年伊藤博文赴欧做宪法调查,再到草拟、审议宪法草案,君权定位问题一直是政府内讨论的核心。伊藤博文的宪法调查亦不能脱离岩仓具视的《大纲领》,“伊藤并不是白纸一张出洋考察研究宪法的”[13]336。
1883年岩仓具视还提交了《国体及政体调查意见书》,再次强调:“凡物其体各异,其用亦随之而不同,此为普遍之理。故建国之体不同,治国之政亦各异。我帝位之继承、君民之关系、公私之法律、治民之政法等数种之法宪亦数此种,有为数众多之良善惯习,或分之而为政体,或合之则为国体。盖自神武立极之日始连绵不绝,其隆盛堪比天壤,可较日月,二千五百余年间虽间有不淑,但与其它为奸雄所取代、祸乱不断之邦相比,其差别显然。”同文中重申了盲目引进西方宪法理论之害,提到聘请德国法律专家一事,强调“应先命巨眼硕学之官吏,依本邦国体之要点,编著我国历史或惯习之重要者(譬如建国之神敕、三种神器、皇位继承、文武百官奉公之制度、君臣之关系、上下之权限、文教、教法等),进而将这些译成德文,以郑重之仪式交付彼等,先使其通晓我国之本体,然后可作为我国之顾问回应咨询”。他建议为此设立内规调查局。并总结说:“夫攘夷之说其弊在于固陋,力主西说其害在于轻薄。维新虽医了固陋之弊,但忽又陷入轻薄之害,至今日不得不蒙上下之弊害,盖今后至明治二十三年为关系我国治乱盛衰之机,一旦操纵之术有误则天下之势去矣。”主张立宪是事关日本前途命运的大事,因此在选择外国法律专家之时,所选之人也必须“知本邦之体”[12] 272275。
岩仓具视在指导立宪过程中,秉持其一贯的国体论,对自由民权运动所要求的以民权为本、民众参与宪法制定等持反对态度。他主张宪法钦定,天皇主权地位不可动摇,且要在宪法中确保天皇的军权、重大人事任命权、外交权等统治大权。
尽管岩仓具视选择了伊藤博文,但从现存诸多资料来看,他和伊藤博文对宪法政治的理解也是有相当差异的。“岩仓所构想的立宪君主天皇,虽然也在所谓立宪制框架内,但貌似更接近天皇亲政,或者说尊重天皇亲政精神。这一点和在枢密院的宪法审议过程中,反对在宪法中将天皇大权明文化的论调接近。而认为立宪政治的根本意义在于限制君权,应将天皇统治国家的大权置于宪法范围内,行政权的主体不是天皇而是总理大臣则是伊藤博文的宪法主张。”[14]197198在伊藤博文着手宪法调查的同时,岩仓具视让自己极为信任的法制官僚井上毅在国内同步进行制度方面的调查,井上毅是政府中公认的法制专家,在思想意识上也和岩仓具视接近,岩仓具视通过井上毅对伊藤博文形成一种制约,并非对其宪法调查及制定工作放手不管。
结语
文章仅以岩仓具视为中心,探讨了宫中势力的国体观对立宪的影响。对国体的讨论实际上涉及在立宪中如何处理国家主权、君权及民权的关系问题,以及君权在宪法中的定位问题。也体现了在面临重大政治改革时,日本政府是如何看待及处置西方宪法学说所具有的限制君权属性的。
岩仓具视所代表的宫中尊皇派,将国体看作是立宪的基础,主张即使行立宪亦不可变更国体。此国体主要指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强调这一统治权为神所授予,并与历史、传统等密切相关,因此君权不容质疑,高于一切。鲜明地反对自由民权运动所主张的宪法学说,特别是其中的国约宪法说及基于卢梭天赋人权论基础上的各种民权论。
其主张的根本点是国家主权归天皇并且天皇总揽统治大权,宪法钦定,排除宪法的民约性质。这些主张和加藤弘之等的国体主张是对立的,与伊藤博文对君权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伊藤博文更倾向于宫中的制度化和天皇位于实际政治运作之外,希望天皇能够支持内阁,补强脆弱的内阁的权威。这些不同主张的背后,除个人认知差异外,亦可看到自由民权运动、尊皇保守势力、萨长等实力派的影子,折射出了明治初期至中期的复杂社会状况和日本政界各势力对未来政治走向的构想及预期的差异,及由此带来的政治博弈。
当然,纵观幕末到《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实施那段历史,天皇的存在形式并非由实力政治家的个人设想及意向来决定,无论是大久保利通还是伊藤博文都无法与皇室的内在影响力相抗衡,这种影响力在历次政治危机中凸显及加强。正因为如此,岩仓具视等的主张看起来虽落后于时代,其影响却无法忽视。《大日本帝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天皇主权、天皇总揽统治大权,以及脱离于宪法之外单独制定《皇室典范》等都体现了他们的主张。
上述自由民权势力、尊皇保守势力、萨长藩阀势力等各势力间的主张分歧及彼此妥协反映在了《大日本帝国宪法》中,近代日本在制宪过程中,一直存在如何将主权在君的国体与以限制君权为目的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立宪政体结合起来的问题。一方面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总揽统治权大权,即天皇是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也是权力主体,另一方面,其统治权又要在各辅弼机关辅弼下依宪法实施。君权高于宪法但又要依宪法规定实施,由此产生了对君权具体规定的暧昧性,无法明确君权的边界所在。同时,由于天皇这一權力主体的存在,也造成了内阁、议会等辅弼机关权力的不完整性及特殊的制衡机制[15] 1112。与欧美等国各权力机构间的分立和相互制衡不同,日本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复合制衡机制,既包括各权力机构之间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形成的横向制衡,又包括由于天皇的特殊地位所形成的纵向制衡[16]92。
这种体制构造特点再加上通过教育、国家神道等各种宣传、塑造措施,使天皇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存在,成为各势力必须争取的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在各种政治纷争中,某一政治势力若失去了对君权的附庸,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在政治运行中,依据时期和天皇个体的不同,天皇对权力运行的影响亦可大可小。从近代日本实际政治运行中天皇的地位及作用来看,他不是单纯的权威,也不是权力机构本身,而是兼有两者,换言之,即兼具神权和政力机构的特点,这是体制的暧昧性所在。这种暧昧性成为后来历次国体论争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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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