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关珊

    【摘要】“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是中国古代自晋以来历代沿袭的法律制度,以遵守亲疏血缘关系和尊卑地位等级为核心,体现了宗法社会对于儒家纲常伦理和礼制的维护。在古代社会,“准五服以治罪”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和封建国家的巩固。但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社会主义社会的到来,“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中体现的“同罪异罚”原则违背了现代法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念,已不能和现代社会相适应。以古代“准五服以治罪”到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变化为着眼点,讨论二者的区别以及导致该变化的因素。

    【关键词】准五服以治罪法制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引言

    喪服制度是中国古代传统礼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古代传统家族中的等级尊卑观念。传统认为在《晋律》中首次确定的“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是将丧服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的源头。自此以后,“准五服以治罪”因其与传统宗族观念相契合,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一直被保留并且地位不断提高,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才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因为“准五服以治罪”在古代作为定罪量刑的制度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对其的研究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中,大多对该制度持否定态度,认为“准五服以治罪”与现代社会所公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对立。有鉴于此,笔者将以从古代“准五服以治罪”到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变化为着眼点,讨论二者的区别以及导致该变化的因素。

    二、“准五服以治罪”的概述

    1.“准五服以治罪”的含义

    丧服制度是中国古代服丧期间的一种服饰制度,指人死后其亲属要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穿着不同材质的丧服以及规定不同的居丧时间。丧服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与这五个等级相对应的是五个不同的居丧时间,分别是3年、1年、9个月、5个月、3个月。血缘关系越近,丧服材质越差,居丧的时间也越长。

    “准五服以治罪”是指在亲属相互侵犯的行为中,以五服制度中所规定的血缘亲疏及尊卑关系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法律原则。在该原则中,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者,所处刑罚越轻,以卑犯尊者,所处刑罚越重;服制越远,所处刑罚越轻。

    2.“准五服以治罪”的意义

    “准五服以治罪”强调家族中的等级尊卑关系,符合古代宗法制度中的等级观念和儒学所提倡的“亲亲尊尊”观念,是儒学法律化的重要体现。孔子在《论语》中说道:“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这句话意在强调孝敬长辈不只是赡养他们,更应该尊敬他们。而“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正是将这种对于长辈的尊敬上升至法律规范,如果违背孝道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治,以此用法律维护家庭的和睦,维系亲情。小家和睦,那么由无数个小家组成的国家也自然就达到了和谐稳定。因此,“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具有促进国家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君主的封建专制统治。

    三、“准五服以治罪”的历史发展原因

    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的政治具有“家国一体”的特征,用伦理秩序来构建国家的统治结构,而家和国的同构是建立在宗法制度的基础之上的。西周时期宗法制确立,成为了巩固国家统治的重要政治制度。宗法制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其实质是用血缘关系来维系国家的统治。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制逐渐瓦解,但嫡长子继承制、家族制度和尊宗敬祖的观念,长期影响着中国社会。所以,在西周以后的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把宗法作为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强调等级尊卑和血缘关系的“准五服以治罪”原则高度契合统治者以宗法巩固君主专制的需求,因此该原则在历代法律中有着重要地位。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的经济结构中,自然经济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战国时期形成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古代的基本经济形态。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单位,是一种男耕女织式的自给自足的经营方式。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在历朝历代都采用“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以农业为本。在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的经济背景之下,农业与家庭的关系极为密切,农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家庭稳定的基础之上。因此统治者想要国家的农业和经济发展就必须维护住每一个家庭的稳定,这也是“准五服以治罪”得以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3.思想原因

    孔子在春秋时创立了儒家学派,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和礼。儒家思想中强调人们应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纲常伦理和封建礼制,这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遵守家族和国家中的等级尊卑关系。“准五服以治罪”使得儒家所提倡的礼制和法律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是儒学法律化的体现,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儒家的纲常伦理。而在汉代董仲舒改变儒学,融合法家、阴阳家和黄老之学后,新儒学适应了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被汉武帝所推行。从此,儒学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在此后的历代,儒学的地位不断提高,因此符合儒家思想的“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也一直被统治者推行。

    四、“准五服以治罪”的历史发展过程

    传统认为,晋制《晋律》是将丧服制度纳入法律的源头,著名历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到“《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在这以后,“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在历代不断发展。

    在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在《唐律》中处于核心地位,受到高度重视。“唐律十二篇中,反应了‘五服制度的篇目除卫禁、擅兴、乍伪三篇无涉,其余各篇都有涉及,在名例、户婚、盗贼、斗讼叫篇中,所占比例最大。全文502条律文,涉及‘五服制度的有154条,明确指称亲等、服制的条文81条,占全文百分之十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唐朝时对服制的重视,从而体现了对礼法的重视。

    唐朝以后,“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宋、元、明不断发展并体现出地位不断提高的趋势。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在清代达到了顶峰,“准五服以治罪”的地位也可以说是达到了顶峰。从清代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卷首的《丧服图》和《服制》中不难看出服制在清朝的重要地位以及服制对清朝法律全面性的影响。

    鸦片战争的打响,标志着中国近代史的开始,随着中国国门被西方列强打开,西方的文化也进入中国,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西方的思想和法律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中国的传统法律开始向近代化转变。直到新中国成立,“准五服以治罪”因其体现了传统封建思想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而被彻底废除。

    五、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准五服以治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區别

    从含义上来说,“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是对于亲属间犯相同的罪行,而因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等级不同而进行不同的处罚,这体现了其“同罪异罚”的本质。同时,处于家庭中的卑幼等级的家庭成员因丧服制度和“准五服以治罪”的规定必须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而与这些责任和义务相比并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权利,这是对卑幼者的一种不公平的待遇,是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体现。

    反观现代的法律,规定凡是同类人和同类的案件都应该按照相同的规则处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代的法律中人和人之间都是平等的,并不存在我国古代的等级尊卑的关系,因此这也体现了“准五服以治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质上的不同。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来说,现代人更加注重的是人权、平等和自由,而“准五服以治罪”与此相违背。因此在这个层面上来说,“准五服以治罪”的废除符合社会进步发展的趋势,存在其历史的必然性。

    2.导致该变化的原因

    从政治方面来说,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古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国家性质的不同导致了法律制度的不同。“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本质上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而现在的中国不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因此该制度已经不符合国家政治的需要,不能与现代社会相适应。

    从经济方面来说,在我国古代占主导的是自然经济。而在鸦片战争后,中国的经济结构开始发生改变,自然经济开始解体,直到1956年底对农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自然经济彻底解体。现在的中国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多种经济共同发展,不再是小农经济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因此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的联系变得不像古代那样紧密,也自然不用通过“准五服以治罪”这种法律手段维系家庭的稳定,从而为国家经济提供保障。

    从思想方面来说,虽然儒家思想依然是中华传统思想的组成部分,但人们对于儒家思想的态度并不是全部接受,而是辩证地看待儒家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准五服以治罪”体现的等级尊卑观念,我们把它看作是古代儒家思想中具有局限性的部分。相比之下,现代的人们更加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所以“准五服以治罪”并不能适应现代的社会大环境。

    六、结论

    “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是中国古代自晋以来历代沿袭的法律制度,以遵守封建社会大家长制中的血缘亲疏关系和地位尊卑的等级为核心,体现了宗法社会对于儒家纲常伦理和礼制的维护,是儒学与法律相结合的体现。在古代社会,“准五服以治罪”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在巩固君主的专制统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现代社会的到来,“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已不能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追求自由平等的思想共存,逐步走向消亡。现代的中国和古代中国已经在政治经济方面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的思想也较传统社会中人的思想更加开放和进步,因此“准五服以治罪”不能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其消亡有着历史必然性。但同时我们也应辩证地看待“准五服以治罪”制度,我们不能否认该原则中对于尊老爱老思想的重视在现在的社会也仍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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