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融入“基础”课教学的四个关键路径

李萌 张海燕
摘要:法律案例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重要资源。恰当使用法律案例,可以促进教材话语体系向教学话语体系的转换;促进思想政治理论课话语体系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这是因为法律案例是法律关系各方冲突的焦点,较好地沟通了法律和道德两个领域,且来源较为确定和稳定。法律案例可以作为导入语,增加课程的启发意蕴;映衬法律文化,呈现中国精神,帮助学生树立“四个自信”;诠释法律基础,展现中国工艺,增加课程的知识内蕴;铺陈中国历史,阐明历史发展趋势,增强课程的历史底蕴。
关键词:法律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四个自信”
DOI:10.15938/j.cnki.iper.2017.05.014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7)05-0065-06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坚持在改进中加强,提升思想政治教育亲和力和针对性,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下称“基础”课)肩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发挥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作用,助力学生成长成才。案例教学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基本方法,在实践中获得广泛应用。法律案例是案例教学的重要资源,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法律案例,不仅是课程话语体系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关注社会现实、回应社会变迁的重要体现。“基础”课引入法律案例的目标是促进课程话语体系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变,进而实现话语体系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提高教学质量,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功能。本文以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修订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为蓝本,对法律案例在教学中的可能应用路径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用法律案例作为内容导语,开启问题维度,强化课程的问题导向,增强学生的问题意识,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亲和力和针对性
当前,导入性案例在很多法律教材中被广泛应用,目的是按照实践体例统筹相关知识,抛出问题,启迪思维。受制于“基础”课程的特点,统编教材并没有过多地引入具体案例。教师应当在教学中审时度势,导入案例,抛砖引玉。
1.法律案例可以增强学生对社会主义道德的理解
法律问题弥散于社会生活中,法律案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律问题几乎都涉及到道德问题,但是道德问题不一定涉及法律问题。从内涵上来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从外延上来看,道德的范畴要广阔于法律的边界,法律并不能包容道德。也正因为如此,法律纠纷几乎都涉及道德纠纷,但是道德纠纷不一定涉及法律纠纷。所以,法律问题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的联袂。法律案件是法律问题的载体。以法律案例作为导引,不仅能够涵摄法律问题,也能够引出道德争端。而“基础”课的重要任务就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传播社会主义伦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厘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导引型的法律案例具有强大的容纳性,从其基础意义上看,可以大大增强学生对社会主义道德的理解。
2.法律案例可以增強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解
中国的法治建设,寓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历程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伟大的治国方略,是历史的、具体的。包括“基础”课在内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肩负着帮助学生理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四个意识”,深刻认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特殊使命。法律案件以依法治国理念为处理指针,依法治国理念要求妥善处理法律案件。从方法上看,导引型的法律案件可以帮助学生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原理领悟走入情景感知,从远距眺望转向近距探微,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在课堂上的落细、落小、落实;从内容上看,导引型的法律案件可以帮助学生深刻认识依法治国的内涵,帮助学生深刻认识党领导人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帮助学生全面树立“四个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法治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目前,该网站已经公布了三千多万篇文书,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提供了丰富的案例资源。在引入法律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方面,保证受教育者相关性,增强课程的亲和力。法律案例的内容要与大学生直接或者间接相关,案例相关度越高,学生的关注度就越高,受教育效果就越好。“基础”课要满足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需求,这种需求既是追求、目标、价值等宏观向度上的,又是知识、技能、方法等微观向度上的。相应地,教师在选取教学案例时,应当关注学生的实践需求和理论诉求,提高课程亲和力,使学生乐于倾听、易于接受,为学生提供可资借鉴的行为模式。除去大学生作为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案例外,教师还应当使用大数据增加课程的说服力和吸引力,比如校园犯罪、大学生借贷、学位授予、网络购物、交通事故等纠纷的案例数量、发生率、和解率等,提振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保证教学内容相关性,增强课程的针对性。在介绍理想信念(第一章)、人生观、价值观(第三章)以及道德问题时,教师可以当事人“三观”出现问题而发生纠纷的案例作为导入语,以便增强案例与课程的契合度。例如,在“某甲某乙盗窃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法院指出:“由于其文化层次及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及价值观,漠视理想信念,崇尚金钱,讲究享乐,结合其它社会原因,最终走到今天的犯罪道路。”[2]这是法院在裁判中明示被告人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理想信念不正确的案例。其实,大量的刑事纠纷都是因行为人“三观”不正,导致出现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当因应事、时、势的变化,选取适当的法律案例,在授课的过程中,叙述案情,适时抛出设问,在类似讲故事的过程中,诠释法理,抽丝剥茧、步步推进,渐次引导学生领悟什么是理想信念,什么是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转变话语体系,优化教学效果。
二、用法律案例映衬法律文化,重视文脉维度,突出课程的中国特色,增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文脉的接续是民族精神传承的表现方式。中国传统文脉上启夏商,中承唐宋,直至明清,源远流长。从结构上看,中国文脉是由法律文化、政治文化、社会文化等诸多元素组成。法律文化内化于“基础”课程之中,法律案例可以最大限度地重塑法律文化维度,彰显课程的中国特色。
1.用法律案件展现道德规范,帮助学生理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教材第四、五章谈了道德问题。法律案例可以反映中国社会的道德,突出评价线索,展示中国道德标准,彰显课程的价值取向——中国的道德和精神。(2016)鲁15刑初33号判决在2017年年初引起巨大社会争议。该案涉及法律技术的运用问题,即“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问题,更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案件披露之后,媒体舆论风气云涌。对此,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情况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告派员赴山东调查。与此同时,网络出现大量的文章,反映中国和美国处理该案的不同裁判结果,道德的天平时有倾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在课堂上回应学生关切,恰当解释中美不同判决的深层次原因,增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指出:“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3]中国社会具有自己的典型特点,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形态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解决中国的问题,不能盲目模仿域外任何文明模式,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社情、民情。中国的法院裁判必须符合中国的道德、中国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调研时指出,“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4]教师应当着力将法律案例运用到课堂教学中,转换话语体系,以此阐明中国社会道德运行的独特文化语境及其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帮助学生体认中国传统、中国文化,阐明中国的法律有能力解决中国的问题,增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自信”。
2.用法律案件引领社会思潮,回击历史虚无主义对学生的影响
教材第一章谈了理想信念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一代的理想信念、精神状态、综合素质,是一个国家发展活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5]面对历史虚无主义等社会思潮对学生理想信念的挑战,中国法律重视保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这是因为,英雄烈士的英雄事迹是中国革命文化的表达形式,也是中国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基因和历史渊源,是中国人民共同的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6]立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新制定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托对烈士的人格进行保护。实务方面,法院判决已经对侵害烈士人格的行为进行了回应。实践证明,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回应历史虚无主义等社会思潮的挑战,在法律技术上可行,法律目的上必要。相应地,此类判决不应当仅仅停留于对个案定分止争的层面,更应当为课程教学所吸纳。教师应当通过分析法律制定的原因、背景、目的等内容,重塑话语体系,帮助学生理解保护烈士人格的重要意义和在法律层面上的可行性,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破除错误认识,引领社会思潮,增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自信”。
3.用法律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学生树立时代新风尚
教材绪论部分第三节谈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一方面,研究以司法裁判为代表的法律案例,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成和发展语境的理解。中国的问题与中国的价值观交织在一起,我们必须用中国的价值观解释中国的问题,用中国的事例诠释中国的价值观。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中提到的“返还原物纠纷案”,其典型意义在于教育人们诚信守法,破除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部分人“漠视法律”企图浑水摸鱼从中渔利的侥幸心理。[7]此案中,“新农村建设”这一背景是中国特有的背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中国的独特环境;教师对道德和法律的诠释不应该离开中国的背景兀自空谈。另一方面,研究以司法判决为代表的法律案例,有利于加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照范围的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定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信念基础的价值基石,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中国社会的文化共识。公民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限制;中国的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应当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2015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以多种方式融入到了各级法院的裁判中。例如,在某丙与某丁民间借贷纠紛一案的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对某丙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加以规制进而通过诉讼诚信建设促进司法公信,也是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8]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照范围是全方位、全领域的。教师在教学中应当以法律案例为依托讲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的独特背景,深度解析案件形成的原因和法律应对策略,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和发展的必然性、关照领域的广泛性及其与法院裁判的协调性,实现话语体系的转变,增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自信”。
三、用法律案例诠释法律基础,建构技术维度,增加课程的知识内蕴,传授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法兼修、全面发展的人才
由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条件均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中国的法律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相应地,法律本体规定及其运行机制也必然与域外各国有异。教材第六、七、八章谈了法律基础方面的问题。法律案例可以从如下角度切入。
1.用法律案例诠释基本法理
首先,明确社会主义法的调整对象。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据是其调整对象的不同。通过民事案例了解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通过刑事案例了解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通过行政案例了解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其次,明确社会主义法的运行。中国公法的运行具有浓郁的社会主义法律色彩,相关案件足以明证;即使在私法领域,比如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独特风格。最后,明确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戊诈骗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社会上人员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应通过正规的途径去找工作、办事,切勿贪走捷径,谨防上当受骗。”[9]这是通过对不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发挥了社会主义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
2.用法律案例呈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典展示的公民权利是列举式进路,案例展示的公民权利往往是救济式进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布的三名学生寻衅滋事案,此案的基本案情是,A校的三名学生在食堂吃饭时无故殴打B学院的某己,造成其轻伤和经济损失。[10]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显然,A校三名学生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本案中,A校三名學生侵犯了某己的身体权,违反了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侵害的法益是“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个人的身体安全”。[11]某己对其身体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排除一切人的非法侵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分析案例时,应当明确指出此类案件所侵犯的公民的具体权利,通过权利列举的方式,让学生清晰地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相应地负担哪些义务,揭开权利和义务的面纱,逐渐走出权利义务的朦胧地带。在此基础上,将案例的意义回归思想道德和修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的,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给家庭、校园及社会敲响了警钟,将未成年人犯罪扼杀在摇篮里,责任重大。倘若三被告人平时自由散漫的性格及心理能够得到及时的疏导,此事件完全可以避免。”[12]
3.用法律案例展现法律的适用
在教学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的裁判文书来讲解法律的适用。例如,以“C公司等与D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13]为例,讲解中国的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和适用技术。教师可以该案为依托讲解请求权基础的检索次序: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14]这样,以一个具体案例,就可以大致讲清中国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枚举《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的所有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条。同时,教师可以该案为基点,解释法律的适用原则、法律解释方法等问题。
4.用法律案例再现庭审的实况
教师可以用模拟法庭作为载体,展现“控辩双方”对抗,增加课程的参与度。例如,将学生分为两个小组,分别模拟双方当事人进行攻辩,学生可以援引具体的法律规定,也可仅凭道德规范、社会准则作为立论基础进行辩论。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加学生对于两造争点的认识,增进社会阅历;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学生对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认识,增进知识积累、增强规则意识。实际上,不少行为规范都是一种隐藏性的规范,行为人不违反该规范,规范不会发动、不会现身,在潜移默化中调整人的生活,以至于很多人在潜意识中知道该规范存在,却不知规范的渊源、规范的要求等细节。某些特定道德规范系隐藏性规范的著例。要落实这些道德规范,一靠内心的准则——违反准则时的不安,二靠心外的法则——违反准则的非难。前者来自行为人本身,后者来自于行为人身外。但是,作为生物之人,难免有思虑不周、智识有限、道德失范之时——内心没有不安,身外已有非难。辩论可以使参与双方互为镜子,互相呈现对方思虑不周之处,增进对规则的理解,这是增进思考、增加智识的重要手段。总之,“基础”课道德部分的讲授不可空洞无寄托,法律部分的讲授不可空白无着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以法律案例为依托,转变话语体系,建构起沟通道德部分和法律部分的桥梁,传授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让学生成为德法兼修、全面发展的人才。
四、用法律案例展现社会变迁,理顺时间维度,增强课程的历史底蕴,帮助学生增强对历史发展趋势的理解,与其他课程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教材第二章第二节讲授“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指出“做忠诚的爱国者”需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从古至今,史料中存有大量记载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这些案件彰显了人与国家关系的变迁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教师应当守好“基础”课这段渠,开垦自己的责任田,并与“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下称“纲要”课)做好衔接,形成协同效应,以法律案件为依托,从案件后果、案件说理等方面的变化阐明历史发展的趋势,增强文化底蕴,加大唯物史观教育力度,增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同。
1.从案件后果的变化阐释历史发展的趋势
这里以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制裁手段的历史变迁为例进行说明。秦律规定有“谋反罪”,“据《史记》载,商鞅、吕不韦、李斯、赵高等人均以谋反罪被严惩。”[15]又规定有“妄言罪”,对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处罚方式是“诛族”。[16]《北齐律》创立“重罪十条”,第三项即为“叛”。“重罪十条”制度为后代法典所坚持,并演化为“十恶”制度,至清末废除,影响绵及千年。其基本要义是对于危害国家、皇帝的“叛”等行为,给予极其严厉的制裁,维护皇权统治和封建伦理秩序。[17]隋代《开皇律》篇首规定了“十恶”,对于“谋反”“谋叛”等危害国家社稷的行为,只要“谋”就构成犯罪,且不能适用从宽政策。[18]唐代《唐律疏议》继承了《开皇律》“十恶”的规定,“谋反”“谋叛”皆为“十恶不赦”的内容。[19]唐高宗时,名相房玄龄次子房遗爱与妻子高阳公主意图发动宫廷政变,事情败露,夫妻二人皆被诛杀。高阳公主虽系唐太宗李世民爱女,却扔难逃杀戮命运。可见,“谋反”这样的大罪,即使是公主王孙也不能免刑。明代法律对于危害国家社稷的行为,处罚严于唐代,“据《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南海‘盗号称‘黑鬼者为乱,被捕斩共370余人。”[20]处罚之重可见一斑。清朝奉行“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1]的立法政策,《大清律例》继承了“十恶”制度,对“谋反”等行为,本人要凌迟,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男子十六岁以上的,全部处斩,严厉程度较过往尤甚。[22]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中设置“内乱罪”,成为镇压革命的工具。[23]南京政府制度亦同,《中华民国刑法》也规定了“内乱罪”,对于“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24]其主要目的也是镇压革命运动。
1931年12月,1932年4月,1934年4月,苏维埃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对反革命行为进行了规制。[25]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加强刑事立法工作,拟定的多个刑法文本,都重视对国家安全的保护。现行刑法第102条到112条,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分为“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叛变、叛逃的犯罪和间谍、资敌的犯罪”。[26]不同罪名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犯罪构成方面采四要件说: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但是,但也有学說认为,“犯罪构成由不法与责任组成”,“采取形式上的两阶层实际上也可谓三阶层的体系”。[27]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才认为是该罪,才应当承担此罪的刑事责任。综上,对于国家安全这一核心价值和利益,自古至今,各种社会形态均予以保护,但是,一方面,不同社会形态的律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保护的是帝王利益,资本主义社会保护的是资本家的利益,社会主义社会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保护的手段有差别,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惩罚思想犯,只要有“谋”就要被诛杀,现代法制则不干预思想,必须将思想外化,以犯罪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且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才构成相应的犯罪,并且现行刑法充分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慎用死刑。
2.从案件说理的变化阐释历史发展的趋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28]恰当运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件背后的法理取向,展现封建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区别,做好与“纲要”课等课程的配合,从法律的层面,说明封建制度的落后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必然性。这里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批判的理由为分析对象进行说明。太平天国运动是反对清政府腐朽统治的战争。曾国藩在《讨粤匪檄》开篇即谓:“逆贼洪秀全杨秀清称乱以来,于今五年矣。”[29]称呼洪秀全、杨秀清为“逆贼”。第二段又谓:“历世圣人扶持名教,敦叙人伦,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履之不可倒置。”[30]曾强调洪、杨等违背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伦理秩序。清天子则“忧勤惕厉,敬天恤民,田不加赋,户不抽丁。”[31]说明君权天授,皇帝统治的必然。在这一时期,律法的规定乃天子意志的当然延伸,檄文不可舍本逐末,只能提对君臣、父子纲常之违背,而不必也不能提律法。封建社会民众的意志并不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以洪秀全、杨秀清为代表的中国农民阶级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阶级局限性,无法认清历史发展的规律,太平天国运动以失败告终。中国人民继续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中探索民族和国家的出路。1949年,新中国成立;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意志和法律的意志是一致的,人民是法律的制定者。可见,历史发展的潮流是人民当家做主,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封建制度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制度必然确立。
在“基础”课教学中引入法律案例,是遵循教学规律的必然要求。法律与历史相交织,道德与法律相呼应,吸收古往今来的经典法律案例为教学所用,是“基础”课教学的题中应有之意。“基础”课教师要善于搜集、整理相关法律案例,依据一定的层次对案例进行整理和改造,分门别类、条分缕析,按照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适当的切入路径,适时运用案例论证教材中的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增加说理的维度,改革传统的话语体系,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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